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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03:08  浏览:8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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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1日,财政部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有关财务制度,加强成本工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精神,继续坚持“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环比递增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盈利企业因新增效益工资而减少的利润不调整承包基数,亏损企业因此增加的亏损不增加财政补贴。实在无条件挂钩的企业,可退出挂钩,退出办法按(89)财工字450号文件执行,退出后三年内不能再挂钩。
二、加强成本工资管理,完善工资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制度
1.工资基金的提取。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各类人员工资仍按原渠道提取。应由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专用基金等开支的人员工资应按当年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在当年工效挂钩方案尚未批复之前暂按上年实提挂钩工资总额计算,批复后再调整)扣除应在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后的人均月分摊额,再按人员结构,分别在相应渠道中列支。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考虑人员结构,都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按季度预提80%,年末结算调整。按照国家规定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在“销售及其他费用”中的工资增长费用列支。
2.工资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循量力而行、以丰补歉的原则,不得出现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赤字。年初工资基金结余水平较低的企业,在发放工资时要留有余地。企业发生亏损时不能再发放奖金。对1991年已出现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赤字的企业,应在1992年及时弥补,并相应减少工资基金使用额。用流动资金或其他专用基金发放工资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3.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数在确保一定的储备基金后,剩余部分可用于生产资金周转和补充福利基金不足(应主要用于医疗费和职工住宅建设)。
4.严格审核挂钩企业单列工资的提取。各项单列工资提取的范围,仅指在成本中列支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各种津贴,不得包括实发的各种奖金及以奖励基金为来源发放的上述三项工资。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促使和帮助企业在真正提高经济效益、有新增效益工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多种行之有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并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改革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防止借内部工资改革之名,挤占成本和费用。
四、加强考核指标的作用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劳薪字(1989)40号文件规定,建立和健全考核体系,年末工资清算时应严格审查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企业一定要按政策规定进行扣减。凡未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企业,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工资下浮企业,承包经营者不得兑现承包收入。
五、实行工效总挂钩部门工资清算中的有关问题
1.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工效总挂钩部门,当年应在成本和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必须按第一年核定的成本工资和奖金比例分别计算,以后年度不再进行调整。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奖励基金按当年核定数额提取。
2.当年新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增加的人员和工资范围按本文件第二条第4款处理。当年应在新扩建项目中计算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不得再在其他单列工资项目中重复计提。若新建企业,当年暂不列入部门总挂钩范围,按未挂钩企业的财务核算办法进行工资清算,部门也不计算其单列工资,下年再按新挂钩企业办法核入部门工效总挂钩方案。
3.当年成建制划转人员的单列工资,按本文件第二条第4款处理。若整体企业划入,当年暂不列入部门总挂钩范围,也不计算其单列工资,下年再核入部门总挂钩方案;整体企业划出,则应计算单列工资:挂钩企业按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计算,未挂钩企业按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计算。
六、1989年以后财政部颁发的财务规定,凡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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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8]12号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督发[1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若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偷排污水,为严格执法,经查明偷排事实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据偷排事件发生时的一次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二、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重复执行。造纸企业的污水排放应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由于生产原料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造纸企业排放污水中含有挥发酚等《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中没有规定的重大污染因子时,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将有关执行情况及时向总局报告。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江苏省、陕西省、广东省、贵州省人事厅: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精神,做好东西部地区的人才供求余缺调剂和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事部决定开展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的试点工作,以积累经验,加以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协商,首批试点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泰州市、苏州市和常州市,陕西省汉中市和安康地区,广东省中山市和南海市,贵州省遵义地区和黔东南自治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二、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的试点单位,要围绕人才市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对口地区的实际情况努力开拓,大胆实践,积极主动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建设的对口支援工作。重点是选派干部到对口单位考察学习,交流借鉴人才市场建设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
验和做法;根据对口支援地区的人才资源状况,开展人才余缺调剂工作;进行经营管理人才的对口交流,帮助对口支援地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益,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开展人才技术的智力支援工作;组织科技人员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改造等形式,帮助中西部地区提高产品的技
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委托培养、在职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对口地区的人才等。通过开展这些工作,带动两地人才供需信息的交流,促进两地人才市场建设的共同发展,为对口支援地区的经济服务。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切实把试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中统筹安排。各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制定详尽可行的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四、各试点单位应加强横向联系,互相交流,并定期将试点工作的做法、经验、问题等情况书面报送我部流动调配司,以便我们了解和掌握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和要求,上下一心,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19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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