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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具体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1:58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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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具体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具体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33

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七日 


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标准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和各部门文件,覆盖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对这些文件进行清理,不仅涉及到各部门的权力、管理方式和利益的重大调整,而且政治性、专业性强,难度大,必须大刀阔斧、慎重稳妥地进行。在清理文件的过程中,应当体现政府转变职能,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依法行政,提高效率,放开搞活,为民服务的原则。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要坚决放开取消,促进行政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审批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我省的文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文件确定的审批项目,予以保留。但其中,与市场经济体制明显不相适应、与新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不一致的,先暂缓执行,待报请该文件的制定机关批准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项目。

(二)我省文件中依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和文件确定的审批项目,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由部门下发的文件中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凡是属于不设定审批,将会对国家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环境和资源保护、人口控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带来损害、损失的,予以保留。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够自发调节的、中介服务组织可以代办的、能用行政监督检查方法代替的、属于地方和行业保护的、办事程序过于繁琐的、以及其他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三)省政府各部门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四)省和市、县的审批权限,要按照便于群众办事的原则合理划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下发的文件明确赋予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的事项,仍由省里审批外,其余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级或者县级审批,省里不再审批。

(五)减少重复交叉的审批事项。凡属于以上规定可以保留的项目,过去实行多环节审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门只实行一次审批;多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重复审批的,除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多部门审批的以外,只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我省文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名文件确定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对其中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明显不合理的,先暂缓执行;收费标准过高的,先降低收费标准。待报请该文件的制定机关批准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项目、标准。

(二)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中确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三)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或者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各部门发布的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收费项目,如向企业、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公民收取的各类管理费;各类证、照工本费;各类年(季、月)审(检)费,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报经省政府审批后予以保留;其他的,予以取消。

(四)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本省自行设立的下列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1.各类市场商品检测、检验费用;

2.各种基金;

3.各类抵押金、保障(证)金;

4.行政机关以培训作为发放证件、给予资质(资格)的前提条件而收取的培训费;

5.行政审批(审核)收费(包括表格费);

6.行政机关收取的咨询费;

7.国家已经明令取消、我省文件中还保留的收费项目。

(五)对于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收取的服务性、经营性费用,重新从严核定收费标准,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

三、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予以保留。否则,予以取消。

(二)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处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予以保留;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一律取消。

(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取消。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在文件中自行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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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

杨凡 湖北五峰县人民法院 443400

内容摘要:

“严打”作为一项刑事政策,伴随了我国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历程。面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严打政策应运而生,其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历史条件。严峻的治安形势是其产生的现实基础;对刑事政策认识的混乱是其产生的思想基础;旧体制旧观念尚未消除是其产生的社会基础;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其产生的价值基础。诚然,“严打”政策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局限性和负面效应同样不容忽视。“严打”是对法制的破坏与违反,依法从重从快这一“严打”内涵的内在逻辑矛盾对法制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集中体现在依法与从重从快二者之间的不可调和性;“严打”无形之中又制造了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丧失殆尽等。。我国的“严打”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它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蔑视了法律和程序,因此其对法治建设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得不偿失。因此,“严打”何时能摆脱人治思维,更值得我们关注。“严打”最初是非常状态下的非常选择,但是战役不间断的进行到现在,这也表明“严打”政策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性基本刑事政策。因而,对于“严打”仅是一项权宜之举,不能不提出怀疑。

关键词: “严打” 刑事政策 局限性 理性反思

Abstract

"strike-hard" campaign " has followed reform and opening-up in the past 20 years of our country and economic construction course as a criminal policy. In the face of the severe public security situation day by day, attack severely the policy and arise at the historic moment, it produces its specific social background and social historical condition 。The severe public security situation is its realistic foundation produced ; The confusion known to the criminal policy are their thought foundations produced ; It is its social base produced that the old idea of the old system has not been dispelled yet;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is its value foundation produced . True, " "strike-hard" campaign " policy played a active role in suring in practice, but its limitation and negative effect can't be ignored either。Attack severely " destruction to legal system and infringement , this " "strike-hard" campaign " inherent logic contradiction of intension negative effect in legal system obvious severely and quick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embody a concentrated reflection of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severely and quickly between the two getting implacable; "strike-hard" campaign " has made new crime again virtually, the suspect's right is exhausted etc.. "strike-hard" campaign " of our country is based on foundation of ruling by men, it has destroyed the foundation governed by law, have despised the law and procedure , So it builds the negative effect caused in ruling by law it is enormous, even lose more than gain. So, when can " "strike-hard" campaign " get rid of the thinking of ruling by men, deserve the close attention of us even more. " "strike-hard" campaign " is an extraordinary choice under an extraordinary state at first, but the campaign goes on incessantly till now, this indicate " "strike-hard" campaign " policy become one long period of time basic criminal policy of our country already in fact too. Therefore, to " "strike-hard" campaign " it is only an expedient act , Have to propose suspecting .
Keyword: " "strike-hard" campaign " Criminal policy Limitation Reason reviewing




“严打”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是我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违法犯罪升级、蔓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伴随 了我国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历程。诚然,“严打”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而对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仍然持续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问题日增多的严峻社会形势,我们不得不对“严打”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理性反思。
一. 对“严打”的界定
在谈论“严打”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刑事政策有个清楚的了解,刑事政策是为了抗制犯罪而产生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为了达到抗制犯罪的目的,依据本国的犯罪总态势并采取刑罚和非刑罚等手段所制定 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的总和.
(一)对“严打”的界定
“严打”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从重”是指刑事实体而言的,即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予以相对严厉的制裁。狭义地讲,“严打”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广义地讲,“严打”的对象是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体现在立法、司法两个方面。“从快”是指刑事程序而言,立法上主要表现为简化程序,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加快办案速度。
“严打”是我国根据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抗制此种发展变化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具体刑事政策。“严打”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与世界各国的 “重重”政策基本上是同步的,而促使这一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也是犯罪浪潮的高涨。80年代初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启动,我国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结构由静态转为动态。由此导致人们利益结构的倾斜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随之计激化。从那时起,我国的犯罪率基本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依照我国犯罪态势有5次高峰的说法,第5次高峰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持续至今,已达20余年,时间之长可谓高峰之最。不过,持续的犯罪高峰并未改变犯罪的基本成因,犯罪源于社会矛盾仍是对这一时期犯罪原因的合理解释。事实上,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建,我国就一直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大变动时期。社会大变动导致固有矛盾的大暴露和新型矛盾的大泛滥,基于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的认识,持续上升的犯罪应该是不足为怪的。
我们应该理智的善待“严打”,在刑事政策视野中给予“严打”以准确的定位。
第一:“严打”应该具有目的性。如前所述,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抗制犯罪,包括控制犯罪态势、改造已然罪犯、预防各种犯罪等三项而言。“严打”是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其目标应该定位在控制犯罪态势上,依靠“严打”控制犯罪态势必须把握两点。一是惩罚犯罪的及时性,即尽量缩短犯罪实施与刑事司法运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增强刑事司法的权威,提高“严打”的司法效率。二是犯罪惩罚的不可避免性,即尽量破除犯罪人侥幸心理,树立权威的刑事司法,展示“严打”的司法效率。
第二:“严打”应该具有法律性。这主要是指“严打”不是随心所欲的滥打或无原则的狠打,而是在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前提下,适当从重从快。“严打”的法律性是“严打”本身固有的特征,强调“严打”的法律性,就是要把“严打”与“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水平,适当从重量刑。
第三:“严打”应该具有综合性。即要把“严打”视为一个由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严打”前因素、“严打”中因素、“严打”后因素。“严打”前因素主要考虑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周密的法网支持,“严打”中因素主要考虑刑事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严打”后因素主要考虑巩固“严打”成果。
第四:“严打”应该具有针对性。刑事政策因犯罪而生,故而,刑事政策也要为犯罪而活,即适当调整。这种调整的形态之一就是基本刑事政策 与具体刑事政策的分野。“严打”只是特定阶段对特定领域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会因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其趋同的可能较小。但就“严打”而言,有一点各国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严打”的对象应局限于严重刑事犯罪。
第五:“严打”应该具有层次性。“严打”作为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应该包括定罪政策、量刑政策、行刑政策三个层次。从定罪方面来看,我国新刑法的罪名数由130个增至413个,可以说,犯罪化是我国新刑法在定罪政策上的主导取向;从量刑方面来看,刑法典赋予了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严打”政策在此体现的最为突出,在量刑中,贯彻“严打”政策关键是把握好“从重处罚”的尺度;从行刑方面来看,“严打”政策的贯彻应该是“严格执法”。
(二)“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立足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调整刑法打击的重点和力度,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严打”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要求,而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刑法的惩治效能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而法律的实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尤甚。“严打”实际上是对特殊形势的特殊反应,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刑法打击重点和打击 方向的调整,是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实施的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如同其他社会政策一样,也要根据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并随着犯罪现象的发展而变化。犯罪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不是按部就班的向前发展,而往往受社会、法律及自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严打”正是依据总体犯罪状况的变化,适时开展专项斗争,有针对性的确定打击重点,组织不同规模的集中打击犯罪活动。
二.“严打”产生的条件:
任何一项刑事政策的制定都有其产生的思想和社会基础,都是基于现实的需要。“严打”作为我国的 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当然也不例外,离不开它特定的时代背景。
(一)现实基础-----严峻的治安形势
从我国建国以来的历次“严打”来看,提出的时机无不在社会治安状况严重恶化时期。没有犯罪状况的严重性也就没有“严打”产生的现实合理性[1]。在1983年当时是国门初开,经济开始转型,经过文革十年浩劫,滋生了一大批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在一段时间内,我们还没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相当大的一不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严峻的客观形势,迫使人们不得不开拓视野,寻求新的犯罪对策,依靠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手段预防犯罪,治理罪犯,教育青少年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实践活动。1981年中央召开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议,对新的犯罪对策思想做了高度的概括,在《会议记要》中明确提出了“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一新时期的刑事政策。同时对这一政策做了详细的阐述,对于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对于大量的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既不判罪劳改,也不送去劳教,而是依靠全党依靠全社会力量,加紧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预防犯罪。对于一部分现行刑事犯,依据轻重,区别对待。该劳改的就劳改,该逮捕的就逮捕,该判刑的就判刑。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再次肯定和强调了“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指出要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是青少年教育,综合治理要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要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方式。应该说,这一时期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我国已经提出了完整的刑事政策,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政策和两极化政策。应该说,“严打”刑事政策的提出并实施,对于维护当时非正常的治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思想基础-----对刑事政策认识的混乱
我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形势犯罪的方针,与“重重”相近。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与“轻轻”相近。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与现代刑事政策精神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受到旧的思维定势的惯性影响,加之对现代刑事政策思想掌握的不准,因而,一度出现了对刑事政策理解、执行混乱的状况。由于我们对综合治理方针的理解带有片面性,把大量的工作放在预防犯罪和教育、感化上,没有很好运用专政的威慑力量。该杀的没杀,该逮捕的没有逮捕,该判的没有判或轻判,使犯罪分子气焰更加嚣张,更加肆无忌惮,到处为非作歹,残害人民。“坏人神气,好人受气”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批评政法部门“软弱无能,心慈手软”。有的人对阶级斗争心有余悸;有的人认为,既然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就不必再提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有的人把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说成是搞“惩罚主义”、“报复主义”、“重刑主义”,以上这些思想认识上的混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对刑事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的后果。不少地方犯罪分子逞凶肆虐,无所顾忌,许多犯罪团伙横行城镇乡村,无恶不作。为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纠正打击不力的倾向,更好的贯彻和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出台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集中统一行动的决策,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可见,对于现代刑事政策理解不全面或不顾国情,照搬照抄国外的刑事政策是不可取的,难以指导实践的,对治理犯罪是不利的。因而,严打决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对刑事政策片面理解的错误倾向。
(三)社会基础----旧体制旧观念影响尚未消除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国家本位型的刑事政策,在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博弈过程中,现代刑事政策由于它生长的土壤和条件不完全具备,必定面临着冲击和挑战。一是受国家至上观念的冲击,难以形成国家和社会的二元格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大政府和小社会,全能政府的格局并没有改变。国家至上观念仍在起统率作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只是国家领导下的发动,并不是市民社会的自发启动。公民缺乏参与热情,只是消极受领任务,事不关己,甚至袖手旁观,任由犯罪者横行。国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社会的被动性消极性相互抵消,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形势愈加严峻。二是受群众运动惯性冲击,难以形成法制社会的良性机制。虽然我国于1980年至1982年先后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但由于新法刚刚颁布实施,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还不完全掌握和熟悉,出现了对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改革开放对社会治安产生了一些冲击和震荡,刑事犯罪活动突出,甚至出现了不正常状况。三是收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难以形成“预防犯罪,治理犯罪”的稳定格局。虽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的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在政法机关仍然习惯于阶级斗争的思维,尽管我们一直在反“左”,但宁左勿右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带有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对他们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动用专政的手段实行严厉打击。按此逻辑惩办与打击是首位的任务,预防犯罪,治本之策只能放在次要的地位,为了取得治理的犯罪的实效,也可以本末倒置。
(四)价值基础----传统的法律文化
在中国的他法律文化中,“法”始终是权力的附庸,是以统治者意志为转移,可以随意运用的工具,是执行君主专横意志的强暴手段。法并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是普遍的秩序,它听命于权力,从来都是统治者的镇压工具,而不是捍卫民众权利的武器。正如严复所说“中国法直刑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得以超乎法之上,可以益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成专制而已”。深刻的指出了中国传统者支配法律的历史传统,由于过分强调统治阶级的意志,忽视人权的保障,缺乏应有的独立价值。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观念与我国当时法律的概念在内涵上并没有实质的区别,无非都是统治者贯彻和实施其统治的工具而已 。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严打”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几千年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一种具有深厚社会文化基础的观念一旦形成,必将极大的作用于历史,即使在最初的条件已经消失,相应的制度已经改变的 情况下,它也可能长久的存留下去,无形之中左右人们的思想和行为。”【1】
三.“严打”存在的局限性:
面对改革开放后始料未及的严重犯罪问题,我国分别在1983年、1996年以及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部署,实行“严打”。加之各项专向斗争、治理整顿和季节性严打,以及各省市所组织的局部性“严打”,可以说“严打”方针浓缩了我国近20年犯罪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在历次的“严打”斗争中,官方报道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抓获犯罪人数目、判刑人员数目等统计数据在向我们传达着同一个信息--------经过运动化、战役式“严打”斗争上的洗涤,我们将再次回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低犯罪率的清平社会。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随着我国社会总体转型的深入,刑事案件在总体趋势上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而并非只是“反复”和“反弹”[1]那样依然可以乐观的状况。就实际而言,20年的“严打”不仅没有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恢复但五六十年代的最高水平”的既定目标,反而离我们越来越远,同时,“严打”所带来的种种社会不公平使其遭到理论与实务的双重质疑。
(一)“严打”对法制的违反与破坏
我国“严打”概念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显著的变化是将其由“从重从快”演进为“依法从重从快”。“依法”的突出和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摈弃了以往长期人治下的法律虚无主义影响,逐步顺应了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即使是这样,“依法从重从快”这一“严打”内涵的内在逻辑矛盾对法制的负面影响仍然是显而易见的,集中体现在“依法”与“从重从快”二者之间的不可调和性。
刑法哲学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是公正、谦抑、人道[2]。与之相适应,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实体法价值原则,上述原则所蕴涵的“刑之法定,罚当其罪是指对犯罪行为量刑的各种情节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当轻则轻,当重则重,而不得因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由对犯罪人加重或减轻处罚。刑法的人道性和谦抑性更是要求“可罚可不罚者,不罚;可判可不判者,不判。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诉讼期限体现着打击犯罪的及时性与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双重价值。在两种价值之间,过分的夸大任何一个方面都将是非常危险的,而“依法从重从快”却要求司法机关在严打过程中要依法同时又要从重从快,这显然是一个无法两全的逻辑难题。刑法谦抑性和人道主义所阐释的“能不判的就不判、能不杀的就不杀与从重从快所要求的可捕可不捕的,捕;可判可不判的,判。法定诉讼期限要求的当快则快,当慢则慢与严打中一味求快之间的内在矛盾显然无法协调与统一。依法与从重从快之间的矛盾,反映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渡的今天,法律至上与法律虚无主义两种价值观念的深层次冲突,法治与人治两种治国策略的痛苦抉择。
(二)严打与严格执法,打击犯罪的混淆
严打就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但是,作为具有阶段性、运动化、战役性特点的严打,与日常工作中的严格执法,打击犯罪两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如果两者都解释为严格依法,打击犯罪,那么作为非正常状态的严打其存在是否还有必要?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如何体现?如果将两者的区别界定为严打期间应该从重从快,非严打期间必须严格执法,这是否又回到了1983年“严打”无视法律“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老路?其结果必将重新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这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司法改革显然是不利的。“严打”内涵的内在逻辑矛盾,象一道选择题,将选择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司法实践部门,其结果不难想象的。司法机关或一味强调打击犯罪的效果和诉讼效率,无视法律的“从重从快”,忽视对无辜者人权的保障,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冤假错案增多;或是理解为“严打”期间要严格“依法”,非“严打”期间就可以放松执法,导致养虎为患。2001年9月3日,雅虎新闻网转发了这个新闻社的一则消息,题目是《“严打”三个月破案率100%,到底是功绩还是失职》。这篇报道说,“据报载,某市公安局在最近3个月内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 228起,打掉公安挂牌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4个、黑恶犯罪集团21个、抓捕逃犯41名,重大案件破获率100%。《这个青年报》刊登读者来信质问:到底是功绩还是失职?黑社会性质的反组集团和黑恶势力并非一天形成,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为什么我们的公安部门不能将其控制、消灭于萌芽状态?难道该市的这些犯罪集团都是在严打这一两个月内形成的?

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严格按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以下简称新《规程》)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13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1年第12号),现已印刷发行,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和《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号)于2002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新《规程》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技术途径、方法、程序和成果形式,是科学评价和管理城镇土地,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确保土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技术保障。

各地在地价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实施新《规程》,严格执行新《规程》,加强新《规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地价管理水平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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