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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账处理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43:44  浏览:9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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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账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账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税[1997]2号

1997-02-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账问题的函》[国烟财函(1996)第33号]收悉。为了促使烟草工业企业尽快甩掉历史遗留亏损挂账包袱,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烟草工业企业用实现利润弥补历史遗留亏损挂账。具体意见如下:
  一、烟草工业企业截止1992年底发生的明亏,可按原规定在3年内用实现利润进行弥补;超过3年弥补期限的,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二、烟草工业企业截止1993年底发生的潜亏挂账,视同明亏,在5年期限内,用1994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1994~1996年度已用实现利润弥补潜亏挂账尚未弥补完的,可以继续弥补;1994~1996年度实现利润已缴纳所得税的,已缴税款不予退库补亏,其潜亏挂账可由1997、1998年度的实现利润进行弥补。
  弥补潜亏挂账的具体数额,由你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下达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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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82号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市区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市区澄海区、潮阳区和潮南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一年内,在各自区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并逐步推广到各中心镇,具体办法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和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
第六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一次用量不足10立方米的;
(二)受交通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难以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属特种类型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供应的。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下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并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使用设施并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混凝土的供货时间、主要技术要求、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办法、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购买方公布商品混凝土的等级、类型、强度、配合比及质量标准等,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验记录,并由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参考价格。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沿途洒漏。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运输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同工程特种车辆予以管理。对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在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的一般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后处理。
第十七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概算、预算和决算;属应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说明。建设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地,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设置相应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按规定补交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南澳县可参照本规定分步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7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的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推进与本市的友好交流合作中,或者在建立和发展与本市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和资源保护,引进外资、技术和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和重要的科学研究、生产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积极向本市提出重要咨询意见,成绩卓著的。
二、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申报,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上印有“为表彰×××对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议,经上海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特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字样。证书由市长签署。
四、颁发证书仪式由市人民政府举行。
五、本办法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



19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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