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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37:45  浏览:8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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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县市区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滁州市市直单位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滁州市县市区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及市政府对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内容。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及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考核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工作情况。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实行抽样扣分,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民生工程70分,惠民直达工程30分。由市民生办、惠民办统计各县市区最终得分。
  第五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办、惠民办和市直各牵头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生工程工作考核(70分)
  (一)综合督查(1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实地考核,每次5分。主要考核各县(市、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实施效果情况。主要采取随机抽样检查、实地验证扣分。
  (二)日常管理(10分)。考核各县(市、区)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情况,报表、信息、资料报送等。具体考核细则由市民生办制定。
  (三)部门考核(50分)。由市直各牵头部门负责实施。主要根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由市直各牵头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方案(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备案),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逐项考核评分。每项民生工程最高得分50分,由市民生办汇总加权,计算最终分值。
  (四)对省考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应扣减相关县(市、区)得分,发现一处扣2分。对年度内发生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市、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七条 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30分)
  (一)综合督查(16分)。由市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实地考核,每次8分。主要采取随机抽样检查、实地验证扣分。考核主要内容:
  1. 管理“一体化”(2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整体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实行惠民资金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一个漏斗”发放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2. 平台“一网联”(4分)。建立以互联网系统为依托,以“金财工程”为支撑,应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按时完成全县(市、区)网络连通;制定网络管理和职责分工制度,保持信息系统正常畅通;建立惠民资金补助对象基础信息的归集、初审、变更、备份、监管、查寻、发布以及网络运行、升级、维护、传输、财务核算等功能为一体的惠民直达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网络。
  3. 审核“一线实”(4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按照“责任明确在一线要实、规范操作在一线要实、动态管理在一线要实、政策衔接在一线要实、考核奖惩在一线要实”的要求,建立上下协调、管理有序、操作规范、奖惩严明的惠民资金补助对象管理新机制。
  4. 发放“一卡通”(3分)。以每个城、乡居民户为单位,分别开设惠民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委托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居民个人账户进行发放。惠民补助资金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定时发放,封闭运行,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全部由县(市、区)级金融机构统一打卡发放。
  5. 服务“一站办”(3分)。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为城乡居民提供惠民政策咨询、行政性审批和公益性服务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提高为民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减少办事环节,各项为民服务的规章制度、办事流程按规定上墙。
  (二)日常管理(2分)。考核各县(市、区)惠民办日常工作情况,报表、信息、资料报送情况。
  (三)部门考核(10分)。由市直各牵头部门负责实施。依据市政府滁政〔2008〕62号文件精神,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四)工作创新(2分)。工作中有创新、影响大、效果好,有推广和借鉴价值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终,市民生办、惠民办组织考核小组对照考评内容逐项量化打分,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以“以奖代补”适当补助工作经费。考核评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实施。



滁州市市直单位民生工程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实施,加强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年度各项任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市直民生工程及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条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民生工程及惠民直达工程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政策落实、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
  第四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分别考核的方式进行,民生工程100分,惠民直达工程100分。考核参照部门年度总结,根据民生办及惠民办日常考核记录和上门检查情况进行打分。由市民生办、惠民办统计各成员单位最终得分。
  第五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办、惠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生工程工作考核(100分)
  (一)任务完成(60分)
  1. 全面完成省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任务每项工程得6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折算得分。
  2. 对省考核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应扣减市直相关部门得分,发现一处扣1分。
  (二)日常事务管理(30分)
  1.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具体事务(3分)。
  2. 及时进行工作部署(2分)。
  3.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分)。
  4. 按要求及时报送民生工程报表、说明及信息(10分)。
  5. 年度内定期、不定期召开民生工程协调推进会(2分)。
  6. 年度内开展民生工程督查、检查(2分)。
  7. 参加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组织的活动、会议(5分)。
  8. 民生工程资料整理归档(4分)。
  (三)民生工程工作量(4分)。根据各部门承担民生工程工作量,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四)积极做好宣传工作(6分)。在滁州电视台、滁州日报等地方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0.5分;在省级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1分;在省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6分。
  第七条 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考核(100分)
  (一)任务完成(60分)。市直相关单位全面完成惠民直达工程“一体化”、“一网联”、“一线实”、“一站办”、“一卡通”得50分,未完成任务每项扣12分。
  (二)日常事务管理(26分)
  1. 指定专人负责惠民直达工程工作(3分)。
  2.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3分)。
  3. 年度内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4分)。
  4. 年度内开展惠民直达工程督促检查,及时进行工作部署(5分)。
  5. 信息报送、资料整理归档(3分)。
  6. 各部门建立系统内外网络,配备专门网络管理员,建立惠民直达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网络(8分)。
  (三)积极做好宣传工作(6分)。在滁州电视台、滁州日报等地方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0.5分;在省级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1分;在省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一次得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6分。
  (四)工作有创新(3分)。工作中有创新、影响大、效果好,有推广和借鉴价值的。
  (五)部门工作量(5分)。根据各部门承担的工作量酌情计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终,市民生办、惠民办组织考核小组对民生工程、惠民直达工程分别打分,分别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市协调小组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以“以奖代补”适当补助工作经费。考核评比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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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3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以下限额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一)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对其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百元;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对其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三条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我省交通设施建设,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1988〕交公路字28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属社会集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建桥、筑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可以收取过桥过路费:
(一)桥梁新(改)建总长在三百米以上,隧道五百米以上。
(二)改渡为桥,桥长在一百五十米以上。
(三)在现有公路上扩建桥梁,桥梁总长在五百米以上。
(四)新建高速公路。新建公路、现有公路改线工程新修路段(连续长度),按一级公路标准,里程在十公里以上的,按二级公路标准,里程在二十公里(山区县可放宽到十公里)以上的。
(五)县以下现有公路改造,按一级公路标准,连续里程在二十公里(山区县可放宽到十五公里)以上的路段;按二级公路标准,连续里程在三十公里(公区县可放宽到二十公里)以上的路段。
目前已经省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收费项目,仍可按规定收取过桥过路费。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属于国家拨款、地方集资、贷款等多方筹资的项目,偿还部分若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需要偿还的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山区县或地方公路上的建设项目,可放宽到三百万元以上),经批准也可以收取过桥过路费,以偿还集资、贷款部分
的投资本息。
三、凡征收过桥过路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会同省公路避联合上报,按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分别由省计委或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
四、建设项目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增建相应的封闭设施和收费站卡。工程竣工通过正式验收后,方准予收费。
五、在省管公路中的收费项目,建成后由省公路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联合管理和收费,以收费还贷;地方公路上的项目,收费单位由基本建设审批机关在审批时一并明确。所有收费票证均应按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印制。收费还贷情况,由收费单位按照审批渠道分别向审批机关定期汇报。


六、在国道或省道上,现在仍由地方收费,尚未偿还投资的项目,由省有关部门核定,移交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包括收费、偿还集资、贷款和收费项目的维护、管理等),或由省公路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共管。
七、各收费项目在投资本息还清后即停止收费,如需继续收费,应提出收费方案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结束后,按公路所属管辖范围交省公路部门或地方公路部门接管。
八、收费标准,按照公路、桥梁、隧道长度、投资大小、还款额度、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于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十年至十五年还清本息为原则测算。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前三个月内提出收费方案报批。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含一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物
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物价局核发。其它公路上的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省交通厅后审批。
九、除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警车和军用车辆(不含有收入的企业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一律应按规定缴纳过桥过路费。
十、对港澳入出境的机动车辆征收过桥过路费,可按规定收取外汇兑换券。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外汇管理局会同省交通厅制定。
十一、凡全部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般不得征收车辆过桥过路费。
十二、收费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收取的过桥过路费。收取的过桥过路费应用于偿还社会集资、贷款和收费项目的维护管理等正常开支,或经批准后用于公路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收费人员的服装、标志、指挥信号,由省交通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十四、省、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还贷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变相收费的,其收入一律没收上缴收费单位同级财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以前颁发的有关收取过桥过路费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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