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20:31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安徽省宣城市人大常委会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2005年4月11日宣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就加强自身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直要性
市人大常委会肩负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市范围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本市重大事项,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等重要职责。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只有不断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才能更好地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开创我市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断加强并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主要任务是: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代表人民利益,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治市”的要求,通过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履职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使市人大常委会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进一步加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自觉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人大工作。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主题和一主两翼”战略,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不渝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四、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要不断增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能力,不断增强实现党委意图和主张的能力,不断增强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能力,不断增强依法监督的能力。
增强履职能力,必须理清“坚持一个根本,围绕两大主题,处理好三个关系,突出四大工作重点”的人大工作思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自觉围绕发展这个中心、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来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权力的关系,正确处理支持与监督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办案与人大依法监督的关系;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市范围内得到正确实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的监督,围绕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主题积极有效地开展代表工作,不断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
增强履职能力,必须努力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提高议事能力;积极探索与人大特点相适应的工作方法,善于在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确立人大工作着力点,找准人大工作切入点,通过综合运用各项法定职权,推动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善于沟通,及时把握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密切人大代表同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营造有利于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制度建设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依据法律法规认真清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行之有效的认真坚持,对不够完备的及时修订,对需要补充的抓紧制定,努力形成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机制,以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的有效行使。
六、加强工作作风建设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中,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进一步畅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不断夯实履行职权的群众基础,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的职权能够更好地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主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指导。
七、加强廉政建设
要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正确行使权力,决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身作则,严于律已,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勤政廉洁的表率。
八、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对内形成好风气、对外树立好形象”的要求,不断加强机关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弘扬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的精神,营造人大机关干部成长的良好环境,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纪律严的工作队伍。进一步健全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改善工作条件,增强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功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4]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6 号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0月8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
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2年10月16日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规范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群测群防的活动,适用
本办法。
  地震群测群防是指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
行为。
  第三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
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

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

测群防队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防
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气象、
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
作。
  第六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
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方案,制定本区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
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组织、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
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立即向有
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储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
情况,确定专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
  第八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布设地震宏观观测网点,应
当充分利用气象、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等
现有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确
定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专人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工作。
  第九条 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地下
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上报区县地
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突然出现、规模较大、情况严重的异常现象,

可以越级上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前款所列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

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越级上报。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
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
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第十一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
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每个行政村、

社区应当确定1至2名地震灾情速报员。
  第十二条 地震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
将震感情况或者人员伤亡、建筑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地震工作
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宏观异常测报
和地震灾情速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地震宏观异常
信息和地震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文化站、广播
站等为依托,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居民
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

明确群众应急疏散场地并设置标识,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
指导,组织培训建筑工匠,推广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
逐步提高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防震减灾
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科普
宣传员等地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
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
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
者奖励:
  (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
挥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在
地震宏观异常处置、地震灾情报送或者地震应急处置中,迟报、
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