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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48:12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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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的通知

1984年12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区民政厅、财政厅:
你区十一月一日电悉。现将对你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印发你们。望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切实把此项经费管好、用好,使其既能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又能扶持灾民生产自救。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
根据中央书记处召开的西藏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决定对西藏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即灾民生活救济费)实行包干,现作如下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三年内,中央每年拨给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五百万元(一次下达),包干使用。
二、包干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由自治区统一掌握安排,不再向下包干;轻重灾年,可调剂作用。包干期间,中央不再另拨此项经费。
三、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拿出一部分作为扶持灾民生产自救性的开支。
四、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的发放,采用有偿、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对实行有偿办法的灾民,确无偿还能力时,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可以缓期归还或减免。对回收的款额,可建立救灾扶贫周转基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五、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将此项经费挪作他用。
请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制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的管理、发放、使用办法,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实施。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充实和完善,切实把款管好用好,使其既能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又能促进灾区农副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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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10] 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具有城镇户籍的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三条 申请享受养老保障的老年居民,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5年;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不享受按月领取以下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1.离退休费、退职费;
  2.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3.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
  4.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救济补助费;
  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
  6.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未就业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复员干部生活补助、革命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补助、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生活补助、病故军人家属生活补助、烈士家属生活补助等优抚对象定期补助;
  7.社区老义务干部补贴、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8.按月领取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四)按规定参加了大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老年居民的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居民自愿参保,个人一次性全额缴费。缴费额计算方法为:
  (一)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自参保当月缴纳至年满75周岁;
  (二)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上(不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缴纳5年费用。
  第六条 老年居民自参保缴费次月起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养老保障待遇。
  第七条 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老年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当年缴纳的费用按活期利率计息,以后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第九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从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之月起,按每月100元扣除,个人账户用完后,由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条 参保老年居民出现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期间暂停享受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老年居民出现下列情况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一)户籍迁出本市;
  (二)出国出境定居;
  (三)死亡。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供享受养老保障待遇老年居民信息,由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审验。对不符合享受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条件,骗取养老保障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市县财政部门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市、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老年居民人数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到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不得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下列职责开展老年居民的养老保障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业务经办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社区负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老年居民资格认定、养老保障待遇发放等各项工作;
  (三)财政部门将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确保资金到位;
  (四)民政部门负责老年居民是否享受民政相关待遇的核对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居民户籍信息及信息变更情况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2]260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对银行数据集中工作的指导,防范相关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现就银行实施数据集中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数据集中是我国银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国银行实现集约化管理,提高银行的市场适应能力,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对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管理组织,落实计算机安全责任制。各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主任委员(组长)为数据集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与数据集中模式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没有配套管理制度的数据中心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的业务系统不能投入生产运行。

  三、加强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要建立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软件开发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定期对业务操作人员进行业务操作考核。

  四、各银行应高度重视数据集中总体技术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数据集中体系结构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银行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体系结构的选择要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总体技术方案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各银行在实施数据集中前要将总体技术方案和论证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做好适应数据集中模式的网络建设与改造工作,提高通信网络可用性。网络可靠率(指年无故障运行时间与总运行时间比值)要不低于99.995%,连续故障时间小于2小时。要提高网络的抗攻击能力,严格控制银行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出口数量,对外联出口要实施严格的安全监控。要充分考虑银行间以及银行与清算(结算)机构间的互连、互通和安全要求,加强银行间数据交换的安全控制,保障银行与非银行组织之间的数据交换安全。

  六、数据中心是集中模式下银行信息系统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最集中的部位。要加强数据中心建设,完善运行安全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和业务数据的安全。数据中心建设要遵循国家有关机房建设和管理的规定,达到国家有关防震、防磁、防洪、防火、防雷、防辐射的安全标准;要落实分区制度,运行、开发、维护、培训、生活和业务操作区域要严格分离。数据中心要建立除本银行和监管银行以外的第二方访问的安全控制制度;要认真落实双路供电要求,不间断电源要能保障4小时供电,要保障备份发电机的有效性。空调、消防系统既要满足运行要求,也要充分考虑工作人员健康和安全撤离的需要;监控和报警系统要达到公安部有关标准。要保障数据处理中心周边环境安全,远离加油站、化工厂等各类危险建筑和重要军事目标。要做好数据中心的主机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的安全设计,充分考虑系统备份或系统冗余。主机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操作日志至少保留6个月,账务更改记录应保存3年。

  七、要建立数据强制备份制度,数据完全备份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数据完全备份介质的循环周期不能小于7天。要定期对备份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每次抽检数据量不低于10%。备份数据要实行异地保存。

  八、建立强制维护制度和工作人员强制休假制度。强制维护内容包括系统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环境维护。操作人员休假期间,其管理的操作账户应办理移交或注销手续。

  九、新建系统投入运营前要做好第三方(业主和开发承建单位之外)测试和验收工作。测试内容至少包括数据一致性测试、系统可用性测试、数据完整性测试、系统综合压力测试和系统健壮性测试等,并建立相应的测试档案,未经第三方测试的新建系统不能通过验收,不得技入生产运行。新建应用系统投入生产运行前应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模拟运行和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

  十、数据集中期间新旧系统的切换工作对银行业务的连续性影响重大。要高度重视数据集中前后新旧系统的切换工作,制定详细的切换方案和应急方案,并在模拟系统试验成功后方可实施,以确保业务系统平稳过渡。系统切换工作要尽量选择对银行客户影响较小的时间段进行。系统切换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发布提示公告,并提供应急服务途径。

  十一、为保障银行业务的连续性,确保银行稳健运行,实施数据集中的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灾难备份中心。数据集中初期的灾难备份必须能支持信息通过通讯网络从生产中心到备份中心的电子传送。数据集中两年内必须实现备份中心与生产中心相互镜像,支持双向恢复,保证数据一致性。

  十二、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可采取自建或联合共建等方式,也可以利用本银行外其他企业(组织)提供的灾难备份服务。向银行提供灾难备份服务的企业(组织)需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资质认可。

  十三、要制订业务连续性计划,保障业务连续性及有效性。业务连续性计划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业务连续性计划要定期演练,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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