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筹备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5:13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筹备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筹备工作的意见


2002-04-19

教民厅[2002]6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世纪初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11号)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求,经研究,决定拟于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会议。为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总结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取得的成绩
  根据中央决定,1985年以来,22个省、直辖市开办了内地西藏班(校)。累计招收初中生24294名,中专、中师、高中生15666名,高校本、专科生3496名;已向西藏输送了9458名内地西藏班中专以上毕业生;现有在校生13266名,形成了全国支援西藏发展教育事业的大好局面。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确定“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办法,由内地15个省、直辖市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7个地(市)。据统计,7年来,15个对口省、直辖市教育援藏资金达2.16亿元,教学设备折合人民币达514万元,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137所;选派教育行政管理干部19名、骨干教师177名,培训西藏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273人次。这些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了西藏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教育援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作出了突出贡献。各地要认真总结教育支援西藏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

  二、关于今后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的主要原则、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主要原则

  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要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关于“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的方针”、“重点加强基层建设、加快基础产业和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精神,采取“分片负责,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定点、包干负责”的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亲自抓。精心组织落实。

  (二)主要任务

  1.重点支持西藏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2.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切实办好内地西藏班。
  3.组织内地部属高校对口支援西藏高校。
  4.扩大内地高校在西藏的招生计划数。
  5.内地高校每年从中西部省份定向招收非西藏生源应届高中毕业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充实西藏干部队伍;每年从内地高校选调一批非西藏生源的大学毕业生进藏工作。
  6.加大西藏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对西藏干部进行知识更新、学历升级,并培养一定数量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

  (三)政策措施

  1.重点支持西藏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关于“重点加强基层建设、加快基础产业和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的精神和中央关于内地15个省、直辖市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7个地(市)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大内地15个省、直辖市支援西藏发展教育事业力度,“推动西藏跨越式发展”,
要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1)采取“分片负责,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定点、包干负责”的办法。由内地15个省、直辖市一个或几个地级市(iX)对I:1支援西藏一个县,重点帮助西藏对I:I县改扩建2所中小学(见附件1);15个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重点帮助改扩建西藏地(市)所属的一批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见附件1)。承担任务的15个省、直辖市和地级市(区)要把西藏对口县、地(市)的项目学校作为自己的一所特殊学校对待,所援助改扩建的项目学校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配备等方面加强项目投入,同时,着力培养培训项目学校骨干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使其成为西藏综合办学条件较好的示范性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争取将教育援藏项目纳入本地政府援藏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切实保证援助经费的落实。
  (2)办有内地西藏班的省、直辖市每年招收380名(每省20人)优秀初中毕业生,直接插班到本省、直辖市非民族的一类普通高中学校学习(每校5人)。生源为内地西藏班(校)应届初中毕业生(见附件2)。学生在高中三年期间的学习生活费,享受内地西藏班高中待遇。学生毕业后,参加所在省、直辖市高校统一考试,由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组织的高校招生统一录取。

  2.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切实办好内地西藏班(校)

  目前内地西藏班(校)办学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据对21所内地西藏班(校)调查,各学校基础设施急需改扩建的面积就达12万多平方米,急需维修面积56702平方米,各学校基础设施相当陈旧,直接影响到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各地要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关于“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改善条件,提高质量”决定精神,把内地西藏班办学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切实把内地西藏班(校)办好。要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是:

  (1)尽快改善内地西藏班(校)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类学校一类标准。要根据中发[2001]11号文件要求,采取倾斜政策,切实加大投资力度。对一些办有西藏班的薄弱学校,可采取与当地一类学校实行强弱共建、联办的方式,切实提高内地西藏班(校)教育管理和
教学水平。

  (2)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改革现行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和初中毕业分流办法。为确保生源质量,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实行西藏全区统一测试,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录取。内地西藏班高中招生,逐步实行面向内地西藏班和西藏区内的优秀初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
的试点工作。根据中央关于“扩大内地西藏班高中办学规模”意见,结合西藏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状况和内地西藏班办学实际,调整结构,减少中专层次,适当调整和扩大内地西藏班初中、高中和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扩大师范类办学规模(见附件3)。我部将加强内地西藏班(校)办学综合评估工作,促进内地西藏班办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3)增加投入,提高标准,确保西藏班(校)办学所需的各项费用。内地西藏班(包括初中、高中、大中专)要提高办学所需经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用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医疗费等)标准。学生所需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学杂费、书籍费、装备费、服装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适当提高所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和医疗费经费补贴标准(原1993年全国教育援藏工作会确定:初中和高中1290元/年,中师和中专1266元/年。学生伙食费按西藏确定的80元/月计算)。具体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方案。
  内地西藏班高中以上(包括高中、大中专)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原则上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生必须交纳一定的学习、生活费用。缴费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建议方案。

  (4)加强师资,提高待遇。内地西藏班教职工实行“定编不定人”的动态管理。对不合格教职工应及时调换,确保优秀教职工到西藏班(校)任教和工作。各办班省、直辖市要在教师职务岗位数、工资待遇、特殊津贴等方面制定倾斜政策,鼓励和吸引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到内地西藏班任教或从事管理工作,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同时,根据内地西藏班的实际工作需要,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要适当放宽。

  三、关于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把全国教育支援西藏工作当作一件大事,高度重视,吃透精神,正确理解教育支援西藏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原则、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做好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的具体落实,由各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一把手亲自抓。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全国教育支援西藏以下具体工作任务,并将落实情况报送我部。
  1.落实确定内地省、直辖市地级市(区)对口支援西藏县的地级市(区);落实支援西藏改扩建地(市)和县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项目(主要包括改扩建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配备仪器、设备、图书,以及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等)的具体措施。
  2.落实确定每年招收20名内地西藏班(校)优秀初中毕业生插班到本省、直辖市非民族一类普通高中学校的具体学校名单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落实尽快改善内地西藏班(校)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类学校一类标准的具体措施和标准,确保西藏班(校)办学所需的各项费用的具体意见,以及西藏班(校)教职工编制配备数和对教职工特殊津贴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的具体方案。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由西藏自治区7个地(市)分管教育的负责同志带队,赴内地相关省、直辖市,联系、商谈教育支援西藏工作的有关问题。同时,落实以下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送我部。
  1.落实适当提高内地西藏班(校)学生(包括380名直接插班到内地高中学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具体方案(分初中、高中、大中专)。
  2.提出内地西藏班高中以上(分高中、中专、大学)学生交纳一定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具体建议方案。
  3、落实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实行西藏全区统一测试,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统一录取的具体措施。



改扩建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学校表

支援省市
西藏受援地区
项目学校

省市
地市区
地市


15
194
7
73
157所

北京市
13

(市辖区)
拉萨
城关区、林周县、

当雄县、尼木县
城关区海城小学、吉崩小学,林周县中学、县小学,当雄县中学、完小,尼木县中学、小学;拉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教委)

江苏省
13

(除常州、

南通)
拉萨
曲水县、堆龙德庆县、达孜县、墨竹工卡县
曲水县中学、县完小,堆龙德庆县中学、县完小,达孜县中学、县完小,搭杰乡小学,墨竹工卡县中学、县完小,拉萨市第一高中(市教委)

天津市
13

(市辖区)
昌都
昌都县、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
昌都县第一中学、县完小,江达县中学、县完小,贡觉县中学、县完小,类乌齐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教委)

四川省
18

(除三州)
昌都
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
丁青县中学、县完小,察雅县中学、县完小,八宿县中学、县完小,左贡县中学、县完小;地区第一中学(省教育厅)

重庆市
12

(除沙坪坝区)
昌都
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
芒康县中学、县完小,洛隆县中学、县完小,边坝县中学、县完小;地区第二小学(市教委)

湖南省
13

(除岳阳市)
山南
乃东县、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曲松县
乃东县中学、县完小,扎囊县中学、县完小,贡嘎县实验中学、朗杰乡小学,桑日县中学、县完小,琼结县中学、县完小,曲松县中学、曲松县曲松镇完小;地区第一中学(省教育厅)

湖北省
11

(除沙市)
山南
措美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孜县、错那县、浪卡孜县
措美县中学、县完小,洛扎县中学、县完小,加查县中学、县完小,隆孜县中学、隆孜新巴镇完小,错那县中学、县完小,浪卡孜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小学(省教育厅)

山东省
16

(除济南市)
日喀则
日喀则市、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郎县
日喀则市一中、市东嘎乡小学,南木林县中学、县完小,江孜县一中、县第一小学,定日县中学、尼辖乡小学,萨迦县中学、县完小,谢通门县中学、县完小,白郎县中学、县完小;地区高中(省教育厅)

上海市
16

(市辖区)
日喀则
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
仁布县中学、县完小,康马县中学、县完小,定结县中学、县完小,仲巴县中学、县完小,亚东县中学、县完小,吉隆县中学、县完小,聂拉木县中学、县完小,萨嘎县中学、县完小,岗巴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市教委)

县完小;浙江省
11

(除绍兴市)
那曲
那曲县、嘉黎县、比如县、聂荣县、安多县
那曲县中学、县完小,嘉黎县中学、县完小,比如县中学、县完小,聂荣县中学、县完小,安多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教育厅)

辽宁省
13

(除辽阳市)
那曲
申扎县、索县、班嘎县、巴青县、尼玛县
申扎县中学、县完小,索县中学、索县完小,班嘎县中学、县完小,巴青县中学、县完小,尼玛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学(省教育厅)

福建省
8

(除三明市)
林芝
林芝县、工布江达县、米林县
林芝县中学、县小学,工布江达县中学、县完小,米林县中学、县小学;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教育厅)

广东省
18

(除惠州、

佛山、中山市)
林芝
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郎县
墨脱县中学、县完小,波密县中学、县完小,察隅县中学、县完小,郎县中学、县完小;地区第二中学(省教育厅)

河北省
10

(石家庄市)
阿里
噶尔县、普兰县、扎达县、日土县
噶尔县中学、县完小,普兰县中学、县完小,扎达县中学、县完小;地区中学(省教育厅)

山西省
9

(除太原市)
阿里
革吉县、改则县、措勤县
革吉县中学(完小),改则县完小(中学),措勤县中学、县完小




内地一类高中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任务表

单位:人

省市
年招生数
招生学校(每校5人/年)

合计
380


北京市
20


天津市
20


河北省
20


山西省
20


江苏省
20


河南省
20


湖北省
20


湖南省
20


重庆市
20


四川省
20


安徽省
20


陕西省
20


上海市
20


辽宁省
20


浙江省
20


广东省
20


福建省
20


江西省
20


山东省
20




全国内地西藏班初中、高中及师范类调整、扩大招生计划任务表

                                                            单位:人  

项目
招生学校

初中
高中

地区
2001年招生数
扩招数
2002年后招生规模
在校规模
2001年招生数
扩招数
2002年后招生规模
在校规模

合计

1610
300
1830
7320
954
135
1160
3507

北京市
北京西藏中学
0
0
0
0
240
30
270
810

天津市
红光中学
105
0
105
420
135
5
140
420

河北省
河北师大附属中学
0
0
0
0
(170)
(30)
(200)
(600)

山西省
山西大学附属中学
80
改招高中
改招高中
改招高中
0
40
120
360

江苏省
南通西藏中学
45
0
45
180
80
40
120
360

常州西藏中学
100
0
100
400
0
0
0
0

河南省
郑州市第四中学
90
0
90
360
40
0
40
120

湖北省
沙市第六中学
90
0
90
360
40
0
40
120

湖南省
岳阳市第一中学
0
0
0
0
146
20
166
498

岳阳师范学校
0
0
0
0
(175)
0
(160)
(480)

重庆市
重庆西藏中学
80
20
100
400
40
0
40
120

四川省
成都西藏中学
0
0
0
0
173
0
173
519

解放军总政治部
昆明陆院附属西藏中学
0
0
0
0
60
0
60
180

安徽省
合肥35中
80
0
80
320





陕西省
临潼华清中学
125
0
125
500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 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 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单位、居住区公共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按规定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带及其行道树等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资金,列入工程总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建设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0元。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鼓励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
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采取授予其冠名权、颁发荣誉证书等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认建、认养协议书由养护责任单位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绿地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责任;
(二)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其他绿地的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条 沿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维护工作,对破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等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就近在同等地价地段范围内建造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不低于被占用绿地标准的绿地;
(二)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就近建造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用于易地绿化。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在期满后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按原样恢复绿地;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游园内设置经营性游乐设施和举办商业性活动。
严格控制在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广场、河岸绿地内举办商业性活动和设置游乐等经营性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
(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区(不含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

第四章 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
第二十五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颁发的砍伐、移植树木、绿篱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五日。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规定对树权人予以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在本庭院或本地段就近补栽:
(一)砍伐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10株;
(二)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5株;
(三)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3株。
补栽的树胸径不得小于5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易地补栽费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处罚的,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一)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造成绿地严重损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的,处以应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的,责令限期缴纳易地补栽费用,并可处以易地补栽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城市园林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二)为城市绿化未达到标准的建设工程出具认可文件或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
(三)挪用、截留公共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易地绿化补偿费、树木易地补栽费和其他资金的;
(四)违法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树木易地补栽费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绿线的管理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按照《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13号


  《泸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1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泸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预防 和减少错案发生,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 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 执法活动中,因故 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其它处理错误,给国家利益或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错 案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各县、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代 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是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行 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权对本辖区内国家和省属垂直管理部门发生的错案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机关负有错案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含本机关聘用的)及委托行政执法机 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法制工 作机构的,确 定办公室或其他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审查、认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及其过错和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审查、认定发生行政执法错案的机关及其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转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
  (七)对下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和发生错案的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察、人事等有关机关应各司其职,配合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做好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错案范围
  第八条 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行政复议机 关、监察机关撤销、纠正或者责令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行政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的案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错案:
  (一)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
  (二)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错误或不当的;
  (三)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错误或不当的 ;
  (四)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 错误或不当的;
  (五)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错误或不当,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七)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应当给予审批、 登记,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 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十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骗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 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十三)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益,情 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
  (十五)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 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审理案件
  第十条 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错案线索,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立即受理、 登记,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定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可能追究行政执 法错案责任的,错 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立案呈批表》,报错案责任 追究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案的,应当制作《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立案通知书》, 于批准立案之 日起5日内送达错案责任单位。 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应当立案而未 立案的,有管辖权 的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向其发出《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立案监督通知书》,要求其立案 ,被通知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立案。并在决定立案后5日内向发出通知的错案责 任追究机关报送《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立案通知书》。对收到《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立案监督通 知书》后7日内未决定立案的,有管辖权的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可直接立案。
  第十四条 对决定立案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 ,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可以采取调阅案卷材料、询问 当事人和有关知情人、询问责任人、委托鉴定或其它调查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 及责任人应予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七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对行政执法错误明显,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更 严重后果的错案,经有权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解除强制措施或暂缓执行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调查后,应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认定发生行 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机关及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及责任。
  第十九条 调查、认定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将认定的事实、证据、执法错 案责任的划分、发 生错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及责任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报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调查和认定工作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 在期限内无法完成的,报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应根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 政执法中各自承担的 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政执法错案 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
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发生错误的,参加研究的各成员应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负主要 责任;发表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或审核人的正确意见 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由直 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承办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 审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由承办人或者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请示的案件 ,因上级行政执法 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含不作为)错误的,应当承 担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错误的决定、命令等造成执法错案的, 由作出决定、命令等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 追究其责任:
  (一)玩忽职守、打击报复、索贿受贿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
  (二)对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对错案的查处设置障碍或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行政执法错案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 或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
  (二)出现错案后主动纠正,挽回了损失的;
  (三)积极配合对错案的查处,使错案迅速得到纠正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追 究其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行政解释、司法解释、法律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案发生的;
  (三)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五)由于管理相对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以下简称错案责任人),应当根据 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发生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错案责任机关),应当根据其错案的后果和责任程 度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错案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离岗接受培训;
  (四)通报批评;
  (五)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七)延期晋级、晋职;
  (八)停止执行职务;
  (九)限期调离行政执法单位;
  (十)辞退;
  (十一)行政处分;
  (十二)追缴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十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错案责任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受害人赔偿;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选年度先进集体资格;
  (五)扣发单位目标奖。
  第三十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依照调查终结报告,拟对错案责任机关作 出本办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情形之一处理的,应制作《行政执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报错案责任追究机 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权处理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拟对错案责任人作出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一) 至(六)项和(十二)项情形之一处理的,应制作《行政执 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经有权部门或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 批 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报告,拟作出下列处理的,制作 《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意见书》,按职责权限送交有权部门或有权机构:
  (一)拟辞退、限期调离行政执法机关、延期晋级、晋职、责令离岗接受培训等,移送人事部 门或人事机构;
  (二)拟停止执行职务等的,移送人事部门或人事机构,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或有权机构;
  (三)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部门或监察机构;
  (四)拟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部门或纪检机构;
  (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拟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给予的处分不应由本机关作出的,报行政执法机关首长批准后 ,按干部任免和管理权限移送有权机关;
  拟采取两种以上处分的,分别移送有权部门或有权机构。
  第三十七条 接受移送的部门或机构应对《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意 见书》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接受移送的部门或机构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规定的期限 内送达有关责任人,同时抄送移送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负有错案责任或其他人员负有错案责任 ,不宜由本机关追究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辖 区内国家和 省属垂直管理部门发生的错案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建议,该垂直管理部门 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员和错案责任机关对错案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错 案责任追究处理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分别收到《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和《行政执法机关错案责 任追究决定书》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 。
  接受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应认真组织复查,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 起30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记入其档案,作为行政执法人员 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中有徇 私舞弊或者其他渎 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接受移送的部门或机构无正当 理由不处理或者拒绝处理的,由有权部门对接受移送部门或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 府、政府部门及具 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组织,法律、法规 、规章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和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同志。

泸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印刷所印制(共印 260 份)

   泸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基本情况
  《泸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称《办法》)年初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纳入了200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我局从9月开始在借鉴攀枝花等市经 验的基础上,参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省公安厅《四川省 公安 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办法》初稿。并将《办法》 初稿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请市纪委、市人大政法委、市政协 社会法制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提出指意见。在各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的基础上 进一步对《办法》初稿进行了反复的研究的修改,形成现在的《办法》草案。
  二、起草《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制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行政执法错案 责 任追究的核心是使发生错案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承担一定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以 警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从而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防止和减少违法执法、违法行政,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二)制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需要。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 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 评议考核制。”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
  (三)制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行政 管 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管理相对则处于从属地位。行政机关及其管理人员 、执法人员稍有不慎,或有违法行为,都可能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实行错案 责 任追究,从惩戒的角度,一方面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能违法、不敢违法、只能依法 执法、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来弥补给 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从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办法》草案的合法性
《办法》主要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四川省行 政 执法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公务员管理条例》、《监察法》、组织法等有关规定 。具有其合法性。
  四、《办法》内容的几点说明
  (一)《办法》共6章50条,是集实体和程序于一体的规范性文件,但侧重于程序方面的 规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1、在起草《办法》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国家和省属垂直管理部门,所在工作区域的地方 人民 政府有无追究其错案责任权利问题,存在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有,一种意见认为无 。我 们认为:虽然国家和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人、财、物在国家和省上,但应依法实行双重领导 ,根 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 条第二款和该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自 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仍有领导监督权,并且应监督区域内的垂直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因而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垂直管理部门有追究错案责任的权利。从有利于促进垂直管理 部门依法行政角度出发,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垂直管理部门发生的错案,可以直接处理, 也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2、《办法》中的总的管理体制是: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错案责任追 究 工作,并有权追究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错案责任;上级 政府部门有权追究下级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接权组织、委托执法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错案 责任;政府部门有权追究本机关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及其他派出机构有权追究本机关内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确定的其他机构代表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具体负责错案 责任追究工作 。此规定的出发点有二:一是需要明确一个办事机构去办理这项工作,二是根据《四川省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政府及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有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行使监督 检查的权利。
错案责任追究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行政机关、机构和组织发生错案的责任追究见(《 办 法》33条),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委托执法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及负责人的错案责任追究 ( 见《办法》32条。)。其追究的手段也多种多样。对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追究。但 对个人的追究,情况比较复杂,《办法》中分了几种类型,一是对单位负责人的追究,由有 领导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垂直部门的负责人的追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二是 作行政处分决定的,移交人事或监督部门处理;三是涉及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四是涉及刑事犯罪处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错案责任追究和程序
从《办法》的篇幅精练和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角度考虑,在修改《办法》时,我们删除了初 稿中管辖,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