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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00:16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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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二)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如期完成市下达的任务。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三)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事求是地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评估(第三季度和年末),并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评估报告。
  (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断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和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速度,加强批后监管。
  (五)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防控机制,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查处率达到上级要求。
  (六)各区、县(市)政府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列为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考核方法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考核1次,列为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由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年度工作实际,制订年度考核标准。年度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
  (三)各区、县(市)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成果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确认的划区定界面积为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四)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及其变化情况的监测调查、审批等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考核时对其所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五)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将其列为对下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自查,根据年度考核标准自评打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二)由市领导带队,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农办、林水局、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抽查、考核。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
  (三)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纪检和组织部门。
  五、考核等次
  根据市级年度考核标准,评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考核认定为达标;考核分值低于90分的,认定为不达标。在考核评分基础上评选出若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奖惩办法
  (一)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考核认定为不达标的区、县(市),责令其作出情况说明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等;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市)政府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区、县(市),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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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通知



审办计发〔2004〕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由审计署、财政部牵头编制的《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GB/T19581—2004)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出台,是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来规范企业行为的重大举措。今后,随着标准的推广运用,将有利于我国会计核算软件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审计、财政等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监管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中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当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是审计机关依照国务院要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的依据,为在高新技术条件下加强审计监督提供了重要的保证措施,将有利于审计软件的开发研制和使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被审计单位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会计核算软件,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相关部门单位对会计信息利用的效率,将起到促进作用。

  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认真学习、宣传《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权利义务,为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系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也要积极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软件企业运用国家标准、会计软件符合国家标准、被审计单位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会计核算软件的良好氛围。

  审计署将组织相关培训,为审计机关贯彻执行《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做好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准备。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学习、培训、宣传所需要的《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及其配套宣传贯彻教材由审计署统一发放。地方审计机关可向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联系订购事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阳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管理,为我市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提供有效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和《安阳市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阳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全市科技资源进行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为全市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供有效支撑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第三条平台主要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研究实验基地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和科技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公共服务平台等六大子平台(以下简称“六大子平台”)和以共享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及专业人才三方面组成。
  第四条平台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统筹规划、优化配置、整合共享、创新服务”的原则,在保护各方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前提下,资源建设与资源管理并重,积极探索资源共建共享的激励机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

第二章平台的组建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建平台管理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平台建设的要求:
  (一)有完善的平台发展规划和各类科技资源整合共享的管理制度。
  (二)能有力地考察、论证和监督我市申请、在建和已建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实用性、先进性、运行效能;能科学合理地对平台资源加盟单位和各类科技平台服务站服务质量和运行指标进行认定并依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助和奖惩。
  (三)能正常进行设备维护、数据库建设和软件更新升级以及交流合作、宣传、培训。
  (四)落实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有效地进行绩效考评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共享与运行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共享资源是指我市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和建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实验室、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图书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及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
  第八条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一)市财政投资形成的科技资源原则上应参加整合共享;申请政府资金购建科技资源的单位和部门,通过平台管理中心签订整合共享协议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建立兼顾资源拥有和使用各方利益的协调共享机制,保证科技资源的增加和汇集并对社会开放服务。
  (二)民间投资购买的科技资源,可自愿加盟平台。
  (三)外地市科技资源要以市场为导向,经供需双方协商后可通过平台对接。
  (四)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校和社会力量开发建设各类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可向平台管理中心申请加盟。
  (五)共享科技资源的运作涉及有偿服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知识产权的科技资源给予充分保护,不参加资源共享。
第九条平台技术咨询专家顾问委员会由专家、学者、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参加平台建设项目咨询论证和评价工作,为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平台用户代表委员会主要由科技资源使用单位、拥有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监督平台运行情况,及时反馈平台用户使用意见,有效发挥平台的作用。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资源共享规定的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平台管理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依照相关规定对资源管理单位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经费与保障

  第十二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经费投入纳入政府财政科技投入预算。
  第十三条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调控作用的同时,平台管理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科技资金的支持,并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金共同参与平台科技资源的建设与共享。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平台专项资金投资导向,保障六大子平台的建设运行费用及平台服务站和加盟单位的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平台管理中心管理和使用好专项经费,提高平台建设资金和运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及使用体现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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