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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构想/刘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32:14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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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构想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到一定的程度要想取得更大突破,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是当前必须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多年的审判实践表明,绝大部分证人都不原出庭作证,这已成为法院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程序以及证人证言的运作及认定的规定十分简单,由此造成的证人到庭作证率低、证言可信度差,使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以及作伪证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对当事人而言,这种状况使得本来就十分有限的证据资源显得更加匮乏,影响了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对司法机关而言,则是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降低了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规范,强化证人证言的运用,是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强化庭审功能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国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从法官职权主义运作逐步向诉讼当事人举证方式为主过渡。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证人证言作为一重要的诉讼证据资源,其作用已经日益显著,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审查认证,当事人双方对各自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贯彻证人出庭作证原则已成定局,已是大势所趋。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当前必须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以大胆的改革和完善:
(一)确立法官的自由心证权利。
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严格说属于认证规则范畴。为了促使证人证言这类证据证明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赘述。长期以来的法学理论通常将自由心证与"西方国家"、"资产阶级"、"唯心主义"联系在一起。这些认识是前期法学理论将民事案件证明标准确定为"客观真实"的产物。随着"法律真实"逐渐成为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通说,我们不难发现法官认证的自由心证与马列主义辨证唯物理论具有一致性:法官运用自由心证正是认识主体对客体进行认知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虽然目前法律对自由心证未做规定,现实审判实践哪位法官没有运用心证的痕迹?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其内容的真伪难免与证人的身份、声誉有关,难免通过证人陈述时的情绪、神色有所表现,这些都需要亲临现场的法官综合分析进行判断,也即进行自由心证。但由于目前法律对自由心证未作规定,二审或再审法官仅凭庭审记录就可作出与原审法官的认证结论相反的事实认定,这自然限制了证人证言类证据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证据法》应当确立法官的自由心证权利,构建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规则相辅相成的认证规则体系。对此认证规则体系有人提出应以自由心证为主,以一定的法定证据规则为辅,笔者认为目前在法官综合素质并不理想的状况下,自由心证权利过大,认证质量不会很高,故应建立尽可能详尽的法定证据规则,并以法定证据规则为主,自由心自为辅,即自由心证是法定证据规则的补充,自由心证不得违反法定证据规则。当然,二审、再审法官对原审法官的自由心证仅能因其明显违反了法定证据规则而作纠正。
(二)建立证人传唤制度 建立健全证人传唤制度,维护司法权威。
英国诉讼法规定,法庭对应当到庭的证人发出传票传唤,对拒不到庭者,可以逮捕或以藐视法庭罪给予处罚。另外,美国、法国、德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凡当事人认为需要且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并开具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严格界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范围。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法律规定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因此,对其范围和条件应加以严格控制,并实行一般在开庭前经法院同意的制度,如果法院不许可,那么必须到庭的证人拒不出庭,则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证据采用。除了确有客观原因,且证人无法克服的因素外,可以延期出庭作证,以保证作证程序的合法性。鉴于某些证人证言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对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认定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则以藐视法庭予以民事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可以利用经济强制手段对其进行经济制裁。
(三)赋予证人一定情形下的拒绝作证权。
基于一定的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方面的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证人可以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对此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立法都有规定:1、因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夫妻关系、亲属关系,当作证对这方当事人会带来不利时,有权拒绝作证;2、有可能招致证人或其亲属等受到刑事追究和财产损害等不利影响而有权拒绝作证;3、因职务上或业务上(如医生对患者、律师对委托人)享有秘密义务而有权拒绝作证;4、因技术或职业上的秘密受到询问时有权拒绝作证。在我国古代就已有"亲亲相隐不为罪"的说法。我国有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行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很难想象,当因作证会损害自己或亲属的利益时还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不会对其亲情造成伤害;因工作对象完全相信工作人员而透露个人隐私后竟然要被工作人员在法庭上揭露,今后该项社会工作的开展不会受到影响。因此我国《证据法》也应当确认证人的拒绝作证权。笔者认为按照有关法律,除上述情形外,因社会调查工作知悉秘密的也有权利拒绝作证。保证社会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到真实情况,为社会工作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严格伪证责任,完善证人的伪证惩戒制度。
证人如实作证是每个国家法律对证人作证的最基本要求。对诉讼过程中的伪证行为,行为人一般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个国家的立法都制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也对伪证行为规定了罚款、拘留和刑事责任三种处罚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一方面失于宽泛,不足以对证人的伪证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严格伪证责任,建立具体的伪证惩罚规则。例如,对于因举用伪证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对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伪证行为,即证人对与案情有重要关系的事项作虚伪陈述的,应认定构成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等。此外,还必须强化司法过程对伪证的处理,尤其应增强司法人员严格伪证责任的意识,对其姑息纵容当事人举用伪证的行为,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五)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作证,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大的可能遭受自身人和财产的损害。小的可能与当事人及其亲朋的关系疆化和疏远,而作为中国这样一个极讲究人际关系的社会,人际关系的疏远和恶化,无疑对于证人来讲是对自身很大的打击。另外从证人出庭作证来看,势必会影响证人的正常工作,特别是许多证人因耽误工作,便影响其入收。从客观上讲,证人作证所受到有风险和利益的损害,都需要有对证人采取经济的补偿,这样,一是对证人所受到损失的弥补,二是因证人所承担的风险的一种经济上的慰藉。这一制度的建立,给证人有了经济的保障作用,更加有力地推进了证人制度的有效运行。作为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如何建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作手:1、证人经济补偿的范围。证人经济补偿一般包括:工资或者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如果难于核定,也可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给付误工补偿。2、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的承担。作为民事案件,由于是当事人预交的证人作证经费,应当由当事人依法合理承担。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承担:当事人所申请人证言被法院全部采信的,其证人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部份被采信的,由当事人分担;如未被采信的由申请当事人承担。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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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6日,卫生部

现将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加强对达标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医院可与评定等级工作结合进行,凡会计工作不达标的医院不能评定等级。
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工作,各单位应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亲自负责组织这项工作,在达标升级考核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防止走过场。
三、凡实行独立核算的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四、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四级,各等级的基本要求是:
达标: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相应的会计制度。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科研单位会计制度、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和财会法规。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在抓好有关会计数据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基本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
三级:在达标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达到当地的先进水平。
一级:会计工作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社会效益中成绩显著,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国的先进水平。
五、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直属单位的达标升级活动分为4个阶段:
1.准备阶段:从文到之日起,各单位都要组织财会人员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自检阶段:从1991年起,各单位就应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检。通过自检找出薄弱环节进行补课,并有计划地选择若干单位进行试评。
3.申报考核阶段:根据自检情况,凡基本符合达标要求的可进行申报。京外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当地就近进行考核确认。京内单位和当地不能进行考核确认的京外单位在1991年第2季度内向上级财务部门申报考核。
4.复核确认阶段: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单位应由相应的财政,财务部门复核确认。
六、各单位申请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先应通过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升级考核。各单位在组织达标考核的同时,凡具备升级条件的力争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部直属单位在1991年应努力争取都能通过达标等级,并有一定数量的单位达到三级以上的等级。
七、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级考核下级。卫生部组建“卫生部直属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评直属单位的会计达标升级活动。
为全面加强财务管理,各单位的校办工厂,各类公司及其它附属的各类经济核算单位也要参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这些单位可由各主管单位成立相应的考评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
考评委员会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具有丰富经验的财务人员参加,一般5至7人,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各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分别为:
1.基层单位(如医院、校办工厂、公司等)的达标由上一级主管财务部门组织的考评委员会考核确认。
2.部直属单位的达标和升级由卫生部组织考核确认。
3.评定一级的由卫生部组织考核,由财政部确认。
4.委托地方考核的单位按当地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考核确认。
八、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在单位自检申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1次,各单位要通过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对于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差,经考核于1991年底仍不具备达标条件,应限期进行整顿,如到期仍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必要时将建议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委托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考核确认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单位应将当地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和考核标准报计财司备案。其考核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也要及时向计财司汇报。
各单位在组织学习时可结合我部已下发的:
1.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2.财政部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说明
3.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6.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各单位在试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本通知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函告我部计财司。
附件:(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湖北省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湖北省环卫工人节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湖北省环节工人节的议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决定将每年10月26日定为湖北省环节工人节。



199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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