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赴东南亚旅游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06:01 浏览: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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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赴东南亚旅游业务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等
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赴东南亚旅游业务的通知
(1993年4月6日 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布)
自1991年开展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业务以来,多数有关单位能严格遵守国务院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这项业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对于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密切同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关系,增进民间往来,发展地方经济都有积极意义。但是,在这项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境外旅行社或公司通过其在华非法机构(如香港宁发公司驻沈阳办事处、泰国新东联和新华通旅行社驻北京代表处、泰国泰中乐旅行社驻云南联络处),与我非指定的旅行社或其他单位联手,在我境内招徕客源,以探亲、工作等理由申办护照,代办出国旅游签证,严重侵害了我国旅游业的利益;少数指定的旅行社变相“卖单”,不负责任地为某些非指定的旅行社代办护照和出境手续,并听任其将旅游团交给境外非委托的旅行社接待,致使接待质量下降,游客利益受损;一些被委托的国内旅行社(如哈尔滨、沈阳和大连金桥旅游公司等)不服从上属总社(总公司)的业务领导,各行其是,不按规定的程序和做法申办护照,甚至以代办护照为业,给境外旅行社插手境内经营造成可乘之机,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少数地方公安机关擅自为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被委托旅行社以及非指定的旅行社甚至其他单位办照,个别地方还发生异地办照或收取高额护照费用等现象。
为使赴东南亚国家旅游业务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监督境外旅行社在本地区的活动情况,发现境外旅行社在我境内招徕客源和代办签证等非法活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维护国家利益。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各项制度,立即停止为非指定的旅行社办照,停止为未持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和金桥旅游总公司确认申办护照函电原件的委托机构办照。严禁异地办照和超标准收取护照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及金桥旅游总公司的有关分支社(公司),必须接受其总社(公司)的业务领导,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做法申办护照。严禁将旅行团交给境内外非指定的机构组织出境和接待,对发生问题的旅行社(公司),有关总社可暂停其组团业务;对屡次发生问题的,要取消其委托资格。此事须报请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通知各地执行。广东、福建、海南的指定旅行社,不得跨地区和从内地组织客源,不得为其他单位组织的旅行团开具“出境人员名单”。
四、口岸边防检查机关要严格查验出国证件,对异地办照和未持指定旅行社总社(总公司)及广东、福建、海南的指定旅行社出境证明的内地旅行团,要阻止出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组织旅游的单位负责。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8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北州政府债务偿还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利用国外贷款还贷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办法》(青财世字[1995]1022号)、《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青海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6]130号)及《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有偿资金使用、偿还机制,严格有偿资金管理秩序和责任,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偿资金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
1、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按照(青财农发字[2002]379号)文件规定的“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由各收益借款单位负责归还。
2、世界银行贷款按照(青财世字[1995]1022号)文件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3、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按照(青政办[2006]130号)文件规定的“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分别由州、县发改委、农牧局、卫生局、教育局、水务局、林业环保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从各自的渠道筹措资金,按季度将还款资金汇入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政府还贷准备金专户,由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对从开发银行所借的公益性项目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预算,并按照还款时间规定,划转给西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向开发银行统一偿还。
4、国债项目贷款按照《青海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负责归还。
二、全州四类政府债务偿债来源及具体偿还办法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偿债来源:项目收益中偿还;土地租金或资产变现及其他收益;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世界银行贷款偿债来源:县级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当年应归还资金数额,汇入州财政设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州财政负责归还。
(三)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偿债来源:1、项目收益中偿还,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土地出让收入、规费收入、其他资金等;2、用于偿还开发银行政策性公益性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使用贷款数额及贷款期限计算确定还贷准备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3、除上述还款渠道外,州、县发改委等项目使用主管部门也应通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来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四)利用国债转贷项目的地区,可参照上述(三)款规定,将每年应归还的偿债资金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归还。
三、偿债资金管理
(一)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应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独立核算,按期将应偿还的开行贷款本息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将有关意见及时上报州政府。
(二)还贷准备金只能用于支付本级政府和项目单位的贷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有偿周转使用,存款所得利息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
(三)州财政局依据《借款协议》,对州本级、各县政府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和滞纳金,发出《催交债务欠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归还的将通过两级预算扣款偿还。
(四)州本级和各县拖欠省财政厅或开发银行的借款债务,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将在年终决算时清算,对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地区和单位,一律不再办理新的贷款项目,待还清所欠本息后再考虑安排项目投资。
(五)对各主管部门、各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除立即收回或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政府债务的归还
(一)各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自还款之日起,将当年应归还的本息统一汇入州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州本级预算安排州级应还本付息数额,通过预算转入专户,专项用于偿还省财政厅、开发银行等全州债务。
(二)各地区应加强贷款的债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做好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并积极组织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
附件:《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
二○○二年三月七日
北京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律师管理机构及律师。
第三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任务是:接受政府的委托,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代理政府办理有关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全市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区县司法局律管科负责本区县律师参与本区县政府信访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
(二)负责协调与各级政府信访工作办公室的关系;
(三)负责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业务指导,总结交流经验。
(四)负责组织律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和论证,提出解决矛盾的建议。
第六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
(三)加强政府与律师沟通协调一致原则。
第七条 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丰富执业经验。
第八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二)对信访中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复议解决的问题,告之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复议;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参与市区县接待日的信访接待;
(四)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
(五)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
第九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方式与程序:
(一)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方式:
1、参加政府接待日工作。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地点设在北京市政府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办公室和区县政府接待群众信访工作办公室。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时间为每周三或区(县)长接待日。
2、组建政府法律顾问组。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程序为:
1、认真听取来访者的叙述,全面了解情况,分析来访者要求是否合理;
2、耐心为来访者讲明所述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分析所述事件的要求是否合理。如属正当要求,应为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如属不正当要求,应把握好政策,耐心劝解,充分利用律师的职业优势,劝其撤回不正当要求;
3、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律师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要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处理上报。
5、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每项程序要认真记录,备案待查。
第十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权利义务。
(一)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权利:
l、承办律师有权要求来访者如实陈述事实。
2、承办律师有权要求了解与来访者陈述事实相关的政策法规。
3、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应视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义务:
l、承办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不得推委、敷衍、拖延。
2、承办律师应当保守在参与政府信访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来访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来访人的隐私。
3、承办律师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承办律师应当向来访人宣传与来访事项相关的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贡献突出,但确有困难的,应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