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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3:30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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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

化工部


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
1995年10月4日,化工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工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合同双方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和承包经营合同,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凡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内部承包单位,均属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范围。
第四条:化工审计机构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企业依法签定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等。
第五条: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由承包单位的上一级化工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监督核实承包单位资产、负债状况,提出书面报告,作为承包基数和划清经济责任的依据。
(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年度决算,作为年度合同兑现的依据。
主要审计内容:
1.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2.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
3.效益工资,奖励是否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正确计算;
4.应上交的各种税、费、利是否及时足额上交。
5.其它审计事项。
(三)、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满的经营者,应对其承包责任进行审计。
主要审计内容:
1.承包期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2.承包期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
3.承包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承包期有无重大事故,有无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
5.其它审计事项。
第七条:化工行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程序,按照审计工作程序执行。
第八条:不经承包单位上一级化工审计机构审计,不得兑现合同;不经承包单位上一级化工审计机构审计的承包经营者,不得连任或离任。
第九条:坚持化工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它机构、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地方各化工企业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化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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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已经第市政府13届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收储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包括土地收购、收回及土地储备两个环节,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收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土地收储管理应遵循规范运作、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国土资源收储交易机构
   第五条 唐山市国土资源收储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交易工作的机构。
唐山市国土资源收储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开发及招拍挂供应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收储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地产信息的调查、登记、整理、储存、管理及政策、信息咨询工作;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土地招拍挂出让供应计划”;
(三)根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编制土地收购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政府通过依法收购、收回、征收、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并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公开出让;
(五)筹措、管理和使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负责已收储土地的拆迁、土地平整及前期开发;
(七)其他与土地收购储备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的实施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
— 3 —
门应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和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及招拍挂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收储土地规模;
(二)年度收储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收储土地招拍挂供应规模;
(四)年度收储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收储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初步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置换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收回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经批准转用征用后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一)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收购申请:凡符合本办法之规定需由收储交易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收储交易中心予以收购。同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
5、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凭证;
6、原用地红线及平面设计方案;
7、宗地图及坐标成果;
8、主管部门意见;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市政府批准或交办收储的土地,可不经过申请程序。
(二)实地勘察(地籍调查):对需收储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确定用途:收储交易中心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及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收储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实施方案和具体资金补偿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收购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七)收购补偿: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收储交易中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收储交易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十二条 土地收回、征收、置换的程序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收储交易中心持有关部门依法收回的有效文书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二)依法征收的土地,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后,收入土地储备库。
(三)以置换方式进行收储土地,经过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收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收购补偿费用包括对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补偿,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按原用途进行评估;
(二)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收益比例确定。补偿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以置换方式进行土地收储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评估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收储交易中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拆迁和前期开发利用或者处理。
(一)拆迁:收储交易中心接收储备土地后,可以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和规划用途,依法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实施拆迁安置。由收储交易中心委托拆迁的,应当通过招标或邀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二)前期开发与整理:收储交易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需完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拆除、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前期开发由收储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三)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在储备土地供应前,收储交易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也可以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临时改变用途。出租储备土地须通过招标或邀标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四)抵押: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储交易中心可依法以储备土地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抵押贷款,筹措土地收购储备及开发整理资金,并按规定按期还本付息。
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五章 土地收储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收储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收储交易中心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十七条土地收储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八条 土地收储资金应在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土地收储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市财政主管部门从土地基金预算中安排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从国有土地收入中提取的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收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收益;
(六)上述资金在土地收储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收储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收储交易中心未按土地收购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并可依法提出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纠纷,双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收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土地收储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的土地收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在用加油机采取了过渡性税控改造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加油站专项整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税收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加油数据的真实、可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功能和计量性能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联合开展一次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功能和计量性能的监督检查。
  (一)税务机关检查重点:社会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包括能否正常使用、能否正常记录和读取数据并报送加油数据;加油站能否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加油站有无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以及利用加油机作弊偷逃税款的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重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是否严格按照计量法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了计量检定;铅(签)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机;是否存在使用擅自改动或拆装的加油机;是否存在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计量作弊的行为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十纵十横”交通主干线沿线加油站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737号)已经检查的加油站不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总体时间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结束,要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加油站实施检查。各地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结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进行周期检定的时间,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检查时间。
  三、处理措施
  (一)根据税控装置使用期限为7年,以及目前使用情况,各地国税局按照下列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1.加油机税控装置(包括外挂式和换头式)使用期已满6年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且加油站认为加油机使用期限较长需要更换的,应更换为税控加油机。
  2.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期已满6年或不能正常使用,加油机仍能继续使用的,可由已取得燃油税控加油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加油机原生产企业实施税控功能改造;如加油站认为需要更换为税控加油机的,也可直接更换为税控加油机。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加油站自行选择。税控功能改造仍应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规定实施。加油机的税控改造应在税务机关通知送达后6个月内完成。
  3.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期未满6年并可正常使用的,仍可继续使用,到使用期满6年时,按前款方式处理。
  4.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的,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5.对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加油数据和相关资料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加油站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以及利用加油机作弊偷逃税款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石化、石油集团所属加油站(连锁加盟的除外)税控装置的更换问题由其自行解决。如何使用IC卡报送加油数据的问题,另行规定。
(三)加油站纳税人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持税控加油机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加油数据。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将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与IC卡抄录的数据进行比对(卡、表比对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比对相符的,按规定申报纳税;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处理。凡加油站未购买读卡器和IC卡的,应自行向读卡器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四)各地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将《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为1.2版,有关升级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对加油机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停止该加油机的使用;对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或者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加油机,破坏加油机铅(签)封,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计量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加油站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成立有主要领导人参加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并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步骤。要本着依法办事、执政为民的原则,统筹考虑加油站的具体情况,避免重复检查。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协调好时间,尽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内协同行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采取分别检查和共同检查的方式,共同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检查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和加油站检查情况报表(附表1、附表2附后)于2007年2月1日之前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表1由国税局填写,附表2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



附件:1.加油机有关情况统计表
   2.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计量性能检查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加油机有关情况统计表


单位: 统计截至时间:2006年12月31日


加油站数量(个)
加油机数量(台)

1

总计
税控加油机数量
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

2原有一体机
3本次检查中更换为一体机的
4已改造过的数量
5

未改造的数量

两大集团
中石油

中石化

社会加油站

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其他作弊违法行为
备注

加油站(个)
加油机(台)
加油站(个)
加油机(台)

两大
中石油

中石化

社会加油站


注:本表统计的数据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各地所实际使用各类加油机的具体数量。税控加油机是指购买时即为一体税控加油机(含本次检查中由税控装置更换为一体机的);已改装的是指原为税控装置,经改造后成为具备税控功能的加油机;未改造的是指现有税控装置使用期限未到,继续使用的;其中1=2+3+4+5。





附表2

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计量性能检查统计表

制表单位: 统计上报时间:

检查加油站总数
检查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数量
具有有效期内检定证书的加油机台件数
破坏加油机铅(签)封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机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其他计量违法案件数

总数
其中

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台数
使用年限在5年至7年(含7年)的台数
使用年限在7年至10年(含10年)的台数
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台数

中石油

中石化

外资加油站*

其他社会加油站**

总计


注:*外资加油站包括中外合资加油站、中外合作加油站和外资(独资)加油站。
**其他社会加油站指中石油、中石化、外资加油站以外的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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