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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做好当前渔业重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46:41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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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做好当前渔业重点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做好当前渔业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农业部
【发文文号】农渔发[2006]17号
【签发时间】2006年5月15日
【印发时间】2006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今年,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全局,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提出了重大养护行动和保障措施。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面贯彻《纲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围绕《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抓紧做好当前重点工作。

一、坚持并不断完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一项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必须长期坚持。要加快研究制定《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和《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规定》,强化管理措施,推进休渔和禁渔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稳定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点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进一步加大内陆重要水域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在珠江、黄河等大江大河,鄱阳湖、洞庭湖等重要湖泊,三峡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以及黑龙江等界江界湖建立健全禁渔期制度。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完善长江刀鲚和凤鲚等资源专项捕捞限额管理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组织实施好休渔和禁渔管理工作。继续开展统一执法行动,重点加强海上、重要管理分界线、渔港码头以及陆上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休渔和禁渔秩序,防止局部或个别问题影响休渔和禁渔全局。要切实关心因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渔民,按照《纲要》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协助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通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生活救济等形式,加以妥善解决。

二、严格执行渔船“双控”和捕捞许可制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确保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重点压减拖网、帆张网、定置张网渔船及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实施渔船准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和报废等制度,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审批、非法建造渔船行为。继续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捕捞的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证捕捞、使用非法渔具、违反禁渔区(期)规定等行为,进一步改进查处违规渔船的组织方式,加大港口查处力度,降低执法成本。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程,用好减船资金,落实减船任务。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向增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转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相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切实提高渔民的转产就业能力。加强海洋捕捞从业人员管理,加强职务船员的各类培训工作,规范职务船员持证上岗。

三、积极有效地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活动

大力开展渔业资源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增殖,积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沿海及重点江河湖泊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活动,举办以“世界海龟年”为主题的海龟放流仪式。同时,组织制定《全国渔业资源增殖发展规划》、《全国人工鱼礁建设规划》,为落实《纲要》养护行动提供项目储备。组织制定《人工鱼礁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人工鱼礁建设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有序地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工作。重点针对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品种和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综合运用人工放流、底播和建设人工鱼礁、鱼巢等手段措施,加大增殖力度,扩大增殖规模。进一步规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制定增殖规划,合理确定增殖水域、类型、品种、数量,强化日常管理和放流现场监管,开展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增殖效果评价,提高增殖工作管理水平。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和鱼巢,开展人工放流,多渠道筹集增殖经费,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资源增殖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四、推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

为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我部在《全国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基础上,组织制订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实施规划,对列入建设规划的保护区,重点给予支持。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按照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晰、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地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要努力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将保护区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保护区管理工作正常运转。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水生生物湿地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抢救性地建设一批水生生物湿地保护区。

要切实加强保护区内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要积极推进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针对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的现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管理和科研条件,努力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和水平。同时,各级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加强法制建设,要在对保护区管理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争取做到“一区一法”。

五、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的力度

积极开展水生野生动植物种资源调查和监测,抓紧调整出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将当前亟需保护的物种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对白鲟等极度濒危物种实施专项救护行动,对白暨豚等栖息环境遭到破坏的珍稀濒危物种实施迁地保护行动。抓紧建设中华鲟、大鲵、海龟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驯养繁殖基地,开展人工繁育关键技术研究。采取综合措施,保护水生生物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进一步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水生野生动物紧急救护网络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及时救治和护理。规范捕捉、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各环节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建立违法活动举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互补的执法机制,以集贸市场、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集散地等为重点,严格查处各种非法经营利用行为。建立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

六、及时准确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严格执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章,及时组织有资质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单位的技术力量,调查分析污染原因和污染主体;及时采取转移受威胁的水产品,暂停养殖纳水和严控受污染的水产品上市等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维护生产者利益,确保食品安全;科学评估渔业资源和渔民损失,提出补偿方案,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补偿或赔偿经费,切实维护渔业权益和渔民利益。进一步完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抓紧制订应急处理预案,规范应急处理程序;当事件发生时,要根据级别和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涉及饮用水等重大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当配合环保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及时报送监测检测结果等信息,适时评估损失,提出补偿和生态修复方案。要争取将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纳入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落实处置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所需财政经费。加强水域生态应急监测和水产品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点湖泊及沿海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切实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整合水产技术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力量,配备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大监测评估力度,为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涉渔工程环评提供技术支持。

七、强化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调查和监测

进一步完善全国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增加监测网点,扩大覆盖范围,有效监控重要渔业水域,发布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继续实施《全国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国家级、海区和流域级资源环境监测中心,结合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病害防治中心建设,加大对省级、重点市县级资源环境监测中心建设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投入,更新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大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经费投入,加强调查监测能力。

各地要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专项调查和常规监测,充分利用调查和监测成果,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制度,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开展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基本情况的调查,科学划分渔业水域功能区并明确其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八、探索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涉渔工程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对水利水电、围垦、海洋海岸工程、海洋倾废等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建立环评专家库和评审意见报告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逐步落实三峡工程珍稀鱼类保护等生态补偿项目。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参与并依法提出对涉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对影响较大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积极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未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且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要督促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涉渔环评程序,并按照《纲要》提出的“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采取保护措施,落实保护经费。开展对已建和在建涉渔工程项目的调查和评估,督促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的负面影响。积极参与当地海洋、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等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保护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的措施。对于违法施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九、积极推进科学养殖

实施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积极推进科学养殖。2006年我部将重点创建100个生态养殖示范区(场)、20个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10个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和5个工厂化循环养殖试点场,并在病害预防示范区内选择50个池塘养殖户开展微生态制剂等生态防病技术应用示范,选择40个池塘开展草鱼免疫试点,以促进健康养殖的推广和普及。建设100-150个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建立健全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和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制度,提高重点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同时,结合我部为渔民办理的实事,将在示范区内举办病害防治、安全用药和科学投饵等健康养殖技术培训,培育1万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户,辐射带动10万户养殖渔民。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转变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养殖证制度建设。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及养殖容量调查基础上,配合当地政府,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颁布实施,继续扎实做好养殖证核发工作,调整和优化养殖布局。二是强化对水产养殖生产的监管。依照相关法规,加大对养殖水域环境、养殖中渔用药物使用、水产苗种生产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养殖行为,引导养殖生产者科学投饵、施肥和合理用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三是推广节能环保的健康养殖方式。对部分地区超养殖容量且投喂杂鱼的普通网箱、未达标排放的流水工厂化养殖等生产方式,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定的限制和调整措施,同时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全封闭循环水工厂化养殖等节能环保的健康养殖方式,推广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养殖生产中小杂鱼使用。要鼓励养殖生产者按照无公害、绿色等水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加强对各地已认证的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监管。各地要支持和鼓励水产科技创新,积极开展优质种苗、低毒安全高效鱼药疫苗、颗粒饲料及健康养殖模式的研发,通过科技入户等多种形式,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十、不断开创资源养护工作新局面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纲要》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任务抓实抓好,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努力开创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纲要》精神,争取领导支持,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相互支持配合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制。抓紧制定养护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有序推进养护工作。

(二)科学制订规划,优先实施重点项目。根据《纲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规划。进一步明确养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优先项目,以落实项目带动养护工作,实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

(三)拓宽资金渠道,落实养护经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财政、基建和科研等项目支持,增加资金投入,保障养护经费。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资金。

(四)加强法制和队伍建设,提高养护管理能力。抓紧组织起草《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建设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组织科研力量,开发推广先进适用养护技术,为养护工作提供支撑和服务。

(五)学习宣传《纲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增强养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参与养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和价值观。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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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96号


  《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梁据是指财政部门监(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休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法定原始凭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梁据的监(印)制、领购、使用、保管、销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使用

  第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墓金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各类财政票据分别按下列规定用途使用: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政府非税收入.且没有相关规定必须使用专用票据时,开具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开具政府性墓金票据;

  (四)行政执法单位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财物或者扣押财物时,开具罚没票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时,开具捐赠票据;

  (六)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八)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医疗票据;

  (九)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活动以及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往来结算梁据;

  (十)国家和省规定从事本条前九项规定以外活动应当开具其他财政票据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财政票据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七条 开具财政票据,应当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按照梁据号码顺序、使用时间及会计年度填写,做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者打印,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填写错误的,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印章。

第三章 监(印)制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及财政票据监制章式样的制定、调整、公告以及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的式样包括票面表格和非表格两部分:

  (一)票面表格部分的墓本内容为票据编码、收入项目、标准、数量、金额、备注。

  (二)票面非表格部分的墓本内容为票头、字轨号码、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用途、开票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条 财政票据联次一般按以下模式设置:

  (一)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存根联;由支付方收执的收据联;由开票方做记账凭证的记账联。

  (二)定额财政梁据一般设置为二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的印制实行集中管理,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年度分类汇总印制计划。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定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制定财政梁据印刷计划,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印制计划和相关要求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印制终止时,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将与印制财政票据有关的资料与物品送交省财政部门,或者在省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和财政票据,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四章 领购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财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

  第十七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规定的证件或者文件:

  (一)领购政府非锐收入通用票据,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部门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文件和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发的非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

  (二)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和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发的非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

  (三)领购政府性基金票据,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签金的文件;

  (四)领取罚没票据,应当提交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其属于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

  (五)领购捐赠梁据,应当提交其符合接受捐赠规定的相关资料;

  (六)领购非悦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提交省的有关规定文件;

  (七)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当提交批准该社会团体设立的文件、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文件;

  (八)领购医疗梁据,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发的非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以及卫生部门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核发《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以及使用财政票据的项目变更或者被取消的,应当在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续领财政票据,应当提交前次领购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领购。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发放。需要委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由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省财政部门领购并组织发放。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现财政票据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的.应当到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换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依法可以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应当按照省价格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收取;应当无偿提供财政梁据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工本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仓储、运输、废止票据的损失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保管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指定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保管手工开具的财政票据之前,应当按照财政票据封皮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保管计算机打印的财政梁据,应当按固定份数和票号顺序将存根联装订成册,并比照手工开具的财政票据封皮的内容要求自行制作封皮,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立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并符合防盗、防火、防水、防蛀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存根联的保管期限为五年,存根联积存过多,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缩短保管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丢失、毁损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并在地区级以上媒体公布作废。

第六章 销毁

  第三十条 未经使用的财政票据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作废的,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统一组织销毁。

  第三十一条 财政梁据存根保存期满后,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可以到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中请销毁,经该部门确认无误的,由其指定地点派专人监督销毁;在确认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梁据存根销毁后,由监督销毁人员填写《财政票据(存根)销毁证明》分别交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

  (一)伪造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二)使用从非法途径取得的财政票据的;

  (三)未按国家和省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

  (四)搜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五)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的;

  (六)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七)财政票据遗失、毁损未按规定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票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规划》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制定“八五”技改计划和向当地计划部门争取指标时参考。

附: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规划
一、“七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情况
自一九八六年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首次纳入国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计划以来,“七五”期间,经我部批准立项改造的项目共711个,总投资74234万元,中央贷款26672万元,地方贷款933万元,企业自筹57428万元。现有530个项目竣工投产,预计到“七五”期末可有5 55个项目竣工
, 投产后可新增产值 181639 万元, 利税40841万元,创汇4914万美元,安置10600名残疾人就业。
五年来,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改善了部分福利企业的生产装备,促进了产品结构的调整,推动了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应用,提高了产品质量,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和创汇能力,提高了福利企业的素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巩固和发展福利生产
,起了重要的作用。
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发展不平衡:资金严重短缺,只有1.7%的福利企业得到改造: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部分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预测不够准确,投产后达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八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
“八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中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开发一批新产品,促进部分福利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以技术进步为内容推动一批福利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以多方筹集资金和加强项目管理
为手段,形成一批民政直属骨干福利企业和重点福利企业,增强民政经济实力;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促使福利生产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三、“八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具体目标
“八五”期间共改造700个项目,总投资9亿元,争取中央贷款总额为3亿元, 总目标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主要经济指标
1.新增产值20亿元。
2.新增净产值6亿元。
3.新增利税4.4亿元。
4.新增出口创汇3300万美元。
5.全员劳动生产率20000元/人·年。
6.综合能耗比“七五”下降5%。
(二)主要技术指标
1.产品质量:
(1)创国优3个:
(2)创部优25个:
(3)创省优50个:
(4)优质品率提高20%。
2.开发新产品100个,其中30个通过部(省)组织的技术鉴定。
3.有70个产品采用国际标准。
4.引进国外先进技术10项。
(三)企业发展目标
1.形成50个骨干福利企业和100个重点福利企业。
2.形成150个创利百万元以上(其中不含任何免税金)的福利企业。
3.形成20个创汇百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
4.形成15个国家二级企业,100个省级先进企业,20个部明星福利企业。
5.形成2~3个福利企业的行业集团。
6.安置14000名残疾人就业。
四、“八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
鉴于福利企业基础差、管理和技术水平低、贷款额度有限的实际情况,“八五”期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仍然是中、小型项目,并以小型项目为主,即总投资在50万元,申请贷款在30万元以上:总投资500万元,申请贷款12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体地说,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列入“

八五”期间重点技改项目。
(一)按地区
1.东部地区:出口创汇产品和替代进口的节汇产品:
2.中部地区: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品和地方短线产品:
3.西部地区:着眼于福利企业的合理布局,利用当地资源和促进骨干企业形成的产品:
4.贫困地区和老、少、边地区:特殊照顾,重点扶持。
(二)按企业
1.已获得国家二级企业或省级先进企业称号的福利企业:
2.民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骨干福利企业和重点福利企业:
3.1966年1月1日以前建厂的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的直属福利企业:
4.中外合资福利企业:
5.扩大外贸自主权的福利企业。
(三)按产品
1.获得国优、部优、省优称号的产品;
2.产品出口量占生产量50%以上的创汇产品;
3.填补国内空白或替代进口的节汇产品;
4.有市场竞争力的名、特产品和地方短线产品;
5.适宜于盲人生产的有一定市场的产品;
6.适宜于福利企业生产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
7.获部(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产品;
8.民政部主管的产品,如假肢、矫形器、轮椅、火化设备等。
(四)按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的项目:
2.经济效益较高,利税率不低于22%或投入产出比不低于1:2.2的项目: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关键工艺装备的项目:
4.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效益显著的项目:
5.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安全生产的项目。
五、完成“八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目标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技改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能。
为完成“八五”期间福利企业的技改目标,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技术改造作为关系到福利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八五”期间,民政部技改工作领导小组将继续负责全面领导我部的技改工作,有关司局积极配合,各司其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技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福利企业技改工作。社会福利处(福利生产处)都要设置技改专职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为做好技改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各级民政部门在技改工作中的职能分别是:
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国和地方的社会福利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划全国和地方的福利生产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争取福利企业技改规模和技改贷款;分级负责福利企业技改项目的立项、

审查以及贷款的分配、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除了上述职能外,还要负责民政部立项的福利企业技改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实施后季报的汇总、上报工作。
市、地(州)、县(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福利生产技术进步规划:组织协调本地区福利生产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争取福利企业技改规模和技改贷款;负责福利企业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和项目实施后的检查监督、协调服务和季报工作。
(二)加强技改干部的培训,试行“技改专职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技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业务,要求负责这项工作的干部具有较高的素质。“八五”期间,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技改干部的培训。民政部负责培训省厅技改专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负责培训地(州)、市、县民政局的技改干部。根据工作

需要,可不定期地举办技改业务培训班。凡通过技改业务知识考试合格的学员,可发给结业证书。为保持各级技改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技改工作的质量,同时增强技改干部的责任感、光荣感,“八五”期间将试行“技改专职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凡通过部或省厅组织的技改业务知识

考试和技改工作实绩考核的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省厅推荐,经民政部业务主管司局批准则可获得民政部“技改专职人员资格证书”。今后,只有具备“资格证书”,方可受聘从事技改工作。
(三)多方筹集资金,适度增加投入。
1.以企业自筹为主,发挥三个积极性。技术改造可使企业的原有固定资产结构改善、素质提高,效能增强,收到较高经济效益,必然要增加投入,但在治理整顿期间,考虑到国家财力有限,投入要适度。技改所需资金要以企业自筹为主,发挥部、地方、企业三个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

金。“八五”期间,民政部争取纳入国家计划内的技改资金为1.5亿元,同时,部拟向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争取贷款1.5亿元,两项合计3亿元。地方也要积极争取把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改纳入地方计划, 列上户头;同时,也要多方争取贷款,并集中一部分减免税金建立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作为引带或匹配投资,对福利企业的技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重点扶持。部里继续由中募委每年出资500万元用于技改贷款贴息,地方也应参照这种做法。 企业应将免税金的大部分用于技改,扩大再生产:同时,必须按规定建立技术改造基金,专门用于本企业的技术改造。今后凡未建立技

改基金的企业,产品不能评优,企业不能升级。
2、试行“以借代贴”的办法,帮助部分福利企业争取地方贷款。 “八五”期间,对争取到地方贷款的部分福利企业技改项目虽然没有在民政部立项,但如果这些福利企业原来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则可试行“以借代贴”的办法,贴息1~2年,不收利息,到期还本。这样,一方面

解决了这部分福利企业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从总体上拓宽了技改资金的筹措渠道。
(四)搞好项目管理,提高技术改造效益
1.在修改《民政部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试行管理办法》(民城[1987]1号) 的基础上,着手制定《民政部福利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投资规模,项目审批,贷款管理,投产验收,效益跟踪等,使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轨道。
2.实行奖励贴息的办法,鼓励福利企业提前还贷。“八五”期间要将贴息与技改项目的实施进度、达产收益及还贷情况结合起来,凡完成好的给予奖励贴息,完成差的适当减少贴息额,个别太差的不予贴息。凡提前还贷的可将提前期内的贴息额的一半奖给企业,以资鼓励。
3.建立“技改工作调度会”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加强技改调度工作。“八五”期间要利用每年两次集中审项的机会,召集全国福利企业技改工作调度会,及时交流信息,交流经验,表扬先进,集中解决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技改项目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每年至少要召集一次技改工作调度会,重点检查、监督项目进度,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平时要做好季报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4.要把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在签定新的一轮承包时,要把考核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点指标。对于需要重点扶持发

展、技术改造投入多的福利企业,在核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时应予考虑。
5.要把技术改造工作和企业升级结合起来。要着手制定民政部骨干福利企业和重点福利企业的定量标准。同时,对全国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等级分类,如A级、 B级、C级、D级。并制定相应的标准,以安置残疾人人数、人均创利税率、 产值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物耗等作

为考核的硬指标,促使企业升级,全面提高福利企业的素质。要把重点支持升级的企业搞技术改造作为福利企业升级的一项鼓励政策。
6.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分级建立项目库,并对重点技改项目进行效益跟踪。“八五”期间各级技改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工厂,调查研究,及时帮助福利企业疏通渠道,克服困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要分级建立项目库,组织好竣?
は钅康难槭眨⒔行б娓佟F渲校?民政部负责对贷款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进行效益跟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负责对贷款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进行效益跟踪。 各级民政部门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技改项目管理水平,增强技改效益。受贷企业要

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将技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项目竣工后的效益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199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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