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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旅游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04:32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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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旅游管理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鞍山市旅游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2届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张利藩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鞍山市旅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旅游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与建设、旅游活动组织与服务及参与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鞍山市旅游局是本市旅游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旅游业,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建设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列入市旅游发展规划,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景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依法开发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并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章 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经营单位,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具备接待旅游团队及散客能力的旅游接待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开办旅行社,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外地旅行社在本地设立旅游办事机构的,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旅游涉外饭店参加星级评定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旅游涉及定点餐馆、商店、娱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等单位的旅游业务资格审查,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并将审查结果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应安排由其接待的旅游团队到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消费。


  第十五条 从事专业旅游运输的车辆,应凭《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营业证》,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旅游运输经营手续。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要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认真执行行业规定及与旅游者约定的服务标准,保证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收费标准,或者低价竞争。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诈取、勒索旅游者的财物或利诱、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及索要回扣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实行复核(年检)制度。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于每年年末至次年初,对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经营环境、业务状况进行年度检查、复核。

第四章 旅游教育及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获得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旅游涉外(星级)宾馆及涉外定点餐馆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国家有关岗位业务培训班,并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必须参加国家有关岗位业务培训班,并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须按时参加国家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或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三条 旅游涉外(星级)宾馆服务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及鉴定,由市旅游、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需开设旅游相关专业的,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章 旅游安全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旅游安全设施和保安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其安全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对所经营的旅游设施和游览景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予救助和保护,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条 旅游者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项目,自主选择旅游商品;
  (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维护旅游秩序和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组织投诉或申诉,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理部门应查明事实,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给予警告,并对旅游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复核(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警告、摘牌或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罚没款必须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侵犯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取证,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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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机械部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1994年3月31日,机械部

—、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械工业标准报批工作的管理,提高标准编写质量,缩短标准报批周期,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2)标准复核人员代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负责对标准报批文件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复核。
(3)标准复核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认证。
(4)未经取得资格认证的人员复核并签字的标准报批文件,不予办理报批。
二、标准复核人员的条件
标准复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标准化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管理办法;
(3)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化业务;
(4)熟练掌握常用基础通用标准及本专业的基础通用标准;
(5)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6)具有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和一定外语水平。
三、标准复核人员的职责
标准复核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内部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其附件质量进行全面复核。 复核的要求按《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2)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标准复核人员应提出修改意见,并提请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
(3)指导标准编写人员编写标准;
(4)在标准报批签署单的“归口单位复核结论”栏内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四、资格认证
(1)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应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标准复核人员, 并填写《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登记表》(见附表)—式二份报送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2)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推荐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委托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会同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者颁发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证书。
(4)对标准报批文件复核质量差的标准复核人员,通报其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者,撤销其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五、附则
(1)本细则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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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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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职务与技术职称│ │
┝━━━━━━━━━┯━━┷━━━━━━━━┯━━━┯━━━━━━━━━━┥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电话 │ │
┝━━━━━━━━━┷━━━┯━━━━━━━┷━━━┷━━━━━━━━━━┥
│何年在何校何专业毕业或肄业│ │
┝━━━━━━━━━━━━━┷┯━━━━━━━━━━━━━━━━━━━━━┥
│懂何种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
┝━━━━━━━━━┯━━━━┷━━━━━━━━━━━━━━━━━━━━━┥
│工作简历及主要成果│ │
┝━━━━━━━━━┷━━━━┯━━━━━━━━━━━━━━━━━━━━━┥
│参加何种学会、协会、任何职务│ │
┝━━━━━━━━━┯━━━━┷━━━━━━━━━━━━━━━━━━━━━┥
│标委会或归口所意见│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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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我们拟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


按照《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人社部发[2012]1号)的要求和安排,2012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整体布局,突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强化依法监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突破重点难点工作
(一)大力推动法制建设。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修改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加强依法监督。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配套文件,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加强法制宣传,推动基金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
(二)建立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加快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基金监管软件部署实施工作,确保年底前地级全面安装应用。进一步完善软件功能,加强软件应用,增强数据分析的能力,及时研究解决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规则,规范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逐步建立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
(三)研究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管理机制、政策措施、监管办法等,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四)强化行政监督。研究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总结违法违规案件的特点和发生规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管理经办薄弱环节的检查。部署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部省两级根据情况确定一定范围的直接检查。坚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五)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针对养老、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冒领养老金、骗取套取医疗保险金等问题,加大检查、处理和打击的力度,减少基金损失。
(六)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总结各地社会监督工作情况,研究拟订社会监督工作办法,指导地方开展社会监督试点工作,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基金监督工作。
三、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监管机制
(七)开展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审核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规范集合计划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鼓励大型企业参加集合计划。研究养老金产品管理办法,开发标准化养老金产品,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效率。
(八)规范企业年金基金合同管理。发布实施《企业年金基金合同指引》,规范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管理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公平运行。
(九)加强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加强数据研究分析,提高工作指导效力。
(十)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调研检查。确定调研检查的范围和重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见,不断改进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监管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年金市场环境和需求分析,探索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考核力度,规范运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收益水平。
(十二)推进补充医疗保险改革。研究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求、资金来源及实现途径,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经办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
四、做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
(十三)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配合做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政策的研究工作,审核财务报告及投资产品,控制市场投资风险。
五、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十四)培育良好的行业风气。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和教育,强化清正廉洁、拒腐防变、依法监督的意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树立基金监管人员的良好形象。
(十五)进一步推动持证上岗。继续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加强检查证培训考试和发放管理工作,推动依法行政、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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