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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31:04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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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本市创设保留的37项和取消的296项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

│序│ 保留的许可事项 │ 理由 │ 实施主体 │

│号│ │ │ │

├─┼────────────────┼─────────┼─────────┤

│1 │ 食盐零售许可 │ │ │

├─┼────────────────┤ 关系人身健康 │ 市长芦盐务局 │

│2 │ 两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 │ │ │

│ │ 运输准运 │ │ │

├─┼────────────────┼─────────┼─────────┤

│3 │ 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 │ │ │

├─┼────────────────┤ │ │

│4 │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 │ │ │

├─┼────────────────┤ 涉及公共安全 │ 市公安局 │

│5 │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 │ │

├─┼────────────────┤ │ │

│6 │ 举办展览展销治保工作方案审核 │ │ │

├─┼────────────────┼─────────┼─────────┤

│7 │ 办理排水规划出路 │ │ │

├─┼────────────────┤ │ │

│8 │ 排水许可、排水变更许可 │ │ │

├─┼────────────────┤ │ │

│9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 │ │ │

│ │ 或者停运 │ │ │

├─┼────────────────┤ │ 市排管处 │

│10│ 在排水和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 │ │ │

│ │ 工程项目 │ │ │

├─┼────────────────┤ │ │

│11│ 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 │ │ │

├─┼────────────────┤ │ │

│12│ 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 涉及环境保护 │ │

├─┼────────────────┤ ├─────────┤

│13│ 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审批 │ │ │

├─┼────────────────┤ │ │

│14│ 对工程渣土排放的审批 │ │ │

├─┼────────────────┤ │ │

│15│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 │

│ │ 审批 │ │ 市市容委 │

├─┼────────────────┤ │ │

│16│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 │ │

│ │ 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审批 │ │ │

├─┼────────────────┤ │ │

│1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的│ │ │

│ │ 审批 │ │ │

├─┼────────────────┼─────────┼─────────┤

│18│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 │ 市建委 │

│19│ 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许可 │ │ │

├─┼────────────────┤ ├─────────┤

│20│ 停止供热的许可 │ │ 市供热办 │

├─┼────────────────┤ ├─────────┤

│21│ 凿井审批 │ 公共资源配置 │ │

├─┼────────────────┤ │ │

│22│ 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 │ │

├─┼────────────────┤ │ 市水利局 │

│23│ 用水计划变更批准 │ │ │

├─┼────────────────┤ │ │

│24│ 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 │ │ │

├─┼────────────────┼─────────┼─────────┤

│25│ 工业污废水向农业渠道的排放 │ │区、县环保局水利局│

├─┼────────────────┤ 生态环境保护 ├─────────┤

│26│ 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 │ │ │

├─┼────────────────┼─────────┤ 市林业局 │

│27│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 │

│ │ 使用审批 │ 用 │ │

├─┼────────────────┼─────────┼─────────┤

│28│ 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 │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 │

│ │ │ 全 │ │

├─┼────────────────┼─────────┤ 市农机局 │

│ │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

│29│ 联合收割机核发驾驶(操作)证 │ 需要确定具备特殊 │ │

│ │ │ 技能 │ │

├─┼────────────────┼─────────┼─────────┤

│30│ 蛋类、乳检疫 │ 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 市和区、县畜牧局 │

│ │ │ 安全 │ │

├─┼────────────────┼─────────┼─────────┤

│31│ 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 │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 │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 │

│ │ 改变渔港性质、设施用途的审批 │ 利用 │ 理处 │

├─┼────────────────┼─────────┼─────────┤

│32│ 举办区、县级体育竞赛审批 │ │ 区、县体育局 │

├─┼────────────────┤ ├─────────┤

│33│ 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体育竞赛 │ │ │

│ │ 审批 │ │ │

├─┼────────────────┤ │ 市体育局 │

│ │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 关系人身生命安全 │ │

│34│的或者有港、澳、台运动队、运动员│ │ │

│ │ 参加体育竞赛审批 │ │ │

├─┼────────────────┤ ├─────────┤

│35│ 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 │ │ │

├─┼────────────────┤ │ 市或区、县体育局 │

│36│ 取消体育竞赛注销登记 │ │ │

├─┼────────────────┼─────────┼─────────┤

│37│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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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

│ 序 │ 取消的许可事项 │ 理由 │ 实施主体 │

│ 号 │ │ │ │

├──┼─────────────────┼─────────┼────────┤

│ 1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堤防、滩│ │ │

│ │ 地、道路、园林绿地的临时占用 │ │ │

├──┼─────────────────┤ │ │

│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因抢修地│ │ │

│ 2 │下管线挖掘堤防、道路和绿地的临时占│ 改变管理方式 │ 北运河管理处 │

│ │ 用 │ │ │

├──┼─────────────────┤ │ │

│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航运、旅│ │ │

│ 3 │游景点、娱乐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 │ │

│ │ 告、苗圃经济林等的开发利用 │ │ │

├──┼─────────────────┼─────────┼────────┤

│ 4 │ 进入和平路企业批准 │地方不得设定资质许│和平路经营结构调│

│ │ │ 可 │ 整工作领导小组 │

├──┼─────────────────┼─────────┼────────┤

│ 5 │ 蓄滞洪区内原有高地、旧堤的拆毁 │ │ 区、县水利局 │

├──┼─────────────────┤ ├────────┤

│ 6 │ 设置社会办医机构初步审查 │ │ 区、县卫生局 │

├──┼─────────────────┤ ├────────┤

│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 许可事项超出 │ │

│ 7 │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上位法规定 │ │

│ │ 申请 │ │ │

├──┼─────────────────┤ │区、县新闻出版局│

│ 8 │ 申办图书、报刊出租业务的单位 │ │ │

├──┼─────────────────┤ │ │

│ 9 │非总发行单位直接从外地购进图书报刊│ │ │

├──┼─────────────────┼─────────┼────────┤

│ 10 │ 拆改房屋结构审批 │ │ │

├──┼─────────────────┤ │ │

│ 11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悬│ │ │

│ │ 挂物审批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

│ 12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

├──┼─────────────────┤ │ 区、县房管局 │

│ 13 │ 拆除单位自有房产审批 │ │ │

├──┼─────────────────┼─────────┤ │

│ 14 │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审批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 上位法规定 │ │

├──┼─────────────────┼─────────┤ │

│ 15 │ 批准实行住房还迁安置 │ 规范性文件 │ │

│ │ │ 不能设定许可 │ │

├──┼─────────────────┼─────────┼────────┤

│ 16 │ 渡口审批 │ │ 区、县政府 │

├──┼─────────────────┤ ├────────┤

│ 17 │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 │ │ │

├──┼─────────────────┤ │ │

│ 18 │ 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许可 │ │ │

├──┼─────────────────┤ 改变管理方式 │ │

│ 19 │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许可 │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 20 │ 制冷设备安全修理安全登记 │ │ │

├──┼─────────────────┤ │ │

│ 21 │ 制冷空调设备使用安全登记 │ │ │

├──┼─────────────────┼─────────┼────────┤

│ 22 │ 滨海新区煤炭运输准运 │ 地方不得设 │ 滨海新区管委会 │

│ │ │ 定资质许可 │ │

├──┼─────────────────┼─────────┼────────┤

│ 23 │ 审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 规范性文件 │ │

├──┼─────────────────┤ 不能设定许可 │ │

│ 24 │ 审核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 │ │ 市财政局 │

├──┼─────────────────┼─────────┤ │

│ 25 │ 批准印制罚款统一收据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26 │ 审批撤销国债服务部 │ 审批对象消失 │ 市财政局 │

│ │ │ │ 区、县财政局 │

├──┼─────────────────┼─────────┼────────┤

│ 27 │ 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的监制 │ 改变管理方式 │ 市长芦盐务局 │

├──┼─────────────────┼─────────┼────────┤

│ 28 │ 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核登记 │ │ │

├──┼─────────────────┤ 许可事项超出 │ 市出版局 │

│ 29 │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核登记 │ 上位法规定 │ 区、县出版局 │

├──┼─────────────────┤ │ │

│ 30 │ 电子出版物租赁单位审核登记 │ │ │

├──┼─────────────────┼─────────┼────────┤

│ 31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 地方不得设 │ 市档案局 │

│ │ 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资质认定 │ 定资质许可 │ │

├──┼─────────────────┼─────────┼────────┤

│ 32 │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 许可事项超出 │ │

├──┼─────────────────┤ 上位法规定 │ 市道桥处 │

│ 33 │ 城市道路有偿使用 │ │ │

├──┼─────────────────┼─────────┼────────┤

│ 34 │ 房地产经纪单位资质审查 │ 地方不得设 │ 市房地产产权 │

│ │ │ 定资质许可 │ 市场管理处 │

├──┼─────────────────┼─────────┼────────┤

│ 35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 上位法规定 │ 市房管局 │

├──┼─────────────────┼─────────┤ │

│ 36 │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核准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37 │ 马场道企业经营结构批准 │ │ 市风貌办 │

├──┼─────────────────┤ 地方不得设 ├────────┤

│ 38 │ 调入调出服装街企业审核 │ 定资质许可 │市服装街改造工程│

│ │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 市工商局 │

│ 39 │ 作为设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 │ 前置许可 │ 区、县工商分局 │

│ │ 的前置审批 │ │ │

├──┼─────────────────┼─────────┼────────┤

│ 40 │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向公安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 上位法规定 │ │

├──┼─────────────────┼─────────┤ │

│ 41 │ 商场有关从业人员消防资格 │ 地方不得设 │ │

│ │ │ 定资质许可 │ │

├──┼─────────────────┼─────────┤ │

│ 42 │ 公共汽车治安备案登记 │ │ │

├──┼─────────────────┤ │ │

│ 43 │ 客运出租车治安许可证 │ │ │

├──┼─────────────────┤ │ │

│ 44 │ 客运长途汽车治安许可证 │ │ │

├──┼─────────────────┤ 前置性许可 │ │

│ 45 │ 车站治安许可证 │ │ │

├──┼─────────────────┤ │ │

│ 46 │ 开办犬类养殖场审批 │ │ │

├──┼─────────────────┤ │ │

│ 47 │ 开办犬类交易市场审批 │ │ │

├──┼─────────────────┼─────────┤ │

│ 48 │ 生产技防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 │ 企业自主决定 │ │

├──┼─────────────────┼─────────┤ │

│ 49 │ 生产技防产品许可 │ │ │

├──┼─────────────────┤ 前置性许可 │ │

│ 50 │ 销售技防产品许可 │ │ │

├──┼─────────────────┼─────────┤ │

│ 51 │ 外地技防产品在本市销售许可 │ 限制外地产 │ │

│ │ │ 品进入本市 │ │

├──┼─────────────────┼─────────┤ │

│ 52 │ 技防系统设计单位资质 │ │ │

├──┼─────────────────┤ │ │

│ 53 │ 技防系统安装单位资质 │ 前置性许可 │ │

├──┼─────────────────┤ │ │

│ 54 │ 技防系统维修单位资质 │ │ │

├──┼─────────────────┼─────────┤ │

│ 55 │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设计许可 │ │ │

├──┼─────────────────┤ 限制外地服务 │ │

│ 56 │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安装许可 │ │ │

├──┼─────────────────┼─────────┤ │

│ 57 │ 门牌标志的设置许可 │ │ │

├──┼─────────────────┤ │ │

│ 58 │ 门牌标志的更换许可 │ │ │

├──┼─────────────────┤ │ │

│ 59 │ 临时出海船民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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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市郊各区县的农村外,在本市其他地区经营饮食、娱乐和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服务行业(以下称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是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按权限划分,对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文化、交通、市容环卫、卫生、市政、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兴办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应先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和申领营业执照。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经营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的加工厂(点)。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不散烧原煤,并使烟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设置收集、排放制作食品产生的油烟、异味的装置和专门的烟囱,且烟囱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三)对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污染,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的措施,并缩短夜间经营时间,使界外噪声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不在主要街道旁直接面向行人处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对设在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采取降噪、隔声措施,使噪声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使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将未采取防治措施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
(六)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污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和进行年审;
(七)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所造成的污染。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饮食娱乐服务行业严重污染环境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通知者必须认真按照执行。
第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停止营业或使用,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根据危害后果,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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