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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事人才保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5:01  浏览:9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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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事人才保证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事人才保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灾害。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抗洪抢险斗争已经取得决定性的伟大胜利。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吉林、内蒙等灾区各级人事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投入抗洪救灾,涌现出大量可歌可泣
的英勇事迹,向党和人民递上了一份合格的答卷,展示了人事干部顾全大局,服务人民的良好形象,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称赞。没有遭受洪水灾害地区的人事部门,在扎扎实实做好人事工作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积极支援抗洪救灾工作,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大团
结、大协作精神。人事部党组向奋战在抗洪抢险第一线的灾区人事部门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的全国人事系统广大干部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目前,灾区的工作正逐渐转到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上来。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发扬抗洪精神,重建家园,发展经济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再接再厉,乘胜前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为确保今年经济发展目标及各项任务的完成,多做
实事,再立新功。为此,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落实人事部7月31日特急电报精神,做好抗洪救灾中的考核奖励工作。要把完成抗洪救灾任务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在抗洪救灾中的表现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及时奖励表彰抗洪救
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他们的事迹,在公务员队伍中发扬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扎实工作,让人民满意。
二、灾区人事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组织各类专家,为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组织水利等部门的专家在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到灾区开展各种科技救助活动,传播
农业科技知识;组织科技专家和经营管理人员到受灾企业帮助恢复生产;组织卫生科技人员下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过后无大疫;充分发挥农村“乡土人才”在生产自救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依靠自己的才智和能力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农民,在选拔表彰乡土
人才时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地区人事部门也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与灾区联系,根据灾区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提供生产自救、卫生防疫、农技植保、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民用建筑及企业恢复生产等方面的技术和人才服务。
三、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激励作用。对在抗洪抢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中有突出贡献的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农业科技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在抗洪抢险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各类专家,可优先列入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或享受地方政府津贴;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指标分配上,应适当向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行业或部门倾斜。
四、要结合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人才服务,为灾区调整产业结构做好人才配置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收集和提供用人信息,对受灾的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下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并免收各项服务费用。
五、努力落实《人事部关于认真学习解放军抗洪先进事迹切实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通知》,以切实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实际行动支援抗洪救灾。要倾听部队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那些在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的已经确定转业的军队干部,要从安置地点、工作安排、职务待遇、
家属安置、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六、对因水灾或参加抗洪救灾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对因水灾未能按时报到的,可与用人单位联系,适当延长报到时间。
七、切实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厉行节约,压缩一切不必要的行政事业开支。坚决精简各种会议和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对涉及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要做到急事急办
;绝不允许推诿拖拉。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发扬抗洪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抗洪救灾、支援灾区、发展经济的工作,扎扎实实地完成今年的各项人事工作任务,为夺取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全面胜利,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今年经济发展目标,作出
新的贡献。



19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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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闻出版局,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版权局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现对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光盘生产设备是指:激光唱盘(CD-DA)、激光唱视盘(CD-V)、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一次性写入光盘(CD-R)、可消型磁光盘
(CD-MO)、高密度光盘(DVD)和激光视盘(LD)等母盘刻录、子盘复制加工生产设备,具体设备税号如下:
-----------------------------------------
| 商品名称 | 96版HS编号 |
|--------------------|------------------|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8520.9000.01 |
| |8521.9000.01 |
| |8479.8990.01 |
|--------------------|------------------|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 |8479.8990.02 |
|--------------------|------------------|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及 |8477.1010.91 |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8480.7100.01 |
|--------------------|------------------|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 |8479.8990.03 |
|--------------------|------------------|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复机 |8479.8990.04 |
|--------------------|------------------|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8443.5900.01 |
|--------------------|------------------|
|AID自动检测机 |9031.4900.01 |
-----------------------------------------
二、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设备的企业应先向新闻出版署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和机电审查部门签发的《机电产品出口登记表》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三、从事光盘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设备,企业凭新闻出版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的批准证书和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四、凡违反本通知规定进口上述光盘生产设备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8日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机构字[2006]300号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日公布,并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中国证监会按照原有规定和程序受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按照原有规定对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考察谈话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4号令)实施前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在《办法》实施后任职资格仍然有效,各证券公司可通过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高管人员数据库中查询、核对有关信息。上述人员在公司内部发生职务调整或到其他公司任职的,适用《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4号令)实施前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经理层人员尚未通过资质测试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通过资质测试。逾期未通过资质测试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四、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经理层人员以及证券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取得证券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五、证券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六、证券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七、证券公司现任境内分公司、证券服务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不包括证券营业部)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八、自《办法》实施之日起,除本通知规定的情形外,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或者不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公司和人员作出处罚。

  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2]312号)、《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29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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