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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16:55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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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

1986年1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近几年来,各地和各部门相继建设了一大批旅游旅馆,对推动我国旅游事业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是,有些旅游旅馆在建设中存在设计水平低、标准过高、规模过大、超投资多、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佳,以及缺乏统一规划等问题。
为了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旅游旅馆建设搞得更好,我们会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原国家建委和国家旅游局1979年颁发的《关于旅游旅馆建设的几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初步总结了几年来旅游旅馆建设的实践经验,制订了《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现发给你们,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随时告诉我设计管理局及国家旅游局。

附件: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

一、旅游旅馆设计的原则
旅游旅馆主要是为接待国外旅行者和华侨等旅行而建设的,同时也是为满足国际性会议而提供居住和开会的场所。
建设旅游旅馆,应根据旅游资源、客源、交通条件等多种因素,在全国统筹规划下,合理确定旅游旅馆的规模和布局,不得未经安排而盲目上项目,也不得不按计划要求而任意扩大规模。
旅游旅馆的建筑标准,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经济实效,认真考虑旅游者的不同地位、阶层、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并依据我国的财力、物力和经营管理的特点来建设。
旅游旅馆建设地点的选择,应尽量避免建在游人集中的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的自然景观保护区,在风景区外围建设的项目,亦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二、旅游旅馆分级和人员配置
旅游旅馆可按标准房间和装饰、陈设、设备的标准分为四级。一级只是少数,大量建设的应是二、三级,四级是具有国外通用特性的旅游旅馆。
旅馆工作人员的编制,按旅游旅馆分级情况,以客房数为基数大体上控制在一比一点一至一点五之间。

三、有关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投资组成
旅游旅馆总投资的组成,应包括建筑红线内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土建设备、家具、陈设和从筹建到开业的一切费用,还包括建筑红线外的市政合理分摊费。其中征地、拆迁和建筑红线外的市政分摊费如占比例过大,可分列单项报批,列入总投资。
2.占地系数
必须节约用地,各级规划部门要严格掌握,在城市中心部位尤应注意。新建旅游旅馆,除一级旅馆外,一般应采用集中布局手法,充分利用地下设施,不宜过多地退红线、铺裙房、分散布局、强调园林用地等。要注意采用先进设备,充分利用建筑空间,建在闹市区的旅馆,应尽可能利用地面沿街部分层对外营业,使建筑面积和用地都尽量能获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用地系数的一般控制数量,多层旅游旅馆一般在一比二至一比三之间,超过十五层的旅馆一般在一比四至一比八之间。
3.面积指标
旅游旅馆客房综合平均建筑面积按客房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一般可采用:一级旅游旅馆,84至100平方米/间;二级旅游旅馆,78至80平方米/间;三级旅游旅馆,68至72平方米/间;四级旅游旅馆,50至56平方米/间。
各级旅游旅馆建筑面积的统一计算办法和综合建筑面积各部分分配指标见附一和附二。
4.建筑及装饰、陈设、设备标准
(1)客房:
一级旅馆──标准间净面积在20m以上,有良好温湿度、新风量、风速和室温,能单独调节的空调,18英寸以上彩色电视,有闭路电视、电话、唤醒器、音响、冰箱或小酒巴、高级地毯、精致装修和配套陈设,有消防装置、遮光窗帘、调光器、良好的隔音,有足够比例的双套间和高级套间。
二级旅馆──标准间净面积16~20m左右,有合理温度,有相应卫生要求的湿度、新风量、风速和噪声控制,以及不一定单独调节室温的空调,14英寸以上彩电、闭路电视、电话、唤醒器、音响,也可有冰箱,上等地毯及装修陈设。有消防装置、遮光窗帘、良好隔音,有相应的双套间和三套间。
三级旅馆──标准间净面积14~16m左右,可以有新风的空调,亦可用窗式空调,确保冬夏室温,控制一定噪声。可以有14英寸彩电、电话、地毯或局部床边地毯。中等装修和陈设,符合消防条件,厚窗帘,有适当套间或二合一套间。
四级旅馆──标准间净面积12~14m左右,三床间面积相应加大。块料地面,一般墙面,厚窗帘。
(2)卫生间:
一级旅馆──1.68米以上浴盆,有固定喷头,低噪音恭水桶(单独设更好),有梳妆台的脸盆(可设双脸盆),设净身盆。设双电压刮胡刀、电吹风插座,面积5~6m以上,电话听筒、紧急呼唤器、红外线取暖灯、块料墙地面,良好排风,保证室温、全天供热水、有饮用水。
二级旅馆──1.52米浴盆,固定喷头,配套恭桶,有梳妆台脸盆,设刮胡刀插座,面积3.5~5m,块料地面,局部块料墙及防水墙纸,良好排气,全天供热水。
三级旅馆──1.38米以上浴盆,恭桶,带梳妆台脸盆或有放化妆品的搁板,设刮胡刀插座,面积3~3.5m,可作塑胶地面,局部块料墙面及防水墙纸,良好排气,全天供热水。
四级旅馆──1.22米浴盆或只设淋浴,多床间亦可使用共浴室(6床一个浴位和洗脸位,6床一个厕位,单独浴室有刮胡刀插座,6小时以上定时供热水)。
(3)公共用房:
一级旅馆──有相应标准的门厅,门厅外有三条以上停车线,足够停车面积,服务台内有私人金库,高级商店、商人中心(电传、电报、长话、翻译、复印)等必须具备的公共设施,会议厅或多功能厅、游泳池不小于8×15米,有体育设施(最好有网球场)。美容、蒸气浴、按摩、医务、衣帽间、买花处、良好的庭园绿化。
二级旅馆──有相应标准的门厅,较大的商店,可分隔的多功能宴会厅等相应的公共设施,亦可设些庭园绿化。
三级旅馆──有适用的门厅、商店、理发等。
四级旅馆──有门厅、小卖部、电视室,客房层有电话并能呼叫服务。
(4)餐厅:
一级旅馆──具备中餐、西餐和饭店特有的风味餐,有足够数量的小宴会厅,有能分隔的大宴会厅(外有前厅及衣帽间)、咖啡厅、酒吧及内部餐厅(供陪同者及内宾用)。
二级旅馆──中餐、西餐和风味餐厅,至少有3~5个小宴会厅、咖啡厅、酒吧,内部餐厅(供陪同者及内宾用)。
三级旅馆──中西餐供应餐厅、咖啡室可兼作酒吧,1~3间小宴会厅、陪同人员餐厅。
四级旅馆──设餐厅、酒吧、并供冰块。
(5)后勤:
一级旅馆──自设洗衣房(有干洗设备)。送早餐、晚餐、职工更衣。
二级旅馆──自设洗衣房(有干洗设备)、职工更衣、客房层能供冰块及其他饮料。
三级旅馆──能为客人洗衣、职工更衣、客房层能集中供应冰块。
(6)其他:
一级旅馆──公共场所空调标准可比客房略低。可以有1/3的低一级标准客房,须有电梯,单独货梯。要根据国际标准不断更新,有相应的娱乐设施。
二级旅馆──公共场所有接近客房的空调标准。可以有1/3的低一级客房。三层以上(含三层)须有电梯,单独货梯,有相应的娱乐设施。
三级旅馆──餐厅、门厅局部空调,可有1/3的低一级客房。四层以上(含四层)可设电梯。
四级旅馆──五层以上可设电梯。
上述各级旅馆的指标,未包括旅馆职工住宅。职工住宅的建设指标应与旅馆建设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或逐年安排解决(上述平均建筑面积中未包括非本单位的汽车停车场和车库的建筑面积)。
5.空调设计要求及设计参数
(1)空调设计要求:
一级旅馆的空调应对温度、相对湿度、噪声、新风量、风速均有严格的规定,能较全面地满足人体的舒适和卫生要求。每个客房的室温能单独进行调节控制。
二、三级旅馆的空调只对温度有较严格的要求,而相对湿度、噪砷、新风量、风速只需满足最低的卫生舒适要求。每个客房的室温不能单独调节控制。
四级旅馆的空调只对温度、噪声有一定要求,以确保旅客一般水平的休息条件。
(2)空调设计参数:
空调设计参数见附三。
6.能源消耗
能源消耗高低,是旅馆盈利多少的一条重要因素。在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注意节约。对空调、动力、照明等线路系统应该分区、分系统设置,选购节能的设备,并分区安装电、煤气的计量仪表,加强各种能耗原始资料的积累,为进一步采取节能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附一:关于旅游旅馆建筑面积的统一算法
为便于设计时控制各部分面积,现将建筑面积分以下六个部分:
一、客房部分总面积:
1.客房面积──是指客房加卫生间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时按照开间的中到中和过道纵墙的墙中到客房外墙外包的总和,包括结构面积。
2.客房标准净面积──是指客房内墙的净面积,不包括卫生间、客房小通道壁橱的面积。
3.客房层交通面积──是指走道墙的中到中面积加电梯、楼梯、楼电梯厅的建筑面积。客房层少的垂直风道及垃圾道、污衣道在此部位的也不扣除。
4.服务面积──指服务台、服务间、棉织品等库房职工厕所清洁间、开水、值班室等。
(客房层的会议、会客等属于出租面积,若可作客房的多功能时,应计入客房面积,客房层的机房归机房面积)
二、公共部分总面积:
1.入口大厅面积──主门厅、算面积的外柱廊、休息厅、门厅会客、总服务台、问讯处、银行、邮政、电讯电话电传、出租汽车、民航及车票代办、旅行社、行李存放、贵重物品、理发美容、医务室、商人中心、公共卫生间、传达室等。
2.前台管理面积──值班经理、旅客保卫、业务接待、前台办公室、有关库房等。
3.商店面积──营业面积及其库房。
(与公共部分相接的楼电梯归入大厅面积,其他公共交通以过道中心线为界划归各部门。以下各部分有关交通面积的划归与此同)
4.体育、娱乐设施面积──游泳池、游泳池机房、健身房、蒸气浴、球室、电子游戏、娱乐室以及更衣、卫生间、服务用房、库房及交通面积等。
三、饮食厨房宴会部分总面积:
1.饮食面积──中餐厅、西餐厅、风味餐厅、咖啡厅、小餐厅、酒吧、计算餐位的多功能厅、陪同及内宾餐厅、相应的前室、过道、卫生间等面积。
2.厨房面积──中餐厨房、西餐厨房、风味厨房、咖啡厨房以及与厨房有关的粗加工、冷饮加工、贮藏冷库、厨工服务管理用房及相应的过道、卫生间等面积。
3.宴会友谊面积──大小宴会厅、出租会议会客室、友谊厅娱乐厅以及相应的前厅、过道、卫生间库房等。
四、行政生活服务部分总面积。
1.行政面积──党团工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接待部、客房部、饮食部、财务部、人事部、保卫部、职工医务、采购部、内部会议会客、文印打字、库房、开水间、清洁间、卫生间及其自身的交通面积等。
2.职工生活面积──包括职工单宿、职工食堂、职工厨房、职工更衣、职工浴厕、职工理发、总务库房、交通面积等。
3.后勤服务面积──总务办公、行政车库、司机用房、收货卸货、行李房、总务库房、垃圾房、花房、自行车房、洗衣房以及交通面积、卫生间和附属用房等。
五、工程维修机房部分总面积:
1.工程维修面积──包括工程部、工程师室、房管办公、会议、油工、木工、内装修工、管工、钳工、电工、修锁工、电视修理、印刷间、有关库房、卫生间、更衣室及交通面积等。
2.机房面积──电梯机房、水箱间、电话机房、消防中心、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热力点、煤气调压站、电脑用房、上下水泵房、电视天线以及其他机房面积。
六、人防面积──人防应作到平战结合使用。面积计入相应部分。

附二:各级旅游旅馆综合建筑面积各部分分配指标表
─────────┬──────┬─────┬─────┬──────
分级 | | | |
分项名称 |一级M/间 |二级M/间|三级M/间|四级M/间
─────────┼──────┼─────┼─────┼──────
综合建筑面积 |84--100|76--80|68--72|50--56
其中:客房部分 | 46 | 41 | 39 | 34
公共部分 | 6 | 5 | 3 | 2
餐饮部分 | 11 | 10 | 9 | 7
行政部分 | 9 │ 9 | 8 | 4--6
工程机房部分| 9 | 8 | 7 | 2--4
─────────┴──────┴─────┴─────┴──────
注:人防面积包括在总指标内。

附三:各级旅游旅馆空调设计参数表
───────────┬─────────────┬────────────────────────────
旅 馆 等 级 | 一 级 | 二 、 三 级 | 四 级
──┬────────┼──────┬──────┼──────┬──────┼──────┬───────
参数|地 区 | 夏 季 | 冬 季 | 夏 季 | 冬 季 | 夏 季 | 冬 季
──┼────────┼──────┼──────┼──────┼──────┼──────┼───────
温|客 房 |26--24℃|20--24℃|26--24℃|20--24℃|28--25℃|20--24℃
|餐厅、宴会厅 |26--24℃|20--24℃|26--24℃|20--24℃|28--25℃|20--24℃
度|门厅、走廊 |28--26℃|18--22℃|28--26℃|18--22℃|29--26℃|18--22℃
──┼────────┼──────┼──────┼──────┼──────┼──────┼───────
相|客 房 |50--60%|40--50%| 65% | 30% | |
对|餐厅、宴会厅 |55--65%|40--50%| 65% | 30% | |
湿|门厅、走廊 |55--65%|30--40%| 65% | 30% | |
度| | | | | | |
──┼────────┼──────┴──────┼──────┴──────┼──────┴───────
噪|客 房 | NC30 | NC35 | NC50
|餐厅、宴会厅 | NC35 | NC40 | NC50
声|门厅、走廊 | NC40 | NC45 | NC50
──┼────────┼─────────────┼─────────────┼──────────────
新|客 房 | 50M'/H·P | 30M'/H·P |
风|餐厅、宴会厅 | 25M'/H·P | 20M'/H·P |
量|门厅、走廊 | 7M'/H·P | 5M'/H·P |
──┼────────┼─────────────┼─────────────┼──────────────
居住|客 房 | 0.20M/S | 0.25M/S |
停留|餐厅、宴会厅 | 0.25M/S | 0.3M/S |
区风|门厅、走廊 | | |
速 | | | |
──┴────────┴─────────────┴─────────────┴──────────────
(此表如数据确定不当,请提供具体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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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他合同

杜贵琴


合同或曰契约,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契约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种,仅具有链结合同当事人的作用,其效力不得及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是谓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债权和物权得以严格区分,构成了债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回位,人们逐渐认识到人是社会中的人,权利义务终究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由于社会关系的整体性,没有第三方效应的契约几乎是不存在的。因而,涉他合同的存在有其必然性,研究涉他合同也有着理论和现实意义。涉他合同中包括利他合同,即合同债权人通过合同为第三人创设利益的契约。本文拟对利他合同作一探讨,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 两大法系有关利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大陆法系相关规定
法国法中承认利他合同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人们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第三人声明愿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法国理论界关于利他合同的主流学说是权利直接发生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因合同而直接获得权利,并非合同当事人或一方行为的被代理人。法国法始终将利他约款视为基础合同的附加条件。
德国法也承认利他合同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当事人得以契约订立向第三人为给付,并使第三人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学理上,主流学说认为,第三人因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而直接取得权利,即所谓直接取得说,至于为何直接取得,契约说为通说,该说认为“契约行为对于当事人以外之人发生有利益之法律效力”。①德国法对利益第三人条款加以独立化。
此外,《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也都有关于利他合同的规定。

(二)、英美法系相关规定
在英国法中,并没有承认利他合同的一般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利他合同的效力受到广泛的重视,并以判例的形式得到确认。在立法上,199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提出《合同法〈第三人保护〉》的议案草案,并于1999年在英国议会通过,利他合同获得了立法上的依据。其理论依据为“法定允诺说”,即通过法律拟制来认可(被允诺人)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也享有诉权。
在美国法中,纽约上诉法院在1859年劳伦斯诉福克斯一案中即已承认第三人诉权,并在以后的波尔诉比尔、塞瓦诉兰萨姆等案例中得到进一步确认。1932年的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和1980年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利他合同制度加以完善和发展,扩大了受益第三人的范围,使利他合同得以在更广的范围上予以适用。②
可见,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利他合同的效力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 利他合同存在的客观依据

债的相对性原则(大陆法系)或者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英美法系),源自罗马法,是现代债法或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反对利他合同的主要理论依据。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作为当事双方创设权利义务的合意,能且仅能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对于非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合同既不能将合同义务强加于第三人,也不能将合同利益授予第三人。该规则深深的植根于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理论沃土中,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国王,是理性人,可以合理的规划自己的生活,自主选择缔约对象、缔约内容及违约救济的手段,以充分实现其完备的意思,反对任何形式的强制,主张允诺一个人通过契约干涉他人的事务是对个人自由的侵害,该种理论根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主义思潮,符合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债法(大陆法系)或合同法(英美法系)的基本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了债权的对人性质和义务人的范围,使债权得以区别于物权,方便了法律采用不同的手段加以调整,有助于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自由。
但是,近代以来,合同相对性原所依据的契约自由的民法理念本身已然有所变化,法律在维护自由的同时,不仅仅关注缔约双方的自由和合意,而且体谅第三方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期待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本身应当具有的促进效益的价值,在这种形势下,承认利他合同的呼声高涨。而债的相对性原则本身也有所衰落,如突破债的相对性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已经获得广泛承认。 1937年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一份改革对价制度的著名报告中,曾经建议废除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只要一份合同明示地向第三人授予一定的利益,该第三人就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强制实施合同的许诺。③虽然债的相对性原则有所衰落,但其依然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债的相对性原则,整个私法体系将变的极为混乱。契约相对性之所以出现今天这样的尴尬,是以为契约所依附的土壤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发展了的社会需要新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契约的相对性原则也就不得不妥协和让步,契约也就有了越来越多的涉他性。4事实上,第三人承受利他合同的效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并未根本改变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为,利他合同只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除此以外,本文认为利他合同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依据,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契约自由的尊重。
意思自治、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是近代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深刻的体现了民法的性质与理念。契约自由作为意思自治的核心,在合同法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所谓契约自由,依英国法学家阿迪亚的观点是指当事人相互同意和相互选择的结果。7契约自由原则根源于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和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潮,依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只要契约当事人达成合意而该合意不违背公共利益,契约一方自然得将其合同权益授予第三人,这本应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义,也符合契约法的私法本质。同时,这并不会给该第三人带来负担,因为授予的是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利他合同的设立,有效的扩张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有助有体现法律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尊重和关怀,体现了法律的人文主义精神。

(二)、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潘恩曾经说过:剥夺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法律将不可能幸存于世。保护人们合理正当的期待利益是法律的应有之意,惟如此才培养人民对法律的情感,增强人民的法治信仰。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基于他方让予权利的意思表示有理由产生合理的期待,盖因合同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任意法、权利法,理应尊重自由意思,鼓励当事人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在该领域,凡法律所未明确禁止的,视为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许利他合同存在,利他合同的存在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第三人有理由认为利他约款合法有效。基于这一判断,第三人即对该合同成立具有信赖利益,当该合同不成立,不获履行时,其已建立的内心期待必将落空,已经支付的准备费用无法获得弥补,信赖利益无疑受到了损失。可见,不承认利他合同不符合私法自由的精神,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也不符合效益法则。

(三)、经济效益价值
按照斯密有关理性人的假设,市场主体完全可以自我规划生活,会选择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方式为行为,以真正实现效用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律不应强使无效。利他合同恰恰反映了市场经济下理性人的利益诉求,通过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直接为履行行为,简化了交易程序,极大的降低了交易费用,缩短了交易时间。“在利他合同中,债权人往往对第三人负有某种给付义务,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这样,实际上一人履行消灭了二人的债务,达到了债权人自己向第三人履行的效果,既缩短了履行时间,又简化了履行手续”。5由此可见,利他合同的产生与传统在理论并不矛盾,完全符合契约自由的本意,并有着深刻的经济合理性。

三、 利他合同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如: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标的确定、可能等要求,利他合同自然应当一体遵循,但利他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在认定利他合同成立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利他合同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
所谓利他合同,并不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有名合同,只不过是当事人在契约中加入的利益第三人约款,所以该利他约款与基础合同具有明显、直接的牵连关系,其效力取决于基础合同的效力。若基础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利他合同无效;若基础合同中与利他约款没有直接相关性的条款无效则不影响利他约款的效力。

(二)、该利他约款本身合法有效
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并不意味着利他合同本身也合法有效,若该利他约款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或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则该利他约款当然无效,利他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

(三)、受益第三人同意承受合同利益
利他合同本身是契约当事人合意的产物,第三人并未参与合同的缔结,不是基础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基础合同的制约,所以即便基础合同授予第三人利益,该第三人也有权拒绝或放弃。若该第三人行使拒绝或放弃的权利,则利他约款无效,因为合同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不得羁束合同外之第三人,即便授益于第三人,也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确为对他人生活的干涉。

四、利他合同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作为利他合同中的授益方,其主要承担的是合同义务,而非合同权利。在利他合同中,债权人仅得于第三人做出接受表示之前,方能行使其对利他合同的撤销权,从而使利他合同自始无效。之所以如此规定在于债权人于第三人未为接受表示前行使撤销权并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固有利益,但一俟第三人为接受表示,即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债权人的撤销权即不得行使。债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守合同允诺,一俟第三人接受即不得撤销;2、协助合同履行,如告知债务人第三人的住所地;3、协助第三人行使给付请求权。

关于发布《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


关于发布《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


           (国检务联(1995)2号)

 

  各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1995年1月5日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和办理本地区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门(以下简称航空货运部门)负责核查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单和使用鉴定证单,并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查验。

 

               第二章 检验

 

  第六条 已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对其产品厂检合格后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并须提供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合格单,对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须提供每个包装容器气密试验合格单。当改变产品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须及时重新申请检验。

  第七条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并按使用鉴定规程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报告。

  第八条 商检机构依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规程进行检验和鉴定,经检验和鉴定合格,分别签发《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对需要换发证书的凭上述结果单换发相应的性能检验证书或使用鉴定证书。

  第九条 使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规定条件的等效包装或有特殊要求的包装,需经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认可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包装容器的检验和鉴定。

  第十条 国内运输部门、收用货单位发现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应申请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参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进行检验、鉴定和出具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位对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对生产单位实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和申请,经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取得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第十四条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的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要求,在容器上印制包装标记、航空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包装容器应有商检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使用进口的包装容器或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检验证书,证明包装容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

  第十六条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正确选择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验收、灌装、称重和使用检验制度。

  第十七条 当一批包装容器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时,生产单位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分证。

  第十八条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考核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第四章 查验

 

  第十九条 航空货运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承运,并按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并封识,如发现货物或包装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时,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 当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需分批发运时,由航空货运部门在单证的“分批运输记录栏”逐批登记核销后,将原单证退回发货单位下次继续使用,货物全部运输完毕或有效期满,单证由航空货运部门收存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仓储、运输部门,应按规定操作,分类存储,防止包装容器破损。当发现包装容器渗漏、破损时不得发运并应做好商务记录。

  第二十二条 航空运输企业在国外收受托运人或外国航空公司交运的进口、转口危险货物时,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要求办理,并应认真查验危险货物包装和标识等是否符合《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不符合规定者不得收运。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商检机构检验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经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空运出口危险货物的;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的有关证单的,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仓储运输部门不按规定收受承运包装未经检验的进出口危险货物的,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国托运人或外国航空公司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商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空运进出口压力容器(不含喷雾器和小型气体容器),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商检机构办理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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