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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2:02:20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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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综合字〔2005〕20号

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活动,依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针对现有三批执法文书使用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照依法制定、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全面修订,适当增减、统一样式,规范程序、方便执法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适用于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执法活动。
二、执法文书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样式自行印制。印制份数根据执法需要自行安排。
三、为保证监察执法的严肃和有效,各单位不得自行制作和使用其他文书式样。
四、本次印发的22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自2005年7月1日起使用。根据《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46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二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7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三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29号)印发的执法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案 卷(首 页)

案 由
处理结果

立案: 年 月 日 结案: 年 月 日
本卷共 件 页 归档号:
承办人: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保存期限: 年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档 案 卷 内 目 录

顺序号 文件原编号 文件日期 标 题 文件所在页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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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
被检查单位(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地点(路线):
采矿许可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检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陪同检查人员:
检查情况:




                               



(下接续页第 页)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文 书 续 页
共 页第 页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现 场 处 理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我局(分局)于 年 月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被检单位收件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命 令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年 月 日 时 分,在对你煤矿安全监察时,发现 地点有




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命令立即从

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待


后,方可恢复作业。
此命令时间从 年 月 日 时 分生效。
作业现场负责人意见: (签名):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命令单位(或个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复 查 意 见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我局(分局)于 年 月 日发现有 条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
的决定[( )煤安监 字[ ]第( )号]。
[ ]应你单位申请 ;[ ]现整改期届满,经复查,意见如下:







被复查单位意见: (签字)
复查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复查单位,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立 案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案 由:
案情摘要:








以上案由案情,决定自 年 月 日起立案调查处理,并指定 和 为本案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审批人意见: 审批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承办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调 查 取 证 笔 录
共 页第 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调查事由:

被调查人: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作单位 职务(职业)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电 话
住 址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下接续页第 页)
备注:被调查人员应在过目笔录后,签署意见,并签名押印。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经查,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或个人)作出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可进行现场陈述[ ]、申辩[ ],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就拟行政处罚向 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行政相对人对拟行政处罚意见: 签名:
拟行政处罚告知人(签字): 收件人(签名):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我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根,一联送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听 证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听证记录:













听证参加人(签名或押印):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被处罚单位(人): 地址:
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于 年 月 日之前缴至 银行 分行(分理处),账号 ,地址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本决定下达后,逾期15天不履行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人);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
————————————————————————————————————————————————

编号:

送达文书:
文书字号: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受送达单位(或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本送达收执一式两联,一联交受送达人,一联存档。
2.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单位他人或成年亲属代收。
3.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书即
为送达。
4.受送达单位(或个人)收下送达文书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送达文书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合并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地点: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申请人单位 职务 电话
申请人住址:
记录人(签名):
申请记录:










(下接续页第 页)
以上笔录内容属实。 申请人(签名):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调 查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职务 电话
地址











(下接续页第 页)
本笔录内容属实。 被调查人(签名):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 :
对 年 月 日书面申请(或当场申请),经审查,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本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履行本复议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申请复议单位(人);一联交被申请复议单位(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对被申请人
一案,我局(分局)已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书,
并送达被申请人。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此致
人民法院。

签 发 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发送时间: 发送方式:
送 件 人: 送件时间: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人民法院;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人民政府:
经我局(分局)检查,在煤矿安全日常性、经常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见附件),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职责规定,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如下监察意见(见附件)。
请将处理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分局)。
附件: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 份共 页

年 月 日(公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报 送: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主送当地人民政府;一联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经我局(分局)检查,你单位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见附件),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职责规定,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如下监察意见(见附件)。
请将处理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分局)。

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 份共 页

年 月 日(公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报 送: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主送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国有大型
煤炭企业(集团或公司);一联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移 送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经我局(分局)检查, 煤矿因



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 的规定,
应予 ,
现移送贵单位,依法 。
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我局(分局)。
我局(分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时间: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时间:

附: 有关材料 份 页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移送有关单位;一联存档。
2.本文书适用依法移送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移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移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颁证单位时使用。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 送 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经我局(分局)审查 一案,因


涉嫌 罪,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
之规定,
现移送贵院(局),依法 。
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分局)。

附:本案有关材料 份 页

签 发 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发送时间: 发送方式:
送 件 人: 送件时间: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移送司法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案 件 结 案 报 告
共 页第 页
--------------------------------------
主要内容:案发时间、地点及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立案调查、审理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结案的理由。
承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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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8] 14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制定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十月一日


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

为做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销毁工作,防止再次流向社会、流入消费者手中,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销毁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承诺、经销商参与。销毁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环保、公安、监察等政府部门监督,三鹿集团承诺退还货款、有关经销商共同参与。
2、全市集中统一销毁。
3、销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做到程序合法。
二、销毁范围
流通环节工商部门查封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其包装物。
三、工作职责
1、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销毁工作。负责流通环节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其包装物的收集,监督销毁工作。
2、环保部门:确定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地点和销毁方式,指导并监督销毁工作。
3、公安部门:维护销毁现场秩序,防止哄抢、滋事等事件发生,保障销毁工作顺利进行。
4、监察部门:监督销毁物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监督销毁工作。
四、销毁过程
1、解封。由查封地的县(区)工商局通知被封存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当事人和三鹿集团的授权委托人到场,对封存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解封。三方清点后,县(区)工商局将解封的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情况登记造册,并由当事人和三鹿集团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留存。
2、移交。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由三鹿集团的授权委托人向当事人出具加盖三鹿集团印章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接受单(一式两份),由三鹿集团授权委托人和当事人签字(盖章)。
3、运输。对移交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由三鹿集团的授权委托人和工商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押运到指定销毁地点。
4、销毁。经三鹿集团正式授权的代表清查核实后,由三鹿集团代表和各监销部门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销毁单上签字。按照既定的销毁方案在工商、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
5、保存资料。由工商部门对销毁过程及实物拍摄照片和影像资料,并妥善保存。
五、报告上级
销毁工作结束后当日,市工商局书面向市政府和省工商局汇报。
六、销毁时限
10月3日完成销毁任务。
七、销毁费用
仓储、运输、销毁等销毁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费用应由三鹿集团承担,可先由市工商局垫付。
八、货款结算
三鹿集团承担对被销毁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当事人的退赔责任,应按照原购销价格付清货款或以其它优质奶粉调剂完毕,三鹿集团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8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7日起施行。



市长:谢正义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市长效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管理。
第四条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指导、协调、检查、评比等工作。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执法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责任人,完善管理网络,组织日常检查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落实,加强日常管理。
第五条 工商、公安、环保、交通、规划、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已明确由相关单位或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环卫一体化作业的,由环卫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停靠点及其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城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管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两侧责任人的责任区域:有毗邻建筑的,从责任人建(构)筑物临街立面及临街一侧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无毗邻建筑的,从其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二)街巷内的单位、居民户的责任区域: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从其临街巷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其责任区域。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卫责任告知书中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三章 标准与实施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倒垃圾,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泼污水,无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无积水、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无污迹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四害”密度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等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一季度前向辖区内的责任人发送市容环卫责任告知书。市容环卫责任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等,由市城管局规定统一式样。各区城管部门对责任告知书发送情况做好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告知书的内容,落实定人、定岗、定时、定责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责任,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处,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责任区具体责任,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等相关企业承担,但责任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不转移。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五条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具体的市容环卫责任检查考评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城管局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定期组织检查,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辖区为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初评,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评。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落实情况每月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按路段建立台账,按标准考核评比。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考评情况,每年评出一批先进责任人和较差的责任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对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较好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城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成绩显著的责任人、个人和组织,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城管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止、劝阻和举报违反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效果突出和落实市容环卫责任成绩突出的责任人、个人和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工作不力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部门,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其主要负责人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7日起施行。《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即行废止。







主题词:市容环卫 责任 办法 命令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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