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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32:36  浏览:8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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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大胆试验。充分考虑城乡差别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把整体部署和尊重基层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地各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增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
  (一)专项改革试点。
  1.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部分市县,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江苏省,浙江省)。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北京市部分区县,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部分县市区,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多种途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部分市,吉林省通榆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部分市区,海南省,四川省部分县,云南省,甘肃省部分市,青海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3.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考试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山东省,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部分市县)。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推进中小学德育内容、方法和机制创新,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效机制(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部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标准,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4.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市,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部分市州)。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部分市县,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部分市州,青海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北京市部分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部分市,浙江省部分市,山东省部分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部分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部分市)。
  5.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安徽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京大学等33所部属高校,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赣南医学院,海南大学,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设立试点学院,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北京大学等部分高校)。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北京大学等17所部属高校)。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北京市,在沪部分高校及附属医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广州市)。
  6.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云南省)。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清华大学等8所部属高校)。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黑龙江省,浙江省,厦门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长春理工大学)。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湖南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黑龙江省)。
  7.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
  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甘肃省部分高校,北京师范大学等14所部属高校)。发挥行业优势,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北京科技大学等15所部属高校)。完善来华留学生培养体制机制,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外国语大学等5所部属高校)。探索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培养国家紧缺的国际化创新人才,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北京师范大学等12所部属高校,)。加强内地高校与港澳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探索闽台高校教育合作交流新模式(福建省,广东省)。
  8.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云南省,西安欧亚学院)。
  9.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制定优秀教师到农村地区从教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创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全员培训模式,推进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多种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西省部分县市,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部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创新教师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探索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新模式,构建区域协作的教师继续教育新体制,建设支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学资源平台(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部所属6所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模式(青海省部分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建立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办法,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吉林省松原市,上海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中山市,陕西省宝鸡市)。
  10.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办法,完善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投入体制(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索高校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根据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
  (二)重点领域综合改革试点。
  11.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明确政府责任,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系统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法和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
  12.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强化省、市级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促使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加快基础能力建设。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推进城乡、区域、校企合作。积极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天津市,辽宁省,河南省,四川省)
  13.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完善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黑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
  14.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浙江省)
  (三)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15.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形式。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统筹编制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探索建立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
  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教育改革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工作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试点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实施,统筹进行督促检查,统筹开展宣传推广,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推进改革试点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改革措施,掌握改革动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制订实施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区、试点单位,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科学论证,在申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形成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立足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核心内容。制订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试点单位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充分听取家长、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地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试点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
  (三)加强检查指导。
  改革试点启动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对于实施中需要突破的政策和规定,要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妥操作。对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深入分析和系统评估,做好预案,积极化解,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出现大的偏差。对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要及时总结,组织交流,加以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扎扎实实把改革引向深入。试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和补充。对措施不具体、保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试点项目,对以改革试点名义进行不正当办学行为的试点单位,将予以调整。为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将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
  教育体制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改革。要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改革、投身改革。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的工作,多做增进共识、统一思想的工作,多做典型报道、示范引导的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一览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一览表

改革任务
试点任务
试点地区、学校

一、建立健
全体制机
制,加快学
前教育发
展 1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镇江市等市县,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2
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
3
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 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10个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 江苏省,浙江省部分学校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 5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北京市部分区县,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部分县市区,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
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多种途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北京市部分城区,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大连市、本溪市,吉林省通榆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佛山市南海区,海南省,四川省8个县,云南省,甘肃省庆阳市、酒泉市,青海省6个自治州30个县的478所学校,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个县的100所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
7
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 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
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
9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 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三、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10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考试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 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山东省,陕西省西安小学,甘肃省部分市县
11
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 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
12
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推进中小学德育内容、方法和机制创新,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效机制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张掖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 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14
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标准,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四、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5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天津市,辽宁省,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16个职教园区,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昆明市等7市州
16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安徽省皖江城市带9市59县区,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10所高职院校,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园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7
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民族地区,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昆明市等9市州,青海省17所职业技术学校
18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
19
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大兴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浙江省宁波市、温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日照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
20
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兰州市、定西市、庆阳市
五、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21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安徽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南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暨南大学,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赣南医学院,海南大学,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
22
设立试点学院,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 北京大学等部分高校
23
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
24
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 北京市部分高校与科研院所,在沪10所高校、部分大学附属医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宁夏医科大学
25
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6
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 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广州市
六、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27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云南省
28
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9
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 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0
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 黑龙江省,浙江省,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长春理工大学
31
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湖南大学,长安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2
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黑龙江省
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 33
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 北京市,天津市部分高校与科研院所,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甘肃省部分高校,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天津大学,江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
34
发挥行业优势,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长安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35
完善来华留学生培养体制机制,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部分高校,北京外国语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华侨大学
36
探索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培养国家紧缺的国际化创新人才,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侨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7
加强内地高校与港澳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探索闽台高校教育合作交流新模式 福建省,广东省
八、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38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39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
40
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41
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云南省,西安欧亚学院
九、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2
制定优秀教师到农村地区从教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创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全员培训模式,推进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多种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西省部分县市,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宝鸡市、安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3
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扩大实施范围 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44
创新教师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探索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新模式,构建区域协作的教师继续教育新体制,建设支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学资源平台 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45
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模式 青海省6个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6
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建立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办法,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部分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47
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吉林省松原市,上海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中山市,陕西省宝鸡市
十、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48
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办法,完善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投入体制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9
探索高校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50
根据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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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2009年7月17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工会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对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企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推动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切实明确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女职工的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团结和动员广大女职工为促进企业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三)认真把握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把女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不断增强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女职工素质,调动女职工参与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以职工为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愿望和诉求,推动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切实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努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大力推进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

  (四)努力实现在已建工会组织企业中女职工组织的全覆盖。坚持哪里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凡是企业工会中有10名以上女会员的,都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女职工委员。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建立与完善,积极探索创新组建形式。建立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同时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

  (五)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在筹备组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同时提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有条件的企业可直接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大型企业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女职工部),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中小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制度等。企业工会应保障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的必要经费。

  企业不建立妇联组织,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三、组织动员女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为推动企业发展作贡献

  (六)充分调动女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和女职工特点,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争创“工人先锋号”、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等活动,不断探索创新活动方式,务求活动实效。通过岗位练兵、技能比赛、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为建设创新型企业做贡献。广泛开展富有女职工特色的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五一巾帼奖创建等活动,充分发挥女劳模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切实把提高女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活动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以及女职工素质教育活动,引导女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和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组织和帮助女职工逐步成长为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专家型的复合人才。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企业、和谐家庭等各项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女职工需求,为女职工提供多渠道多层次培训和受教育机会。

  四、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八)推动和促进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宣传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帮助女职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企业经营者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督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反映女职工的呼声与诉求,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有女职工组织的代表。

  (九)切实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围绕女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教育发展等内容,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毒有害工种防护,生育保险,妇科疾病普查等,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凡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企业都应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可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内容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或在集体合同中设立专门章节。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签订或参加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

  (十)加强和完善企业女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组织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方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行使好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各项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本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五、进一步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

  (十一)积极为困难女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建立困难女职工档案,做到对困难女职工家庭情况清、致困原因清、经济收入清、救助愿望清,努力实现对困难女职工帮扶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女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边缘、零就业、单亲、遭受重大灾害和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女职工家庭以及困难女劳模给予重点帮扶。不断拓展帮扶范围,完善帮扶方式,提高帮扶水平,切实帮助女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大力开展结对帮扶、金秋助学等活动,努力为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困难女职工、女农民工提供多方位的服务和帮助。

  (十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益。推动国家有关促进就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女职工充分就业,稳定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实现体面劳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为下岗失业女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就业培训、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各项服务,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六、强化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十三)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和服务。关心和支持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为女职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加强理论政策研究,深入调查、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女职工工作纳入工会整体工作同步部署、检查和考核,列入企业“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劳动和谐企业”等活动评比内容。坚持分类指导,总结和推广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经验,注意培育和选树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产业工会应发挥自身优势,推动本系统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十四)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使用女职工工作干部,维护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关爱、工作上支持女职工工作干部。研究探索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配备和待遇落实的有效途径,更好地调动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积极性。加大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队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10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群防群控、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分级负责、有效处置;社会参与、广泛宣传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鼠疫疫情分级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1)肺鼠疫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2)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鼠疫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进行诊断,首例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石家庄警备区、武警石家庄市支队等。指挥部主要负责对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特大或重大鼠疫疫情发生时,市鼠疫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紧急动用市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市交通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市畜牧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疫区猪肉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市粮食局:负责疫区米、面、食用油的应急供应工作。市供销社:负责疫区食盐的应急供应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疫区蔬菜的应急供应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市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市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市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市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履家医学观察。(6)交通卫生检疫:市人民政府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鼠疫监测预警系统;组织鼠疫控制应急演练;组织有关鼠疫控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实施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市卫生局成立市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传染病防控组)。其主要职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鼠疫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定、修改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建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2.4.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具体任务:(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2.4.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具体任务:(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4.3 应急处理卫生监督机构: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市、县两级鼠疫监测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全市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3.2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市卫生局,Ⅳ级为县(市)、区卫生局。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Ⅰ级预警(红色):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Ⅱ级预警(橙色):较大鼠疫疫情;Ⅲ级预警(黄色):一般鼠疫疫情;Ⅳ级预警(蓝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①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②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③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断标准;④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旱獭等)非法运至本行政辖区;⑤毗邻县(市)、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Ⅰ级、Ⅱ级)的应急反应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后,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2.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2.2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5.2.3 必要时,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邀请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和派遣专家协助、指导开展防治工作。

5.2.4 疫情处理过程中,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3.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3.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5.3.3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5.4.2 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 毗邻县(市)、区的应急反应发生鼠疫疫情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县(市)、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县(市)、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县(市)、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鼠疫疫情应急反应等级依照鼠疫疫情分级对应确认。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根据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机构等提供的信息,按照鼠疫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反应等级的建议并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反应。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卫生部报告。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市、县两级鼠疫监测体系,制订市、县两级鼠疫监测技术和能力考核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加强鼠疫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健全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预案的制订

8.1 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和补充意见。

8.2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辖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9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卫生局负责解释。10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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