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28:22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 [1986] 17号文件精神,鼓励出口商品的生产,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结合我市情况,特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和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要把市下达的出口商品生产计划视为指令性计划,认真安排好生产、供货、收购,保证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各项外贸出口任务。工(农)贸双方要签定出口商品产销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履行合同
,如有一方违约,要按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二、各级外贸企业对生产部门计划外的货源,要积极组织对外推销或委托其他外贸公司代销。工(农)贸双方要相互公开成本、销价、利润,实行联合办公、联合推销、联合考察、共同对外,对双方公开的成本、价格、利润,要相互承担保密义务,共同维护国家的利益。
三、出口商品的定价,要贯彻优质优价,同质同价,随行就市的原则,由工(农)贸双方议定。议定价格有分歧时,由市物价局审定并监督执行。如属外贸收购价格低于内销价格的紧俏商品,应通过外贸总公司调整换汇成本予以解决,或者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四、各级物资、能源供应部门,对列入计划的出口商品生产所需的物资、能源,要在计划中予以单列,原则上按平价保证供应。
五、银行部门要优先保证生产、经营出口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扶持出口商品生产的各项贷款。出口工业品的专项贷款,由市外贸公司会同生产企业提出项目,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由市建设银行会同市外经贸委审批,市计委下达计划;市外经贸委和市外贸公司要按规定使用好扶
持出口商品生产的周转金;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市地方外汇和分成外汇的,要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美元),由市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规定征收相应的人民币,做为扶持出口商品生产的专项基金,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使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的生产。
六、出口商品生产的外汇留成,要按市政府大政发[1985]197号颁发的外汇留成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85]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的建设、改造,如属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项目,要优先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计划,优先安排贷款和用汇,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贷款的优惠。



1986年3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水平,规范深圳交通卡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交通卡(简称交通卡)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改进公共交通消费结算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卡的建设、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卡,是指应用IC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在本市公共交通和依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其他行业小额消费领域进行消费、交易、结算的电子收费系统卡。
  本办法所称交通卡公司,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交通卡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推广应用和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安装使用交通卡读写设备,为持卡人提供电子消费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使用交通卡的消费者。
  第四条 具备运用交通卡系统条件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纳入交通卡系统。
  新辟的公共交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同时纳入交通卡系统。
  第五条 交通卡使用管理遵循统一制作、集中结算、规范操作、便利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深圳市交通局是交通卡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授权交通卡公司保管和使用建设事业IC卡密钥管理系统,负责对交通卡公司服务质量、交通卡运营信息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管理、公共交通经营单位提供的交通卡服务和交通卡沉淀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卡项目建设和资产管理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按照便利用户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售卡、充值、退卡和技术支撑服务网点。
  交通卡公司在办理交通卡或者提供充值服务时,应当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第八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交通卡信息查询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有关交通卡发行和使用的内容:
  (一)交通卡的种类、办理条件、办理程序;
  (二)交通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
  (三)交通卡的购卡、储值、挂失、转移、退卡等相关事项;
  (四)交通卡的查询、投诉等事项;
  (五)交通卡的使用、保管等注意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根据交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交通卡应用推广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交通卡消费资金支付结算流程,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具备采集公交客流OD信息(包括客流的线路号、车辆号、站点、时间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统计、存储、传输功能的交通卡系统,并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升级和技术改造,以适应交通行业发展需要。
  交通卡公司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报送交通卡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和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卡资金安全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和及时传输。
  交通卡公司应当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制订安全应急预案,保障交通卡系统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交通卡公司不得利用其经营地位,操作交通卡系统设备和技术产品的供应价格。
  第十五条 交通卡公司应当与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传输权责、资金结算程序、结算费用率、结算时限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交通卡实行集中结算。交通卡公司负责交通卡结算系统的运行和集中结算。交通卡公司和经营单位应当按日进行交通卡交易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传送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卡公司和经营单位负责各自设备和设施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更新管理,保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交通卡读写器及其它配套器具,并按统一标准安装、维护。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在交通工具上或者营业场所设置规范、明显的交通卡使用标志。
  第二十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有效的交通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交通卡而收取附加费用,并应当为持卡人提供当次消费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交通卡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防止持卡人冒用他人优惠卡、免费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执行国家或者省、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或者免费乘车政策。
  第二十三条 除出租小汽车以外,已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不启用交通卡设备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车费;持卡人因其所持交通卡故障不能使用的,应当以现金支付车费。
  第二十四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每班发车之前对交通卡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交通卡发生故障的,持卡人可到交通卡公司指定地点进行免费检测。经检测无法继续使用的,视下列情形办理换卡:
  (一)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交通卡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检测显示的储值数据予以换卡;
  (二)属持卡人人为损坏的,持卡人需购置新卡,交通卡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检测显示的储值数据换给新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交通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交通卡及其系统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应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租用、购买或者退还交通卡。
  第二十八条 交通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部门要求交通卡公司作出说明、限期改正,并由相应部门依有关规定处理:
  未严格履行职责,延误交通卡推广应用的;
  与用户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与交通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未按时安装交通卡系统或不按规定使用相关设备和设施的,除按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外,若引起持卡人投诉,由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拒绝执行国家或省、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或免费乘车政策的用户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扣减或不予政策性补贴的意见,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发行交通卡或者擅自更改、伪造交通卡和终端设备的任何个人或单位,交通卡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交通卡资金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通过交通卡方式承担社会公益性运输任务的政策性补贴的有关数据统计,由经营单位向交通卡公司报送基础数据,交通卡公司确定经营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后按月统计汇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规定予以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政府令第18 号


  新修定的《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凉山州自然灾害救灾预案》,结合凉山实际,对2002年3月凉山州人民政府颁发的《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定。
  第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及配合;制定、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做好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地震发生后,州和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破坏程度,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州内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救助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应急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地区即可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
  第七条 临震应急措施
  (一)全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变化,强化震情跟踪,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发展趋势。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科学、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三)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对地震谣言、误传及时予以平息和澄清。
  (四)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突出的明显的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发布48小时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五)在临震应急期,对危险建筑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尽一切努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三章 震后地震应急

  第八条 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5.0级至5.9级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6.0级至6.9级地震。
  (三)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州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
  (四)对确定破坏性地震类型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指标,参照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规模,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
  (一)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二)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三)分管地震工作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副指挥长)率领地震、民政、建设、救灾办、卫生、新闻等相关部门赶赴灾区调查灾情,指导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根据震情、灾情,动员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救助。
  (五)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了解灾情,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驻军。
  3、协助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关于震情、灾情、波及范围、救灾方案的汇报,部署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组织抢险救灾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救援。视灾情请求军队援助。
  (三)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州领导率领救灾办、地震、民政、卫生、公安、建设、水利、经贸、宣传、教育、驻军、武警部队等指挥部相关部门赶赴地震灾区,调查灾情,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四)州委、州人民政府视震情、灾情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五)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举行新闻发布会,动员、呼吁全社会紧急援助。
  (六)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州委、州政府部署迅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七)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了解、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并通报驻军。
  3、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行动
  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在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紧急行动、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立即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救灾办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波及范围、紧急抢险救灾方案的汇报,部署紧急抢险救灾工作。
  (二)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紧急抢险救灾情况,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请求省和国家紧急救援,请求军队援助。
  (三)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通往灾区的交通干线采取特别管制措施,确保紧急救援工作的开展。
  (四)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州领导率领救灾办、地震、民政、建设、卫生、经贸、公安、水利、教育、宣传、驻军、武警等指挥部相关部门赶赴地震灾区,了解灾情、组织指挥紧急抢险救灾。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动员、呼吁全社会和国际社会紧急援助。
  (六)州委、州人民政府发慰问电、派出慰问团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主动按照《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州委、州政府的部署,采取紧急措施,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八)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地震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动采取紧急措施,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和组织自救。
  2、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了解、核实、统计人员伤亡、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特大地震灾害可以同时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驻军。
  3、在通信中断时、采取紧急措施与上级取得联系,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紧急救援。
  4、协助省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州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凉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2个处。
  (一)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州长(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
  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委宣传部、凉山军分区、63790部队、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粮食局、州水利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科技局、州统计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公路局、州地震局、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州红十字会、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无线电管理处、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武警凉山州消防支队、西昌青山机场公司、成都铁路分局西昌办事处、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
  (二)凉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临震预报,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宣布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决定启动《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将震情、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视灾情严重程度,请求省、国家、军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帮助当地政府组织抗震救灾工作。派慰问团、发慰问电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4、视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情况、发布有关临时政令。
  (三)指挥部办公地点:指挥部设在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况改设凉山军分区)。
  第十三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凉山军分区、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州广播电视局。
  办公室主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凉山军分区参谋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秘书长。
  办公地点:州人民政府(遇特殊情况改设凉山军分区)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迅速了解、收集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特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
  3、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颁发的各项政令并督促落实。
  4、负责协调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调运和安排。
  5、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统一宣传口径,平息谣传误传。
  第十四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处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震情监测处
  成员单位:州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
  处 长:州地震局局长
  副处长:四川省地震局西昌地震中心站站长
  办公地点:州地震局(必要时改设在西昌地震中心站)
  主要职责:
  1、进入临震应急期,进行强化震情跟踪监视,根据震情地发展变化,及时提出震情趋势意见,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对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进行督导,为州政府当好参谋。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30分钟内将地震参数(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州领导,特大地震可直接报告州委书记、州政府州长,通报州级相关部门,凉山军分区、通知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3、震后进行紧急会商,对震情趋势作出初步估计。在震后应急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动态,加强分析研究震情发展趋势,将趋势意见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
  4、震后2小时左右,按照州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要求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并为省地震局现场工作先遣组)赶赴地震灾区进行地震现场监测,速报震情和灾情情况。
  5、协助省地震局现场工作组做好地震现场工作。
  6、地震后运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初评估(理论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初步灾情数据。
  (二)抢险救灾处
  成员单位:凉山军分区、63790部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武警凉山州消防支队、成都军区合成战术区。
  处 长:凉山军分区参谋长
  副处长:63790部队参谋长
  办公地点:凉山军分区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驻州部队、武警、民兵迅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2、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在危险建筑物中的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运送紧急救援物资和伤病员。
  3、负责地震造成的火灾、水灾、爆炸及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灾。
  4、其他急、难、险、重任务。
  (三)医疗救护处
  成员单位:州卫生局、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处 长:州卫生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卫生局
  主要职责:
  1、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组织派遣医疗救护队伍,组建临时医院(医疗所),抢救伤病员。
  2、负责监测、检查灾区的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四)灾情调查处
  成员单位:州建设局、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
  处 长:州建设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民政局、州地震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建设局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地震灾区人员伤亡,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各类建(构)筑物、国家和公民家庭财产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汇总、上报。
  2、对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生命线工程、基础设施、民房进行安全性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协助、配合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的抢险救灾、保障生活用水(自来水公司属建设部门主管)。
  (五)救灾物资、资金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粮食局、州物价局、西昌电力股伤有限公司、西昌电力局、成都铁路分局西昌办事处、西昌青山机场公司。
  处 长: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副处长: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州粮食局、州物价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经贸委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储备、拨付。
  2、负责协调组织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必需品和生存性物品的采购、管理、调拨。
  3、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品器械等医疗用品采购。
  4、负责协调电力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供电。
  5、负责协调铁路、青山机场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6、负责承办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申报救灾经费、物资计划、请求援助,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通信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
  处 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处长:由州无线管理处处长、中国电信凉山分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凉山分公司等经理担任。
  办公地点:凉山电信公司
  主要职责:
  1、负责通信设施的紧急抢险救灾,迅速恢复通信。
  2、布设临时通信网、确保抗震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3、设置地震应急通信网,并地震后迅速开通,确保地震后州委、州政府、凉山军分区领导,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灾区通信正常。
  4、在通信设施遭地震破坏时,用卫星电话与州委、州政府有关领导和上级通信部门沟通。
  (七)交通保障处
  成员单位:州交通局、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队。
  处 长:州交通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公路管理局、州交通警察支队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交通局
  主要职责:
  1、尽快组织抢修遭受地震破坏的公路、桥梁,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和通往灾区的公路。
  2、路政要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外地旅游人员的疏散。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必要时对陆路、水路交通实施特别管制。
  4、在危险路段要派人和推土机值守,保证道路畅通。
  (八)灾民转移安置处
  成员单位:州民政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处 长:州民政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教育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民政局
  主要职责:
  1、调配救灾物资,发放救济款和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转移、安置无家可归灾民。
  3、转移、安置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学校上课。
  4、做好在地震中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九)治安保卫处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警察支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
  处 长:州公安局局长
  副处长:由州交通警察支队、武警四川省三支队、武警凉山州支队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公安局
  主要职责:
  1、确保党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的安全,确保到地震灾区视察、慰问和组织抗震救灾的中央、省、州各级领导和国内外救援人员的安全。
  2、强化社会治安,防御和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和平息灾区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障抗震救灾秩序和安全。
  3、维护机场、车站、通往灾区的交通要道的秩序。
  4、对灾区金融、救灾物资仓库等重要目标实施重点保卫,确保国家财产安全。
  5、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次生灾害 源实施重点防卫。
  (十)宣传报道处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广播电视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凉山日报社、凉山电视台、凉山广播电台。
  处 长: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处长:由州广播电视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地震局、凉山日报社、凉山电视台、凉山广播电台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
  2、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3、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有关信息。
  4、负责抗震救灾的录像、摄影等工作。
  (十一)涉外事务和接收援助处
  成员单位: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
  处 长:州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
  副处长:由州民政局领导、州红十字会秘书长担任。
  办公地点:州外侨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按照《四川省严重破坏性地震涉外工作应急预案》,做好各项涉外工作,处理好涉外事务。
  2、地震灾情特别严重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3、依法募集和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
  4、州外侨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救灾捐赠活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5、州民政局负责做好各类救援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安排、管理和监督。
  6、州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安排国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红十字会提供的救灾捐赠。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与抢险处
  成员单位:由州水利局、州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州气象局、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
  处 长:州水利局局长
  副处长:州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生产监督局、州气象局、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等单位领导担任。
  办公地点:州水利局
  主要职责:
  1、对地震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地质灾害、水利设施受损、矿井坍塌、剧毒泄漏等次生灾害采取紧急措施抢险救灾。
  2、平时加强次生灾害源预防、建立灾害预警机制,减轻或消除隐患。

第五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队伍准备。凉山军分区统一协调组织驻州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民兵做好紧急抢险准备、按平震结合原则,可进行必要的抢险训练,必要时,经批准进行演练。
  第十六条 平时组织好救灾医疗救护队伍,灾情发生后能迅速赶赴灾区投入抢救伤病员工作。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装备和救助物资两大类。
  抢险装备主要是抢救伤病员所需药品、器械、防疫药品,抢救被埋压人员所需装备和工具,抢修通信设施、道路桥梁、电力设施、供水设施、水利设施等所需物资装备,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储备。
  救助物资主要是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物资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筹集、采购、调运、储备。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准备。有关部门协调做好伤病员转运、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军队派直升飞机援助。机场、铁路优先保障救援人员、伤病员、救灾物资的运输。
  第十九条 通信部门应做好地震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和技术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现场监测设备,震情灾情速报通信设备、灾害损失评估设备的准备和技术力量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都要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其评估结果报省地震灾害评审委员会审定。造成轻度破坏的4.9级以下地震应急工作由震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损失评估工作由州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由四川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修定或制定本县市、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抄送州地震局、州政府救灾办公室。
  州、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未设地震工作机构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临震预报后和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31日州人民政府1号令《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