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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23:08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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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7]39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现将《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8年浑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1997年6月) 根据《森林法》、《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令法规,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组织领导制度(一)各级地方行政组织、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二)乡以上森林防火组织要设编设人,组成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森林防火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三)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坚持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当地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四)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的第一责任者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五)乡镇党政领导、县以上地方政府的五大班子、林场以上(含林场)林业企业的党政工青妇领导都要划定明确的防火责任区,并在责任区的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责任区标准牌。(六)各级领导、尤其是责任区包保领导,必须做到“四亲自”,即:深入实际,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总结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七)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宣传责任制,发动新闻、教育等有关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令法规,提高全民森防意识。(八)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在依法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或查处时,必须佩戴能证明身份的标志牌。二、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一)白山林区森林防火期:春季为3月1日至6月 15 日,秋季为9月1日至11月30日,戒严期为4月20日至5 月31日,9月25日蛭 10月31日。具体执行时以省政府的规定为准。(二)森林防火期,必须按《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野外吸类和村屯、林场室外吸烟;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禁止使用火把和野外生火取暖、野炊以及其他非生产用火;禁止汽车、火车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丢弃烟头。(三)森林防火期,确需生产用火 ,须由用火单位提前向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用火申请应写明用火地点、经纬度、目的、面积、时间、边界四至、现场指挥领导、扑火队人员等。批准用火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派员进行实地踏查,确认申报合理,安全无误后,方可履行批准手续,指派专人监督实施,同时报告一级机关并通报周边联防单位。进入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四)设在森区的石灰窑、焦炭窑、木炭窑、森林复合经营、国(森)铁路维修、公路、电力建设等单位的生产、生活用火都必须由生产、施工单位提交用火申请,经当地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审核,落实专管人员、防火措施,签订防火合同,设立宣传设施,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森林防火戒严期,焦炭窑、木炭窑,都必须在当地森防部门的监督下熄火停产。(五)各风景名胜区、森林旅游区、寺庙和烈士陵园,严禁野炊、室外吸烟和在室外进行焚烧祭祀活动。(六)部队、民兵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的,经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七)对重点林区和省、市级重点火险区,须由当地县级政府或林业企业按期发布封山命令或通告,落实管护、扑救措施,并在显要位置设立封山标志。(八)森林防火期,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加强领导,加大防范措施,强化查处力度,依法治火,严格控制野外火源。三、巡护和搜山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根据森林防火的季节性特点规律、火险程度和野外火源情况,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适时进行巡护和搜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经营单位的专、兼职拟林员,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划定责任区,加强对森林的巡护,严控野外火源,及时报告火情,协县查处火灾案件。(三)在森林防火关键时期,重要节(假)日,各级政府和林业企业领导挂帅,抽调人员和车辆,加大巡护检查密度,重点部位要死看死守。(四)在林副产品生产活动频繁期和高火险时段,要适时组织有林业公检法、武装基干民兵、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组成搜山队,清山、清沟、清河。严格清除无证入山人员,及时清除林内火险隐患。四、入山检查制度(一)森林防火期,凡进入、通行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做到人有入山证、车有通行证并悬挂防火旗。(二)进入林区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人员,必须持居住地乡镇级单位开具的介绍们和本人身份证,必须持地林业部门办理入山证,签订防火合同,接受防火教育,划定活动区域后方可入山。林区所在地居民进入林区,须以村(屯)、班(组)、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入山手续,并负责搞好防火教育和管理。(三)进入林区从事旅游、祭扫烈士陵园、拜谒寺(庙)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办理入山手续。属集体行为的,在办理入山证的同时,将防火责任落实给带队领导者。(四)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经县经上政府批准后,可在林区设立常年或季节性防火检查站,防火紧张期应在林区道口设立临时检查哨。防火检查站(哨)执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做到文明执勤。(五)森林防火检查站(哨)的工作人员,依照法规,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有权制止无证进入林区。对扣留的火种,有权罅无证进入林区。对扣留的火种,要建立登记和出山返还制度。对不服从检查或手续不完备强行入山者,要严格按照法令法规予以适当处罚。五、联防协作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认真落实以区域联防、十户联防为主体的联防协作制度。各联防组织要积极贯彻森林防火法令法规和上级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边辖区和联防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二)区域联防,实行县际、乡镇(林场)际、村际联防组织形式。村际联防工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下,由行政区内的国有或集体林场实施村际联防组织的落实和各项森林防火工作,没有林场的地方,由乡镇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三)十户联防,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组建林区居民十户联防组织。同时,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各联防单位自愿商定十户联防责任区,承担十户联防组织建立、到户宣传、防火检查等工作任务。偏远户、分散户应由施业区单位负责。(四)各级区域联防组织都要每年确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防防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在每秀防火期中,要根据实际及时召开联防会议,研究联防工作,解决存在问题,促进互联互防。(五)各级区域联防组织都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属横向防防关系的,要签订联防合同;纵向联防关系的,要签订联防责任书。十户联防成员要签订联防公约并自觉遵守防火期规定,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六)要加强联防内业建设,达到村有十户联防示意图,乡镇(林场)有十户联防分布图,县级单位有区域联防、十户联防责任区图。(七)各级区域联防单位都必须加强毗领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向上级报告火情。六、了望工作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地面火情监测设施的建设工作,加强以了望台为主体的火情监测系统,消灭盲区,实现交叉测报。(二)所有的地面火情监测台(哨),都必须配备望远镜、罗盘仪(或定位板)、地形图(或定位图)、有(无)级通讯设备,发(蓄)电设备。(三)了望台(哨)必须选配身体健康,责任感强,熟悉情况并具备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提任了望员。(四)森林防火期,了望员必须按时登台了望,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从事与了望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生火情或高火险天气,要延长观察了望时间,必要时要昼夜了望。(五)发现火情后,了望 员要准确判定起火地点、林相、火势情况,记准时间,及时报告。如因通讯设备发生故障,要采取应急措施,迅速传递火情,不得延误。发现邻台观察区有火情,亦应及时上报。(六)了望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线电通规通纪,按规定的频率、时间和联防对象进行联络,不准干扰他人通讯或与无关的电台通话。(七)防火期内,所有的了望设施设备均由了望员保管使用。防火期后,了望台权属单位要统一管好了望设备,并在防火期前组织人员搞好了望设施设备检修。七、无线电台管理制度 (一)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实行分级网络化管理。一级网 为省与市级单位;二级网为市与县级单位;三级网为县级单位与乡镇(林场)和了望台;四级网为乡镇(林场)与了望台、村屯、护林员、检查站。(二)各级无线电通讯网络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购置许可、登记、使用手续,并按核定的频谱进行无线通讯。(三)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值机员两人以上。无线通讯人员,必须按照选用机要人员的条件进行严格选配。(四)无线通讯基地台必须有专门机房,具备防盗、防火、保洁条件、配备充(发)电和稳压安全监测设备。无线通讯中转台应设在有电源保障,有人值守,有安全机房的地方。(五)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抓好无线电台的维修、保管工作。每季防火期结束时,要将无线通讯设备全部收回,进行全面的维修并统一封存。确需报废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履行报废手续。(六)森林防火无线通讯管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专职使用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通规通纪,严格专机专人使用保管制度,严格保密工作制度。(七)森林防火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服从上一级电台的指挥,及时传递火情信息,遵守通播时间,忠于职守,及时排除故障,保持通讯畅通。八、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一)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讯设备、灭火机具、了望设施、宣传设施、维修工具等,均属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二)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必须单独立帐,按单位和使用人员落实管理、使用责任,并严格执行谁损坏,谁维修,谁丢失,谁包赔的制度。(三)森林防火设备的购、保管、使用,必须实行帐、物分开的原则,即设立专库、专人管帐,专人管物。(四)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必须由县级单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所在单位负责施工、管理、使用和维修。(五)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报废、移址、调拨时,必须经县级主管单位和计财部门共同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六)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属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借。(七)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及时维修,及时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提高设施设备完好率,确保森林火灾综合预防和扑救的需要。九、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制度(一)在森林防火期(三、四、五、六、九、十、十一月),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和林区乡镇林场要昼夜设人值班值宿,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戒业期必须有领导带班值宿。(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记好调度记事和火情记录,全面地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对森林防火工作或指挥扑火工作的指示和意见。(三)遵守汇报制度,搞好防火动态高度,实事求是汇总或编写汇报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进行汇报,发生火情必须立即逐级向上汇报。(四)按照上级规定,必须每半月进行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上段工作总结,下半月气象趋势,将要进行的工作重点。遇到临时要求或出现典例情况,要随时进行向上报告。(五)对联防地区发现的火情,要及时通告有关联防单位,共同组织扑救 。(六)值班调度人员违反本制度,要逐级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十、定期分析汇报森林火险趋势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必须设立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火险趋势测报管理和资料收集、报告工作。(二)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必须协调地方气象台(站)和森林气象站,充分发挥其预测预报职能,准确预报十十四小时天气情况和火险等级,及时做出一周、半月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三)森林防火期,设有森林气象站的单位,要主动与地方气象台(站)取得联系,互为补充,实行交叉测报。(四)在森林防火戒严期或紧张阶段,对气象部门测报的大风、高温、高火险天气,要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五)县级森林防火机构接到天气和火险等级预报后,要通过无线(有线)通讯设备,每日向乡镇(林场)通报一次。乡镇(林场)接到通报后,要及时更换火险等级旗,落实各种预防森林火灾措施。市级森林防火办公室每月两次向省森防办汇报下段天气趋势和火险等级。十一、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一)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立即报告,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扑救。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接到火情报告后,除迅速协调组织扑救工作外,应按报告程序及时向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二)火情发生后,要在当日20时之前向上级部门具体汇报火熔炉结果或扑救工作完成情况,不得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三)报告森林火灾时,要报告发现时间、起火地点。有条件的要报出地理座标,做到准确无误。(四)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要随时报告火场气象情况,火势消长态势,扑救进展情况。指挥部门要根据火场报告及时调整作战方案。(五)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在森林火灾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力量侦破火案,三日内将火灾报表、火场勘察图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十二、森林火灾处理制度(一)凡发生森林火灾,都要按照行政(施业)区,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1、火场跨越县、局行政界的; 2、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严重的; 3、省、市级重点火险区发生森林火灾的; 4、需要市支援扑救的; 5、卫星或航站发现的火情; 6、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需要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的;(二)处理程序 1、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2、森林防火单位的值班员要根据本级领导或上级部门指示,立即向有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及周边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实施紧急处置方案。 3、迅速召开由有关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根据火场报来的多项因子,按照防火预案,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副总指挥组织实施。 4、各级扑火组织必须按照组织、人员、运输机械、灭火机具、通讯设备、后勤保障“六落实”的要求,全力做好扑火准备和待命值班工作。一旦接到扑火命令,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立即投入扑救。 5、森林火灾扑救战斗展开以后,总指挥、副总指挥要亲赴或委派其他成员赴火场,组成前线指挥部,协调、督查、指挥扑火救灾,同时做好通讯、气象保障、人力物力增援等项工作。 6、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留足人员清理余火,防止死灰复燃。同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核查火场损失,提出调查报告,追查肇事者和责任者,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果报上级部门。十三、文秘、档案管理制度(一)文书档案工作是维护学和国家历史的真实面目的重要事业,必须加强对文秘档案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必须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严格落实档案员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地管理好办公室的文书档案。(三)文秘、档案员接到来文后,必须认真登记发文号、收文号,填好传阅单,送交领导批转,经有关人员传阅签字后,收回归档。对本级发文,要在领导签批后,搞好发文登记,填写文号,付印发出,底稿和三份文件归档。(四)文书档案实行分类保管,突出重点,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管理。(五)档案到实行专人管理,档案员对档案库房有防盗、防鼠、防火、防光、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以及保密和提供利用的全部责任。(六)乡镇(林场)以上森林防火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五条有关“八防”的要求,配置档案管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十四、统计报表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上级规定的报表制度及要求,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内部原始记录、报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二)严格按照国家、上级规定的填报范围、项目、方法、口径、表式及报送时间,准确、及时上报。(三)统计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全面完成本级和上级机关布置的统计任务。(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的统计报表须由统计(调度员)填写清楚后,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否则无效。(五)加强统计资料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短期、长期、永久归档保存。向外部提供资料必须经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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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最近相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上三个税种已经或即将开征,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适用的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筵席税”。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
“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定,为不影响收入的及时缴库,暂作地方预算收入缴库,待分配比例确定后再作调整。“筵席税”作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缴库,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

国科发政〔200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教育、国资厅(委、局)、科协,中科院各分院、研究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教育、国资局、科协,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的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决定,组织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深入一线服务企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重大意义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我国实体经济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发展遇到很大困难和压力。知识和科技是克服经济困难的根本力量,也是增强产业和企业竞争力的不竭动力。广大科技人员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急国家之所急、想国家之所想,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到企业去、到车间去、到生产一线去,汇聚成共度危机、共谋发展的科技大军。要主动把科技与经济结合起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
结合10大产业振兴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 遵循“政府引导、双向选择,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广大科技人员要带技术和成果到企业去,加快现有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
2. 帮助企业技术研发。广大科技人员要积极参与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提供产品开发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3. 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水平。广大科技人员要帮助企业完善研发体系,构建技术创新平台,加强研发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4. 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问题。广大科技人员要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帮助企业开拓投融资和市场渠道,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5. 构建产学研合作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广大科技人员要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多种服务方式,推动人才、技术等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产、学、研之间有效互动的创新模式。
6. 为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针对企业发展急需的人才,发挥各类机构、组织的优势,采取请进来、走出去,集中培训、实际操作等方式,为企业培养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科技人员服务企业
要打破常规,抓紧调整教学、科研部署,根据企业需求动员和调配急需的科技人员,并形成后续的团队支撑。要整合资源,筛选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促进科技资源向企业集聚。要主动对接,根据自身优势和企业需求,与企业建立有效的合作模式和服务方式。要创新机制,围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快改革科研管理方式和评价机制,形成激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

四、广大科技人员要把服务企业作为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自觉行动
科技人员要把自身发展与服务企业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凝练技术需求,在服务中解决实际问题,在贡献中实现自我价值。要把为企业服务作为实现科学研究价值、检验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标准,集中精力、克服困难、全力以赴地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五、组织各类专家深入企业提供咨询指导
广泛动员各类学会、协会和院士专家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诊断、人员培训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各级科协的作用,面向企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开展科技工作者“讲理想、比贡献”活动,营造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良好氛围。

六、企业要为科技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要把技术创新作为应对危机、促进发展的根本途径,把握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机遇,积极联系、主动对接。要坚持双向选择、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要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开展工作的氛围和环境,明确科技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相应报酬,发挥科技人员的重要作用。

七、发挥地方组织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主体作用
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任务。要积极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措施,为组织动员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创造良好环境,为科技人员提供有效的服务。要充分了解当地企业技术需求,动员和吸引广大科技人员进入企业服务,做好供需对接工作。要调整本级科技计划的投入结构,统筹科技资源,加大对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的支持力度。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工作进展,不断总结经验,确保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的顺利实施。

八、保障科技人员在派出单位的相关待遇
科技人员派出期间,其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把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升职务、职称。

九、落实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各项政策
科技人员向企业转化职务技术成果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科技人员相应的奖励。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及其利益分配,应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施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

十、强化科技计划对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支持
国家调整科技投入结构,统筹科技资源,加大对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用类科技计划,要优先支持进入企业的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研发项目。

十一、营造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典型经验,宣传先进事迹。要对在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更多的科技力量投身于服务企业的创新实践中。

十二、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集成资源、营造环境,形成共同推进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合力。要发挥各自优势,针对企业需求,做好本系统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组织发动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科学技术部 教 育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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