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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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财政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财发[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于2007年起全面实施,我部被列为2007年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单位。为保证“二上”预算时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2007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工作,我部编制了2007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该指南和《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编报,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部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农办财[2006]51号)要求于2006年9月30日上报。
二、编制要求
2007年农业财政专项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预计支出,认真测算核定并填写指南中的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明细表。
三、报送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将有关材料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上报的财(计财)字号文件按要求分别报送我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所报份数按附件要求),其他相关材料按指南要求报送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
二○○六年九月六日
附件: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1)
2.农业产业化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1)
3.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1)
4.农产品促销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1)
5.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1)
6.“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2)
7.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2)
8.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2)
9.超级稻新品种选育与示范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2)
10.农业科技跨越计划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3)
11.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3)
12.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3)
13.优势农产品重大技术推广——旱作节水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3)
14.土壤有机质提升试点补贴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4)
15.保护性耕作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4)
16.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4)
17.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4)
18.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试点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4)
19.渔港及渔用航标维修和养护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5)
20.远洋公海渔业资源探捕项目指南(见下载文件5)
21.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指南指南(见下载文件5)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济南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节能,约束能源浪费行为,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三条 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应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第五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由政府财政、经贸、物价部门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重大事项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以半年为一个核算期。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以上(含市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用能单位各项能耗指标,认真核实用能单位的相关数据、超标准消耗的能源品种、数量,计算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确认用能单位的超标准耗能行为,并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
第七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陈述意见,或申请听证。
第八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无意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超标准耗能单位陈述意见、听证情况核实其超标准耗能行为后,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第九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接到决定书2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不履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缴纳决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二条 从事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对罗格列酮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该药品的使用与缺血性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增高相关。近期,欧盟、美国等国家的药品管理部门对降糖药物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上市许可和使用作出严格管理规定。根据相关研究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在我国临床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现就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的管理。对于未使用过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糖尿病患者,只能在无法使用其他降糖药或使用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使用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对于使用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的患者,应评估心血管疾病风险,在权衡用药利弊后,方可继续用药。
二、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按照《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修改本企业产品说明书,要采取措施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并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2010年10月30日后生产的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应符合《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三、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在零售药店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无法确认处方真伪的不得销售。
请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立即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监督落实各项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增加以下内容:
1.“本品仅适用于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2型糖尿病患者。”
2.“本品禁用于以下患者:有心衰病史或有心衰危险因素的患者;有心脏病病史,尤其是缺血性心脏病病史的患者;骨质疏松症或发生过非外伤性骨折病史的患者;严重血脂紊乱的患者。”
3.“65岁以上老年患者慎用本品。”
二、[适应症]项“本品适用于2型糖尿病”修订为“本品仅适用于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2型糖尿病患者”。
三、[禁忌]项增加以下内容:
1.有心衰病史或有心衰危险因素的患者;
2.有心脏病病史,尤其是缺血性心脏病病史的患者;
3.骨质疏松症或发生过非外伤性骨折病史的患者;
4.严重血脂紊乱的患者。
四、[注意事项]项增加以下内容:65岁以上老年患者慎用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