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00:49  浏览:9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


(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增强市、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市县)发展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应当遵循有利于促进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科学划分省和市县政府职责,努力形成省与市县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管理职责,主要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的监管等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重点履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职责。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依法合规、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调整省与市县两级政府事权,最大限度地向市县下放相应的管理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应当明确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管理权,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市县能够办理的,应当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相关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后,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特别立法授权,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四、对下列事项已设定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

(一)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二)通过质量认定、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五)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对经过清理已经下放的行政管理权,不得自行上收;对未经清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适时组织清理,并根据本决定的规定,提出下放、取消或者调整行政管理事项的建议。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或擅自设置附带条件。

六、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合理调整省与市县两级政府事权,强化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七、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与下放管理权限相适应的执行和执法监管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后应当实行备案制度。

八、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能力,建立健全权力规范运作的制度和办法,努力提高市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

九、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中心的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建立网上审批制度。

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建立行政投诉网络,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行为的投诉,加强行政监察,严格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十、省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强市县的财力,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性财政支付机制。

十一、省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理顺条块管理关系,适当调整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扩大市县对省垂直管理部门的管理参与度,加强市县政权建设。

十二、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行政机构改革,科学设置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可以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内,依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配置部门机构和人员。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可以适当调整机构设置,报省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察指导、政策研究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权力下放和调整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确保改革规范运行、平稳过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市县应当做好对接工作,尽快建立与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十四、省和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本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和行使的监督,督促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保证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以下简称《专家手册(2012年版)》)。现予印发,供在开展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中使用。
《专家手册(2012年版)》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
(综合处) 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010—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2012年版)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手册(印发稿).doc fd87a61c2ba8f68150d7fbab0845226d.doc (1.99 MB)

http://www.satcm.gov.cn/web2010/zhengwugongkai/yizhengguanli/yiyuanguanli/2012-06-28/15831.html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

(2012年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2012年6月

目 录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组工作职责和要求
评审专家组组成及任务分工
评审专家组预备会
评审工作预备会
评审专家组工作会
评审工作反馈会
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报告提纲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民族医药服务功能)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综合服务能力)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合计表(民族医药服务功能)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合计表(综合服务功能)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核心指标检查记录表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检查记录表—第一部分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650分)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检查记录表—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350分)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评审专家组组长职责
(一)负责培训本评审组的成员并答疑。
(二)负责撰写评审报告或指定专家组成员撰写,并按时提交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
(三)向评审组织反馈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职责
(一)服从组长的分工和工作安排,完成组长分配的任务。
(二)按照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细则及专家手册要求,认真开展评审。
(三)按照评审日程,按时报到和撤离,中途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三、评审专家组要求
(一)熟悉《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手册》及相关文件;了解评审工作内容和意义;掌握基本方法和工作流程。
(二)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1天到达被评审医院所在地。
(三)召开预备会议,落实评审各项工作和材料准备。
(四)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乱表态。
(五)着正装,佩带相应证件,准备手提电脑。
(六)不接受超标准食宿安排,工作期间不饮酒,不得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公款支付的游览、娱乐活动。
(七)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八)使用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专家手册》。

评审专家组组成及任务分工
专家来源 专业组 人数 任务分工
外省 管理 2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七章和第八章
临床科室组 2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
重点专科组 2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四章
药事组 2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五章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四章
护理组 2 “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第六章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五章
本省 管理组 2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
医疗组 2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一、二”和“四(一)、(二)、(三)”,以及第三章的“五”
其他专业组 检验
输血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一)”和“四(五)”
病理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二)”
影像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三(三)”
医院感染 1 “综合服务功能”部分的第三章的“四(四)、(六)”
合计 18
评审专家组预备会
一、目的
评审专家组培训、分组、分工,互相熟悉,学习评审标准。
二、场所
医院协助安排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无。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时间
各评审专家组成员报到后。
六、内容
(一)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对评审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学习《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手册》,熟悉评审指标和评审方法。
(二)进行评审工作的任务分解,根据承担的任务分发评审的相关记录表。
(三)评审专家组成员明确各自的任务,熟悉承担任务的指标和检查方法,了解相关记录表填写的要求。

评审工作预备会
一、目的
介绍评审组成员和医院领导人,并对评审方式、方法和主要内容作阐述。
二、场所
医院自行安排院内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一)医院领导。
(二)负责协调检查日程的医院工作人员。
(三)医院指派的其他人员。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内容
(一)介绍评审组全体成员。
(二)介绍医院领导组成员。
(三)评审人员介绍评审日程安排方面的问题和主要活动。
(四)说明评审的标准及相关问题,介绍评审方式、方法,需要院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五)确定评审日程。了解被评审医院的准备情况,评审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是否准备好。
(六)确定食宿、乘车等有关安排,在保证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尽量节省时间、开支。
(七)确定离开当地的时间。
六、相关的准备
(一)准备会议室。
(二)通知医院接待人员,使评审组成员直达会议室。
(三)与会人员人手一份评审日程安排。
(四)确定陪同的领导和相关人员。
(五)安排用餐。
(六)将评审日程安排通知相关人员。
(七)评审组成员佩戴身份牌。











评审专家组工作会
一、目的
评审专家沟通、汇总评审工作情况。
二、场所
医院协助安排合适的地方。
三、参加人员
评审组全体成员。
四、时间
通常安排在检查结束后。
五、内容
(一)各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及细则,填写完善检查记录表及打分汇总表等。
(二)汇总评审情况,归纳发现的亮点与问题。
(三)讨论评审报告框架和主要内容。




评审工作反馈会
一、目的
由评审专家组按照专家分组向医院反馈评审工作总体情况,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二、场所
医院自行安排院内合适的地方。
三、医院方面参与者
医院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或全院职工。
四、评审组方面
评审组全体成员。
五、会议内容
(一)专家组反馈医院评审的总体情况,包括亮点与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
(二)医院院长发表意见。

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第一天
一、上午(在会议室召开汇报会)
(准备好记录本,由组长指定一名评审专家组成员负责记录)
(一)8:30分评审汇报会准时开始。
(二)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宣布:XX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开始,介绍参加这次评审专家组成员。
(三)由评审组专家组组长介绍此次评审专家组工作基本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基本要求: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医院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
工作纪律:由于时间短,人员少,工作量大,因此不要安排与检查评估无关的活动,以保证有足够的评审时间。每家医院评审时间为2天,不得提前结束评审。中午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安排桌餐。
(四)由被评审医院领导介绍评审情况报告(15分钟)。
(五)8:45-12:00 实地评审开始,评审专家组分组进行实地评审。
二、下午
(六)13:30-18: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第二天
一、上午
8:30-12: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二、下午
(一) 13:30-16:00 评审专家组分组继续进行实地评审。
(二) 16:00-17:30 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汇总分析实地评审情况。
(三) 17:30-18:30 召开评审工作反馈会议。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工作报告提纲
一、评审工作基本情况
包括评审时间、被评审医院名称、评审专家组组成等。
二、工作成效
主要是在评审中发现的典型和亮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针对评审标准在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
评审建议结论、评审分数、报告撰写时间、评审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签字。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民族医药服务功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族医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30分) 1.1 3 1.3.1 2
1.2.1 2 ★1.3.2 6
1.2.2 3 1.3.3 2
1.2.3 3 1.4.1 3
1.2.4 3 1.4.2 3
小计
二、队伍建设(95分) ★2.1.1 7 2.2.1 3
2.1.2 4 2.2.2 5
2.1.3 5 2.2.3 3
2.1.4 5 2.2.4 4
2.1.5 7 2.3.1 6
2.1.6 3 2.3.2 4
2.1.7 6 2.3.3 5
2.1.8 4 2.3.4 4
2.1.9 5 2.3.5 6
2.1.10 4 2.3.6 5
小计
三、临床科室建设(165分) 3.1.1 7 3.4.2 5
★3.1.2 10 3.4.3 5
3.1.3 3 3.4.4 5
3.2.1 5 3.5.1 5
3.2.2 3 3.5.2 5
3.2.3 4 3.6 10
3.2.4 5 3.7 10
3.2.5 5 3.8.1 10
3.2.6 3 ★3.8.2 4
★3.3.1 5 3.8.3 4
3.3.2 5 3.8.4 2
3.3.3 5 3.9.1 7
3.3.4 5 ★3.9.2 8
3.4.1 10 3.10.1 10
小计





四、重点专科建设 (105分)
4.1.1 4 4.3.4 5
4.1.2 4 4.3.5 5
4.1.3 3 4.4.1 4
4.1.4 5 4.4.2 4
4.1.5 5 4.4.3 4
4.1.6 2 4.4.4 3
4.1.7 2 4.4.5 2
4.2.1 3 4.5.1 3
4.2.2 3 4.5.2 4
4.2.3 3 4.5.3 5
4.2.4 3 4.5.4 3
4.2.5 3 4.6.1 2
★4.3.1 6 4.6.2 2
4.3.2 6 4.6.3 1
★4.3.3 6
小计
五、民族药药事管理 (80分) 5.1.1 2 5.3.3 4
5.1.2 3 5.3.4 4
5.2.1 3 5.3.5 6
5.2.2 4 5.3.6 3
5.2.3 4 5.4 5
5.2.4 2 5.5.1 4
5.2.5 2 5.5.2 4
5.2.6 3 5.5.3 2
5.2.7 5 5.6.1 2
5.2.8 2 5.6.2 3
★5.3.1 4 5.6.3 3
5.3.2 4 5.6.4 2
小计
六、民族医护理
(60分) 6.1.1 2 6.1.8 2
6.1.2 2 6.2.1 6
6.1.3 4 6.2.2 8
6.1.4 3 6.2.3 6
★6.1.5 3 6.3.1 5
6.1.6 2 6.3.2 10
6.1.7 2 6.3.3 5
小计
七、文化建设(60分) 7.1.1 3 7.3.2 3
7.1.2 3 7.3.3 3
7.2.1 3 7.3.4 4
7.2.2 3 7.3.5 3
7.2.3 3 7.4.1 3
7.2.4 3 ★7.4.2 20
7.3.1 6
小计
八、“治未病”服务(55分) 8.1.1 2 8.3.2 4
8.1.2 3 8.3.3 3
★8.2.1 5 8.3.4 3
8.2.2 6 8.3.5 5
8.2.3 6 8.4.1 6
8.2.4 4 8.4.2 5
8.3.1 3
小计
总 计 65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分数汇总表(综合服务能力)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分数汇总表(4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族医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5分) 1.1.1.1 1 1.1.1.3 1
1.1.1.2 1 ★1.1.2 2
小 计
二、医院服务(15分) 1.2.1.1 2 1.2.2.3 1
1.2.1.2 3 1.2.3.1 0.5
1.2.1.3 2 1.2.3.2 0.5
1.2.1.4 1 1.2.3.3 1
★1.2.2.1 1 1.2.4 1.5
1.2.2.2 1 1.2.5 0.5
小 计
三、应急管理(8分) 1.3.1 1 1.3.3.3 1
1.3.2.1 1 1.3.4 1
1.3.2.2 1 1.3.5.1 1.5
1.3.3.1 0.5 1.3.5.2 0.5
1.3.3.2 0.5
小 计
四、临床医学教育(6分) 1.4.1 2 1.4.3 1
1.4.2 2 1.4.4 1
小 计
五、科研及其成果推广(6分) 1.5.1 2 1.5.3 1
1.5.2.1 1.5 1.5.4 0.5
1.5.2.2 0.5 1.5.5 0.5
小 计
第一章应得分 4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章 患者安全分数汇总表(3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族医医院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2.1.1 3 2.3.1 3
★2.1.2 3 2.3.2 3
2.1.3 3 2.3.3 2
2.1.4 2 2.4.1 3
★2.2.1 3 2.4.2 2
2.2.2 3
第二章应得分 3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章 医疗质量分数汇总表(19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族医医院
指标名称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指标编号 分值 实际得分
一、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10分) 3.1.1 2 3.1.3 4
3.1.2 2 3.1.4 2
小 计
二、医疗技术管理(15分) 3.2.1.1 2 3.2.3.2 2
3.2.1.2 2 3.2.4.1 3
3.2.2 2 3.2.4.2 3
3.2.3.1 1
小 计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55分) 3.3.1.1.1 1 3.3.2.3 2
3.3.1.1.2 1 3.3.2.4.1 1
3.3.1.1.3 1 3.3.2.4.2 1
3.3.1.1.4 1 3.3.2.4.3 1
3.3.1.2.1 1 3.3.2.5 2
3.3.1.2.2 2 3.3.2.6 2
3.3.1.2.3 1 3.3.3.1.1 3
3.3.1.2.4 1 3.3.3.1.2 2
3.3.1.2.5 1 3.3.3.1.3 1
3.3.1.2.6 1 3.3.3.2.1 2
3.3.1.3 1 3.3.3.2.2 1
3.3.1.4 5 3.3.3.2.3 1
3.3.1.5 1 3.3.3.2.4 2
3.3.1.6 2 3.3.3.3.1 3
3.3.2.1.1 1 3.3.3.3.2 1
3.3.2.1.2 2 3.3.3.4.1 1
3.3.2.2.1 2 3.3.3.4.2 1
3.3.2.2.2 1 3.3.3.4.3 2
小 计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95分)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95分)

3.4.1.1.1 1 3.4.4.1 1
3.4.1.1.2 1 3.4.4.2.1 1
3.4.1.2.1 1 3.4.4.2.2 1.5
3.4.1.2.2 1 3.4.4.2.3 0.5
3.4.1.3.1 1 3.4.4.3.1 1
3.4.1.3.2 1 3.4.4.3.2 2
3.4.1.3.3 1 3.4.4.4 2
3.4.1.4.1 1 3.4.4.5.1 0.5
3.4.1.4.2 1 3.4.4.5.2 0.5
3.4.1.5 1 3.4.5.1.1 0.5
3.4.1.6.1 1 3.4.5.1.2 0.5
3.4.1.6.2 1 3.4.5.2.1 1
3.4.1.7.1 1 3.4.5.2.2 0.5
3.4.1.7.2 2 3.4.5.2.3 0.5
3.4.2.1.1 1 3.4.5.3.1 1
3.4.2.1.2 1 3.4.5.3.2 1
3.4.2.2.1 1 3.4.5.3.3 1
3.4.2.2.2 1 3.4.5.3.4 1
3.4.2.3 1 3.4.5.4.1 1
3.4.2.4.1 0.5 3.4.5.4.2 1
3.4.2.4.2 1 3.4.5.4.3 1
3.4.2.4.3 1 3.4.5.4.4 1
3.4.2.5.1 2 3.4.5.5.1 0.5
3.4.2.5.2 2.5 3.4.5.5.2 1
3.4.2.6 1 3.4.5.5.3 0.5
3.4.2.7 1 3.4.5.6.1 1
3.4.2.8 1 3.4.5.6.2 1
3.4.3.1.1 0.5 3.4.6.1.1 1
3.4.3.1.2 1 3.4.6.1.2 2
3.4.3.1.3 0.5 3.4.6.2 0.5
3.4.3.1.4 1 3.4.6.3.1 2
3.4.3.1.5 1 3.4.6.3.2 1.5
3.4.3.1.6 3 3.4.6..3.3 1
3.4.3.2.1 1 3.4.6.4 2
3.4.3.2.2 2 ★3.4.6.5.1 1
3.4.3.2.3 2 3.4.6.5.2 1
3.4.3.3.1 1 3.4.6.5.3 1
3.4.3.3.2 1 3.4.6.6.1 1
3.4.3.3.3 1 3.4.6.6.2 1
3.4.3.4.1 1 3.4.6.7.1 1
3.4.3.4.2 1 3.4.6.7.2 1
3.4.3.4.3 1 3.4.6.7.3 1
3.4.3.5.1 1 3.4.6.8.1 1
3.4.3.5.2 1 3.4.6.8.2 1
小 计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15)分 3.5.1 3 3.5.3.3 1
3.5.2.1 2 3.5.3.4 2
3.5.2.2 2
3.5.2.3 1
3.5.3.1 2
3.5.3.2 2
小 计
第三章应得分 190分 实际得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章 药事管理分数汇总表(30分)

不分页显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任茂菊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工伤性质认定案

金代权 彭英

[案情]
原告:任茂菊,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区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金沙打铁街91号。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局”)。地址:渝中区金汤街74号。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区支行(以下简称渝中区建行)。地址:渝中区民安路。
第三人渝中区建行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原告任茂菊系其储蓄科聘用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书。1998年4月10日,任茂菊所在储蓄科在科长带领下,集体到成都银厂沟春游。副科长郭忠文联系支行驾驶员王立进,驾驶该行渝A15746丰田旅行车,带领储蓄科职工14人,于下午五点过从单位出发。车过成渝高速公路白市驿收费站后,郭忠文主动要求驾车。当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193公里处时,因躲避前方标志,与右护栏相撞翻滚,造成重伤三人,轻伤一人的交通事故。任茂菊受重伤,经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右髋关节后脱位伴股骨头骨折,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头皮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髋创伤性关节炎。郭忠文因违反支行纪律,擅自组织春游,造成交通事故,被第三人渝中区建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999年4月,任茂菊向被告区劳动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区劳动局经调查,认为任茂菊受伤不符合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劳险NO417号工伤性质认定书,认定任茂菊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任茂菊不服,申请复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原认定结论。为此,任茂菊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任茂菊诉称:我系渝中区建行储蓄科职工,下派储蓄所锻炼。1998年4月10日,科里组织到成都春游,通知我必须回科参加活动,我说有事请假,未准。在旅途中发生车祸,我受重伤。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局作出我受伤不属工伤的认定结论。区劳动局适用《试行办法》第八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重庆市人事局渝人发(1997)75号《重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二)款七项。因此请求判决撤销区劳动局对我受伤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被告区劳动局辩称:储蓄科职工未经行领导批准,私自组织春游,并非参观学习,任茂菊在此次活动中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我局劳险NO417号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决维持。
第三人渝中区建行认为:我行储蓄科部分同志在科长组织下,未经行领导批准,动用支行车辆私自外出春游,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我行已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任茂菊在春游途中遇车祸受伤,不具备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区劳动局所作结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决维持。
[审判]
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渝中区建行储蓄科未经行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支行车辆外出旅游,途中遭遇车祸,虽属不幸,但该次活动不具备公务性质,原告任茂菊受伤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被告区劳动局认定原告任茂菊受伤不属于工伤范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任茂菊提出其本人不愿参加这次活动,而被科长郭忠文强行要求参加,且自己并不知道这次活动系科长未经行领导同意的行为,因有充分证据证明此次活动确系科里组织的活动,故即使原告不知情,也不能否定科里擅自行动这一事实。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渝中区建行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并非行政事业单位,故原告提出本案应适用重庆市人事局《暂行办法》,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试行办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1年9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渝中区劳动局作出的劳险NO417号对任茂菊受伤不认定为工伤的性质认定。
一审宣判后,任茂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1、1998年4月10日全科到成都春游是科长郭忠文、沈蓉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不是私自相约和自发性的个人行为,我参加单位集体活动受伤,应参照重庆市人事局渝人发(1997)75号文认定为工伤;2、这次活动安排在上班时间;3、这次活动经费绝大部份是储蓄科奖金,具有福利性质,且用的是单位运钞车和专职司机;4、重大交通事故的起因是科长郭忠文违规擅自驾车。
被上诉人区劳动局辩称:任茂菊受伤不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渝中区建行辩称:1、我行储蓄科部分职工私下邀约,自发组织的这次活动,未经行领导同意,是部分人的私自行为,非单位组织的活动;2、上车地点是华一坡,且大部份人是六点以后走的,说明他们不是因公活动,而是利用休息时间邀约到成都玩耍,因而任茂菊在这次活动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8年4月10日,渝中区建行储蓄科由科长带队集体到成都银厂沟春游系全科性的集体活动,不是任茂菊与他人相约外出春游的私人行为。外出春游使用的车辆是支行的运钞车。对于储蓄科搞集体活动是否要向行领导请示、汇报,是否可以私自运用单位的运钞车春游,这是渝中区建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能以此为由认为该活动为私人行为。上诉人任茂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责任,受重伤显然无辜。《试行办法》系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是工伤性质认定案件可参照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规章规定。《试行办法》未穷尽所有工伤性质认定的情形,且试行后未作修改,必须结合具体受伤者的情况认定工伤性质。本案上诉人任茂菊是在参加科里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至于组织这次活动的科长是否向支行领导汇报,车辆是否经行里指派,作为一般职工的任茂菊不可能知晓,她仅是去参加集体活动的一员。并且,任茂菊向科长请假,未准许,这也说明是一种组织活动。因而被上诉人渝中区建行辩称此次春游未经行领导同意,是部分人的私自行为,不是单位组织的活动的理由不成立。重庆市人事局渝人发(1997)75号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本单位或上级组织的文体比赛、集体活动时造成伤亡应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渝中区建行以前也是事业单位,人权应是平等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认定为工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渝中区劳动局对《试行办法》中未列举的受伤情形认为均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理解有误,未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错误适用《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原判以此次活动不具备公务性质,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而维持了渝中区劳动局对任茂菊受伤认定为非工伤的性质的认定,显属不当。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二)项的规定,于2002年4月3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渝中区人民法院(2001)中区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渝中区劳动局2001年5月23日所作出的劳险NO417号对任茂菊受伤认定为非工伤的性质认定。
三、限渝中区劳动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任茂菊作出工伤性质认定。
[评析]
这是一件新类型的工伤性质认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均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伤亡应否认定为工伤。现仅就该争议焦点浅析如下。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是:1、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上看,对于企业职工的工伤性质认定主要适用的是劳动部的《试行办法》。该办法第八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作出了规定:该条第(一)至(九)项采用了列举式,其中并不包括参加单位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这一项;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十)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劳动部兼顾工伤情况的多样性和立法的有限性所作的技术性处理。从目前对企业工伤性质认定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该项条款实际上是排除了该条第(一)至(九)项以外的一切情形。2、从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上看,企业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律规范只有劳动部的《试行办法》。虽然重庆市人事局《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本单位或上级组织的文体比赛、集体活动时造成伤亡应认定为工伤”,但该办法适用对象是“本市党政机关、行政机关、权利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群众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根据行政法的法定原则,该《暂行办法》不能适用于企业职工。3、从本案实际上看,代表组织的活动应是渝中区建行,不是其内设机构储蓄科。内设机构储蓄科的行为不能代表渝中区建行的行为。对这种内设机构的行为,应按谁组织谁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处理,如果不是这样,单位就可能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过于广泛的法律责任,有违公正原则。就本案来说,储蓄科长组织该科的春游,未经建行领导的批准,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在此次春游中造成任茂菊伤残,应由储蓄科长个人负责,而不应由单位渝中区建行承担,任茂菊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向储蓄科长个人索取赔偿,获得救济。因此,对该次活动,应认定不具备公务性质,在非公务性质活动中受伤的任茂菊,虽其本人没有任何过错,但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认定为工伤。笔者同意这一观点。理由是:
(一)《试行办法》的法律条文无明文规定,可适用法律原则和精神来指导和规范。
现行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办法》等规定,其中对企业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作出具体规定的只有《试行办法》,法源相当不足。正如前面第一种观点所述,《试行办法》没有将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纳入工伤性质认定范围。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成为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因为与现代国家行政管理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及适应性、多变性等因素相比,法律条文的有限、有条件和相对稳定的特性使得我国的立法现在无法跟上需要,立法中的空白地带大量存在,且制定法和法律文件的用语也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故在对“行政的法定性”的理解上,不能机械地认为必须要有具体法律规则为依据,实质上“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①。目前工伤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条不可能包罗万象,无一遗漏地进行列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因为规范性文件,即《试行办法》的具体条文没有对某种情况加以列举,就以“于法无据”而拒之门外,而是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目的或法条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来进行认定。
(二)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我国工伤保护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这些足以可见,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为实现平等,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赋予了他们不对等的权利义务,法律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此,属于劳动保护组成部分的工伤保护的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应该是:最大可能的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三)根据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在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工伤保护范围。
从字面意思理解,工伤理应只发生在工作中。但笔者认为,这是对工伤的狭义理解,从上述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来看,其重心是保障无恶意劳动者在劳动中伤亡后能获得救济,所以对于工伤,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宽泛理解,即扩展到发生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而生产劳动过程应包括工作中和进行与工作相关事务的活动。而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就属于此处所说的与工作密不可分,甚至贯穿于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这种相关性主要体现在: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特点,生产要求开展的集体活动较之于职工私下相约活动,更具有指导性;更能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更能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归根到底,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并且某些集体活动还是职工休息权得以保障和享受福利待遇的体现,是单位必须予以组织的。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单位通常在工作中、工作之余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以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局面,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如果在参加应工作需要而广泛存在的集体活动(某些活动还带有一定强制性)中伤亡,却不能一视同仁,认定为工伤,享受同等待遇,而是让职工个人来承担风险,这明显加重了无恶意劳动者的义务,不仅显失公正,而且不符合我国工伤保护的法律精神,不利于监督企业在开展集体活动时尽到谨慎义务,集体活动也将无法继续开展。
综上所述,劳动部《试行办法》未将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亡认定为工伤,是其滞后的表现。其与同属规范性文件的重庆市人事局《暂行办法》相比,后者将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纳入应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比前者更具有突破性。虽然本案任茂菊属于企业职工,不能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企业工作人员与党政机关、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的劳动权利和负有的劳动义务应是一致的。故企业职工在类似情况中受伤,也应认定为工伤。并且本案被告渝中区建行以前也是事业单位,仅仅因为改制为企业,职工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前可享受工伤待遇,以后则不能,与理与法不符。
(四)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性质。
企业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伤亡,应被认定为工伤,这是以上已论证的问题。但是任茂菊参加的集体活动存在特殊性,即活动在形式上是由储蓄科组织的,而非渝中区建行,这就涉及对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如何认识的问题。笔者认为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能否视为单位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单位具体情况而定。理由是:单位作为一个大集体,其不可能事无巨细,只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为降低管理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单位必须授权内部不同的部门分别行使管理权力。这种职务授权包括工作职权,同时也包括对工作相关事务的管理权,例如对集体活动的组织。在这种分工合作的情况下,内设机构的活动不能一概视为单位行为,应区别对待:1、如果单位对内设机构的职务授权(包括内容和程序)明确,并且对职工公布过,那么,内设机构如若超出单位授权范围擅自行为,其职工是应当知晓的,在应当知道非单位组织活动的情况下,职工仍参加该次活动,应视为职工的私人行为;2、如果单位职务授权不明确或未向职工公布,那么即使是内设机构擅自组织的活动,只要参与活动的一般职工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是单位组织的活动,则借用民法中“表见代理”理论,单位应对该次集体活动承担责任。因为在内设机构是否有权组织集体活动方面,作为“善意相对人”的一般职工,较之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为平衡双方利益,实现真正的平等,就应在此种情况下加重单位的责任;且授权不明,责任在单位,所以风险理应由单位承担。任茂菊参加的这次集体活动,是由科长组织的全科性活动,使用的是支行运钞车,具有强制性(不允许请假),这些表象在渝中区建行内部管理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足以使无任何过错的任茂菊相信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故本案储蓄科组织的活动应视为渝中区建行组织的集体活动,任茂菊的受伤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
①引自应松年著《依法行政读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