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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6:24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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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所属分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行1996年确认的一级储蓄所,考虑到其符合本次下发的一级储蓄所条件,因此,这些一级储蓄所仍有效。
二、各行此前确认的各个等级储蓄所如符合本次下发的三至二级储蓄所标准,经复审后可直接转为相应等级的储蓄所。
三、凡在储蓄岗位工作满2年、4年(大专以上毕业分别为1年、3年)的储蓄人员,可直接参加等级管理实施后第一次进行的二至一级储蓄员的考试。
四、总行1998年将继续验收一级储蓄所,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级储蓄员考核评定。验收时间和考试办法将另行通知。
实行储蓄所和储蓄员的等级管理,是规范储蓄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行要加强领导,严格程序,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这项工作的实施。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网点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储蓄网点经营效益,防范储蓄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所是指建设银行自办储蓄所和储蓄专柜,不包括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办事处和分理处。
第三条 储蓄所等级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储蓄所、二级储蓄所、三级储蓄所。一级为最高级,三级为最低级。
第四条 各等级储蓄所的考核确认权限是:一级储蓄所由总行考核确认,二级储蓄所由一级分行考核确认,三级储蓄所由二级分行考核确认。
第五条 储蓄所等级标准(见附件2)由总行统一制定,等级储蓄所匾牌由总行统一规定格式,由考核确认行制作颁发。
第六条 储蓄所开业1年以上,方可参加三级储蓄所的评定,达到三级所标准1年以上方可参加二级储蓄所的评定,达到二级储蓄所标准1年以上方可参加一级储蓄所的评定。
第七条 各等级储蓄所的确认,均采取由下一级行自验申报(申报表附后),上级行核查审批的程序,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考核确认权限进行复审。
第八条 对开业时间2年以上仍达不到三级储蓄所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撤并。
第九条 储蓄所内人员如发生违规违纪、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具体见《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中的第七节),并且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该储蓄所1年内不得参加等级评定,已经取得等级的,取消其等级,1年以后方可重新参加三级储
蓄所的评定。
第十条 经总行考核确认的一级储蓄所,分别给予所长及全所储蓄人员上浮一级工资。人员调出储蓄所或未保持一级储蓄所荣誉的,浮动工资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各行成立由筹资、人教、会计等部门组成的储蓄所等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等级储蓄所的规划、组织协调和考核确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行要建立等级储蓄所管理档案,并逐级上报储蓄所等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达标升级办法同时废止。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标准
一、储蓄存款
三级储蓄所储蓄存款余额要在1000万元以上,人均250万元以上;二级储蓄所储蓄存款余额要在5000万元以上,人均500万元以上;一级储蓄所储蓄存款余额要在亿元以上,人均700万元以上。
二、所容所貌
储蓄所内外装修美观,符合总行CIS要求,配有良好的吸储设备及通讯设施。营业场地宽敞、整洁、明亮。储蓄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其中,三级储蓄所营业场地在40平米以上,二级储蓄所营业场地在60平米以上,一级储蓄所营业场地在80平米以上。
三、服务功能
所内储蓄种类齐全,开办《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人民币储蓄种类及证券代理业务,严格遵守公告的营业时间。其中二级以上储蓄所必须实行柜员制和通存通取,开办储蓄卡业务、信用卡代理业务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一级储蓄所还必须开办外币储蓄业务。
四、业务管理
储蓄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储蓄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国家储蓄利率政策的行为,会计核算达到总行下发的储蓄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特别是重要单证、印章的管理严密,会计核算差错率及现金差错率分别控制在万分之四及百万分之三以下,无越权办理授权范围以
外业务的现象如越权办理大额存款业务等,库存现金量控制在核定的限额之内。
五、人员素质
储蓄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品行端正,仪表端庄,使用规定的文明用语。业务操作规范、快捷。三级储蓄所的储蓄人员必须达到全行统一实行的持证上岗标准,其中所长的技术等级要在三级以上;二级储蓄所的储蓄人员要有一半以上达到三级储蓄员标准;一级储
蓄所要分别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达到二级储蓄员标准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六、安全防范
储蓄所必须设置符合要求、安全可靠的柜台及其他防卫设施,并配备自卫工具,要与附近有关单位建立联防。营业终了必须对储蓄所内外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所内无风险隐患。

附:三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等级申报表

年 月 日
-------------------------------------
|所柜名称| |现有等级| |申报等级| |
|----|------------|----|------------|
|开业时间| |营业面积| |存款余额| 万元|
|----|------------|----|------------|
| | 人|一级员 | 人|三级员 | 人|
|人 数|------------|----|---|----|---|
| | 其中大专以上| 人|二级员 | 人|持证上岗| 人|
|----|------------------------------|
|业务种类| |
|----|------------------------------|
|申报单位| |
| | |
|意 见| |
| | 申报单位(盖章) |
|----|------------------------------|
| | |
|分行审核| |
| | |
|意 见| |
| | 分行(盖章) |
|----|------------------------------|
| | |
|总行批准| |
| | |
|意 见| |
| | 总行(盖章) |
-------------------------------------

附:四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储蓄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储蓄柜台办事效率,实行储蓄人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储蓄人员是指储蓄网点人员、管辖行事后监督人员和业务检查辅导员。
第三条 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三级为最低级。
第四条 业务技术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是:一级储蓄员由一级分行推荐,总行考核审定;二级储蓄员由二级分行推荐,一级分行考核审定;三级储蓄人员由二级分行考核审定。
第五条 储蓄人员的业务技术等级考核由总行统一标准、统一命题,按不同的考核确认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储蓄人员的技术等级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级储蓄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部考核项目均达到相应标准后方予确认相应等级。取得的业务技术等级每两年由确认行复审一次。
第七条 考试内容包括:储蓄基础知识、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点钞、计息及翻打凭条五项。储蓄基础知识为笔试,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采用专用程序处理储蓄网点开办的主要业务品种和营业日(含月、季、年)工作流程。点钞、计息及翻打凭条三项为技能操作。
第八条 报考三级储蓄员必须达到全行统一实行的持证上岗标准;报考二级储蓄员必须达到三级储蓄员标准2年以上;报考一级储蓄员必须达到二级储蓄员2年以上。
第九条 各行成立由筹资、人教、会计等部门组成的等级储蓄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等级储蓄员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定等工作。
第十条 储蓄员等级证书由总行统一印制,由各等级确认行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各技术等级的储蓄人员,均实行相应的等级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发),其中对取得一级资格的临时储蓄人员,可与其签订长期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获得各技术等级的储蓄人员,如发生《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储蓄方面的违规行为,并且受到记过处理的,其业务技术等级将被取消,并且1年后方可重新参加初级考试。
第十三条 各行要加强储蓄员的等级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行的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五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考试标准
一、储蓄基础知识
(一)试题范围:会计原理、银行会计、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计算机知识、英语、储蓄政策法规、储蓄所基本业务。
(二)试卷种类:试卷分一级员卷、二级员卷、三级员卷三个种类。
(三)考试时间:90分钟。
(四)等级合格成绩:闭卷。满分100分,合格成绩80分。
二、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
(一)试题范围:各类储蓄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个人电子汇款业务、冻结、止付、没收、继承、过户处理、日(含月、季、年)终业务处理。
(二)试题种类:试题分一级员、二级员、三级员三个种类。
(三)考试时间:50分钟。
(四)采取限时限量。合格成绩:80分。
三、点钞
(一)点钞指法:单指单张、多指多张,任选一种。
(二)考试时间:10分钟。
(三)等级合格成绩:单指单张一至三级合格成绩分别为2,200张、1,800张、1,400张;多指多张一至三级合格成绩分别为2,700张、2,300张、1,900张。
四、翻打凭条
(一)考试时间:为1分钟。
(二)等级合格成绩:一至三级分别为50张、40张、30张。
五、计息
(一)考试时间:为20分钟。
(二)等级合格成绩:一至三级合格成绩分别为100分、95分、90分。

附:六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人员业务技术等级申报表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 |
|----|----|----|----|----|----| |
|文化程度| |在岗年限| |申报等级| | |
|-----------------------------| |
|单位及职务 | |
|-----------------------------| (照 片) |
| 现技情|等级及评定时间 | |点 钞| | |
| |---------|----|----|----| |
| 业术 |储蓄基础知识 | |翻打凭条| | |
| |---------|----|----|----| |
| 务等况|计算机综合业务处理| |计 息| | |
|----|--------------------------------|
| 业 | |
| 务 | |
| 自 | |
| 传 | |
|----|--------------------------------|
| 管 | |
| 辖 | |
| 行 | |
| 意 | 单位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 分 | |
| 行 | |
| 审 | |
| 核 | |
| 意 | 单位盖章 |
| 见 | 年 月 日 |
---------------------------------------



19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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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建 成 受 贿 案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蔡鸿铭
[案 情]
被告人陈建成,男,1959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永春县大荣林业检查站临时工,住永春县苏坑镇苏坑街36号。1984年8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法院决定于2004年7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建成在担任永春县大荣林业检查站临时工期间,于2000年1月至2002年11月,与同班人员林永强、张煊治、梁海都、张燕菲(均已判刑)及李志坚(已被不起诉),利用检查木材运输及处理违规运输车辆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木材货主、运输者的送款后进行平分,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陈建成参与收受货主、运输者的送款合计78310元,均分后被告人陈建成分得25970元。被告人陈建成于2004年2月9日归案,已退清赃款25970元。

[审 判]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成犯受贿罪,于200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1月至2002年11月间,被告人陈建成与同班人员林永强、张煊治、梁海都、张燕菲(均已判刑)及李志坚(已被不起诉)在担任永春县大荣林业检查站检查员期间,在值班检查木材运输及处理违规运输车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收受货主的送款合计78310元进行平分,被告人陈建成分得25970元,赃款现已全部退清。
被告人陈建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表示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建成在共同受贿中处从属地位,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其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就到派出所,有自首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永春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成在大荣林业检查站工作期间伙同其他值班人员,利用检查、处理木材违规运输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共同收受木材货主、运输者的财物后进行平分,被告人陈建成受贿25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建成虽是临时工,但其实际协助检查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陈建成在多次的共同受贿中,均积极参与,与同班人员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案发后,被告人陈建成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同样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陈建成是从犯,并有自首情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建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5970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建成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评 析]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如下五个问题:
1、被告人陈建成是否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问题
受贿罪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表面上看,被告人陈建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既没有执法证,又没有林业检查的专业知识,对于该份工作具有依附性,其行为仅是一种帮助行为,而非实施行为;实质上被告人陈建成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其虽然是临时工,但实际协助检查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陈建成可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在共同受贿中,对被告人陈建成“个人受贿数额”的认定的问题
本案在认定犯罪数额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建成“个人受贿数额”应以其所参与的受贿数额认定。理由是,受贿罪的量刑适用法条是贪污罪的量刑法条——《刑法》第383条,《纪要》中对“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规定为参与的共同贪污总额,“个人受贿数额”也就是依此标准为所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被告人陈建成“个人受贿数额”应以其实际分得赃款认定。理由是,《纪要》中,对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即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但对共同受贿案件的“个人受贿数额”则没有明确规定。依“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危害行为,不能用扩张和类推的方法定罪量刑。因此,对“个人受贿数额”只能按个人实际受贿所得数额来认定。
本案合议庭经合议后采纳后一种意见,即以被告人陈建成所参与的受贿数额认定其受贿25970元。
3、被告人陈建成是否属从犯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陈建成是临时工而非检查员,且其从没有保管和主持过分赃,是被动的受赃,可见其属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木材货主、运输者直接送钱或少许人送烟给值班人员,作案期间各被告人每次受贿财物都是在三人当班结束后均分,在这些几十次重复行为的共同受贿中,各被告人均是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能区分主、从犯。本案被告人陈建成虽是临时工,但其职务与检查员相当,分赃时同其他人平均分配,所以也同样不存在主从之分。
4、本案被告人陈建成是否具备自首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被告人陈建成虽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就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及同案犯的罪行,但应当视为其是在罪行已被司法机关发觉后(其时原同案九被告人已被判刑),能认罪伏法,是属于认罪态度的问题,并非自首,故被告人陈建成不具备自首的情节。
5、被告人陈建成能否适用缓刑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建成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同案的九被告人均自首,本案的被告人陈建成没有自首情节,不宜适用缓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陈建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已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其受贿数额与原同案犯数额相当,原案九被告人均适用缓刑,与该案平衡,对其可适用缓刑。本院采纳后一种意见,同时,认为案发后被告人陈建成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批准河北省栾城县等地为第五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33号




关于批准河北省栾城县等地为第五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河北省栾城县等57个地(市、垦区)、县(市、区)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五批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二、江苏省滨海县和盐都县纳入盐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泗洪县纳入宿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金湖县和盱眙县纳入淮阴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高邮市、邗江县和仪征市纳入扬州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烟台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资源县、灵川县和全州县纳入桂林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不再单独批复。

三、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四、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局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试点单位建设规划,各试点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有关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附件:

第五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河北省
栾城县 正定县 涿州市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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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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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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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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