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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36:54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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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两个率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农村八件实事三年目标任务完成后,继续集中精力为农民新办五件实事,即:从2005年起,用三年时间,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制度、全面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分步推进农村二次改水、进一步完善农村排涝抗旱基础设施改造和小农桥改造。根据《关于加快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5〕21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农村五件实事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一)目标任务


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长效机制,加强重点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建设,按照新增非农就业人员50%经过培训、50%有组织转移的要求,确保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万人以上,并相应开展就业技能上岗和技能等级培训。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农村劳动力均可参加培训,每名农村劳动力可享受一次政府补助。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1、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上岗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合格率在90%以上的,由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淳县、溧水县、六合区100元/人,其它区60元/人。对市级财政补助的培训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补助到培训机构。

2、对技能等级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05〕79号)文件执行。


3、培训机构可凭农村劳动力培训花名册、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到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政府培训补助。各区县财政局将相关补助申请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季拨付补助资金。

(三)主要措施


1、充分利用教育、劳动、工会、团委、妇联、社会力量办学等系统现有的培训资源和区县、镇街现有各类培训机构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技能上岗培训。


2、劳动保障和教育等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的认定。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有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职人员,有教室、设备、专职教师、管理人员以及详实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方案等。培训机构还应具备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能力,掌握一定的市场、用工信息。


3、提高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组织程度。区县应进一步开展符合市场导向、适合当前市场需求的“订单式”、“集体购岗”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组织,合理制定培训计划,把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与满足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有机结合,增强劳务输出的有效性。


4、加强监督和管理。各区县政府应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上岗培训办法,并对农村劳动力培训情况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检查验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2月初对当年每个区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任务
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五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救助

(一)目标任务

为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让低保家庭的学生都能得到政府的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1、市级财政对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给予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市级财政承担50%,区(县)财政、教育局各承担25%。其他区,市级财政承担40%,区财政、教育局各承担30%。


2、对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就学实行“助学券”政策补助,即:在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全免,书本费减免50%;低保家庭子女属于孤儿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书本费、住宿费全免;低保家庭的“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书本费、住宿费全免。

(三)主要措施


1、完善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城乡一体化的教育救助体系。教育部门应制定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2、规范管理。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迅速建立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侵占和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收费减免的各项政策规定,收费要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区县民政部门应建立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四)检查验收


市教育局于每年12月初对当年每个区县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五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农村二次改水

(一)目标任务


完善水质安全工程,对两年内无撤并计划的100个(含以漂白粉消毒的水厂)村级水厂配齐净化和消毒设施;完善管网改造工程,分轻重缓急,对1964公里的100毫米以上的供应水管进行分步改造;完善连网供水工程,扩大镇以上水厂的覆盖面,撤并村级小水厂(站),实现管网对接,由镇以上水厂连网供水;完善扩容升级过程,科学规划农村水厂的布局及规模,结合改扩建工程,对37座镇级水厂进行扩容升级。通过努力,力争使全市农村供水达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供水安全、保障发展”的目标。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1、加大对两年内无撤并计划的100个村级水厂配套消毒和净化设备投入。市级财政对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的每个水厂分别安排消毒和净化设备专项补助;其他区由市级财政对每个水厂安排消毒设备专项补助。


2、鼓励撤并村级小水厂,扩大区域供水能力。对撤并的村级水厂按受益人口测算补助,市级财政对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按每人2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他区按每人15元标准进行补助。

3、完成该目标任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10万元,按实际政府采购金额进行结算补助。

(三)主要措施


1、强化管理,明确责任。二次改水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市爱卫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及检查指导工作,市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各区县政府应明确农村水厂的管理主体,建立责权利对等的管理机制,实现对农村水厂的长效管理。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区县政府应以实现大规模区域供水为原则,整体科学规划,优化整合资源,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在实施二次改水工作中,撤并规模小、运行效益差的农村水厂。要建立适合本地特点的农村水厂管理机制,确保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实现农村水厂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应避免过渡性的改水工程,条件不具备的应缓建。


3、加强农村改水资金监管。改水工程所需管材要以区县为单位,实行政府招标采购。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定期审查。二次改水实行项目申报制,根据报批的二次改水项目年度计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拨付。上半年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半用于工程启动,其余部分待当年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

(四)检查验收


市爱卫办于每年12月初对当年每个区县农村二次改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五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农村抗旱排涝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一)目标任务

用三年时间改造完成急需改造的村级泵站150座,做到旱能灌、涝能排,保证农业生产。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完成该目标任务,预计需总投入4500万元,每年需投入1500万元。资金安排实行市、县、镇三级负担的原则,负担比例原则上为5∶3∶2。

(三)主要措施


1、按照“明确事权、落实责任,分级负担、重在实效”的原则,镇街是实施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水利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农村抗旱排涝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市水利、财政部门根据郊县水利、财政部门申报的更新改造计划,建立项目库,分轻重缓急,审批当年实施的项目计划,并予以专项补助。

2、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强化质量管理,全面提高泵站建设水平。


3、建管并重,落实农村泵站养护管理责任。切实落实镇街作为农村泵站建设、养护责任主体的职责,形成泵站“有人建设、有人养护、有人管理”的良性机制。

(四)检查验收

1、由市水利、财政部门按年度对已完成的泵站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


2、市水利局于每年12月初对当年每个郊县农村泵站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五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小型农桥建设、改造

(一)目标任务

至2007年,完成588座村级小型农桥的建设和改造。

(二)资金安排和补助办法


建设、改造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对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财政投入资金,省、市、区(县)负担比例为5∶4∶1;对其他区,省、市、区负担比例为5∶3∶2。

(三)主要措施

1、按照省、市出台的小型农桥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强化对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建设质量。


2、郊县财政部门分轻重缓急,申报农桥新建、改造分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局建立农桥建设项目库,报省批复后,下达当年实施计划及专项补助资金。

3、拓宽筹资渠道,发动社会各界出资出力,调动农民投工建桥的积极性,支持农桥建设。

4、建管并重,落实农村小农桥养护管理责任。切实落实镇街作为农村小农桥建设、管护责任主体的职责。

(四)检查验收

1、市财政部门按年度对已完成的小农桥建设、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检查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依据。


2、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初对当年每个郊县农村小农桥改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五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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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市)财
政厅(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外迁工作,根据“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现场会议”精神,现将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的有关农业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问题
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到5年。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农业特产品收入,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对三峡库区移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关于契税问题
根据契税政策规定,对三峡库区移民买房,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应纳契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999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互助条约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供应,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和同此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按两国对外贸易部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世界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单位使用清算瑞士法郎。

  第四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九八五年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的结算,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以清算瑞士法郎办理。为此,双方银行相互开立一九八五年清算瑞士法郎的无息无费贸易帐户。
  该帐户记载议定书规定的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结算。清算瑞士法郎贸易帐户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在一九八六年三月底以前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八六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帐户,并由债务方用货物偿还。与上述帐户和结算有关的技术问题由双方银行商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蒙古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经中国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的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应相互开立第四号过境运费卢布特别帐户。对第四号帐户截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双方银行应在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以前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所确定的差额按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联国家银行公布的卢布对瑞士法郎的汇率折算转入一九八五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帐户。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 品 清              纳·巴布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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