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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0:26:43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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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
1995年7月11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交通部部属高等院校因水上专业教学实习的需要而购置的实习船,是培养高级航海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实习船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补充院校教育经费,规范财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船具有培养人才和生产经营的双重作用,院校在认真做好培训人才、组织好教学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实习船的经营管理,挖掘潜力,增收节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实习船的部属高等院校和为管理实习船而成立的相应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核算体制
第四条 根据实习船管理的需要,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成立船务公司。船务公司是院校的校办企业,负责管理和经营实习船舶。
第五条 船务公司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下设财务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人员,公司的财务机构为院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具体负责船务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业务上由院校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按期向院校财会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六条 船务公司由国家财政拨入、学校投入和自身积累资金购置的资产(包括实习船),均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归属院校,是院校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对于股份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投入的资金,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船务公司的一切财产,要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院校实习船购置或制造所需资金,采用国家财政投资、银行贷款和院校自筹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第八条 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经营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规定单项价值标准的,或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均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等费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固定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院校的实习船和直属管理机构(船务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和符合规定标准使用的固定资产,均要提取折旧。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或已提足折旧的,不计提折旧。
实习船提取的折旧,原则上用于船舶设备更新,其中由国家拨款、院校投入资金购置的资产提取的折旧,由学校统一管理,在使用时报院校审批。贷款购置船舶的折旧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实习船(包括随船购置的仪器仪表等附属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实习船折旧年限为8~18年。按照上述规定,船务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实行前报院校财会部门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以前,报送院校财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凡固定资产发生盘亏、盘盈和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必须经院校批准。对其发生的净收益和净损失,分别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对实习船的报废(限额以上的损失)须报院校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实习船及其他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有关成本和费用。对实习船的大修理费用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

第四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存货主要是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
第十五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费、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投资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交纳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十六条 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后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对存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单独核算,并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包装物和材料,可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十七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八条 实习船向船务公司领用的材料、燃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账册,登记收、付、结存的数量;建立审批领用手续和凭证(单);船务公司要定期予与船上互相核对、清查和核消,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建立健全随船工具、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 成本与费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实习船的费用项目,列支渠道和开支标准等要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规定。对费用的归属,即成本计算,一般采用单船核算。
第二十条 实习船运输成本的核算,以船舶航次为基础,计算航次成本的单船成本和归集反映每一结算期的运输业务成本以及年度运输成本。
实习船运输业务成本项目规定如下:
(一)燃料费: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
1.燃料费: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航行、装卸、停泊等时间内耗用的全部燃料费用。
2.港口费: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进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港务费、船舶吨税、引水费、停泊费、拖轮费、航道养护费、船舶代理费、运河费、海峡费、灯塔费、海关检验费、检疫费、移民局费用等。
3.货物费:指运输船舶载运货物所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业务费用,如装卸费、使用港口装卸机械费、理货费、开关舱、扫舱、洗舱、验舱、烘舱、平翻舱、货物代理费、货物检验费、货物保险费等。
4.集装箱货物费:包括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站场费用、集装箱货物代理费用等。
5.中转费:指船舶载运的货物到达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运输工具运往目的地,在港口中转时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各种费用,如汽车接运费、铁路接运费、水运接运费、驳载费等。
6.垫隔材料:指船舶在同一货舱内装运不同类别货物需要分票、垫隔或装运货物需要防止摇动、移位,以及货物通风需要等耗用的木材、隔货网、防摇装置、通风筒等材料费用。
7.速遣费:指有装卸协议的营运船舶,提前完成装卸作业,按照协议支付的速遣费用。
8.事故费用: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海损、机损、货损、货差、火警、污染、人身伤亡等事故的费用,包括施救、赔偿、修理、诉讼、善后等直接损失。
9.航次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费用应由航次负担的其他费用,如淡水费、通讯导航费、交通车船费、邮电费、清洁费、国外港口招待费、领事签证、代理行费、业务杂支、冰区航行破冰费等。
(二)船舶固定费用:指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资:指应付船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伙食费、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费用。
2.职工福利费:指按实际发放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润料:指船舶耗用的各种润滑油剂。
4.物料:指船舶在运输生产中耗用的各种物料、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5.船舶折旧费:指船务公司按确定折旧方法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6.船舶修理费:指已完工的船舶实际修理费支出、日常维护保养耗用的修理材料、备品配件等,以及船舶技术改造大修理费用摊销的支出。
7.保险费:指船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船舶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和运输船员的意外伤残保险。
8.车船使用税:指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9.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指船舶在非营运期(如厂修、停航、自修、事故停航等)内发生燃料费、港口费等有关费用。
10.船舶共同费用:指由船舶共同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船员费用和船舶业务费。包括:
(1)工资:指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等按规定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
(2)职工福利费:指上项各类船员根据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船员服装费:指根据规定发给船员的服装费。
(4)船员差旅费:指船员报到、出差、学习、公休、探亲、调遣等发生的差旅费。
(5)文体宣传费:指用于船员文娱、体育活动和对外宣传购置的书报杂志、电影片、录像带、幼灯片等支出。
(6)广告及业务活动费: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画册、展览等进行广告、宣传以及船舶为疏港、揽货、业务联系支付的业务招待费。
(7)单证资料费:指客货运输业务印制使用的客运票据、货运提单、舱单、航海图书、技术业务资料以及这类单证资料的寄递费用。
(8)船员疗养休养费:指船员因工作环境特殊,船务公司为船员安排疗、休养的支出。
(9)电讯费:指船岸通过电台、电缆、卫星、高频电话等通讯联络所发生的国内外通讯费用。
(10)其他船舶共同费用:包括船员体验费、签证费、油料化验费、技术进步和合理化建议奖等。
11.其他船舶固定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船舶固定费用,如船舶证书费、船舶检验费、船员劳动保护费等。
(三)集装箱固定费用:指船务公司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费用。
集装箱固定费用的项目和内容规定如下:
1.集装箱保管费:指空箱存放在堆场所支付的保管费等。
2.集装箱折旧费:指自有集装箱按集装箱价值和规定折旧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3.集装箱租费:指租入集装箱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租费。
4.集装箱修理费:指集装箱修理用配件、材料和修理费用。
5.集装箱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集装箱安全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6.集装箱底盘车费用:指船务公司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底盘车发生的保管费、折旧费、租费、保险费、修理费等。
7.集装箱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如清洁费、薰箱费等。
(四)船舶租费:指船务公司租入运输船舶参加营运,按规定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期租费或程租费。
(五)营运间接费用:是指船务公司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算运输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船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展览费、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指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公司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公司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贴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咨询费是指公司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支付的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按2‰。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指船务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包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二十四条 凡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学校财会部门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航海类院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学生的实习安排分为:“船舶认识实习”和“船舶毕业实习”两项。
学生在校期间安排的“船舶认识实习”发生的实习费用由学校教育事业费列支,实行预分配的学生安排的“船舶毕业实习”发生的实习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委托船务公司代培实习的,发生的实习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船务公司结算,船务公司相应冲减实习船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上船实习经费开支标准:
(一)伙食费:
在船上认识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和指导实习的教师、干部、职工均享受相同标准的伙食费,按照船员标准60%计算。毕业实习伙食费标准与船员相同,外汇由船务公司垫付,实习结束后折算人民币向学校结算。凡学生已领取各类副食品补贴及专业津贴的,应按实习期间实际天数退回或停止发给。
(二)航行补贴:
上船实习的学生,在远洋、近洋实习期间按天发给航行补贴,远洋0.30美元/天,近洋0.10美元/天。
指导实习的教师参照同船相似级别的远洋船员发给航行补贴。(例:讲师以下的教师,远洋2.20美元/天,近洋1.70美元/天;副教授以上的教师,远洋2.20美元/天,近洋1.90美元/天)。
(三)劳保生活用品
实习期间所需劳保生活用品如工作服、手套、手纸等均比照所在船舶同工种的发放标准,按实际工作需要发给,费用在实习费中列支。临时借用的,实习结束后立即交回,如有无故丢失的照价赔偿。
凡上船指导实习的教师,指导学生毕业实习的可视作临时出国发给制装费,不享受船员制装待遇。船舶认识实习期间不发制装费。
上船实习的学生,在校期间已发制服的,不另发制装费。
(四)淡水费
要制定用水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船员和实习师生节约用水。对上船实习的师生,按每人每天0.30吨用水标准承包,由学校按此标准拨付实习费用。
第二十八条 船务公司与院校之间发生的往来结算,应按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办理,相互间发生的收付款项一般不得相互抵顶。院校应付给船上由于学生上船实习和指导教师所发生的伙食费、淡水费、劳保生活用品、卧具购置及洗涤、航行津贴等费用;船务公司及时支付从学校领取的燃物料和学校代垫的船员工资、福利费、取暖费、水电费以及承包或规定应上交的利润及折旧等费用。

第六章 收益与分配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船务公司实现的经营收入,按现行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其减免的税额原则上应全额上交学校,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有关税收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船务公司实现的利润,除按第二十九条上交学校的部分外,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对税后留用利润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各院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会司)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费用标准等今后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院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实施细则,报交通部(财会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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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产业政策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特制定《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作为今后制定各项产业政策
的指导和依据。
制定国家产业政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密切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结构变化的特点;(2)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3)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问? 猓?4)具有可操作性,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证产业政策的实施,支持短线产业和产品的发展,对长线产业与产品采取抑制政策。
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是:不断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大力加强基础产业,努力缓解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加快发展支柱产业,带动国民经济的全面振兴;合理调整对外经济贸易结构,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
业发展的步伐,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继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同时,要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使产业布局更加合理。
一、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这是90年代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要牢固树立大农业观念,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业,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和创汇农业,使农产品的数量、品种和质量适应全国人民小康生活水平和国际市场的要求。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发展
农村第二、第三产业,逐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把农村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要延长耕地承包期,稳定并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组织结构,推行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农业、
贸易、工业一条龙等新的生产组织形式;积极培育农村市场,建立健全粮食保护价格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及粮食储备体系;建立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国家、集体和民办三级服务网络;切实保护耕地,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中央和地方政府要逐年增加
对农业的投资,扶持农用工业,同时引导农民增加生产投入,鼓励利用外资发展农业;积极使用和推广适用的农业新技术,开展科教兴农;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小城镇,建设新的小城镇。
认真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扶贫攻坚计划,用7年时间,基本解决贫困地区8000万人口的温饱问题。
二、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
要努力缓解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严重滞后的矛盾,使之逐步与整个经济发展相适应。要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方针,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工业发展。
交通运输业要以增加铁路运输能力为重点,以发展运输大通道为中心,充分发挥公路、水运、空运、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加快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通信业要以高速、高质、大规模为基点,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技术与装备,尽快提高国产化比例,有重点、分层次地大力推进信息
高速网络建设。能源工业要实行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做到能源、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其中,煤炭工业要加快国有重点煤矿的建设,促进地方矿、乡镇矿的改造和提高;石油工业要稳住东部、开发西部,增加探明储量,合理利用国际资源;电力工业要实行因地制宜、水火电并举、适当
发展核电的方针。巩固和改善现有水利设施,有重点地对大江、大河、大湖进行综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逐步解决缺水地区和城市用水问题。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工业的发展,国家将主要采取以下政策: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明确的各级政府责任分工制度;制定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专项规划,促进其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政策性长期投融资体系,向国家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要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需要;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领域,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进一步理顺价格体系,发挥价格机制的重要调节作用,对垄断性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政府要继
续加强管理;对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继续实行低价征用土地的办法;政府出让土地资源获得的收入,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经批准,允许交通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优先获得沿线和港区、机场附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以进行综合经济补偿。
三、积极振兴支柱产业
努力加快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和建筑业的发展,使它们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机械工业要以关键的基础机械、基础零部件和重大技术成套设备为重点,促进产品结构优化,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电子工业要以微电子为基础,以通信、计算机等新兴信息产业为主体,加快现代化的步伐;石化工业要积极促进生产规模的大型化,提高技术水平和加工深度;汽
车工业要尽快形成少厂点、大批量的生产体制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结构,提高其国内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建筑业要以城乡居民住宅、国家重点工程、城镇建设为重点,积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筑产品质量。
国家将通过以下措施,加快支柱产业的发展:制定和发布统一的产业政策,并以法律、法规等形式保证实施;逐步建立有利于促进支柱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和规范化的企业直接融资机制,国家在年度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中对支柱产业优先予以安排;政府将从财力、物力上支持支柱产
业中某些重要领域的技术开发,经国务院批准,赋予少数大型企业集团与其资本和收益比例相适应的海外直接融资权和担保权。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定条款,将支柱产业的部分产品作为幼稚工业品,采取适当的、有时限的保护;同时,为了换取关键技术和设备,允许有条件地开放部分国
内市场。
四、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继续扩大对外贸易,积极调整贸易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大力提高出口效益,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国际竞争能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国家鼓励以下产品扩大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纺织产品;国内生产技术趋于成熟的家用电器和其他机电产品;具有高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国家不鼓励国内紧缺的大宗资源性产品出口,逐步减少初级产品和能源含量高的产品出口,有些将要
限制和禁止出口。
国家鼓励进口新技术和相关的关键设备、关键零部件;适当扩大进口国内短缺的某些初级产品;支持幼稚产业加快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以及生产新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国家不鼓励高档消费品的进口。
在调整对外经济贸易结构方面,国家将采取以下措施: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增加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健全促进深加工、高附加值制成品和成套设
备出口的政策;赋予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外贸经营权,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建立海外直销渠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整关税税率。
五、产业组织、产业技术和产业布局
(一)产业组织政策的目标是:促进企业合理竞争,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形成适合产业技术经济特点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产业组织结构。对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应形成以少数大型企业(集团)为竞争主体的市场结构;对产品由大量零部件组成的产业,应形成大、中、小企
业合理分工协作、规模适当的市场结构;对规模经济效益不显著的产业,应鼓励小企业的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并存、企业数目较多的竞争性市场结构。
实现上述目标,要采取以下调整措施:对具有区域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合理竞争。对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和产品,陆续制定最低经济规模标准。同时,要打破地区、部门分割,限制以至禁止不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建设,促进规模经济的实现。鼓励企
业通过平等竞争和合并、兼并、相互持股等方式,自主进行联合改组,或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乃至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加快关于市场竞争的法规建设,为企业平等竞争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产业技术政策的重点是:促进应用技术开发,鼓励科研与生产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推动引进和消化国外的先进技术,显著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技术性能,大幅度降低能耗、物耗及生产成本,努力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
国家要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产业的技术进步:多渠道、多形式地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的投入,逐步提高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行业制定并实施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关键技术研究和开发计划,支持和鼓励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
搞好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推进标准化、系列化的进程,提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更为严格的企业内部标准;增强企业自主开发新产品的能力,鼓励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联系,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速度;以法规形式定期公布必须淘汰的落后生产工
艺和设备。
(三)产业布局政策的主要原则是:在继续发挥经济较发达地区优势并加快其发展的同时,积极扶持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逐步缩小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国家支持发挥自然资源和经济优势,体现地区间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带的发展。
要逐步形成沿海、沿江、沿路、沿边产业的合理分布格局,以交通干线上的大城市为中心,带动大的经济区域发展。东部沿海地区要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发展附加值高、创汇高、技术含量高和能源、原材料消耗低的产业及产品,多利用一些国外资金、资源,求得经济的持续快速
发展和更好的效益;中西部地区要发挥资源优势和沿边地区对外开放的地理优势,努力发展优势产业和产品。国家将逐步在投资、贷款、项目布局、利用外资等有关经济政策方面,由地区倾斜转为产业倾斜,对中西部地区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中西部地区大力发展乡
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其进行联合开发、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和人才交流。
因势利导地引导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形成大、中、小城市结构协调和布局合理的城镇建设体系。
六、产业政策的制定程序和实施
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为了保证产业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产业政策实施的有效性,特对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由国务院决定。国家计委是具体负责研究制订、协调国家产业政策的综合部门。各项产业政策的制订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政策的实施以各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由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协调。
(二)建立国家产业政策审议制度。有关部门提出的产业政策草案和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草案,须经国家计委审查和协调,并由国家计委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产业界、学术界和消费者群体进行科学论证和民主审议后,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
(三)建立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保障制度。计划、财政、银行、税务、内外贸易、关税、证券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经济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在制定涉及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之前,须与国家计委协调。
(四)建立国家产业政策的监督、检查及评价制度。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产业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根据经济形势、产业结构的变化,提出修改建议。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六)国家在近期内将根据本纲要提出的要求,制定交通、通信、建筑、电子、机械、石化和外资、外贸、技术及产业组织调整等产业政策草案,制定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七)本纲要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规模标准(第一批)的若干规定
为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提高建设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现就少数规模效益比较显著、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产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是指在90年代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合理建设规模。经济规模标准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都应照此执行。
二、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现行审批程序报批;低于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考虑到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的特殊情况,在这些地区建设低于经济规模标准的项目,需由筹建单位申述建设理由,报经行业归口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和技术
改造管理工作的分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
三、国家鼓励工业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建设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对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银行应在贷款和用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按国家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发行债券或股票筹措建设资金。
四、国务院授权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公布规模效益显著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第一批)(略)



1994年4月12日
监狱狱内侦察工作浅谈

伍国位


狱内侦察是监狱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也是监狱人民警察常用管理方法。它是侦破狱内犯罪及罪犯重大违规行为的关键,更是维护监管安全秩序的保障。
要做好狱内侦察,首先要抓住狱情、犯情的收集、汇总和分析这条主线。狱情、犯情收集是监狱警察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和获取与狱内罪犯活动有关情况的过程。狱情、犯情收集的主要途径有:一是建立定期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狱情、犯情分析研究制度是狱情、犯情来源的主要途径。要确保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必须定期召开敌情分析会议,以便随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和敌情动向,把狱内一切不安全因素纳入视线。对罪犯中发生的各种破坏活动,特别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活动,一旦发现线索,要积极开展工作,查明情况,获取证据,即使破案。二是通过监狱民警观察谈话发现。通过与罪犯谈话来了解罪犯,是获取犯情的有效途径。三是狱内耳目提供,建立和使用罪犯耳目,通过他们提供狱情、犯情是狱情、犯情来源的秘密途径。罪犯耳目长期与罪犯生活在一起,只要教育好耳目,是他们能为我提供准确的狱情、犯情,就能掌握第一手情报,对狱情、犯情作出准确判断。四是运用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建立罪犯思想动态分析卡,分析其是否认罪服法,是否服管,劳动态度,家庭帮教条件,身体状况,与他犯关系,近期家庭是否发生变故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出结论。五是运用各类举报箱收集狱情、犯情。
当前狱内侦察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个别民警思想认识不高,在耳目收集的方面存在应付了事,应付检查的思想,认为这只是一种台帐,没有太大的意义。二是民警收集狱情、犯情积极性低,工作被动,尤其是分队长和带班员,认为收集狱情是大中队领导的事。很多罪犯当中的情况民警都不能即使了解,甚至有的根本不去了解,造成民警狱情不明。三是狱情、犯情收集较为困难。现在罪犯当中主动找民警汇报反映问题情况的越来越少,这与我们民警平时的教育和兑现奖惩有一定关系,也有一部分罪犯抱有不敢得罪人的想法,担心保密措施不严暴露自己的身份,害怕别人打击报复,认为自己做好了就行了,至于别人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积极主动靠拢政府干部的意识淡薄。四是耳目难找,耳目使用提供的线索有价值的不多,大多屈于民警压力应付了事。许多罪犯虽然能自觉遵守好监规,但在同违规行为做斗争方面不够,不愿做民警耳目,一些耳目虽然使用了,但使用价值不高,向民警提供的信息没有太大价值,而真正有价值的狱情不敢反映。四是狱侦技术手段相对落后,侦察方式方法简单,难度大。由于监狱是特殊场所,在侦察方面技术手段比外面公安系统要落后很多。主要还表现在:虽然有专门的狱侦部门,但缺少专业化手段,狱侦部门的同志大都是“半路出家”,凭经验办案,也没有经常接受专业的训练和培训,知识更新有限;侦察设备落后,现在是21世纪,是高科技社会,但许多科技含量高的设备没有应用到狱内侦察上来。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提高民警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让每位民警都能主动参与到狱情、犯情收集中来,如对收集到重大违规狱情的民警实行奖励措施等;其次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教育罪犯要树立敢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的正气,培养罪犯的责任感,特别是平时积极靠拢政府干部,敢于说真话的罪犯要予以培养。三是加强耳目的培养、选用、教育和使用,要让选用的耳目真正能为我所用,能够即使地反映他所掌握的信息,并保证反映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最后要加大对狱内侦察的技术投入,让先进技术来代替以前经验断案,以达到更快、更准确地侦破狱内案件;同时对狱侦人员要选择专业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实现专业化。
本单位在狱内侦察方面,应该是越来越重视,措施也越来越多,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除了以上所讲的几个方面外,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的也不够到位。一是奖惩不够明确,二是奖惩不够具体,三是奖惩不够保密。尤其在奖惩具体操作上没有统一具体标准。针对这一问题,建议狱侦部门在对耳目的奖惩上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界定和规定,便于操作统一规范,防止随意性。
本人在耳目工作中通过摸索,总结了一些不成熟的经验。首先耳目要做好“选”关。能不能选出一个好的耳目,对于今后收集信息起关键性作用。一些表面上靠拢政府干部,骗取干部信任,背地里带头违规,或数落干部坏话的罪犯,如果选为耳目,不仅收集不到有价值的线索,反而为他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泄露了秘密。我们所要选择的耳目关键在于为我所用,个别表面上看上去不起眼的罪犯反而是耳目人选。其次耳目要善于“用”好。个别罪犯或许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他敢于向民警反映问题,且在罪犯当中有一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只要在平时的教育中,加强对该犯的教育和疏导,此类罪犯是可以作为耳目使用的,关键在于教育。第三要充分利用个别罪犯的需求,刺激其作为我耳目使用。个别罪犯想要得到某些需求,如考核达标、评价分、考核分等,只要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可以鼓励其积极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及时奖励。如本人曾有一名耳目,该犯平时表现一般,与他犯关系也不是很好,但该犯家庭困难,刑期较长,改造思想压力大,想积极争取早日减刑回家。针对该犯情况,对其讲明监狱政策,吸收为耳目使用。在吸收为耳目使用后,先后主动向民警反映了他犯私藏电热棒、螺丝刀和个别号房藏有刀片、香烟等违禁物品,且经查证属实。对此,经中队研究,大队审批,给予盖饭奖励。像此类罪犯,只要予以一定奖励作为利益驱动,是很容易为民警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的。但在奖励上要注意审批程序和范围,不能违规操作,一切按规定办理。
当然,作为耳目,是安排在罪犯当中秘密使用的罪犯,因此,尤其要注意保密工作。为耳目掩护、保密,要贯穿与选择、建立、使用甚至撤消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一方面收集到有效的耳目信息,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耳目安全的需要。目前,我们监狱耳目实行单线管理,虽然不易暴露,但个别民警在对耳目专档进行管理过程中不够严格,随处乱放,做耳目材料是在公开场合做,保密的思想意识不强,这样不利于对耳目的保护。另外,在耳目的奖励、处罚措施上也不利于耳目的保护,我们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以来,应该是监狱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对耳目的奖励、处罚结果,不应与其他公开内容一样公布在罪犯当中。如对罪犯奖励加分,使该犯达标上调一个等级,从保护耳目角度来看,则不应按常规公布罪犯考核汇总表二,而应该在按程序审批完后直接装档,为耳目保密。
总之,耳目工作是一个即重要有复杂的工作,它要求我们的民警要有一定的敏感性,特别是在耳目的选用、使用和教育中,要选用得当,使用得手,教育得心。在信息收集、反馈、查证、处理中要收集及时,反馈迅速,查证准确,处理严格,这样才能准确掌握狱情动态,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管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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