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06:37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中央、省驻阳江单位领导成员;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透明、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与其被问责情形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不贯彻执行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部署,不落实上级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未按照要求建立依法行政相关配套制度或者不执行依法行政相关配套制度,致使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六)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给党和国家的利益、公共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行为的。
  第七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的问责方式分为:诫免谈话、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的,可从轻问责。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期间,考虑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酌情安排其工作任务。
  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升职务或者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主体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政府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查办案件、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法制监督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进行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应当问责的情形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进行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三)党委、政府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或者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党委、政府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党委、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五)中央、省驻阳江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商其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向党委、政府提供需要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者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六条 党委、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党委、政府草拟。
  问责决定书要写明问责理由、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者及其所在单位。作出问责决定的党委、政府派专人与被问责者谈话,做好被问责者的思想工作,并督促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者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机关,回复建议机关。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除引咎辞职人员以外,其他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委、政府或者上一级党委、政府(仅适用于县、镇两级)提出书面申诉。有关党委、政府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者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7号)
的有关要求,定于2005年底至2006年初开展示范城市建设前期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范围内各示范城市建设
状况进行前期评估。各省应由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前期评估工作
小组,负责前期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小组名单报我部信息中
心。
二、各地应严格依据《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
对照本省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前期评估工作。考虑到多数地区信息系统建设
正在进行当中,一些建设项目尚在实施的实际情况,我们对《评估标准》的部分内容做了进
一步说明(见附件1),请各地在评估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据此评分,如实填报。
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前期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以信
函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送我部信息中心。报送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本省范围内各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评分表。
2.本省范围内各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评分说明。评分说明应根据《评估标准》,
比照评分要点,说明每一具体项目的评分依据,具体可参考附件2《××市前期评估评分说
明(样例)》。
3.本省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全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进展情
况、示范城市自评以来的最新进展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评估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 系 人: 李娜 郭瑾
联系电话:010-84201087,84201688
传 真:010-84228350
电子邮箱:dds@molss.gov.cn

附件: 1. 对《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部分内容的说明
2.××市前期评估评分说明(样例)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对《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部分内容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工作,现对《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
状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第4-2项“核心平台、劳动99统一软件使用情况”中,使用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
99软件,按已上线并在业务经办中实际使用(包括试运行)为准。对于已经进入本地化实施
阶段,但尚未投入使用的,可按照下述标准给予一定的分数。
1.已经完成需求分析工作的,可按照“投入使用”进行打分,再乘以50%计算得分。
2.未完成需求分析工作,但已经完成招标工作,确定了本地化前台技术支持商的,可按
照“投入使用”进行打分,再乘以30%计算得分。
例如,某一地区正在实施社保核心平台的本地化工作,软件实现养老、医疗、失业三险
合一,目前已经确定了本地化技术支持商,但未做完需求分析,则“使用核心平台软件”项
目的得分为:
(3+2)×30%=1.5分
对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核心应用软件本地化实施的省份,其所辖示范城市可按进行
软件本地化实施予以打分。
二、第4-3项“联网应用与数据传输情况”中,“按时启动联网应用工作”一项,在前期
评估中考察养老保险监测和失业保险监测两项应用,启动一项的得0.5分;“定期传输数据”
一项,暂只考察养老保险监测数据的传输情况。
三、第4-4项“IC卡使用情况”中,发放的IC卡是否符合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范和要
求,以是否按要求经劳动保障部注册为准。
四、第5-5项“网上办事”中,对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两大业务领域分别进行考察,
在其中一个业务领域开展网上办事的,得1分,两个领域全都开展的,得2分。
五、第6 项“交换库建设”中,前期评估中只考察养老保险监测交换库建设情况,暂不
考察失业监测等其他业务的交换库建设情况。

附件2:

××市前期评估评分说明(样例)

××市前期评估总分为64.5分,具体如下:
一、制度和组织建设(得分:6.4分)
1.上报建设方案、调度表及工作总结(3分):能够按照统一部署,提交了建设方案(1
分);能够按时、按要求上报调度表和各阶段工作成果(2分)。
2.机构、人员、设备(2.5分):没有建立专职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0分);设备实
现统一管理(1分);技术人员实现统一管理(1分);技术人员总数为6人(0.5分)。
3.制度建设(0.9分):建立了资金使用、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0.9分)。
二、数据中心建设(得分:19.5分)
1.机房建设(2.5分):建立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房(2分);设备暂不能满足目前业务
及扩展需要(0分);目前只承载本级数据中心的部分职能(0.5分)。
2.数据库建设及支持业务经办(2分):建立了资源数据库,三区划分明确、设置合理
(1分);目前仅支持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1分)。
3.数据库涵盖范围(6分):数据中心涵盖了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三项业务,
没有涵盖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两项业务尚未开展(2分);数据中心涵盖市本级和5个区县
的数据(4分,全市共6个区县)。
4.数据整合(5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数据已经整合,医疗保险数据尚未整合,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尚未开展(2分);社会保险与劳动力市场尚未整合,但两个系统间可进行
无障碍的信息交换和查询(3分)。
5.中心节点(1分):数据中心是本级唯一的一个中心节点(1分)。
6.安全、容灾备份(1分):采用了安全防护措施(1分),暂未建立相应的容灾备份系
统(0分)。
7.数据库指标标准(2分):数据表名称、指标名称、编码规则皆符合部里相关标准,
指标扩充合理(2分)。
三、网络建设(得分:11.9分)
1.联网、数据查询与传输(1分):本市数据中心与省数据中心实现联网,通过网络按
时上传数据(1分);暂不支持上级对数据的查询(0分)。
2.市域网建设(3.1分):本市应联入数据中心经办机构为32个,已经联入20个(5×
20/32=3.1分)。
3.网络建设标准情况(2分):网络的拓扑结构、路由协议策略以及联网设备的命名规
则和IP地址分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2分)。
4.与定点药店、医疗机构等部门联网情况(4.8分):本市应联入数据中心定点药店和
医疗机构80个,已经联入60个(5×60/80=3.8分);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等相关部
门均实现联网,并进行信息交换(1分)。
5.社区街道网络建设(1分):业务专网延伸到大约30%的街道(1分)。
四、应用系统与社会保障卡(得分:9分)
1.应用系统建设(2分):有支持各项日常业务经办和工作需要的应用系统(1分);系
统业务流程规范、完整(1分)。
2.核心平台、劳动99统一软件使用情况(5.5分):使用核心平台软件(3分);实现了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险合一(1分);劳动99三版软件正在本地化实施当中,已经完成需
求分析,预计2006年6月投入运行(3×0.5=1.5分)。
3.联网应用与数据传输情况(1.5分):按时启动了养老保险监测联网应用,尚未启动
失业保险监测(0.5分);定期传输数据(1分)。
4.IC卡使用情况(0分):发放了IC卡,但未经劳动保障部注册(0分)。
五、公共服务(得分:5分)
1.政府网站建设(1分):建立了统一的劳动保障政府网站(1分)。
2.网站执行规范情况(0分):与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建立链接,但网站域名未执行
劳动保障部统一规范(0分)。
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分):使用12333统一号码,开展电话咨询服务(1分);未成
立电话咨询服务中心(0分)。
4.网上信息查询(2分):开通的查询业务包括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个人账户信息、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劳动保障政策法规(2分)。
5.网上办事(1分):实现网上职介业务(1分);未实现网上社保业务(0分)。
六、交换库建设(得分:12.7分)
1.数据整理、转换方案制定(1分):制定了数据整理方案和时间计划表(0.5分);制
定了完备的数据转换方案(0.5分);未制定垃圾数据处理方案(0分);未建立数据维护的长
期计划和定期更新维护方案(0分)。
2.数据入库率(3分):参保职工数据库入库率为76%(1分);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入库
率为53%(0分);参保单位数据库入库率92%(2分)。
3.数据更新(2分):能够按时逐月更新交换数据库(2分)。
4.数据准确率(5.2分):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4]16号文件进行检查,按照评估标准
计算,得分为5.2分。
5.数据应用(1.5分):有报告、图表等数据产出(1分);尚没有长期的数据分析方案
和计划(0分);开展了数据应用(0.5分)。


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

国家旅游局


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
(1991年5月29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前言
为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满足旅游者的合理要求,贯彻“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宗旨,特制定本“标准”。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包括旅行社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涉外饭店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涉外汽车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涉外餐馆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参观游览点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一、旅行社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一)旅行社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合同应遵守国家旅游局统一规定的合同范本内容,注明所提供的价格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双方责权义务以及当地投诉电话和地址。
(二)旅行社应按合同所确认的日程、等级标准及包价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旅行社方面未能向旅游团(者)提供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团(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规定标准的服务费差额退还对方。
(三)旅行社应根据团队客人的国籍、身份、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等特点和确认的日程合理安排活动,要尊重旅游者的生活习惯及风俗。对不同国别、肤色、职业、性别、年龄的旅游者均要一视同仁,热情相待。
(四)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属于旅行社工作疏漏,致使旅游团(者)减少服务项目或延误旅游时间,旅行社应退还未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五)旅行社应按照合同中所确定的标准为旅游团(者)预订饭店,并提前通知外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预定的饭店,在征得游客同意后,可调换同星级或高于原订星级的饭店,不另加收费用。如调换的饭店低于原承诺的饭店星级,需向旅游者说明并将差价部分退还给旅游者。旅行社不得将旅行团(者)安排到非定点饭店住宿。
(六)旅行社应将文娱活动作为固定节目安排。游览日程在三天以内的,一般不少于一次;四至七天的,一般不少于两次;八天以上的,一般不少于三次。
(七)旅行社必须安排游客在定点饭店或定点餐馆就餐。要按照规定的餐食标准订餐,不得克扣餐费,不得强行要求游客增加风味餐。
(八)旅行社要有具体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为旅游者投保在华期间人身财产意外保险。旅途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同时将事发的详细经过和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示。
(九)要完善客人行李交接手续,保证游客行李运输安全、准确无误。行李财物损失如系旅行社方面造成的,要进行赔偿;如系饭店、交通部门造成,旅行社有责任协助联系,帮助解决。
(十)旅行社委派上团的导游人员必须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证书》。
(十一)导游员应提前做好一切接待准备工作。上团时要衣着整洁、举止大方、佩带胸卡、携带导游证。服务要热情、周到,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导游要语言准确、流利,内容要健康、丰富、生动。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要使用引导标志和话筒,如需接站,导游员应提早与机场车站、码头取得联系,以免发生因抵达时间变更而漏接迟接。
(十二)旅行团(者)购物要纳入旅游活动日程。导游员要严格按日程节目安排,引导客人到定点旅游商店购物。
(十三)旅行社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遵纪守法,不索要小费,不私收回扣,不套换外汇。
(十四)旅行社应对重视服务质量,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受到客人投诉的旅行社及个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旅游涉外饭店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十五)旅游涉外饭店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星级服务。凡未定星的涉外饭店,应有定点饭店标志,符合定点饭店的标准要求。
(十六)饭店服务人员要有良好的仪表仪容,实行敬语服务,礼貌待客。服务人员要佩戴工号牌,要用标准的普通话和外语解答客人的问题,要使用“您好”、“谢谢”、“请”、“对不起”等敬语。
(十七)门卫服务要热情,礼貌,及时疏导客流。
(十八)行李员要主动、热情地为客人运送行李,注意轻拿轻放,保障客人的财物安全。
(十九)前台服务要及时、热情,办理住店登记手续要尽可能使用电脑管理手段。
(二十)电话总机服务应准确、迅速、音量要适度,态度要和蔼,及时无误地提供叫醒及留言服务。大堂副理要坚守岗位,对客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力满足;对客人的投诉,应认真协助解决。
(二十一)服务人员要主动、热情,严格按照饭店规定的服务程序、服务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对待宾客要不论国别、肤色、职业、性别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法制尊严,不得索要小费和私收礼品,不套换外汇,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二十二)饭店各岗位应建立班前班后的交接制度。
(二十三)饭店应按星级标准提供相应的食宿、交通、商品销售、康乐活动等服务项目,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优美。大堂、餐厅、会议厅、康乐宫、走廊等场所均应保持整洁、卫生。公共卫生间要有明显的标志,设专人清扫,做到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渍。
(二十四)客房布置要合理化,要尽可能给客人以方便。房间内的设备,要完好无损,保持窗户、台面无污迹,地毯无杂物,卫生间无异味,灯具明亮,为宾客创造一个清洁、舒适、安全的环境。
(二十五)餐厅要整齐、清洁、卫生,台布、餐巾、餐具、酒具要干净、完好无破损。客人进入餐厅要热情迎接,引宾入座。要按客人的餐费等级,保证餐饮的质量和标准。餐食既要体现地方特色,又要注意适合客人口味。提供的饮料和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杜绝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
(二十六)要有完善的治安措施,保障客人的人身、财物安全。前台要有代客保管贵重物品的设施,并有完善的保管和领取手续。客房要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楼层和公共场所要有显示安全疏散的通道,要保持疏散通道和出口的畅通。行李在离店前,应有完善的交换手续。

三、旅游涉外汽车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二十七)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每次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尤其是发动机、转向、刹车、信号等安全部件。严禁机件失灵的车辆执行任务。
(二十八)驾驶员的服装要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以文明的敬语,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行车,不酒后开车。
(二十九)车辆行驶要平稳,应选择最佳路线,减少颠簸。遇有恶劣气候,或在淌河陡坡,转弯多的路上行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不得冒险在冰面上行驶。
(三十)接送客人应提前到达指定的地点。客人游览、购物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不得用喇叭催促客人上车。
(三十一)要确保客人物品安全。客人下车游览、购物时,驾驶员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并提醒客人随身带好贵重物品。客人活动结束后,驾驶员要及时清理车厢,发现有客人遗忘的物品要及时送还。
(三十二)执行接送行李任务的驾驶员,要与陪同办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行李件数,不得出现任何差错。
(三十三)非工作人员不得乘坐客人车辆。参观游览时,要按照旅行社已确定日程安排和路线行驶。遇有特殊情况,需更改行程,应先征得领队和陪同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及活动安排。不得擅自引导客人到非定点餐馆或商店用餐、购物。
(三十四)驾驶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纪守法,不准索要小费,私收回扣、套换外汇,或提出其它非正当的要求,不得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
(三十五)保持良好的车容车况。做到车身整洁,无油污;玻璃明亮,无水纹,无泥斑点;窗帘要整洁;座椅、靠背要固定完好;车厢内无杂物,空气清新。要根据气温和客人要求提供适量的冷暖气。
(三十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加价。
(三十七)旅游汽车公司应根据此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车容标准》、《司机仪容仪表标准》、《司机服务标准》、《司机安全行车标准》、《司机驾驶操作标准》,逐项记录考核,并列入考评奖惩工作的内容。

四、旅游涉外餐馆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三十八)旅游涉外餐馆的订餐标准应对客人公开。不得随意提高餐食毛利率。要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字(1990)40号文件《关于加强旅游餐饮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不得降低、克扣客人的餐食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定餐单位和个人付给钱物。
(三十九)餐厅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的仪表仪容,佩戴工号卡。服务要主动、热情、耐心;要实行敬语服务,礼仪服务。客人入座后,服务员应迅速递上经消毒后的小毛巾(或消毒纸)和送上热茶。
(四十)对客人不论国别、肤色、职业、性别、年龄要一视同仁,平等服务。
(四十一)餐厅的主管人和服务员要主动向陪同人员及客人征求意见并及时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四十二)餐馆应准时营业,并严格遵守规定的营业时间。客人待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分钟;客人在未离开餐厅以前,服务员不得打扫餐厅卫生或催促客人离开。
(四十三)餐馆周围的环境要优雅、整洁,给客人以干净、舒适的感觉。为客人备用的菜单要干净,并保证印刷质量。提供的菜肴基本要与菜单相符。餐厅除可摆放必要的装饰品外,不得摆放经营性的商品,以保持干净、整洁。应备有衣帽存放处或衣架,保证客人的财物安全。
(四十四)餐厅的台布、餐巾、餐酒具等器皿要完好无损。厨房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凡盛放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清洗、消毒。
(四十五)冷荤间要备有消毒、防腐、防尘、防蝇的设备的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储藏食品应注意保质保鲜。
(四十六)公共卫生间要设专人打扫,做到清洁卫生,无异味。洗手池、面镜应无污迹。洗手间内要备有提供客人使用的香皂和皂液、擦手巾(纸巾)、或灵敏的干手器。
(四十七)停车场应设专人管理,车辆排放整齐,保证行驶车辆畅通。

五、参观游览点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四十八)参观游览点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使游览点环境优美并得到保护。
(四十九)服务人员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仪容仪表,要佩戴工号卡,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讲解员要做到语言流畅,内容准确,解释完整。
(五十)游览点要整洁,地面无杂物、无痰迹。古建筑内要无积尘,无蛛网,无蚊蝇。
(五十一)游览点内的主要景物、文物古迹、古建筑等要有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的中、英文说明牌,引导标牌要摆放在适当的位置。
(五十二)游览点举办的文化娱乐活动,要内容健康、秩序良好。
(五十三)游览点出售饮料、茶水和旅游纪念品的商亭,设施要明快、干净、商品质量要保证。
(五十四)游览点门前及景区内不得随意设摊位,要统一管理,定位有序。坚决制止尾随客人,强行兜售商品的行为。
(五十五)公共卫生间要有明显的标志,要有专人负责清扫。设备要完好,无缺损,不漏水。做到无蚊蝇、无异味。地面无烟头、痰迹、便池要及时冲洗,作到干净、无垢。
(五十六)游览点要有停车场地,设专人管理,车辆排放整齐,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要限速。严格控制车辆进入游览区域。
(五十七)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的人身、财物的安全。登山缆车、游船等交通工具要设备完好,确保安全。出入口要保持畅通无阻,设专人疏导。
(五十八)游览点内多点收费必须合理,无特殊价值的应做到“一票全包”。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