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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13:14  浏览:9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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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08]2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油菜秋冬种在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秋冬种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促进油菜生产恢复发展,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农业部油菜生产机械化专家组,提出了《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和全国秋冬种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今秋和今后一段时期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加快推进的方针,在油菜主产区建立机械化生产示范基地,重点示范推广油菜机械化直播技术和油菜机械化联合收割技术,加强农机化与农艺技术的集成配套,建立健全全程机械化生产工艺,形成以机械化为支撑、区域适用性广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实现油菜机械化生产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在此基础上,开展技术的宣传、培训,组织跨区作业、订单作业等社会化服务,扩大机械化生产作业范围和规模,示范带动油菜生产机械化的发展。

  二、落实目标任务

  2009年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30个,新增油菜机械化种植面积2.5万亩,示范带动全国新增油菜机械化面积100万亩。各油菜主产省也要建立一批省级油菜机械化生产工作示范试点。示范县(点)主要依托农机大户和各种形式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建立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完成技术集成配套,确定适合当地生产条件的机械化生产模式和机具配套方案,并开展技术培训、宣传和推广,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加快技术示范推广步伐。

  三、开展试验示范

  当前要结合秋播工作,以2008年启动实施的10个全国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和申报2009年全国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的地区为重点,做好油菜机械化直播的试验示范工作,为推广油菜机收奠定基础。

  要科学确定播期及茬口。选择茬口较早的地块,田块地表要平整,前茬作物留茬要短,田块表面无过量残根茬等,要保证畦面宽度及田头距离,供播种机正常作业。前茬为稻作的土壤要适当日晒。长江中下游地区直播油菜的播期应控制在10月底以前,适期尽早播种。

  要合理施用基肥和选用品种。根据农艺要求施用基肥,合理计算基肥的施用量,机播时侧深施肥,或机播前均匀地撒施田间。采取种肥混播方式施用基肥的,宜选用吸水性差的颗粒肥料。选用适宜机械化收获的高产“双低”品种。

  要规范作业标准。直播油菜一般每亩以2-2.5万株为宜。播种量随播期的推迟适当增加。播种作业前检查各传动运行部位。播深一般控制在5-10mm。播种机田间作业行走一般采用从田块中间左右回转向外作业的外作法。机具作业时要保持直线性;油菜的边行靠沟要约有10-15cm的距离。

  要加强田间管理。播种结束后要及时清沟,土壤水分不足要补水。齐苗后至长出第三片真叶时进行查补苗,一般每平方米30—40株苗。杂草较多的田块要采用化学除草剂除草。腊(苗)肥施用时间要适当提早。病虫害防治应根据当地植保部门建议和提供的药剂配方和防治时间有针对性防治。

  四、推进技术创新

  目前大多数油菜播种机和部分收获机械已趋于成熟,基本符合油菜机械化生产要求。各地要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单位和生产企业进一步熟化油菜生产关键技术与装备,主攻薄弱环节,提高机械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为油菜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农机部门要与种植业部门加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品种选择、茬口安排、病虫害防治和作业规范制定等工作,切实推进农机与农艺技术的紧密结合,形成技术可行、效益明显、农机农艺紧密配合的油菜机械化生产栽培技术体系,制定技术规范和作业标准,不断提升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应用水平。

  五、强化培训宣传

  要认真组织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培训,提高农机手对机具操作等技术要领的掌握,确保技术应用到位率。要以农机大户和油菜种植大户为重点,按照“工作到户、服务到机、指导到田”的要求,加强技术指导服务,让农民放心大胆应用机械化技术从事油菜生产,确保试验一块成功一块,影响一方带动一片。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引导社会服务

  要坚持走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路子,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科技示范户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油菜生产机械化推广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抓好油菜生产农机作业市场的开发,发挥市场配置农机资源优势,引导农民开展订单作业、耕种收一条龙服务、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通过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方式提高机具使用效率和效益,提高农机作业水平,探索形成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推广的长效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油菜主产区农机部门和各油菜主产县要成立油菜生产机械化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保证油菜生产机械化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大油菜生产机械的购置补贴力度,引导农民和各种渠道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为油菜生产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积极争取农业、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打好油菜生产机械化这场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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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1月2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领事条约》。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 2004年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等附设的公用厕所。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共厕所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园林、旅游、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厕所,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人流量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公共厕所的间距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流高度密集的繁华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应为300—500米;

(二)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应小于800米;

(三)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的公厕,每平方公里不得少于3座。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共厕所:

(一)公园、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

(二)广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加油站;

(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大中型商场;

(四)其他应当设置公共厕所的公共场所。

第十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与各类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公共场所未按规定附设公共厕所或原有公共厕所数量不足的,应按照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扩大或新建。

第十二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现有旱厕实施改造,逐步提高水冲式公厕比例和质量。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及公共场所,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附设公共厕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以下的,附设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附设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附设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规定设立明显文字或图形标志。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器具和通道。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或改造城市公共厕所的,经规划等部门同意可建设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在风景旅游区或难以建设公共厕所设施的地区,可按规定设置可移动式公共厕所。可移动式公共厕所应采用免水冲环保技术,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工地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并与具备粪便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签订临时性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协议。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施工工地搭建简易旱厕。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方案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合格。规划设计方案未经技术审查合格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有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城市公共厕所。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经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期间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供对外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性公共厕所,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厕所经营权可通过拍卖等形式有偿出让。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由其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

城市公共厕所的设施维护和清扫保洁标准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督促维护保洁责任人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厕内设备,维护厕所整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和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器、便池外随地便溺;

(五)盗窃、损毁厕内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排水系统的城市公共厕所产生的粪便,应由具有专业清运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单位清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可按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厕所使用性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地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未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供对外使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厕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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