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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各指定报刊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2:11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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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各指定报刊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各指定报刊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1995年4月24日  证监发字[1995]55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各指定报刊:

  为保证证券市场信息的充分公开,加强社会公众监督,经研究,现要求上海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其公布的每日行情信息中增加每只股票“总股本数”和“流通股本数”两项指标(如

果每日公布暂时有困难,至少应当每周公布一次,以后逐步做到每日公布)。各指定报刊在

发送上述行情信息时应予以完整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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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需向财政部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各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需向财政部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

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会计法》施行1年多来,各部门、各地区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成效。不少部门重新修订或制订了本部门、本地区的会计制度,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送我部审核批准或备案。但是也还有些部门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制度的管理工作,今后,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都要报送我部,办理报批手续。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现发布《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环境治理,防治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污染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塑料袋,以及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资料餐具(以下简称塑料餐具)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下同)的塑料袋。
  商业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的名称。
  鼓励使用布制、纸制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


  第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合格的塑料袋。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不得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


  第五条 塑料餐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在经营中使用资料餐具的经营者,对塑料餐具负有回收利用的责任。在本市销售塑料餐具的生产者必须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并采取回收利用的措施,达到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规定的回收率。
  禁止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店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国家对塑料餐具的销售和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销售或者在经营者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料袋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商业企业和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未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名称的资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市场开办单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市场开办单位未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市场开办单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塑料餐具生产者未设置回收塑料餐具的站点、不采取回收利用措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塑料餐具生产者对塑料餐具的回收未达到规定的回收率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站)和宾馆饭店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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