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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11:12  浏览:8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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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1〕 5 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益阳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吴忠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 91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1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81项(合并同类事项26项,省下放市实施21项,省委托市实施20项,市下放县(市)区实施12项,因属省职权调整为其他管理事项2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6项,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45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1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81项)
     3、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项)
     4、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4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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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30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招商合作局《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的暂行办法 (州招商合作局 二00三年七月六日)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推进我州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参与我州招商引资,实现我州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已在境内外正式注册的法人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三)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近三年内在国内外商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四)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一)由各县市招商合作局、开发区、州直涉外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州招商合作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二)报州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州招商合作局与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颁发招商引资委托代理证书。 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提供州内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招商项目等招商引资的相关资料; (二)有权要求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陪同参与在州内的项目考察、洽谈、签约活动; (三)为我州对外推介项目、引进外资、引进人才和技术,联络客商,提供招商引资信息;与州招商合作局每季度保持至少一次的定期联系。 (四)向我州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并引导客商到州投资考察,协助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五)参与由州招商合作局主办的招商引资委托代理人年会,认真考察州情,熟悉我州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探讨研究我州招商引资的主攻方向、主导产业、主要项目; (六)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委托代理的重点领域与投资方式 (一)围绕推进我州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进程这一目标,着眼引进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和第三产业领域; (二)实行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融资、证券融资、BOT等多种投资方式。 五、委托代理的鼓励投资产业与投资项目 (一)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建设与节能工程; (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高新技术开发和运用; (四)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政基础设施和专业市场建设; (六)旅游业、星级酒店、大型商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 六、委托代理的费用及奖励 (一)对委托代理人实行年经费制。其中对当年产生委托代理实效,且引进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年终可一次性领取2万元招商代理工作经费。对当年引进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年终视其业绩可一次性领取不高于1万元招商代理工作经费; (二)对招商引资有业绩的委托代理人,按照《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奖励的暂行规定》(州办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年终州政府根据招商引资额度大小,给予奖励。 (三)对有特殊贡献、引进项目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委托代理人,州招商合作局向州人民政府申请给予特殊奖励。 (四)委托代理人领取奖金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代理人,除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委托代理的经费来源 招商引资委托代理经费由州财政解决。 八、委托代理人的管理 (一)州招商合作局全权负责对委托代理人的管理工作;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有效期限为2年。在有效期满后,代理人如愿意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州招商合作局申请续签委托代理协议,换发代理证书,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否则,代理人资格及权利义务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消失; (三)在有效期内,州招商合作局对委托代理人的绩效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若委托代理人在有效期内的第一年无任何代理业绩,州招商合作局有权决定是否仍保留其代理资格。在有效期满时,州招商合作局有权根据代理人的绩效来决定是否延长其代理资格; (四)委托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各种违反国内外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州招商合作局有权在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终止其代理权,并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暂行办法由州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淮南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2005]5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淮南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以报纸、电台、电视、政府网站、会议、刊物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审计结果应当公告: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一)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公告,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公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决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在征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由市审计局决定。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不宜公告的内容,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不宜向社会公告的审计事项,经市领导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条 淮南日报社、淮南电视台、淮南广播电台、淮南信息中心等新闻媒体要及时作出安排,无偿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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