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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24:55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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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0]99号



  《湖州市区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化室
                                     二○○○年五月十五日

                   湖州市区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州市区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包括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和新产品开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支柱产业,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改资金和贴息资金;
  (二)财政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切出部分;
  (三)财政预算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用于工业企业部分;
  (四)企业享受的财政返还优惠政策集中款中划出部分;
  (五)预算外资金集中后安排部分;
  (六)本项资金所取得的占用费收入;
  (七)其他渠道筹集部分。

  第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支持对象和用途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对象和主要用途是:
  (一)列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划发展委、省计经委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的配套以及符合省重点技术改造条件的项目贴息;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国家科技部、省科委的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研攻关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配套贴息和补助;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二)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二、四、二”结构调整培育方向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重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中之重”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活动。
  (三)支持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及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企业技术中心项目;支持市政府确定的技术创新相关项目。
  (四)其他需支持的项目,包括省定明确需要地方与之配套的专项贴息及补助;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奖励等。

  第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式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投入资本金(股本金)的方式,引导和带动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发挥其导向、支持、促进作用。
  (一)贷款贴息。符合扶持条件且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的项目,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列入国家、省的重点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项目的优先给予支持和补贴(配套贴息);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扩大出口,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高风险业投资以及其它融资方式的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省级以上新产品、新工艺改进、新技术研究开发的补助以及支持大中型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补助。
  (三)投入资本金(股本金):主要用于少数起点高,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其目的主要是引导其他资本的投入。投入的数额,可按企业注册资本10-20%范围内确定,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依法收回投资。

  第五条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审定
  (一)年度资金筹集计划由财政部门于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并送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当年年初提交市人代会审议通过。
  (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当年年初编制计划,第四季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差额较大的,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批准
凡由市经委归口管理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由企业向市经委提出申请,由市经委提出支持计划;凡由市科委归口管理的技术创新等项目,由企业(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由市科委提出支持计划;凡由市计委归口管理的高新技术项目,由企业向市计委提出申请,由市计委提出支持计划。
  以上各项目由企业(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计划后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技术创新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小组审核批准。由财政争取国家、省贴息项目需由地方配套的,由财政部门提出配套计划,经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对经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批准支持的项目,由市财政及时将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包括贴息、补助、资本金或股本金)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拨付分一批或两批下达。两批下达的按批准总额的60-70%先予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通过审核后再拨付(不包括新产品开发补助)。科技三项费用拨付参照浙财行[1996]161号、浙科计发[1999]384号文办理。

  第八条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监督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和监督,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三)企业收到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处理;
  (四)财政部门会同市经委、计委、科委等部门对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
  (五)承担项目实施的企业(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等资料;
  (六)发现企业(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暂停拨款、追缴已拨的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资格。

  第九条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有效管理和组织领导,建立湖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对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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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在前期试行的基础上,科技部编制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根据《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实施
(一)由科技部组织开展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并负责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协助科技部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指定评价机构。科技部指定客观公正的评价机构,负责承担示范中心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报送相关材料
参与评价的示范中心于每年1月25日之前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3月31日之前报送经过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逾期不报者,视同自动放弃示范中心资格(在规定时限之前书面申请并经科技部批准延期上报的除外)。
为使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对示范中心采用同一指标体系,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考核排序。
1.企业类中心。即工商注册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中心。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所报“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
(三)组织绩效评价和公布结果
1.科技部采取组织专家组、委托专门机构等方式对所有参与评价的示范中心进行绩效评价,获得评价结果。
2.科技部高新司每年6月30日前公布通过绩效评价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名单。
三、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权重
财务数据评价指标 70 中心规模 40 资产总额 30
职工人均资产 30
实收资本 20
职工人均资本 20
发展能力 30 收入总计 30
非政府性收入比率 30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20
业务增长率 20
财务效益 30 主营业务利润率 30
平均净资产 40
净资产收益率 30
统计数据评价指标 30 人力资源 40 职工总数 40
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比例 30
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 30
服务成效 30 服务企业总数 50
联系科研院所及专家总数 50
沟通交流 30 报表及时与准确性 30
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30
信息沟通情况 40
(二)指标解释
1.财务数据指标
(1)资产总额
取值于评价当年“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的“年末数”。
(2)职工人均资产
职工人均资产=年末资产总额/年末职工人数。
(3)实收资本
取值于评价当年“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的“年末数”。
(4)职工人均资本
职工人均资本=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职工人数。
(5)收入总计
取值于评价当年“收入支出表”的“收入总计”的“年末数”。
(6)非政府性收入比率
非政府性收入比率=非政府性收入总额/本年度收入总额×100%。
(7)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企业类中心:“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取值于评价当年的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本年实际数”;
事业类中心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本年收入总计-本年其他收入。
(8)业务增长率
业务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9)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10)平均净资产
企业类中心: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
事业类中心:平均净资产=(净资产年初数+净资产年末数)/2。
(11)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2.统计数据指标
(1)职工总数
指在本中心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以及聘期在一年以上的中心长期聘用人员的数量。
(2)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比例
指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职工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3)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
指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职工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4)服务企业总数
指当年接受过中心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数量。若某企业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计数。
(5)联系科研院所及专家总数
指当年联系的科研院所的数量以及通过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实际为企业开展咨询或培训的专家数量之和。
(6)报表及时与准确性
按时、认真填报统计快报和年报,报表中未发现虚报、瞒报、漏报指标。
(7)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按要求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8)信息沟通情况
及时向科技部和协会报送中心相关活动讯息,及时编写报送中心简报等,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宣传的情况。
四、计分方法和采集渠道
(一)单项指标的最终得分
1.财务数据评价指标
每个三级指标数据按变换公式处理,计算出该指标的变换值,变换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变换公式为

其中,i代表第i项指标,j代表第j个参评中心, 为第j个参评中心的第i项指标数据, 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中心该项数据的最大值, 为该指标在全部参评中心该项数据的最小值, 表示第j个参评中心第i项指标数据的变换值。
2.统计数据评价指标
(1)人力资源和服务业绩中的三级指标,根据上报的统计年报的数据,分段给出相应的分值,即为变换值。
三级指标 取值区间 变换值
职工总数 ≥100 1.0
100> ≥70 0.8
70> ≥40 0.6
40> ≥15 0.4
<15 0.2
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比例 ≥85.0% 1.0
85.0%> ≥75.0% 0.8
75.0%> ≥60.0% 0.6
<60.0% 0.3
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 ≥80.0% 1.0
80.0%> ≥70.0% 0.8
70.0%> ≥60.0% 0.6
<60.0% 0.3
服务企业总数 ≥2000 1.0
2000> ≥1500 0.8
1500> ≥1000 0.6
<1000 0.3
联系科研院所及专家总数 ≥500 1.0
500> ≥300 0.7
<300 0.4
(2)沟通交流中的三级指标根据评价年度的情况,由评价机构按照优、良、中、差分四档,相应给出1.0、0.8、0.6、0.3的分值,即为变换值。
3.单项三级指标的最终得分=变换值×该项三级指标的最终权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评价指标的最终得分
评价指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三级指标的算术和。
(三)指标采集
1.财务数据的获取
上报的财务报表。
2.统计数据的获取
各中心报送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数据。
五、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一)科技部根据评价机构提供的评价结果,确定抽查对象,并组织相关工作组进行抽查,核实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结果排在前20%的示范中心,同等条件下,将在国家或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业务能力建设项目优先考虑。
(三)对评价结果排在后10%的示范中心,将给予警告;连续两年排在后10%的,视为未通过年度绩效评价,并取消其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四)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串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示范中心,一经核实后,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
(五)自动放弃或被取消示范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中心。
六、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所有示范中心。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实行的细则同时废止。
(三)本细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印钞厂等四厂家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印钞厂等四厂家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维护国徽尊严,保证国徽制作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指定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徽法》第十二条关于“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的规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印钞厂、最高人民法院干部疗养所专用国徽制造厂、安徽省岳西县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辽宁省沈阳省贝雕厂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
二、指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徽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函(1994)95号文关于国徽国家标准的规定制作,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要对指定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分别对指定企业加强管理。
四、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



19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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