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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50:45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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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88号



印发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5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视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免费进入市内各公园、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参观游览;
(二)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车;
(三)免费使用市内(收费的)公共厕所;
(四)到市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不含诊金);
(五)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其租住的公产房免交租金(15M2内);
(六)进入市内各类(公办)体育健身场所活动或观赏时,享受半价优惠;
(七)乘车(船)外出可优先购票并优先检查进站、上车(船);
(八)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六条 各医疗机构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应增设老年人优先服务标志,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七条 邮政、电信、金融等机构及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八条 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保健金。此外,每年“老人节”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他们进行慰问,每个慰问对象的慰问款物不少于500元。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河源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符合规定的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老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区老龄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机构核发。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同级老龄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机构协调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河源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府办〔2002〕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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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10月26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市城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低保对象,均纳入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身份的核定,以每年10月底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在册名单为准。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按下列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二)携带户口薄、身份证、《黄石市城市低保户救助证》、《黄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证》等证件,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人员另需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三条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低保对象在规定期间内办理手续的,从当年的1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参保后取消低保待遇的,当年仍按本细则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次年起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条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收集并负责录入信息系统,填制《黄石市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初审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统筹资金,由省、市财政及市民政部门医疗补助金分担,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为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00元,市级财政补助30元,市民政部门医疗补助金补助10元。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应将市本级管理的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及市民政部门低保人员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资金在12月31日前全额进入财政基金专户。

第八条 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镇低保对象(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参保缴费额的10%配置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含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或组织移植手术后门诊使用抗排斥药物治疗三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惠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住院诊疗时,先享受惠民医院优惠政策,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全免,住院诊查费、注射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放射、B超、心电图、常规化验等优惠30%,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含增补的婴幼儿药品)目录的药品进院后的加成部分费用全免,在享受惠民优惠待遇基础上,再按本细则规定的比例报销其余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含三种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

第十四条 享受三种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大病治疗的费用报销60%。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设立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为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报销:

(一)起付标准为100元,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收入来源)住院时不交起付费。

(二)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惠民医院住院报销60%,转惠民医院以外医院及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发生费用报销40%。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低保对象未参保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在非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三)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惠民医院以外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四)未经批准备案在异地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外的费用。

(六)参保人员违法违规所致个人伤害。

(七)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生育及保胎费用。

(十)整形、美容手术费用。

(十一)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为市惠民医院及惠民门诊。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须持《黄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证》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惠民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以现金支付给惠民医疗机构;按惠民医疗办法优惠的部分医疗费用,由市财政局与惠民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列三种门诊大病待遇: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或组织移植手术后门诊使用抗排斥药物治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有三种门诊大病,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黄石市城镇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医疗申请表》,附相关病历资料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原件,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确认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检查和专家会审,符合《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黄劳社发〔2003〕54号)规定,发给《黄石市城镇低保对象大病门诊医疗证》,享受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享受三种门诊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定点惠民医院(惠民门诊)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诊医院,尿毒症门诊透析患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转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和三种门诊大病诊疗实行在惠民医院首诊、转诊制,受医疗条件所限或因病情需要、需转其他医院治疗的,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逐级转院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惠民医院以外医院住院治疗,需经主治医师填写《黄石市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核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院长审核同意,报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

转院治疗时间最长为一个月,超出期限的,必须凭转院治疗病情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出院后凭病历资料、费用明细及医疗费用发票与转院审批表等资料,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门诊抢救与住院治疗未间断和批准转市内其他医院治疗的,均属一次住院。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危急症,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由家属凭急诊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急诊登记手续,出院后凭病历资料、费用明细及医疗费用发票与急诊申请审核表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报销手续,其住院费用按本细则转院报销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长期驻外,需携带居住地的《暂住证》,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登记手续,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限选定当地一家惠民医院就诊,所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处理。

长期驻外人员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凭门诊收据、病历资料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扣减,超支不补。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用药及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原则上限于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因病情确需进行特殊检查、诊疗、用药,经医院科主任建议、院长同意方可使用,其自付部分费用参照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办理。

惠民医院为参保人员使用的特殊用药、治疗、检查费用不得超过全年医疗费用总和的5%。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以及三种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总量控制范围内采取普通病种据实、特殊病种限额和结算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与惠民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本细则、《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本地区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施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合格评估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合格评估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


教社政〔2003〕14号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于今年9月对1999年批准的第一批15个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了评估,现将其中12个通过合格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予以公布,并决定将其列入2004-2006年的新一轮建设计划:

  一、4个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

  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

  3.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4.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二、8个被评估为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

  1.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

  2.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

  3.南开大学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研究中心

  4.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

  5.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

  6.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

  7.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8.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

  请上述通过合格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及依托学校,根据专家评估组决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尽快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以学校文件形式报送教育部社政司。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已将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列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部将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大力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并通过定期评估,不断推动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建设和科研体制改革,使其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各重点研究基地和依托学校,应切实贯彻《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五大任务,在新的建设周期内,特别要通过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培养学术带头人,努力产出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充分发挥重点研究基地“思想库”、“人才库”和“资料库”的作用,努力使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在近年内尽快取得国内领先地位,并力争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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