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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54:41  浏览:9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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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5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依法妥善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中出现的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规范业务发展,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委托中介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或代收贷款合同是严重违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印发前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等规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当地行政限购规定办理业务,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
  五、国办发〔2011〕1号文件印发后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限购政策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坚持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保证贷款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客户自愿选择,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要从维护自身声誉、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妥善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合规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法人机构。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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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去经省辖市军管会判处的案件被告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过去经省辖市军管会判处的案件被告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57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刑二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过去经省辖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决的案件、被告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将本院(57)法研字第2491号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有关部分摘抄给你院一份,供处理这类问题时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57)法研字第2491号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第(二)项抄件一份。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1月30日法研字第2491号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第(二)项:
“经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现在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你院或者由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同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都可以。如果由你院审理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如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准许上诉。”

附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过去经军管会判决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57)刑二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反革命犯李发申请再审一案,该案是于1953年3月16日经张家口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该犯帮助地主反攻倒算及陷害积极份子等罪行,判处了徒刑七年,现该犯提出原判认定罪责不当,事实不符,请求再审。因本院不明确此种案件应否由法院受理审查?如果应由法院受理时,是应当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还是由本院受理?请予指示。
1957年9月2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5件)》已经2005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目录所列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省长 宋秀岩

  2006年2月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5件)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发 布 日 期

1
青海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规定
1993年8月23日省政府令第6号

2
青海省印刷行业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4日省政府令第10号

3
青海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1994年8月23日省政府令第11号

4
青海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号

5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30日省政府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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