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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19:53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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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城市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暂行办法


晋市政办[2002]50号
2002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人才管理体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逐步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事人才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指凡在晋城市境内注册的“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作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地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引进人才服务。
第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纳、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只要出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就可到驻地人才市场进行招聘。在本市公开专场招聘人才时,经人事部门核准,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业务指导。
第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应到驻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1、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转交驻地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2、与招聘单位达成意向后,双方要签定聘用合同书,由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出具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信”,到单位报到。
第六条 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
1、保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人事档案资料。 ,
2、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接受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
3、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和人才流动手续。
4、代办转正定级和档案工资手续。
5、代办户口挂靠。
6、代办各种社会保险金缴纳。
7、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8、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挂靠和发展新团员。
9、代办因私出国政审。
10、向有关部门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11、承办人才流动中的争议仲裁及用人合同鉴证。
12、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13、代办计划生育指标和独生子女待遇审批。 ·
14、其他人事人才方面需要代理的事项。
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实行人事代理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工作时间从就业之日算起,并确认干部身份,进入人才库。
2、可以流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3、经人事部门推荐,可以到国内外进修深造和考察学习。
4、符合“农转非”条件的,可向人事部门申请家属子女“农转非”。
5、在智力开发、技术深造、离岗培训、出国出境考察等方面,可申请人才资源开发基金的资助。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自愿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规定条件可以重新报名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也可以重新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流动。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自愿停薪留职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合同期满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撤并的,可调整到相同性质单位工作。
3、凡享受政府岗位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期间可继续享受此待遇。
4、在原单位已安排住房的,原单位不得以工作变动为由,随意收回住房。
5、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自愿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经批准允许离岗,可继续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参加原单位工资调整,直到退休。
第九条本办法由晋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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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9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会议工作,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需处理紧急、重大问题时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为: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指示、决定、规定,讨论常务会议决策后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措施及问题,讨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 第六条 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出席以上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以上会议。
第七条 市长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为:沟通工作情况,通报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明确工作重点,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需市政府集体讨论的工作落实措施方面的紧急事项。
 每季度最后一周的市长例会,专题调度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第二章 会议议题


 第八条 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当充分会商协调。
 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及时反馈给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不同意见进行会商;经过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必要时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议题,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规定认真审查,深入研究,充分会商。经过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领导协调。
 第九条 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当写出协调、起草情况说明;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第十条 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经市长审定同意。
 议题签批程序是: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并提前与市长沟通情况——市长审定同意。
 第十一条 议题经市长审定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议题底稿和相关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并附列席单位建议名单。
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收到议题后,应当对下列问题进行核对: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议题底稿是否完整,议题材料是否齐备,列席单位是否齐全。

第三章 会议通知


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应当根据市长的决定,及时拟出会议安排意见(包括时间、地点、议题、汇报和列席单位)。
 第十四条 会议安排签批程序是: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拟办——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审定。
 第十五条 会议安排经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单位。
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会前应当将与会人员落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同志,会议开始时应当将到会人员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四章 会议文件


 第十七条 市政府会议文件包括:
 (一)议题讨论稿。文字多、篇幅长的,应当另附内容提要。
 (二)议题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经过、会商情况、主要依据、需要明确的主要问题等。规范性文件议题,市政府法制办应当附审查报告。
 (三)供会议决策参考的法律法规文本和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市政府会议文件份数根据出席人员和列席单位确定,全体会议一般为200份,其它会议一般为40份加列席单位数量;纸型为A4纸型。
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于送交议题底稿时将会议文件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第五章 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长例会记录、录音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会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应当及时拟出会议纪要呈批。
 会议纪要依据会议情况综合整理而成,应当符合会议精神,如实反映会议内容,列明会议决定事项,做到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简短。
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签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拟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市长例会纪要签批程序: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拟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
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会议纪要印发范围是:市委书记、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列席会议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处。市政府会议纪要应当按照正式文件加强管理。


第六章 会议报道


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在《九江日报》、九江电视台及时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需要市新闻单位派记者到会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会议新闻稿签批程序是:九江日报社记者拟稿——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定。
第二十六条 《九江日报》应当在收到新闻稿的第二天刊发,九江电视台应当在收到新闻稿的当天播发。

第七章 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市长同意后召开。
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负责。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涉及几个部门的,由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专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领导出席。
 第三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专题会,由市政府班子成员组成,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为:及时总结、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 会议纪律


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应当准时到会。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及时将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
 列席会议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应当签到并领取会议文件。议题汇报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一般可带1—2名随员;其他列席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副职代表本单位列席,不得带随员。
 第三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扩散。会议内容需要传达的应当严格按照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会议纪要或正式发文为准。所发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标明密级或规定收回的应当在离会时交回。
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会议的录像、录音、摄影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视需要统一安排。会议期间个人无线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当将收集整理市政府会议安排、会议文件、会议原始记录、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新闻稿及批示件,送市政府办公厅档案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做好议题办理后续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办理和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需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商相关处(室)办理。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和会风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负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19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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