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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50:26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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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成立公物仓管理机构,负责公物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公物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的保管、保险和出入库制度。经核查后的每一份《财产接收清单》,均须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并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市、区财政部门及公物仓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公物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审计、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公物仓的管理与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拍卖机构,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标确定并指定。
  具体招标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法制、商品流通、工商、公安、规划国土、文化、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海关、法院和有关拍卖专家组成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投标的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评标、定标办法,拟定标底,确定中标人。
  综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拍卖机构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
  (二)拍卖师和其他拍卖人员的品行记录;
  (三)前两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的记录;
  (五)拥有的拍卖专业人员的状况;
  (六)市政府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被指定的拍卖机构经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确认,具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撤销其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需要另行指定拍卖机构的,由市政府重新公开招标。
  第六条 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须持有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
  第七条 拍卖程序依《条例》规定中止或终结的,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并说明原因。
  拍卖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的,拍卖人应当发布公告。
  第八条 通过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房地产,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补足地价款后,方可拍卖。未经批准而擅自拍卖的,拍卖无效,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并强制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属于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用地的,需补缴的地价款经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在拍卖成交后补缴,但应当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优先扣缴。
  第九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拍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类别、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和起止年限;
  (五)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六)拍卖的日期及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七)拍卖成交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日期;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九)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的,委托人、买受人可以凭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办理;需要拍卖人协助的,拍卖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文物不得拍卖。属于国家限制流通的文物,应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后,方可拍卖。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鉴定的文物,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作出是否同意拍卖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拍卖。
  依法不允许携运出境的文物,应在鉴定结论中予以明确标示。
  第十三条 经鉴定确认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限定拍卖机构进行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博物馆、艺术馆等文物收藏研究机构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前款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范围应当明示公开。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对拍卖的文物应当进行登记,记录文物的名称、特征、来源及处分权状况、委托人、买卖人的姓名、住所及其他基本情况。
  前款登记记录须与拍卖笔录同时保存,保存期限自拍卖成交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五条 文物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将文物携运出境,应依法办理出境手续。
  对来自境外的文物,委托人或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凭入境报关单向海关和有关文物出境鉴定机构申请办理该文物暂时入境及复出境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产权或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拍卖,委托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拍卖前依法应当进行评估或委托人要求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并强制委托拍卖的,评估费用可以在拍卖成交后,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扣缴。
  第十七条 车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有关拍卖材料申请办理相应的车牌过户手续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出租车营运牌照的拍卖,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物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水果、蔬菜、鱼类、肉类、冻品等易腐、易烂和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经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现场拍卖,不受《条例》关于拍卖公告期限的限制。
  (二)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由执法机关按国家规定上缴专管部门处理,同时抄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废旧塑料、服装及其他工业废料,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检疫消毒后,按国家规定处理。
  (四)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由有关执法机关按国家规定予以销毁,同时抄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深圳市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拍卖业的自律性社团法人,负责制定拍卖行业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组织拍卖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从业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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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10月7日,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
为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系统)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金融系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系统要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动员、培训人员、制定实施方案等工作。已经具备条件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应积极制定实施办法,分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以促进金融系统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四、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金融系统应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为金融系统提供政策咨询;金融系统要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金融系统顺利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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