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4〕48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可由拆迁人安置,也可由拆迁人将拆迁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交被拆迁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委托其负责安置。
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加区位价,结算差价;超过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不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户多宅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安置,其他院落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 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对土地按有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房建设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41号文的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安置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限;
(四)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套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安置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
(五)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按院落土地面积80%折算的,其房屋院落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再给予补偿。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拆迁尚未完成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属于村庄综合改造的,其房屋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及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
2、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3、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可由拆迁人安置,也可由拆迁人将拆迁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交被拆迁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委托其负责安置。
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加区位价,结算差价;超过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不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户多宅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安置,其他院落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 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对土地按有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房建设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41号文的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安置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限;
(四)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套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安置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
(五)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按院落土地面积80%折算的,其房屋院落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再给予补偿。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拆迁尚未完成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属于村庄综合改造的,其房屋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及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
2、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3、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附件一:
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
房屋类别
评 定 估 价 成 新 标 准
补偿(元/m2)
砖混结构
三层及以上
圈梁、构造柱、主要砖墙承重,楼板、楼梯、屋面均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层高2.7米以上,设施完好的单元式成套住宅。
550-600
二层
圈梁、砖墙承重,楼板、楼梯、均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屋面用钢筋混凝土制作的平顶或钢木制作的大瓦顶,檐高、层高2.7米以上,设施完好。
500-550
砖木结构
砖墙承重的平顶、大瓦顶、木梁或铁梁、木檩或水泥檩,层高、檐高2.6米以上,内外墙、门窗完好,设施齐全。
400-450
乱石结构
部分砖墙或乱石墙、土坯墙、平顶或大瓦顶,木檩或水泥檩、木梁或铁梁,檐高2.4米以上,门窗、内外墙完好。
350-400
注:房屋门窗包括不锈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钢窗、木窗。
2、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2004年住宅楼房建安成本价 600 元/m2。
附件二:
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区类
范 围
补偿价格
(元/ m2)
一类区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岱道庵路以西,御碑楼路以东
1300
二类区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御碑楼路以西,浪潮工业园以东。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岱道庵路以东,泰佛路以西。
灵山大街、泰山大街以北,东岳大街以南,长城路以东,泰佛路以西。
1000
三类区
泰山大街以北,东岳大街以南,长城路以西,104国道以东。
600
四类区
泮河(至京沪铁路)、泮河大街中心线向南延伸200米以北,灵山大街、泰山大街以南,东双龙河以西,泮河以东。
450
五类区
城市市区以内的其他区域。
350
附件三: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
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拆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84年在部分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最初的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中实行养老保险,发展到目前在城镇各类企业、各类职工中普遍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社会
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以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此,我部拟定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
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具体意见与要求,并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略)
2.表式目录(略)
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
为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并为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程序。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
构所承办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管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环节
《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因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流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分为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
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六个基本环节(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见附件一)。社会保险基金从筹集到支付的这六个环节,形成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程序。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按业务管理的基本环节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
(一)缴费核定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单位、职工)的基本资料档案,作为缴费核定的依据;
——核定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金额;
——负责单位与职工变更后相关业务的处理及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催办工作;
——对单位和职工各类报表项目进行复核;
——制订年度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
(二)费用征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及应征集数额,办理社会保险费托收业务,同时定期向机构内有关部门反馈征集信息;
——接待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费的单位,办理收款手续并登记;
——办理单位缓缴手续及向缓缴期满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催收社会保险费业务;
——负责向本机构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单位缴费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集工作的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下同)及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集与分配到帐情况,登记职工个人帐户,按规定的记帐利率计算和登记职工个人帐户利息,并负责个人帐户变更处理;
——对单位各类社会保险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定期公布单位缴费情况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
(四)待遇审核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企业工伤职工、育龄女职工生育等情况档案;建立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和工伤与非工伤职工遗属档案;
——审核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离退休(职)人员、工伤职工及其遗属津贴、一次性待遇予以认定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对上述各项待遇进行复核。
(五)待遇支付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花名册并确定各项待遇的支付方式;
——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登记;
——协调待遇支付单位间的业务关系;
——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与监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本环节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进行审核及其会计核算;
——定期与银行对帐并对实际到帐金额予以认定,将对帐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对各环节社会保险费收支记录予以核对和检查,汇总登记基金帐簿;
——审核、登记、管理各种结算凭证;
——办理基金的存储及有价证券认购等事宜;
——编制各项基金的年度预决算草案及报告期会计报表。
二、业务管理程序
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环节及其职责的划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缴费核定
1.及时建立和调整所辖地区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为保证社会保险费收、支的准确性,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应全面、详实。
(1)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
①单位名称;
②单位编码;
③单位注册地址;
④单位现所在地地址;
⑤单位邮政编码;
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⑦单位隶属关系;
⑧单位所有制性质;
⑨单位所属行业;
⑩单位主管社会保险各个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11))单位具体经办社会保险各个项目业务人员名单;
((12))单位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13))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
((14))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5))单位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6))单位实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础情况;
((17))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基础情况;
((18))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基础情况;
((19))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础情况;
((20))事业单位经费来源;
((21))其他。
(2)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主要由以下项目组成:
①姓名;
②性别;
③出生年月日;
④社会保障号码;
⑤所在单位代码;
⑥参加工作时间;
⑦用工形式;
⑧供养直系亲属情况;
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1))女职工生育情况;
((12))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情况;
((13))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14))异地转移情况;
((15))其他。
2.于本缴费年度初根据上年度各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付情况,制定本年度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并依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比例的建议。
单位和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比例按当地政府批准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应根据上一缴费年度各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按国家及当地有关浮动费率的规定相应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单位和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的缴纳,按财政部批准的比例执行。
3.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参照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制定相关报表(劳动部统一规定的报表除外,下同),在审核单位报送的各项社会保险情况表时,应确认其在开户银行帐号上结存的资金,足够缴纳当月各项社会保险费。
4.对各单位上报的各类报表,应重点审核单位及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以及其他变动项目。
5.对新建单位及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业务人员应及时向其发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参加社会保险。
6.单位补缴单位和职工以往欠缴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审核是否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社会保险费补缴核定单,《核定单》由各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制定。业务人员应根据补缴办法,核定单位和职工补缴各月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办法,按国家
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暂按各地区、各部门现行办法执行。
7.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业务人员应按规定审核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业务人员除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外,还应同时审核转移其养老及医疗保险费,并填写《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按《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转移,暂按各地区现行规定办理。
(二)费用征集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整理、掌握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联系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并与单位建立业务联系。
2.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征集数据,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银行或直接征集社会保险费;必要时,也可直接到单位征集。
3.采用支票或现金结算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时,在收妥款项的同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并妥善保存收妥的款项、结算凭证及“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存根并按要求办理款项和收据的交接手续。
4.及时了解社会保险费征集落实情况,对因单位名称、帐号变更或帐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费欠收,及时填发《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督促其尽快缴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征集手续。
5.对于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并要求缓缴单位制定出补缴计划。在缓缴期内,随时了解该单位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缓缴期满,及时办理欠缴费用的补缴手续。
6.通知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及经批准缓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其欠缴及缓缴期内暂停记载职工个人帐户,也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待其补齐缴费本金和利息后,及时通知下一环节补记职工个人帐户。
7.向本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社会保险费征集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1.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业务人员应及时在计算机中为每个单位和职工建立基础档案库。
2.根据基础档案库资料及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及时建立职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根据其他各业务管理环节提供的统计资料,随时调整单位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安全。
4.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将实际征集到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分配到各项目下。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记载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实际支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登记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本息和职工缴费年限。
5.对流动职工,随时向缴费核定环节提供职工社会保险基础资料和个人帐户有关情况。
6.整理、汇总、分析社会保险各类统计数据,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相关报告。
7.接待和办理单位及职工对其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经与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对后,及时予以调整。
8.每一缴费年度初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上一缴费年度单位缴费情况表和职工个人帐户情况表,并发放对帐单,以接受单位和职工的监督。
(四)待遇审核
1.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单位在申报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时,业务人员应指导单位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
2.根据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及有关证明,结合缴费记录处理环节所提供的单位和职工基础档案资料,依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逐项予以审查、核准。
3.对申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医院有关证明和费用结算手续;对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通知书及劳动鉴定机构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证明;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需审核其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及医院证
明;对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审核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需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人员,需审核单位及职工填写的《社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5.根据有关政策,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待遇标准的调整予以审核认定。
6.为确保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准确无误,设专人对审查核准的《社会保险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进行复核,认定无误后,方可转入下一个环节办理。
7.根据各单位所报材料,结合单位和职工基础资料,业务人员应随时建立离退休(职)人员档案、职工医疗保险档案、工伤职工档案,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工伤人员遗属档案,并定期调查离退休(职)人员及享受遗属津贴人员现状,定期审核、调整其应享受的待遇标准。
8.对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医院、药店等医疗服务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提出改进管理及调整医疗服务机构的意见。
9.负责接待和办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关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来信、来访与咨询事宜。
(五)待遇支付
1.对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单位及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资料予以确认,编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名册与台帐。
2.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3.及时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按确定的时间办理支付手续,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将应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给享受对象。
4.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凭证和资料。
5.与银行、代办所、社区或单位等承担待遇支付的部门建立并保持经常性的业务联系,适时协调相互间的工作关系,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畅通。
6.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不落实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实施监督。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1.按照会计制度认真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并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2.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3.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费欠收,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社会保险费收缴到位。
4.根据有关规定按期计算、提取各项费用,并编制凭证。
5.根据基金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购买国债或基金存储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6.定期清理基金应收暂付款和基金应付暂收款,及时收回和偿付。
7.按照《会计法》要求妥善保管、发放、收回、销毁各种结算凭证、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资料。
8.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适时作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提出加强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建议。
9.年终,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分别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按要求编制调整方案,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10.以《会计法》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19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