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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0:23:13  浏览:8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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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2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工作方案》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日











岳阳市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工 作 方 案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规定》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定》是由省政府制定的全国首部系统性地方性行政程序规章。其确立的各项制度,是对各类行政行为的总体概括和系统性规范,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南。《规定》的出台,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步伐,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二、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一)宣传发动。市政府拟定于9月上旬召开全市贯彻实施《规定》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全市对《规定》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规定》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为《规定》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培训。今年10月1日之前,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培训市直部门工作人员,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培训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培训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释义》为统一教材,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教材人手一册,集训不漏一人,准确掌握《规定》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实施要领。

(三)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认真学习《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9月15日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四)建立长效机制。今后,要把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公务员培训和新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规定》实施后,各级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三统一”的文件,一律无效。

(二)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对2008年10月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或者相互抵触,没有合法依据的文件,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内容的文件,以及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文件,要明令废止。对文件施行满5年,或标注“暂行”、“试行”的文件施行满2年的,要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施行的,要予以重新公布。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四、切实加强行政程序建设

(一)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循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步骤。作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律要进行听证。

(二)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及有关执法信息,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严格依法组织听证。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必要时经专家论证、评审后,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落实法定期限办结、限时办结、承诺办结、当场办理、办理时限分解等制度。要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重点,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继续加强和完善市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全面启动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不断完善和强化层级监督。要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开展工作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建立依法行政档案、公布行政违法行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认真调查核实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各级政府和部门,特别是政府法制、监察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要及时责令或建议自行纠正;不及时纠正的,要依照职责权限及时作出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等处理。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酌情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程序实施中的监督作用。要不断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和倡导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

(四)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协调、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要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关系,切实维护行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提高整体行政效能。要认真落实职能管辖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能和管辖划分进行调整、规范。要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要积极探索实行政府绩效评估,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加强政府绩效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五、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程序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贯彻实施《规定》负总责。市政府成立依法行政和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各项具体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在贯彻实施《规定》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负责组织宣传学习培训、创建示范单位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等有关工作任务。政府办公室要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具体负责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和量化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等相关工作。监察机关要积极做好《规定》实施的监察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录用中的行政程序知识测试、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规定》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

(三)创建典型示范单位。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积极创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市政府确定岳阳楼区、临湘市、市水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房产局为行政程序建设的示范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分别选择两个以上的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作为示范单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宣传发动到位、培训不走过场、施行不走样。市依法行政和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推介典型经验。各地各部门宣传培训、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政府和部门领导在行政程序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要根据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新形势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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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
劳动部

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政务院第二十九次政务会议批准 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布


一、根据人民政府“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在私营工商企业中,为了便于劳资双方进行有关改进生产、业务与职工待遇各项具体问题的协商起见,在劳资双方同意之下,得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
二、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一般适用于雇用五十人以上的私人工厂、商店;凡雇用五十人以下者,得根据本指示的精神与具体情况斟酌办理之。同时在同一城市的同一产业或行业中劳资双方均认为必要时,亦得设立该产业或行业的劳资协商会议。
三、劳资协商会议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关,不负企业经营与行政管理的责任。
四、劳资协商会议之组成以由劳资双方代表机关分别选派同等数量之代表为原则(在企业单位中的协商会议,企业主或所委任之经理、本企业单位厂长与工会组织的主席应为当然代表),双方代表名额由双方协商规定之,一般以每方二人至六人为宜。
五、参加劳资协商会议之代表,应比较固定,双方各自选定代表后,应将代表姓名通知对方。但遇必要时,双方均有自行更换其代表之权。
六、在工商企业中的劳资协商会议应有经常会议,每月开会次数由双方协商规定之。除经常会议外,必要时,有一方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即可随时召集。开会时间一般以不占用生产时间为原则。在同一产业或行业的劳资协商会议,不必规定固定会期,在双方同意时即可召集会议。


七、劳资协商会议之主席,由出席会议之劳资双方代表轮流担任之(如一次为劳方代表担任,下一次即为资方代表担任),每次会议由轮值主席负责召集之。
八、劳资协商会议在劳资双方同意之下,得协商下列各项问题:
甲、有关订立集体合同及如何履行集体合同中各项规定之事项;
乙、有关生产计划之研讨与生产任务之完成及提高产量、质量,节约材料、工具等事项;
丙、有关改进生产组织,如劳动力配备,机器工具的调整,原料调配等事项;
丁、有关改良技术,改善操作法,提高生产效率与工人技术水平等事项;
戊、有关业务、管理之改进及工厂规则、奖惩制度之拟定与修改等事项;
己、有关职工之雇用与解雇、职级升降及其他人事问题等事项;
庚、有关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及其他职工福利设施等事项;
辛、有关工商企业安全卫生及职工疾病、伤亡、残废、女工生育待遇等事项。
九、劳资协商会议中协商的各项问题,劳资双方都有通过各自之代表提出议案之权利。协商会议开会时,如有必要,可由主席通知原提案人或有关负责人到会报告。
十、劳资协商会议协商程序如下:
甲、由劳资双方代表分别将准备协商之问题,于会议前通知对方,使双方代表能事先研究,征求有关方面和职工的意见;
乙、举行会议时,由轮值主席将问题按双方同意的次序,逐一提交会议研究计划,以取得协议;
丙、有关一般问题的协议,经劳资双方代表一致同意后,即可成立。比较重大问题的协商,须由双方代表报告有关人员和全体职工,取得同意后,方得成立;
丁、会议中如有临时提议,须俟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始得讨论;
戊、凡已取得协议之比较重大事项,须写成双方代表同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之会议记录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当地劳动局备案。
十一、凡已取得协议之事项,由劳资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和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并负责执行;其未取得协议之事项,由双方于会后分别研讨磋商,以便在下次会议中再行协商。
十二、如在会议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应按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之规定处理之。
十三、劳资双方成立之协议,不得与政府法令及集体合同之规定相抵触。集体合同如有修改必要时,必须根据原签订集体合同之程序处理之。
十四、各地劳动局接到本指示后,应召集当地工会组织与工商业者团体之代表共同商议执行本指示之办法,以期在劳资双方同意和自愿的条件下,有准备、有步骤地逐渐推行,并将执行的情况和经验随时报告本部。



1950年4月29日
  一是“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缺乏标准。2010年以前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件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但目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执行。2010年4月8日起,黑龙江省确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显然合同诈骗罪比诈骗罪的追诉起点要高四倍以上,但在结果加重时却适用同样的标准,明显违背了立法的原意,加重了对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处罚。
  二是“非法占有目的 ”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实践中,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犯意的真实证据往往难以取得,而行为人是否具有此主观罪过,却是认定罪名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客观行为又总是和民事行为掺杂在一起,行为方式又往往被行骗者掺进虚假的东西,甚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认定行骗者客观行为的真伪往往又要借助主观方面。
  三是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交织不清。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这类犯罪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合同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界限不清,在确保执法质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只能保守办案,影响了打击合同诈骗的准确性与积极性。
  四是赃款追缴难以到位。合同诈骗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额,嫌疑人通常是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给受害人造成大量的损失,对于赃款的追缴,受害人一般都有迫切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也会着力追缴但收效甚微。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坐牢去了,受害人被骗的钱财则无法追回。且此类案件,依法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等刑事部分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此时,嫌疑人已经坐牢去了,受害人往往拿到的是一纸空文,难以体现执法的三个效果统一。
  解决的对策:
  一是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打击追诉标准。“两高”应当针对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做出司法解释,以便于实际操作运用。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市场经济交易习惯,一般只有在大额交易中才会使用合同的形式进行,因此,合同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在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追诉标准也应当结合实际,其“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高于普通诈骗犯罪的标准,以防止打击面过宽。
  二是“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强调主观与客观的结合认定。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一致的结果,但鉴于“非法占有”这种全凭犯罪嫌疑人供述认定的主观要件,如果一味强调供述认定,在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会放纵部分犯罪,但如果将其作为客观要件认定,又会造成客观归罪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刑法在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观要件的同时,可以列举式方法,明确诸如“取得货款、预付款后潜逃或不用于履行合同而大肆挥霍的”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样即可防止客观归罪又可防止放纵犯罪。
  三是完善社会经济体制。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远未发育成熟,新旧体制仍处于转换的过程中,在宏观调控及微观管理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果在市场准入制度、主体认证制度方面完善加以完善,就能使得人们在签订合同时方便快捷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能力、经营状况等,也就地法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是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制度。刑法财产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刑,是对诈骗犯罪最直接的经济制裁手段,司法实践中,应当在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分子的同时,加大从犯罪经济成本角度考虑对行骗者予以经济制裁。进一步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促使罚金和没收财产能够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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