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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华侨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3:13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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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华侨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华侨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22日  证监发字[1997]39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华侨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9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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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2003年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2003年)

(1997年3月1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3年3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3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25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促进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的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扫除文盲,使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自治州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的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政府主管教育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制定发展教育事业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科教兴州战略,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行教科农结合。

(四)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实施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六)依法进行督政、督学、指导及评估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决定和规定,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督促县(市)政府按规划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

(三)指导、督促和评估县(市)教育教学工作。

(四)提出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学校布局、办学形式、学制、招生方案和部分教学内容。

(五)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提出发展各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以及民族学校、民族班(部)的布局、办学形式、学制、招生方案和教学内容。

(六)管理、培训、考核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七)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八)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管理自治州直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十)履行自治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决定和规定,管理本县(市)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督促乡(镇)实施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三)指导、督促、评估本县(市)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指导本县(市)教育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五)管理、培训、考核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六)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

(七)履行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应积极参与制定学校发展计划,帮助管理学校,应当办好村属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重视和支持教育,采取措施,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

第三章 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教育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

基础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面向社会办学。

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办学格局。

积极吸收国内外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第十三条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对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招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作为重要任务之一。

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中小学、民族中专、民族班(部)。

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贫困山区学校,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女童班,寄宿制或半寄宿制班。高中招生时,少数民族学生适当降分录取。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时,其名额应按各民族人口比例确定,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学校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和初中的设置应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设置不受行政区域界线限制。

小学的设立、停办、合并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初中及其设立的民族班(部)、高中和中专内设的民族班(部)、女师班的开办、停办、合并,由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确保适龄儿童特别是女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业。扩大高中办学规模,积极创建示范性高中。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和义务教育证书制度。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边远贫困山区的教育,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多层次、多形式地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认真执行劳动准入制度,坚持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

(一)职业技术教育要紧密结合地方民族经济的特点,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

(二)自治州、县(市)集中力量办好骨干职业技术学校(学院)或培训中心。

(三)乡(镇)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有计划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扫除青壮年文盲。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师范院校要为自治州教育的发展培养合格的教师,并承担在职教师的培训任务。

自治州教师培训中心要承担全州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培训;各县(市)教师进修学校要承担本县(市)小学教师和校长的培训。

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内其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专业结构,培养实用人才。

第四章 办学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校舍建设及教学设备配置标准。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质量,逐步在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事业的需求。

自治州、县(市)财政必须保证每年正常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均的教育费用以及教育事业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依照国家规定,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列入预算。

国家下达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税费改革后的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教育费附加等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努力增加教育经费投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合理使用教育费附加。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内外教育援助项目和资金,发展教育事业。

(三)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捐资助教。

(四)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五)提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业主设立教育基金,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及学习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学生,救助贫困学生。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资金的审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损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 学校教育和教学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内各级各类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管理,树立优良校风,建设优美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应当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保证课时,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广使用普通话和国家规范文字。

小学开设英语课。

各级各类学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内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

要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严禁在学生中传播淫秽物品和进行其他有害活动,严禁在校园网上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扰国民教育。禁止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阻碍少年、儿童入学。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勤奋学习,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要逐步达到或高于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实行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和资格证制度。

实行教师聘用制和年度考核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缓聘、不予聘用或解聘。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待遇。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山区任教。对边远贫困山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其它待遇外,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奖、培训学习、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动员工作和入学后的巩固工作。

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期实现教育发展规划或任期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三十七条 对招用应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劳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招用。拒不停止招用或者屡教屡犯的,每用一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教育规划或者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达到基本办学要求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教学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克扣、挪用、贪污、盗窃教育款项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学校教学的;

(五)侮辱、殴打教师或学生的;

(六)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七)侵占或者损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设备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财党委[2007]82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战略部署,修改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大会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为党和国家事业在新起点、新阶段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可靠保障,对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具有极为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完成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首要政治任务。根据中央精神和党组部署,现将我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党的十七大精神内涵丰富,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大会上所做的报告为重点,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
(一)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党的十七大主题鲜明,提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一主题,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反映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和各族人民的新期待,是党的十七大的历史性贡献,对我们党带领人民继往开来、开拓奋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更加自觉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下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开拓创新、不懈奋斗。
(二)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对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党的十七大对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高屋建瓴,精辟深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深刻领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的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三)深刻把握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深入学习把握党的十七大关于科学发展观的论述,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对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自觉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财政工作各个方面。
二、紧密联系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
党的十七大基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紧密联系财政工作实际,深刻学习领会,切实加以贯彻。
(一)深入思考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使命和责任。财政是党重要的执政资源,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承担着重要职责。要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十七大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做出的全面部署,深入思考科学发展观对财政工作的新要求,深入思考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历史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努力完成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
(二)认真学习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和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深入总结财政改革与发展经验。善于总结经验,是我们党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十六大以来工作成就的总结和对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与宝贵经验的深刻阐述,认真总结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成就与经验,提高对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发展规律的认识,牢记基本国情,提高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水平。
(三)认真学习研究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课题。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财政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实践课题。要从各自业务实际出发,紧紧围绕这些实践课题,深入开展学习和调查研究,理清发展思路,提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
(四)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在思想理论上的新突破新发展,在财政工作中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党的十七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统一,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要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和掌握这些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同时,要学习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掌握党的十七大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与创造精神,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状态,不断开创财政工作的新局面。
三、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机关党的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为新时期新阶段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根本指针。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总要求与各项目标任务,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机关党的建设。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愿,对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意义重大。要把党章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大党章补充了哪些新内容,修改完善了哪些原则规定,自觉地按照十七大党章的新要求加强机关党的各项建设,自觉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
(二)把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主线。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理论,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坚持不懈地提高广大党员的能力和素质。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着力用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头脑,指导实践。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健全和完善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按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财政工作的要求着力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财政部门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既是重要的职能部门,也是重点建设部位。机关党的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把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抓党风,促政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人民公仆,为人民理财。要坚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各项财政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文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要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大力倡导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优良作风,积极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大从源头上反腐倡廉的力度,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财政部机关。
(四)积极探索机关党建工作的新方法,提高基层党组织活力。按照党的十七大对党的建设新要求,认真研究机关党建新情况,采取新措施,建立新机制,以建设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为目标,进一步创新工作载体、丰富活动内容与形式,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水平。以经常化、规范化为目标完善组织生活制度,进一步尊重和发挥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增强组织活力。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党员干部的身心健康,激发党员干部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党支部和党员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在“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及“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转变、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丰富主题活动形式和内涵,以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带动其他组织的建设。
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意识,高度重视对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按照通知要求,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要认真部署。按照中央精神和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学习和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计划既要有近期学习的安排,又要有学习贯彻的中长期考虑,保证学习贯彻活动能不断地引向深入。
(二)要精心组织。把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七大精神放在首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人员,保证时间,保证质量。每个党员参加集中学习不得少于四次。精心设计学习专题,突出重点,把握全面,认真组织专题辅导报告或专题讨论,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深入交流的组织学习氛围。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做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做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模范。
(三)要联系实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财政工作和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在系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确定学习贯彻的重点选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学习讨论与调查研究,把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转化为促进工作的思路和举措,真正学以致用。
(四)要灵活多样。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学习新形式、新方法和新途径,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单位要注意及时总结推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经验,注重特色,突出亮点。
(五)要加强交流。加强支部内部党员之间、党小组之间及支部与支部之间的相互交流互动,共同促进,共同提高。各单位学习计划、学习成果及好的学习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机关党委宣传部,我们将用《学习园地》、《政工信息》等在部机关内进行交流。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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