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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36:50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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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创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实施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果。各地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政策紧密结合,帮助和带动了一批创业者成功开办和经营企业,并产生了积极的就业倍增效应。在总结国际合作项目成功经验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能力促创业计划”,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将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安排。要加快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创业者,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将创业政策扶持与创业服务有机结合的创业促就业工作体系。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创业培训质量和带动就业效果作为主要指标,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我部成立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创业培训服务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推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吸收优秀培训师及相关专家参与,开展师资提高、经验交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等组织实施工作。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整合培训就业资源,集中优质力量,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服务工作。各地级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承担示范性培训、培训指导和创业服务等工作。各地要将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成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示范窗口。

  三、加强管理,打造品牌。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参照创业培训授权机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已获得授权培训机构的示范作用。对参加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我部统一式样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等活动,教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由所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教师选择和培训有关要求进行。我部继续组织开展培训师的培训、交流和考评活动,并实行培训师派遣制度。

  四、加强协调,搞好合作。各地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为创业者打造创业绿色通道。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将创业培训补贴作出专门安排,并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的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要继续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并加强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创业培训服务工作。

  五、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创业促就业工作采取重点城市先行探索,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的方式开展。我部将依托全国100个创业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开展创业促就业工作。各重点城市要按照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我部在开展师资培训、新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将对重点城市给予重点扶持。各省也要加强对重点城市的指导和支持,并可同步确定一批省级重点城市开展工作,通过重点城市的示范作用,推动本省和全国创业促就业工作开展。各地可对100个重点联系城市适当调整,调整名单和各城市实施方案请于2007年9月底前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我部培训就业司。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政府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服务的经验与成效,宣传创业带头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创业精神,展示创业风采,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

  附件:全国100个重点联系城市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全国100个重点联系城市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能力促创业计划”,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将推动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面向城乡创业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创业者的开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同时,健全完善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帮助创业者成功地开办和经营企业,逐步形成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相结合,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每年至少对1500人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其中,直辖市培训30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经创业服务后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带动就业率达到1:5,开业企业中,一年以上稳定经营率达到80%。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创业培训服务专门组织,搭建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在开展示范性培训的同时,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也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全市创业培训服务工作的布局规划、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和质量监控。专门组织和工作平台应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内设立,也可依托现有就业训练机构改建。

  (二)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创新培训模式。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就业工作新需要,将创业培训向大学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创业者延伸和拓展。要按照统一的S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也可结合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辅资料,探索适合不同对象需求的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剖析、企业家现身说法以及创业实训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做好SYB培训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已开业创业者的需求,提供改善和发展企业的培训服务。

  (三)加强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根据我部和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要求,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要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及时了解定点机构在制定培训计划、规范教学管理、组织实施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定点机构按照规范的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建立学员档案,及时记录学员开办和经营企业的情况。

  (四)加强教师选拔和管理,提高教师能力水平。要扩大创业培训教师选拔的范围,将具备条件,并愿意长期从事创业培训的大学教师和企业成功人士吸收到教师队伍中,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结构。要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要建立创业培训教师档案,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

  (五)开发创业项目。要建立本地区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服务。创业项目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经专家论证可行后,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根据自身需要,选准创业项目。

  (六)建立专家队伍。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各地可结合国家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进一步规范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要加强对专家服务效果的评估,重点评估服务质量、创业者对专家服务的满意度等。

  (七)建立联动机制。要将创业培训作为信用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规划和实施,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创业培训的宣传推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创业追踪服务等工作,鼓励创业者在社区创业,为社区服务。信用社区要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学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反担保,同时,要加强对创业者的诚信教育,建立创业者诚信档案。

  (八)搞好创业孵化。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争取政府投资、鼓励多方投资等方式,并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帮助其顺利发展。

  (九)落实扶持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办理税费减免有关手续。对所办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落实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加强跟踪服务。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四、工作要求

  各重点城市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成立主管市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创业促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主管局领导牵头,培训、就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创业促就业工作,确保组织上有保证,政策上能落实,使培训和服务均得到优化。

  各重点城市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创业培训的质量、创业服务的满意程度、创业促进政策的落实成效、创业初始成功率、一年后的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等作为主要指标,建立创业促就业考核指标体系,对相关部门和个人定期考核检查。

  各重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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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解放军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后基地指挥部:
根据国办发[1991]9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军队离休奶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完成建房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安置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工程投资系国家计委、财政部安排的财政专项基建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得自行扩大基建规模。建房经费按计划和预算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管理,防止挤占和挪用。
四、军队各级财务部门,接到年度建房计划和上级汇拨资金后,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军队安置建房资金”专项存款帐户。各级在汇拨资金时,均应在汇款下上注明“军队安置建房资金”字样。
开设银行帐户,按军队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总后财务部、各军区、各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财务部、三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基地指挥部、军区空军后勤财务部门审批。
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实行汇拨资金的方式。由总后勤部财务部按月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拨款,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国家下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工程投资计划和建房经费支出预算对总后勤部核定拨款限额,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在核定的限额范围内,对下逐级汇拨资金,并注明军队安置建房资金字样。
各级经办行在“211中央建设单位预算存款”科目下设“军队安置建房资金”专户进行核算;军队各级财务部门在“代管经费”科目核算。对此帐户的存款,各级经办行必须保证支付,不得延误。中间各级转拨行,只负责转拨资金。对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查、拨款监督、财务决算签证等由建设单位开户的经办行负责。
六、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建设银行经办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建房资金,力求用款手续简化,尽量方便客户,促进各项工程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银行总行、总后勤部将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建设单位要加强管理,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的基建财务决算,统一汇入总后勤部财务部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中,各建设单位要按照现行基建财务决算编报方法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基层单位报送的基建财务决算需经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签证后,逐级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并抄报各主管部门。军队各级财务部门在汇总基建财务决算时,要对表中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运用情况专门进行说明。
九、本暂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下达后执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国务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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