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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3:01:50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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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铁路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对于摸清家底,建立信息,加强现代化管理,挖掘生产潜力,进行技术改造,制定发展规划,提高车辆检修能力有重要意义。
第2条 车辆部门的设备能力查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级车辆部门要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细致地搞好这项工作。车辆段、车轮厂要在段长、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成立包括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完成好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工作。
第3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范围:车辆段修能力、站修能力、客车技术整备能力、罐车洗刷能力、车轮厂能力等。
第4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内容:
一、车辆段修设备能力查定:
1、段修台位能力;
2、作业面积能力;
3、存车线路能力;
4、存轮线路能力;
5、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
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包括:金属切削机床能力、锻压设备能力、锅炉蒸汽能力、压缩空气能力、木工机械加工能力、起重运输设备能力、其他生产窄路能力等。
二、站修设备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三、客车技术整备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四、罐车洗刷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五、车轮厂设备能力查定:
1、轮对加修能力查定:(1)厂修能力;(2)换件修能力;(3)新组装轮对能力;
2、作业面积能力查定;
3、存放场能力查定;
4、机床加工能力查定;
5、起重运输设备能力查定。
第5条 查定中有关数据的规定
1、年制度工作日为306天(不包括连续工作制的工种)。
2、日制度工作时间:一班制为8小时,二班制为15.5小时,三班制为22.5小时,连续作业为24小时。
3、能力查定填报数据以小数点后两位为限(以后数字四舍五入)。
第6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要考虑近远期发展,有15%的能力储备。
第7条 车辆部门能力查定考虑与国家、铁道部的规划密切配合,以便制定车辆发展规划的要求,每五年查定一次,具体查定时间各段(厂)在查定的当年二季度内完成。各铁路局于七月底将查定总结以及各种报表报铁道部车辆局一份。
第8条 各单位查定的数据以上年底的数字为查定的依据。
第9条 车辆段修设备能力查定
一、查定台位能力
N·T·306
G=-------×η

式中:G——台位能力(辆/年);
N——实际台位数(个);
T——每日制度工作时间(小时)
t——车辆段修平均修车时间(小时);
η——台位利用系数取0.85。



二、作业面积生产能力查定
(S现-S设)×306
G确=-----------×α
S产×t占
式中:G面——作业面积能力(辆/年);
S现——现有作业面积(平方米);
306——年制度工作日(天);
S设——设备安装所占面积(平方米);
S产——单位产品需用面积(平方米/辆);
t占——产品占用周期(天);
α—班次系数一班制为1,二班制为1.5;



三、轮对存放能力查定
轮对存放场的存轮线一般系用双行交错排列式。

G轮=---×306
4KI
式中:G轮——查定年段修车辆数(辆);
L——现有存轮线长度(米);
4——每辆车的轮对数量;
K——轮对存放定量系数5.5~11.5;
I——每一轮对占存轮线长度(双行交错
为0.65米,单行为1米)。



四、存车线能力查定
L 360
G存=∑---×---
I n
式中:G存——存车线查定年修车能力(辆);
L——每股存车线有效长度(米);
n——存车系数,一班取2.5,二班取4;
I——车辆长度,货车平均按14米/辆,客
车平均按25米/辆。



五、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查定
机械动力设备能力查定前,首先要对设备逐项清理登记,填报设备查定登记表。
1.金属切削机床加工能力查定
T金-T非
G金=∑-----

式中:G金——同类设备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金——每台机床年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
时×85%;
T非——每台机械非生产品耗用台时,指
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所
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2.锻压设备能力查定
T锻-T非
G锻=∑-----

式中:G锻——同类锻压设备查定年生产能力
(辆);
T锻——每台设备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设备非生产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3.蒸汽能力查定
∑Q×8×306(1-α)·η-Q非
G蒸=------------------

式中:G蒸——查定锅炉年蒸汽生产能力(辆);
∑Q——有效蒸发量(T/小时);
α——管系损失系数,北方取15%,南方
取10%;
Q非——非生产品耗汽量(T);
q——单位产品耗汽量(T/辆);
η——设备使用系数取85%。
4.压缩空气能力查定
∑Q(1-α)-Q非
G气=----------

式中:G气——空气压缩机查定年压缩空气生产
能力(辆);
∑Q——气压缩机年压缩空气量总和
(立方米);
∑Q=Q×306×T×60×η×N
Q——空气压缩机实际压风量(立方米/分);
T——日开动时间(小时);
η——空气压缩机使用系数;
N——空气压缩机台数;
Q非——非生产品耗风量(立方米);
α——压缩空气管系损失系数取3%;
q——单位产品耗风量(立方米/辆)。
5.木工机械生产能力查定
T木-T非
G木=∑-----

式中:G木——木工机械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木——每台木工机械年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木工机械非生产品耗用台
时,指不是直接为单位产品所用
台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6.起重运输设备能力查定
(1)起重机设备能力
∑(T-T非)
G起=-------

式中:G起——起重机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每台起重机有效工作台时;
年有效工作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70%
T非——每台起重机非生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2)叉式车能力查定
∑(T-T非)
G叉=-------

式中:G叉——叉式车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叉式车年有效工作台时;
年有效工作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叉式车非生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生产所
用台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第10条 车辆站修能力查定
1.查定站修台位能力
306·N·T
G站=-------

式中:G站——查定年站修修车能力(辆);
N——站修台位数;
T——台位实际保有工时(小时);
t——车辆平均站修修车时间。
2.其他设备查定按段修能力查定的有关公式进
行。
第11条 客车技术整备能力查定
1.整备线路股道数量查定
N=K·a
式中:N——整备线路股道数;
K——存车线股道数系数,路局所在地取
0.7,其余地方取0.4~0.5;
a——运行图定的列车对数,其中近郊车
以图定对数1/2计。
2.整备线长度为规定列车编组辆数,并应适应
扩编的需要。
3.备用车停放线能力查定
L=MKI
式中:L——查定备用车存放线长度(米);
M——计算运用车数(辆);
K——非运用车系数,取25%;
I——每辆客车计算长度,取25米/辆。
4.其他设备能力查定按段修能力查定的有关公
式进行。
第12条 罐车洗刷能力查定
1.罐车洗刷台位能力查定
306·N·T
G洗=-------η

式中:G洗——查定年洗刷能力(辆);
N——洗罐台位;
T——台位实际保有工时;
t——每辆罐车洗刷占用台位时间(小
时);
η——台位使用系数,取0.80。
2.其他设备查定按段修的查定有关公式进行。
第13条 车轮厂能力查定
1.轮对加工能力查定
G=G1+G2+G3
G1——年轮对新组装数;
G2——年轮对换件修数;
G3——年轮对检修数;
G——年轮对加工能力总和。
2.主要设备加工能力查定。
T·η·R·αi
G=∑--------
Ei
式中:G——查定年轮对加工能力(对);
T——年班生产时间(分);
η——机床使用系数,取0.85;
R——机床开动班次,一般取2;
Ei——各种修程占用机床作业时间(分/
对),包括作业的辅助时间在内;
αi——轮对各种主要修程占轮厂修理轮
对总数的百分比。
本公式适用于轮厂所有加工设备。
3.作业面积能力查定
(S-S设)×306
G面=----------×α
S产×t
式中:G面——作业面积查定年生产能力(对);
S——现有作业面积(平方米);
S设——设备安装占用面积(平方米);
S产——单位产品占用面积(平方米/对);
t——产品占用周期(天);
α——按班次定,一班为1,双班为1.5。

4.轮对存放场能力查定
(1)待修轮对存放区容量查定,为保证连续生产
配件,贮备天数取7。

G1=7×1.5×--------
306×0.75
式中:G1——待修轮对存放区容量(对);
7——待修轮对贮备天数;
1.5——待修轮对入厂不均衡系数;
G——车轮厂年待修轮对数(对);
306——年制度工作日;
0.75——机床生产不均衡系数。
(2)良好轮对存放区容量能力查定

G2=3.5×----
306
式中:G2——良好轮对存放区容量(对);
3.5——良好轮对待运天数;
G——车轮厂年生产轮对数(对);
306——年制度工作日。

(3)配件存放区容量能力查定,轮对新配件按四
个月生产量考虑;轮对旧配件按一个月生产量考虑。
①车轮存放量能力查定
2G
G3=---×(α1+4α2)
12
式中:G3——车轮存放量(个);
2——每个轮对上的车轮数;
12——全年12个月;
4——配件存放月数;
α1——换件修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α2——新组装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G——年生产轮对数。
②车轴存放能力查定

G4=---×(α1+4α2)
12
式中:G4——车轴存放量(概);
G——年生产轮对总数;
α1——换件修轮对占年生产轮对总数的
百分比;
α2——新组装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4——配件存放月数;
12——全年12个月。
存放场能力查定:
2(G1+G2)+0.2G3+0.12G4+150+75
L=--------------------------
B-(n-1)×0.6
+Z1b1+Z2b2+b3+2b4
式中:L——存放场计算长度(米);
2、0.2、0.12——分别为每一轮对、车轮、
车轴占地面积(平方米);
G1、G2、G3、G4——由前面计算得;
B——存放场宽度(含装车线)(米);
B——存轮线两外股道中心距(米);
150、75——报废配件和其他配件存放占
用面积(平方米);
Z1——通入存放场的股道数;
b1——股道占用宽度,取3.4米;
Z2——横向通入存放场的公路数一般为
1;
b2——公路宽度,取3.5米;
b3——起重机大车宽度;
b4——单梁桥式起重机车档长,取1米;
n——存轮厂股道数。
(附表略)



198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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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审计署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财行[2007]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以下简称公证审计)管理,规范中央财政保障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预算申请表

附件1: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保障各省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等项目的公证审计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按当年审计署授权的公证审计工作任务,分年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分年审核下达,专项用于开展本省公证审计的各项经费开支。
第四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安排范围。按审计署下达的公证审计工作任务,由各省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开展的公证审计,包括:2006年12月31日以前签署贷款协议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公证审计;2007年1月1日以后签署贷款协议的中央统还贷款项目和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贷赠款项目的公证审计。
2007年1月1日以后签署的地方政府自还贷款项目和转赠给地方政府的项目,公证审计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在中央下达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中安排使用。
第五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各省审计机关履行公证审计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培训费、邮寄费、装订费、翻译费、取证费、聘请社会审计人员以及技术专家费用等。
第六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支出标准
(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可参照各省实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聘请社会审计人员、技术专家费用和培训经费可参考各省级财政机关核定的标准编报,财政部将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核定有关经费支出标准。
第七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分配
(一)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分配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二)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分配根据各省审计机关实际承担的公证审计任务和各省财政机关编报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预算,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审核下达。
1.公证审计工作任务是指审计署授权各省审计机关当年承担公证审计的实际工作量和实际公证审计项目金额。
2.公证审计预算是指各省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根据当年各省审计机关实际承担公证审计工作任务并按照相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规定编制的经费预算。
3.公证审计实际工作量是指按公证审计项目的数量和地域分布情况,实施异地审计的天数、人数,同城审计的天数、人数以及聘请社会专家的天数、人数。
第八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申请
各省级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预算的申请报告,经各省级审计机关会签后,由各省级财政机关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给财政部和审计署。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受审计署授权承担2006年12月31日以前签署贷款协议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数量、金额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签署贷款协议的中央统还贷款项目和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贷赠款项目数量、金额(标明起止年份);(2)当年承担公证审计项目的数量和审计项目金额;(3)当年实施公证审计项目的工作任务和方案;(4)公证审计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审核下达财政部和审计署分别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一)审计署负责审核确认各省承担公证审计项目的数量、金额以及当年实际承担的公证审计工作的数量和金额。
(二)财政部根据审计署审核确认后的公证审计项目数量和金额,核定各省公证审计专项经费,并于当年6月前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省财政机关。
第十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各省财政机关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通知后,应根据本省实施当年公证审计的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使用公证审计专项经费,要保证公证审计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省审计机关要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合理安排公证审计项目的各项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公证审计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支出。
(三)各省审计机关当年承担的公证审计项目金额和数量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终止的,应报财政部和审计署共同审核确定后,方可调整。
(四)各省公证审计专项经费当年使用出现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财政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省审计机关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上一年度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并同当年的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和审计署。中央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各省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参考依据。对未按规定报送经费使用情况的省份,将暂缓本年度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二)财政部和审计署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挤占挪用专款、专款到位不及时、专款使用浪费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减少或暂停分配以后年度的专项经费。
(三)各省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公证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审计署将对各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审计纪律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省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各省审计厅(局),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09〕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市区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市区(京口、润州区和镇江新区, 下同)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或者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在省人民政府下达计划的基础上,由市粮食、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方式可以由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也可以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者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收购入库的价格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确认。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检测,由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应当具备储备粮承储的相关条件,具体条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确认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承储合同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等确认的市级储备粮存储数量、入库价格等拨付有关财政补贴。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及有关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等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信贷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八)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取消储备计划时,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同时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的具体轮换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报告应当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镇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粮食安全预警预报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市区范围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动用方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信贷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46号令)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镇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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