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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8:05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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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
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三日

               十堰市城“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堰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搞好各单位门前和居民住宅区的
卫生和绿化,维护正常秩序,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城区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卫生、民政、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门前三包”
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门前三包”具体要求:(一)包卫生。负责清扫保洁,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制止随地吐谈和乱扔乱倒废弃物,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保持地面、花坛
内外、树木周围整洁。(二)包绿化。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划,种植、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
化设施。(三)包秩序。制止乱堆乱放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贴广告、乱牵乱挂
及其它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行为,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分:(一)城区由环卫所清扫的主次干道两侧各单位的
“门前三包”工作由市环卫处负责管理。(二)东风汽车公司所清扫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
”工作由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代管。(三)居民区、背街小巷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市
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管辖范围将“门前三包”工作落实到
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四)城区内的集贸市场, 由主管单位负责搞好“三包”工作。
 第六条 各责任区内的单位及居民必须按年度分别与市环卫处、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
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三包管理费。
  第七条 各责任区的“门前三包”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聘用派人,统一取
费用,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有奖有罚的制度。
  第八条 门前三包员聘用办法:城区主次干道的三包员由市环卫处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
;东风汽车公司所管路段的三包员由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聘用并支付工资;居民区、背街
小巷的三包员,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
  各责任区不准聘用兼职人员为三包员,三包员必须专职负责三包工作,不准兼职其它工
作。
  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管理“门前三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负责组织实施“门前三包”工作。(三)检查落
实“门前三包”收费及使用情况。(四)组织对“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考评和奖惩。(五
)建立“门前三包”目标考核档案及月报表制度。(六)负责门前三包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户的责任:(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环卫、绿化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费。(三)配合协助门前三包员开展工作,
搞好各自门前的卫生和绿化,维护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员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搞好三包责任区内的场地清扫保洁,清
除果皮、纸屑、烟头、痰迹、便迹、砖头、石块等。(二)管好责任区内的果皮箱垃圾桶等
卫生设施,负责清除果皮箱内的垃圾。(三)在实行垃圾袋装管理的地段,负责收集袋装垃
圾并送到垃圾中转站或指定地点。(四)管护责任区的花草树木、绿地、花坛及相应设施,
制止毁坏树木、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等行为。对出现严重损环花草树木及设施的行为,三包
员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五)管理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不得出
现乱堆乱放物品、乱停车辆、乱摆摊点、乱牵乱挂、乱贴乱画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现象。(六
)对发生打斗殴的现象,要主动劝阻和制止,劝阻无效时要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对影响和破坏市容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员与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垃圾清运人员应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业
务管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员必须携带清扫工具,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上岗,切实履行工作职
责。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收费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
执行。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工作经费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主要靠“门前三包”服务
收入解决,责任区负责管理的部门每年拨给部分辅助经费。由有执法权的部门授权给门前三
包员某些执法权,并负责执法情况的检查。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费发
票或罚款单据,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十堰市市区容貌管理经济处罚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
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第十七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门前三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十政[1987]17号文件即《“门前三包”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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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


共青团中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0-11-28

中青联发[2000]62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团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7号)精神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召开的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及时建立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的组织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团的基层组织。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由学校党组织为主,上级团组织协助建立团组织,并共同领导其工作。暂时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级团组织负责建立团组织,并领导其工作。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上级组织,一般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团(工)委。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的领导成员,按照团的基层组织选举规则选举产生。已建立党组织的学校,选举结果应报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由上级团组织发文公布。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由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协商,或上级团组织同学校行政领导部门协商,指派学校团组织的代理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按学校党组织(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的负责人工作变动,须征求上级团组织的意见。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干部配备,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兼职团干部所从事的团务工作应计算一定的业务工作量。团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活动时间要有保证。

二、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组织的职责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应该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核心作用,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创业精神等各方面素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明确政治方向,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开展党的知识教育,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二)协助学校党政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素质。鼓励和弓l导学生勤奋学习,切实掌握专业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学校党政与学生之间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引导学生理解并认真执行学校的制度和措施。积极参与涉及学生的各项事务和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权益。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为学生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四)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等工作,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
(五)指导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兴趣爱好等组织的团体。学生拿、学生社团是高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和团体,在促进学校建设和学生成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指导帮助学生会健全组织,正确开展工作。正确引导、严格管理各类学生社团,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建工作的领导
各级团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坚持党建带团建,把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建设摆到重要地位,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社会力量举办亭等学校团的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要把社会力量举办高校团的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组成部分来评估、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党的组织要认真抓好本校团的建设工作,把团组织建设纳入到党组织建设的整体格局。学校党组织领导成员中要明确一人分管共青团工作,校行政领导也应有人联系共青团工作。校团委的主要负责人应是校务委员会委员,如果是党员的,应列席学校党委会。学校党组织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要争取校行政部门的支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阵地。要关心团干部的成长发展,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重视团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的团干部队伍。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上级组织,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工作指导,把其纳入工作总体部署。要根据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及学生的特点,研究和有针对性地部署工作。



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4号



《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保险费实行全市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所在企业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根据正常分娩、非正常分娩、流产,分别按400元、900元、100元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今后随着医疗费的变化定期调整。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属于计划内正常分娩的,一次性付给四个月的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属于计划内非正常分娩的,一次性付给四个半月的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属流产(含实行计划生育措施)的,根据不同情况,休息三周至六周,一次性付给三周至六周的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提取1%,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支付生育高峰期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九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社会保险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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