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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和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09:53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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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和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和制度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财政部

目前,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执行的一些涉及个人待遇方面的开支标准和制度很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有的执行北京市财政局的规定,相互攀比,就高不就低,影响很大,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为了统一有关开支标准和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凡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的规定制定的涉及个人待遇方面的开支标准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范围明确包括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的,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执行,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文件直接发送给有关主管部门。除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不再执行北京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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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发表新闻公报

中国 阿尔及利亚


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发表新闻公报(全文)


  2004年2月4日, 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阿尔及尔发表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新闻公报

  应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总统阿卜杜勒-阿齐兹•布特弗利卡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4年2月3日至4日对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布特弗利卡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签署了旨在加强中阿合作的多项协定。双方认为,胡锦涛主席对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国事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时期继续向前发展。

  双方高度评价建交45年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两国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决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继续保持高层政治往来,深化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磋商,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迈向更高水平。

  双方对两国在经贸等领域的合作成果表示满意,认为双方合作有着巨大的潜力和良好的前景,表示将认真落实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继续为促进双方在伙伴关系框架内各个领域的贸易、投资与合作创造条件并提供便利,重点加强在油气开发、基础设施、电信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双方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中方重申支持阿方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阿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的一贯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方反对台湾当局包括“公投”在内的旨在改变现状、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举动。中方支持阿方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国民经济所作的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强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

  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表示关注,主张应努力使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获益,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也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磋商与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反恐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加强国际合作,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双方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挂钩。

  双方认为,维护稳定、消除贫困是非洲国家面临的迫切任务。中方支持非洲联盟为实现非洲大陆的和平与稳定、推进一体化进程发挥更大作用,支持非洲国家通过实施“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谋求非洲的振兴与发展。中方对阿方特别是布特弗利卡总统为促进非洲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努力表示高度赞赏。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及非洲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认为中阿合作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两机制是中阿、中非加强集体磋商、共谋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平台。双方愿意在两论坛机制框架内加强合作,推动和充实中阿、中非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型伙伴关系。

  双方认为中东地区实现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符合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表示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包括建立完整主权国家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东和平进程,为早日实现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双方认为,应尽快恢复伊拉克的社会安定,双方主张尊重国际法和安理会决议,实现“伊人治伊”,使伊拉克人民恢复行使主权,确保伊拉克的统一,切实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呼吁国际社会积极参与伊战后重建。

  双方回顾了西撒哈拉问题的发展情况,重申支持联合国和平计划、“休斯敦协议”、安理会决议以及联合国秘书长先生的私人代表为和平解决该问题、保障本地区安全与稳定而作出的努力。

  中方对胡锦涛主席以及代表团在阿尔及利亚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深表谢意。胡锦涛主席邀请布特弗利卡总统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中国。

  二00四年二月四日于阿尔及尔

罗马法继承制度及其对当代继承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一、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 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到了法律昌明时期后期,罗马的继承,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成为财产继承了。当然,即使在这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以绵延家祀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了。
二、由概括继承发展为限定继承
罗马的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问资产、负债的多少,纵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替死者还清负债。
概括继承制度与罗马古代的身份继承制度相联系。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份苛刻。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适应继承制度变革的需要,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限定继承制度确立,并为后世各国继承法所采用。
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
《十二表法》确认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两种继承的关系可具体归纳如下:
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凡遗嘱有效时,就不适用法定继承。对同一项遗产,除军人遗嘱之外,亦不得以遗嘱处理其一部分,而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另一部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若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但只给他一部分遗产,而对其余遗产的处理没有表示意见,或者明确表示其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被继承人用遗嘱处分了他的全部遗产,他的全部遗产就由他指定的继承其一部分遗产的继承人继承。至于被继承人将自己的特定财产遗赠给受遗赠人,其余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则为法律所许可,因为遗赠和遗嘱继承是不相同的,在长时期内,罗马的继承是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而遗赠则仅仅是涉及特定的财产,同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没有关系。
第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就是说,只要死者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就要按照遗嘱来办理。只有在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不合法律规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或者遗嘱上所指定的继承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或拒绝继承时,才可按法定继承办理。故法定继承一词的拉丁文原意即是“无遗嘱继承”。
第三,法定继承最初是由宗亲来继承,到后来,法定继承由宗亲继承演变为以血亲继承为主的继承。到了优帝一世时更明定法定继承也以血亲为基础。这样,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基础就一致起来了。不过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明白表示把自己的财产交由他选定的人继承,而法定继承则是按照一般被继承人的意思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由此可见,这时的法定继承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推定的默示的遗嘱继承。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但后来以血亲为基础。
从共和国末年起至公元6世纪中叶, 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制度。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不是宗亲即不得继承。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则是以血亲为基础,只要是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马法的继承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
五、罗马法的法定继承人分当然继承人(heres suus)、必然继承人(heres necessarii)和任意继承人(heres voluntarius)
当然继承人是指直接在家长权下而在家长死亡后便成为自权人的家属,他们由于古代继承家祀和家产公有的关系,即理所当然地继承家长的遗产,所以也称当然和必然继承人(heres suus et necessarius);必然继承人是指奴隶被家主解放,同时被立为继承人的,他们和当然继承人一样,不得拒绝继承,因而在家主死亡时也直接取得遗产;任意继承人亦称外来继承人(heres extraneus),是指那些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处于家长权下的法定继承人,他们有接受或拒绝继承的自由。
六、法定继承是均分继承
当继承人有数人时,按照他们同被继承人之间亲等的亲疏顺序,依次继承。同一亲等的,不分男女长幼,按人计算,一律平均分配遗产。子女的后裔,则按支计算,共同继承其直系尊长应继承的份额。
七、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semel heres semper heres)
继承人接受继承后,一般不得中途反悔,因为继承人要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而人格是不能由个人意志而使其因时间的经过而终止的。其后,法学家们认为,在不违背“一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这一原理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指定继承人时附加期限或条件。因此,虽然不得附加终期和解除条件,但可以附加始期和停止条件。
八、罗马法适用代位继承(successio in locum)
根据罗马法,不仅限于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为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等)也享有代位继承权。
罗马法继承制度对当代的影响:
一、 在罗马法的体系中,继承最后演变为财产继承,所以继承法归于物法,后世各国大都将继承限于财产的继承,但在体列上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将继承法归入财产取得方法一编中,而后的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中,继承单独成为一编。继承法逐渐独立。
二、 当代各国承袭了罗马法继承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代位继承以及在遗产分配时的特留份制度等等。
三、 罗马法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的范围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后世的诸国民法典在规定法定继承时大都从罗马法,以血亲为基础。
四、 罗马法继承制度以遗嘱自由为其原则,之后各国大都从罗马法之规定,规定了在继承法中以遗嘱自由为基本原则,而且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五、 对特留份的保护。为了限制遗嘱自由的滥用,罗马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的设立,乃是自然法平等、公平、和谐诸理念带给罗马法的影响,旨在限制完全的遗嘱自由,保护近亲的继承权,衡平遗嘱人意愿及近亲权益两方关系,以达到家庭及社会秩序的和谐。在特留份范围外之财产,为遗嘱人得自由处分之部分,对此部分财产,遗嘱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情感好恶,或遗于其喜爱之特定人,或通过遗赠方式授予慈善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益。后世各国在此问题上也大作了相似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471条、德国民法典第2303至2338条,并赋予相应的诉权予以保护。
六、 罗马法继承有遗产信托制度,这可以说是现代信托制度的一个雏形。
总之,作为包括了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其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而作为罗马法重要部分的继承制度也深深地影响了后世的诸国,直到今天,在我们现代的各国继承法中,还是能看到罗马法的影子。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民法典制定活动同样也不能不考虑罗马法,只有这样才能制定一部及科学又顾及传统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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