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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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市政府令〔2011〕100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市发改部门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仅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补办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六条 市发改部门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
市建设、建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施工图审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由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制定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资金计划、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财政部门经商发改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政府为主投资的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应优先支付,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直接拨付资金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市发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征得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市发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市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批复等应在工程完工后三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发改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项目稽察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稽察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市发改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业主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设计内容严重失实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3日发布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泊尔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8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68年5月19日)
根据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协议如下:
一、两国间的陆路贸易,将以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边境货物转让点或有关地方当局可能决定的边界附近的其它地方的抵岸价格为基础。
二、两国间的海上贸易,中国出口以加尔各答或货物可能过境运输的其它口岸的抵岸价格(包括保险费)为基础;尼泊尔出口以离岸价格为基础。
三、两国间的支付办法如下:
甲、(一)两国政府互在对方银行开立无息无费的以英镑记帐的清算帐户。每日历年度终了结算,余额用可兑换英镑支付。
(二)英镑的含金量(目前每一英镑为2.13281公分纯金)如有变动,根据上述甲(一)所开立的帐户的余额和中尼两国政府贸易协定项下以英镑计价的未履行合同和信用证,应按英镑含金量变动比例作相应的调整,使其黄金等值与变动前保持不变。
乙、下列付款,应通过上述甲(一)所开立的帐户办理:
(一)两国间货物买卖及其从属费用的付款;
(二)两国大使馆、领事馆、商务参赞处的当地费用的付款;
(三)一国政府的、商务的、文化的及社会团体的代表团或其它代表在另一国境内所发生的费用的付款;
(四)两国留学生、实习生费用的付款,以及侨民汇款和旅行者旅费的付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和尼泊尔国家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
丙、中国人民银行和尼泊尔国家银行将制订为实施本支付办法所需的技术细则。
四、本议定书有效期追溯自一九六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开始,共两年。其有效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基尔提·尼迪·比斯塔
(签字) (签字)
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15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机关、事业单位用)
2.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企业、其他单位用)
3.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
4.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销登记表
5.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
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政府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是运行在广州市电子政务内网上,供广州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他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进行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计算机应用平台。为使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做到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印发广州市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和县级市政府及其他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二章 交换内容
第三条 在交换系统中交换的内容为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等。
第四条 下列文件、信息暂不在交换系统中进行交换:
(一)密级(秘密以上)文件;
(二)急件,特急件;
(三)私人信件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文件和信息。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第六条 市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受理交换系统中单位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
(三)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各使用单位系统管理员和用户进行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和提供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软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六)负责交换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相互之间在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转交市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第四章 使用单位
第八条 凡需要使用交换系统的单位,应向市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政务信息中心承办)。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单位成立的编办批文;企业及其他单位需经上级土管单位签署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其系统管理员帐号和密码。
第九条 因以下情况而需要在交换系统中变更使用单位有关资料的,应向市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在交换系统中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及用户名单;
(二)使用单位被撤销的,在交换系统中应办理注销手续。即在交换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电子印章和用户,并将交换系统中的相关文件按被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的名称,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交换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则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交换系统中所使用的相关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款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交换系统统一配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保证提供交换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五章 使用人员
第十一条 交换系统使用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在编干部。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是负责开设本单位用户帐号和维护交换系统配套工具的使用人员,由具有较高计算机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的在编干部担任。
第十三条 交换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负责按规范开设用户帐号和设定初始密码,并根据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分配角色和权限,报市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四条 交换系统中的所有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交换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交换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五条 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帐号应保证一人一号,密码由本人保管。用户取得帐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若忘记密码应向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第十六条 为使用系统的短信通知功能,用户应在本人帐号的个人资料上登记自己的手机号码,供接收交换系统的短信提醒之用。如手机换号应及时更换资料。
第十七条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交换系统用户的帐号和密码登录交换系统。
第六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包括盖章用的签名印章和用于打印的验证印章。签名印章作为电子印章的主体,盖章后的电子公文具有法律效力;验证印章是电子印章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打印时验证电子公文中签名印章的有效性。通过验证并按规定方式打印而成的纸制公文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二十条 交换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统一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市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需要制作、变更或销毁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送市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报批审核手续。经市府办公厅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需在电子印章服务器上安装加密器件,该加密器件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保密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作、变更或销毁电子印章时,市府办公厅秘书处保密室、市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和公章所属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的签名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由负责保密工作的处室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签名印章的载体和密码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二十五条 电子印章由于损坏、遗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使用需要换领或补发时,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按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手续。若属损坏,则需要将旧电子印章交市府办公厅保密室销毁。因单位名称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而需要在交换系统中变更资料的,必须将旧电子印章交回市府办公厅保密室处理,并按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5号文件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办法。
第七章 电子公文的发送
第二十七条 在交换系统中交换的电子公文,其文种、格式、内容等的审核把关由发文单位负责。所交换的电子公文正文必须是不可更改的CEB格式。
第二十八条 公文若带有不方便进行电子化处理的附件(如:书籍、图纸等),暂按纸质公文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换。同时,将公文正文以电子公文形式进行交换。
第二十九条 电子公文的发送由电子公文制作、电子公文盖章、电子公文发送三个必要环节组成,可由一个或多个工作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各使用单位每日(节假日除外)下午3时前发送的电子公文视为当日交换公文。若有特殊情况,收文单位需要发文单位在上述时间以外发送当日电子公文,收文单位应事先通知发文单位,明确发送时间。
第三十一条 在发送电子公文时,必须选择公文的主送、抄送单位,并设置允许接收单位打印的份数。
第三十二条 在交换系统中完成发送电子公文操作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发送时间。
第八章 电子公文的接收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时接收电子公文。每日(节假日除外)下午3时以前接收的电子公文视为收文单位当日收文。
若有特殊情况,发文单位需要收文单位在上述时间以外接收当日电子公文,发文单位应事先通知接收单位,明确接收时间。
第三十四条 接收电子公文时,必须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打印和脱密下载操作,否则应予以退回。
第三十五条 电子公文打印必须由持有验证公章的交换人员进行,并按常规收文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脱密下载后的电子公文相当于纸质公文复印件,参照纸质公文的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首次进行电子公文打印或脱密下载,及通过交换系统接口从交换系统中读取电子公文进入收文单位办公系统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接收时间。
第三十八条 电子公文接收失败时(包括打印、脱密下载和通过系统接口直接读取),收文单位应及时向发文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请求重发或追加打印份数。
第九章 信息交换
第三十九条 交换系统中的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动态、请求办理的事项、专题、向市府办公厅报送的政务信息、刊物等。
第四十条 交换的信息内容遵循“谁交换,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内容准确、翔实、时效性强。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二月底前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时间,将上年的工作总结和本年的工作计划分别上载到交换系统中,在工作动态栏目中发布;每月十日前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时间,将上月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的工作安排分别上载到交换系统中,在工作动态栏目中发布。
第四十二条 请求办理事项的请求方是交换系统中具有相关权限的用户。请求方在发送请求前,必须将要求对方办理的事项内容填写清楚。如有时限要求,应设定办理时限。办理方收到办理事项请求后,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办理,并作出相应的回复,若不能按时完成,应及时向请求方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专题报告主要是用于各使用单位向上级领导报送专题信息。专题信息的报送时间、内容和范围由报送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在交换系统中向市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的办法,参照《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03]2号)执行。联合报送的信息,主报单位发送前要注明联合报送单位的名称和作者。报送的信息如属于修改稿或约稿的,报送单位应在标题栏中特别注明。
第四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在交换系统中编辑和发布本单位所出版的刊物,逐步减少纸质刊物的出版发行。刊物的发行范围可通过交换系统中设置读者范围,由刊物出版发行单位自行设定。
第十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当交换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在电子政务内网进行正常交换时,应及时通知市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承办)。由市府办公厅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
第四十七条 若24小时内仍未排除故障,造成交换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由市府办公厅提出解决办法,并以纸质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使用单位,保障公文与信息交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公厅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附件1
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
(机关、事业单位用)
单位全称
单位简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册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审
批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注册申请单位填写除“审批单位意见”外的所有项;
2、“单位全称”直接作为在交换系统中的注册单位名;
3、办理注册申请需附上该单位成立的市编委办批文;
4、使用单位注册申请应同时填写《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办理电子印章制作申请手续;
5、注册审批手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管理员帐号及初始密码回复申请单位
附件2
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册申请表
(企业、其他单位用)
编号NO:
单位全称
单位简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审
批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注册申请单位填写除“审批单位意见”,“主管单位意见”外的所有项;
2、“单位全称”直接作为在交换系统中的注册单位名;
3、使用单位注册申请应同时填写《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办理电子印章制作申请手续;
4、注册审批手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管理员帐号及初始密码回复申请单位。
附件3
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
编号NO:
更名后单位全称
更名后单位简称
更名前单位全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更
名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审
批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更名申请单位填写除“审批单位意见”外的所有项;
2、“更名后单位全称”作为在交换系统中更名后的注册单位名;
3、使用单位更名申请应同时填写《电子印章制作申请表》,办理电子印章制作申请手续;
4、使用单位更名后,单位管理员帐号不变。
附件4
广州市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单位注销登记表
编号NO:
注销单位名称
注销后文件移交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销
原
因
及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审
批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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