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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53:15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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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9年2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推动外经贸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对外经济贸易科技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对外经济贸易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出口商品包装、储运和生产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为对外经济贸易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或在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的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科技档案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作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等。
第三条 凡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国务院其他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部级科技奖励。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务院其他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部级科技奖励或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没有新的开发、应用和创新,均不得再申报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对于获得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又申报并获得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办法
第五条 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贡献程度3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奖励等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
奖励等级 集体 个 人 奖金额
一等奖 奖状 荣誉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奖状 荣誉证书 8000元
三等奖 奖状 荣誉证书 6000元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贡献程度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如出口创汇,降低出口成本、以及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加出口货源等。经济效益指标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需列出,以供评审参考。“社会效益”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外经贸行业发展、以及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公害污染等。)
二等奖项目应具有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贡献程度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具有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贡献程度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外经贸部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国家级技术发明奖。
第八条 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奖金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外经贸部不作统一的分配比例规定;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应由项目或课题的负责人牵头与其它主要完成人员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由推荐单位负责将分配方案报送外经贸部备案;不计入单位或个人的奖金总额。
第九条 荣获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科技司)负责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奖组织工作。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承担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公告和异议处理等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外经贸部聘任。
第十一条 申报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审定出具的批件、检测报告等科学技术评价证明;软科学研究成果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科技著作需提供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二、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科技著作需提供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对申报事项均已协商一致,不存在异议;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
四、申报奖励项目,必须填写《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鉴定文件。
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按项目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各直属单位统称为“推荐单位”,申报项目先经推荐单位初审并提出奖励等级意见,初审合格后再报外经贸部;
二、申报项目是由几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参加单位联合申报,共同撰写有关申报文件,并事先协商确定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
三、中国学者与外国学者合作完成的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为中国学者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以国内完成为主,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后,方可推荐申报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
第十三条 同样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研制成功,又分别申报奖励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系各自完全独立进行,应该择优奖励;如相互协作与借鉴应经商定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解决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各级领导干部参加某项课题的研究,应在申报书内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参加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对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起到重要作用者方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以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对于跨学科、跨行业的重大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参与单位及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增加获奖单位和获奖者名额。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科技司收到申报项目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布。评审结果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四章 异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 若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外经贸部提出。超过异议期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异议。由异议人提出的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外经贸部审核。
第十九条 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外经贸部科技奖励推荐书填写不实的意见,称为实质性异议。由异议人提出的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有关推荐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实质性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任何人均可向推荐部门提出,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送外经贸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外经贸部批准,撤销其奖状和荣誉证书,收回奖金,并对其本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同时必须写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提出异议的理由等,否则不予受理。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部门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外经济贸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87〕外经贸科字第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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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2月22日,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要求,对出口商品加强协调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目的是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充分发挥主营出口渠道作用,调动各类外贸企业的积极性,做到联合统一对外,建立起健康的外贸经营秩序,从而有利于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协调管理的内容包括:在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出口计划、配额的前提下,协调好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外销价格、出口国别及地区市场的安排、客户管理、出口商标使用等,以及关于国外反倾销的应诉组织工作。
三、各专业总公司、进出口商会根据经营及工作范围不同,对不同类出口商品,采取下列协调管理形式:
(一)第一类出口商品(共21种)
1.对由一家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统一成交的商品,由该总公司制定统一经营方案,统一管理,并报部备案。
2.对专业总公司交叉经营的商品,由相应的进出口商会组织有关专业总公司共同研究制定经营协调方案,报经贸部审批。
(二)第二类出口商品(共72种)
1.由单一专业总公司系统经营的商品,该专业总公司负责全面协调管理并组织主要口岸成立该商品(或大类商品)的协调小组,由总公司任组长,负责日常工作。
2.对专业总公司系统交叉经营的商品,经贸部授权相应的进出口商会成立协调小组进行协调管理,制定协调方案。
协调方案须报部备案或审批下达。
(三)第三类出口商品
对第三类出口商品,各进出口商会根据行业分工进行协调管理,制定分商品(或大类商品)的协调方案。对经营单位多、交易量大、易发生混乱、国内外市场相对敏感的商品,要重点加强管理。
(四)要充分利用广交会做好各类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经贸部对出口协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协调中的重大争议实施裁决,对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不服从协调管理的单位给予处罚。
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对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并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专业总公司和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管理工作。
专业总公司、进出口商会在对有关商品的协调管理中,应本着为被协调的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秉公办事的原则,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协调方案的实施,有权要求被协调管理的各经营单位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有权对所协调商品的出口计划和配额分配、出口许可证发放提出建议。
五、各级各类外贸工贸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服从有关专业总公司或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管理,接受检查和监督;对协调管理中的问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或向上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但在裁定前,须按已定的协调方案执行。
六、对拒不服从协调管理的单位,负责协调工作的有关专业总公司或商会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报请经贸部予以缓发、停发出口许可证,减少出口计划和配额,暂停或取消出口经营权等项处罚。
七、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协调管理,由有关总公司或商会商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按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实施。
八、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经贸部解释。
附件:协调商品目录
------------------------------------ --------------------------------------------
商 品 |协调单位 商 品 |协调单位
--------------------|-------------- ------------------------|------------------
第一类:(21种) | 煤 炭 |煤炭总公司
大 米 |粮油总公司 钨 砂 |五矿化工商会
大 豆 |粮油总公司 仲钨酸铵 |五矿化工商会
大豆碎 |粮油总公司 锑 |五矿化工商会
玉 米 |粮油总公司 氧化锑 |五矿化工商会
玉米碎 |粮油总公司 成品油 |化工总公司
豆 粕 |食品土畜商会 棉 纱 |纺织品总公司
豆 饼 |食品土畜商会 棉涤纶纱 |纺织品总公司
茶 叶 |土畜产总公司 棉坯布 |纺织品总公司
烟草(烤烟) |土畜产总公司 棉涤纶坯布 |纺织品总公司
棉 花 |纺织品总公司 蚕丝类(厂丝) |丝绸总公司
抽 纱 |工艺品总公司 坯绸(包括梭、针织的|
珍 珠 |工艺品总公司 生、练、漂绸) |丝绸总公司
钻 石 |工艺品总公司 第二类(72种) |
------------------------------------ --------------------------------------------
------------------------------------ --------------------------------------------
商 品 |协调单位 商 品 |协调单
--------------------|-------------- ------------------------|------------------
活 猪 |粮油总公司 猪 鬃 |土畜产总公司
冻猪肉 |粮油总公司 猪肠衣 |土畜产总公司
冻牛肉 |粮油总公司 生猪皮 |土畜产总公司
冻兔肉 |粮油总公司 生牛皮 |土畜产总公司
冻家禽 |粮油总公司 山羊板皮 |土畜产总公司
冻对虾 |粮油总公司 水貂皮 |土畜产总公司
鳗鱼苗(种) |粮油总公司 兔 毛 |土畜产总公司
花生仁(果) |粮油总公司 羽绒羽毛 |土畜产总公司
花生制品 |粮油总公司 人 参 |医保总公司
荞 麦 |粮油总公司 鹿 茸 |医保总公司
红小豆 |粮油总公司 鲜蜂王浆(粉) |医保总公司
绿 豆 |粮油总公司 甘 草 |医保总公司
芝 麻 |粮油总公司 杜 仲 |医保总公司
盐水蘑菇 |粮油总公司 厚 朴 |医保总公司
蘑菇罐头 |粮油总公司 维生素C |医保总公司
芦笋罐头 |粮油总公司 四环素 |医保总公司
水煮笋 |粮油总公司 氯霉素 |医保总公司
栗 子 |粮油总公司 劳保手套 |轻工品总公司
大 蒜 |粮油总公司 纸张(卫生纸、瓦楞芯|
薇菜干 |粮油总公司 纸) |轻工品总公司
咸蕨菜 |粮油总公司 平板玻璃 |轻工品总公司
砂 糖 |粮油总公司 苇 帘 |工艺品总公司
食 盐 |粮油总公司 蔺草及制品 |工艺品总公司
桐 油 |粮油总公司 钢 材 |五矿化工商会
棉漂布 |纺织品总公司 废 钢 |五矿化工商会
棉涤纶漂布 |纺织品总公司 生 铁 |五矿化工商会
阿拉伯袍裤 |纺织品总公司 轻(重)烧镁 |五矿化工商会
松 香 |土畜产总公司 三氧化钨 |五矿化工商会
松 脂 |土畜产总公司 钨 酸 |化工总公司
蜂 蜜 |土畜产总公司 钨 铁 |五矿总公司
麻 袋 |土畜产总公司 硅 铁 |五矿化工商会
地 毯 |食品土畜商会 锡 锭 |五矿化工商会
鞭炮烟花 |土畜产总公司 焊 锡 |五矿化工商会
薄荷脑油 |土畜产总公司 稀 土 |五矿化工商会
黄红麻 |土畜产总公司 锌 |五矿化工商会
辣椒干 |土畜产总公司 焦 炭 |五矿化工商会
核 桃 |土畜产总公司 水 泥 |五矿总公司
核桃仁 |土畜产总公司 矾 土 |五矿化工商会
原 木 |土畜产总公司 砩石块(粉) |五矿化工商会
锯 材 |土畜产总公司 滑石块(粉) |五矿化工商会
棉短绒 |土畜产总公司 重晶石块(粉) |五矿化工商会
羊 绒 |土畜产总公司 石 蜡 |化工总公司
无毛绒 |土畜产总公司 糠 醛 |化工总公司
------------------------------------ --------------------------------------------
------------------------------------ --------------------------------------------
商 品 |协调单位 商 品 |协调单位
--------------------|-------------- ------------------------|------------------
糠 醇 |化工总公司 日用陶瓷 |轻工工艺商会
烧 碱 |化工总公司 自行车 |机电商会
纯 碱 |化工总公司 铁钉及铁丝 |五矿化工商会
第三类(17种) | 铜 材 |五矿化工商会
高 粱 |食品土畜商会 铝 材 |五矿化工商会
绸缎(坯绸除外)|纺织品商会 轮 胎 |五矿化工商会
桐 木 |食品土畜商会 电 石 |五矿化工商会
桐木板材 |食品土畜商会 元明粉 |五矿化工商会
蜡 烛 |食品土畜商会 肝素纳 |医保商会
塑料编织袋 |食品土畜商会 轴 承 |机电商会
胶合板 |轻工工艺商会 黑白电视机 |机电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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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
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
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各级政府及其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高度重视,
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工程的拖
欠问题,特别在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保
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春节前全国共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39.7亿元,偿付比例为75.6
6%。其中,偿付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52.9亿元,偿付比
例为95.22%。但春节过后,一些地区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缓
慢。有7个省、自治区偿付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比例不到50%。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
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对各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
公、执政为民要求的检验。各地要继续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
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今年6月底全部解决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到
2005年6月底,彻底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政府
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协调各有关部门抓好这项工作。
下一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地政府要明确责任,做出表率,首先抓紧付清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采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尽快
偿付。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投诉举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组织人员核实。问
题属实的,要立即妥善解决。
四、对进展缓慢的地区,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督查组督促解决。
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监控机制,严格防止2004年新开工项目
产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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