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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种买卖合同/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0:01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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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种买卖合同

韩召峰


  在我国《合同法》上,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等。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买卖。分期付款在我国常常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
  同时,因为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款,出卖人有收不到价款的风险。因此在交易实践中,当呈人双方就分期付款买卖常有以下特别约定:
  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
  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这种特约,一般仅适用于动产的买卖。
  2.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
  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解除合同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额的约定。 
  (二)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呈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物与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的买卖。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它通常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用以反映和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三)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卖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这种买卖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销售。试用买卖作为一种特种买卖,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第二,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四)招标投票买卖合同
  所谓招标投示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了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五)拍卖合同
  拍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拍卖是指竞争买卖,即众多欲订约的人通过竞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购买物品,它包括狭义的拍卖和投票拍卖两种情况。其中,狭义的拍卖,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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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实现“一站式”服务的理念,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改善园区投资软环境,现就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海口国家高新区实施决定如下:

  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白蚁防治合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

  为便于企业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该事项委托或下放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项目防白蚁合同进行备案及项目验收备案。

  2、工业项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新建项目初始登记)

  工业项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新建项目初始登记)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为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闭合和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应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将园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下放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4、国有资金不占主导的建设项目施工自行招标备案

  为加快项目建设,按规定在市有形市场进行自行招标后,委托园区管理机构监督及备案。

  5、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批

  园区项目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批工作应由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6、建筑节能评估备案

  园区项目建筑节能评估备案工作应由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7、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

  园区政府投资资金占20%以下的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委托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二、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园区政府投资资金占20%以下的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下放或委托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三、海口市民防局

  1、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办理。

  四、海口市水务局

  1、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

  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事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审批。

  2、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审批事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3、政府投资水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政府投资水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事项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审批。

  以上审批事项下放园区管理机构后,园区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审批效率提高40%以上。同时市各职能部门应对其他审批事项进行优化,使工业项目流程简化工作落到实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电力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争议调解员的管理工作,保证电力争议调解合法、公平、公正,根据《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调解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员是指电力监管机构聘任的从事电力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调解员实行聘任制。

电力监管机构从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中聘任调解员。聘任调解员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调解员任期两年。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被聘任的调解员颁发聘书。

聘书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监制。

第五条 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熟悉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四)具备相应的电力、经济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调解员中法律、电力、经济等专业的人员应当保持适当比例。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设立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电力监管机构的指定,调解电力争议;

(二)询问双方当事人,要求其对与调解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补充其他与调解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必要时可提出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建议;

(五)可以对争议事项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六)制作调解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采用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的,电力监管机构指定一名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主持调解活动。

第九条 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泄露调解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定期对调解员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调解员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予以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调解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指定调解电力争议的;

(四)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漏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电力监管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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