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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3:13  浏览:8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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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文化部

现将《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文化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管理办法
一、为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归国服务,加速培养一批优秀留学人才充实到跨世纪人才行列中,从而繁荣我国的文艺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化部在国家下达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内,按一定比例设置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用以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适用范围:
凡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优异成绩,近年来积极回国报效祖国,回国后在我部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医疗卫生及艺术创作等专业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晋升正高、40岁以下晋升副高;或从事艺术表演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晋升正高的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均适用于本办法。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在海外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优异成绩,或突出成就。
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在海外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或者在重要国际比赛中获奖;
(三)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艺术表演专业的一般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在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内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审批程序:
(一)由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填写文化部《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两名以上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三)单位签署意见;
(四)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评审通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报部审批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以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六、管理
(一)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只用于指定的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在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晋升、调动,因私出国或其它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由部收回;
(三)各单位应对取得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的留学归国人才进行跟踪考核,加强培养。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考核优秀者,应及时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并收回其专项岗位限额。
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培养和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要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务必充分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归国服务,为繁荣祖国的文艺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专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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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

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据我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反映:美国今年10月8日出版的《新闻周刊》,刊登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处决刑事罪犯的现场照片,并根据“大赦国际”的“报告”,撰文诬蔑我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为迫害“思想犯”或“政治犯”,是“侵犯基本人权”。在此之前,国外及港台反动报刊也曾利用我在交通要道附近执行死刑和在大街上张贴处决犯人的布告,进行造谣诬蔑。鉴此,为防止给国外和港台的反动报刊宣传提供口实,今后各地处决犯人时,务必十分注意遵守下列各点:
1.严格控制处决犯人的现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或拍摄执行死刑的场面。
2.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拍摄的照片,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外传。如果传播出去,为反动宣传所利用,必须追究当事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执行死刑的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4.处决罪犯的布告应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张贴,不要不择场合地到处张贴。
5.集中处决犯人的消息、数字和执行死刑的图片,不能上宣传栏、报刊、广播、电视。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宣传,主要应通过揭露犯罪分子的罪恶,反映群众的严正要求,大力宣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正义性、必要性和重要性;用富有说服力的事实,宣传这一斗争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教育挽救失足者、争取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等方面所取得的可喜成果,国内反革命案件,一般不要见报。报道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时,也不宜渲染其政治色彩。


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13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五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中的"省长特别奖"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将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中的"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申报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四、将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古籍整理出版物"修改为"古籍整理文献"。

五、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将"报省评审委员会"修改为"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

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每三年评定一次,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者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设立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所在的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经批准的省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对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每三年评定一次,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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