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张世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7:00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

张世勋


  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认定和辨别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和是否数罪并罚、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至关重要,是一个后续问题解决的前提问题,只有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流畅的处理刑法题目和刑法实践中的罪数和定罪问题。
  基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问题的重要性,笔者将这两个概念的相关概念、特点和主要情形做下列阐述:
1.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
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的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2.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
犯意转化的特点:
①从此罪转化为彼罪,最后还是按一罪处罚。
②前一行为没有停止,或讲正在进行中。
③侵犯法益多为同一法益或同一类法益。
另起犯意的特点:
①在前一行为停止(既遂、中止或未遂状态)后,行为人有另起犯意,一般为数罪并罚。
②前一行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停止,又开始另一行为。
③侵犯的法益多为不同种法益。
3.正确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
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或许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如果盗窃行为严重,以盗窃罪论处,其抢劫预备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行为并不严重,而抢劫预备行为严重,则以抢劫(预备)罪论处,将盗窃行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某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又如,某乙见他人手提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再如,某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可,没有致人死亡。对此,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依此观点,对上述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对某丙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即如果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笔者赞成这种观点。
犯意转化的处罚原则总结:
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
4.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后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具体说,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有三个重要区别:
(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强奸故意对某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妇女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某乙,适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某甲转而将某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3)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者同一类法益。犯意转化的情况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者同一类的:而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所侵害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如行为人入室强奸后有怕罪行暴露就萌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随用被害人家中菜刀将其砍死后弃尸野外,那么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即不相同,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在阐述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特点和表现形式后,笔者将司法考试中如何判断的应试技巧归结如下:
在司法考试试题中一般会给出“在……后,张三……”的句式,在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就是另起犯意了。这是笔者做完历年考试真题后的真切感受,大家可以尝试一下。
如果在上一步判断过程中,你并不放心,那么请将上文中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部分和区别部分共9点详细揣摩并运用此便准进行判断。
如果你在上面两步还解决不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区别和辨认,你就采用韩友谊老师的形象标准,即:犯意转化就是一部电影中不同镜头的转换;另起犯意则是一部电影放映完毕,又放映一部新电影。
希望笔者的总结能够对你有所裨益。
2010年5月19日
QQ:846641728
E-mail:zhangshixun2018@126.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是由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委会从事的专业范围由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行业协会管理本行业的标委会。

  第四条 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标准化协会负责标委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标委会应作为标准化协会的团体会员,履行协会章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

  (三)负责对标委会的考核并作出表彰或批评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受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行业协会在管理标委会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

  (二)承担有关标委会的筹建、成立等工作;

  (三)负责有关标委会所从事专业领域内地方标准体系建立、计划项目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等业务工作的指导;

  (四)协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标委会进行考核监督;

  (五)为有关标委会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筹措标准化活动经费;

  (六)参与有关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等工作;

  (七)负责推荐本部门、本行业的专家参加相关标委会的工作;

  (八)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委托的各有关部门应确保相关标委会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标准化协会在联络和协调标委会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各标委会的联络,协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委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督促标委会完成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各标委会下达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三)向标委会提供有关标准化的信息,组织标委会开展本专业标准的宣贯和实施。

  (四)协助标委会改选换届,向委员颁发聘书。

  (五)定期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标委会工作情况。

  第三章 标委会的筹建和成立

  第八条 筹建标委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

  成立标委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为本市需要和重点支持的行业;

  (二)专业技术领域和挂靠单位明确;

  (三)可承担标准制修订和宣贯任务; 

  (四)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标委会无业务交叉;

  (五)组织形式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标委会的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内的技术专家; 

  (七)标委会挂靠单位具备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九条 筹建标委会应由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直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筹建标委会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标委会名称、工作范围、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标委会的初步方案等。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同意组建的决定。同意组建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书面回复,通知有关部门筹建。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

  第十条 筹建标委会的工作程序为:征集委员、确定挂靠单位、起草标委会章程、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文件。

  第十一条 提出筹建标委会申请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企业集团接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标委会的批复后,应在60天内正式成立标委会,并填报《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 标委会印章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成立的标委会在网站(www.bjtsb.gov.cn)上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标委会应由来自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产品类标委会的组成应以企业为主体。

  标委会委员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应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标委会可根据专业的规模设委员2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标委会下可设若干分标委会,分标委会由10人左右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分技术委员会组成中应有所属标委会的委员担任分标委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产品类标委会,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含副秘书长)和普通委员的代表一般各不得超过1人,且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应为相关领域专家。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家。

  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推荐,原则上为挂靠单位技术专家。

  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重点企业、科研院所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经标委会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标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标委会工作,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地方标准报批、标委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标委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十七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标委会参加相关的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八)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并签署标委会文件;

  (九)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秉持公正的立场,从全局出发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本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并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行使表决权。

  对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要求委员所在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应设一名由委员担任的联络员。联络员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联络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业领域相互关联的标委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的活动,以加强彼此间工作协调。联络员有权代表所在标委会参加其负责联系标委会的活动,获取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一届任期3年。届满前6个月之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标委会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调整等基本情况;

  (二)制修订地方标准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三)所负责专业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从事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标准化活动及其效果;

  (五)标准制修订补助等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挂靠单位对标委会工作的支持情况;

  (七)完成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分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应向标委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任期届满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工作报告和任期内工作考核情况对标委会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换届。

  第二十七条 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换届的标委会,应在确认换届3个月内通过其挂靠单位提出换届申请,并填报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及每个委员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本届标委会章程、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四)换届申请文件。

  标委会换届应至少更换1/3的委员(本届任期内调整委员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短期内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和相关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标委会可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期间,标委会停止一切活动。经挂靠单位申请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暂停工作的标委会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标委会应及时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条 标委会应负责下设分标委会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研究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行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

  第三十二条 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的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认证、评名牌、标准资助、企业标准审查等工作中,承担本标委会范围内标准水平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标委会工作档案。

  第三十九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研究标委会的重大事项,并形成标委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

  标委会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报上一年的《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度工作报表》。

  第四十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区县和企业等有关方面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编制程序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分标委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报其所属标委会,由标委会审核后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标委会审查后,由标委会按规定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委会对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四十四条 分标委员会应定期向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标委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加和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二)促进行业发展的情况;

  (三)挂靠单位对标委会工作的支持情况;

  (四)公平、公开、公正开展标委会工作情况;

  (五)地方标准计划项目和复审项目完成率;

  (六)参加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情况;

  (七)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表上报情况;

  (十)受到投诉的情况;

  (十一)完成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标委会考核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北京标准化协会进行,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四十七条 标委会考核结果分为:

  (一)优秀。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全部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违规行为和失误的;

  (二)合格。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三)不合格。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差,所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很小或造成负面影响的,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会上公布对标委会考核结果,并对优秀标委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标委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标委会,将取消其挂靠单位资格,并公开选定新的挂靠单位。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及其挂靠单位或委员在地方标准制修订等相关工作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九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五十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

  (二)开展本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四)其他。

  第五十一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四)制修订标准的劳务及其他支出;

  (五)培训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第五十二条 标委会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标准计量局1989年10月28日发布的《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则(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本市建成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港口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分别由开发区、保税区和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对于违反市容管理的违法行为,市容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的法律知识、科学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的良好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容主管部门对维护本市城市市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有利于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则,不得破坏或影响城市的总体容貌景观,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系指单独设置或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公益性户外广告。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市容主管部门要求的位置、形式、色调、材料、版面和规定的期限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施工的,应重新办理申办手续。
户外广告安装完毕后5日内,申办者须报请批准施工的市容主管部门对设置安装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改正或拆除。
第八条 需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地及各类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须经产权单位和临时占掘道路、园林、房屋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管护部门同意后,方可到市容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版面时,须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在户外广告发布期满后一个月内不发布新广告的,应按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公益性宣传或自行拆除,不得任意延期或空白。
对于无主户外广告设施,可由市容主管部门安排利用。
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工地外围,利用广告形式设置围档的,须按市容主管部门要求的统一标准安装。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使用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定期修饰或清洗,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 未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移动、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或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功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收取的户外广告设施占用费,不得超过市物价、工商、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最高指导性价格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燃气设施、供热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区、楼群、胡同里巷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加强维护管理,并保持清洁整齐,完好美观。
第十七条 对在道路、桥梁、涵洞、电线杆、树木、交通设施、电气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的,管护部门有权要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及时清除、补偿损失;一时难以找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
为人时,管护部门应先行代为清除,并有权要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对居民区内建筑物及楼道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及时代为清除,并有权要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市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后,除对其进行处罚外,并责令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各类节日喜庆标语口号和公益性宣传标语,须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实施,必须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后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及门前,不得吊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类物品。
第二十一条 居民共用院落及住宅楼道内不得随意堆放各类物品,不得搭建各类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临时堆放燃煤的,需按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时间存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类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道路两侧乱堆乱放各类物料。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和围墙外檐的结构、造型、装饰、色调,不得拆改、损坏原有围墙装饰。不准私开门脸。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不准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加工、牲畜屠宰、露天经营餐饮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中公布其通讯工具(指电话、传呼机、移动电话,下同)号码的行为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接受处理后应立即恢复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每次中止其通讯工具使用的期限不超过45天。
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
(二)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日内应中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人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市容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强行拆除或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
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市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可暂扣其相关工具和有关物品,责令其彻底清整修复,并按每处(张)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市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对逾期不改正的,暂扣相关工具和有关物品,也可由市容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清理、拆除,并处
以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容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及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1999年6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