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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概述/段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50:30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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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许 经 营 概 述

段 彦

特许经营起源于美国,发展历史虽然只有100多年,却几经演变。20世纪50年代,特许经营传入日本,经过改革和创新,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特许经营正日益走向全世界,成为一种最具活力的商业模式。美国商务部就认为,特许经营是美国经济的主流力量,是美国国家战略、知识经济战略、经济及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全球化扩张战屡及社会资源重组与就业战略的重要工具与模式。
一、特许经营的历史和发展
现代商业特许经营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南北战争后,美国国内消费商品数量急剧上升,美国的商业模式随着这种上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连锁商业系统的形成。现代特许经营的鼻祖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于1865年成立,当时该公司的产品属于美国领先的新产品,但由于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性能及产品本身的认识不足,使胜家公司的销售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为打开销路,胜家公司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在美国各地建立销售网络,结果销售势头非常良好,很快占领了国内市场,胜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美国餐饮业和汽车行业都象胜家公司一样在美国开始尝试着建立特许经营的网络销售体系。
美国汽车制造业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福特公司开发了现代化的汽车生产的流水线,生产效率大为提高,进而整个汽车制造业都大幅度地提高了产量,随之带来的销售却未能像生产这样大幅度提高,尤其是资金的短缺,使汽车制造业纷纷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把汽车的销售委托给一些代理机构,这种方式使汽车制造业迅速摆脱了销售不力的隐患,大大带动了汽车工业的发展。
随着胜家特许经营的成功,特许经营在美国进入了一个全面的发展时期,在随后的几十年中,随着福特公司,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许多家著名公司的高速发展和扩张,特许经营的模式受到了全美企业的高度关注。到了1959年,美国10多家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成立了国际经营协会(IFA),到目前为止,IFA已经成为了世界上一个影响非常广泛的国际性的商业协会。它代表600多家特许经营企业,为会员和有志于从事特许经营的人提供各种资料、咨询,并且制定特许经营中的道德规范和营运标准,为会员提供各种交流经验、专业知识、管理建议的机会而且适时进行培训。1972年9月23日,欧洲成立了欧洲特许权联合会。日本也早在1963年成立了第一家实行特许经营的“不二家”西式糕点咖啡店,70年代后,吉野家、7-11便利公司等纷纷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 ,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1987年年底,第一家肯德基快餐店进驻中国,这个是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的起点,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的特许经营企业在1900家左右,加盟店7万多家,涉及的行业超过50家,毋庸置疑,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特许经营市场。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类型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与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2、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即双方经过财务上的交换协议,由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以及经营诀窍、商业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其它工业和(或)知识产权,这些权利都规定在双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之内。
3、国内贸易部的定义
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二)、特许经营的类型
1、按特许权授予方式分类:
A、一般特许经营: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即特许人向受许人授予产品、商标、店名、经营模式等特许权,由该受许人使用这些特许权进行经营,并支付一定费用。这种方式随着特许经营的发展,逐渐演变为构成其它特许经营方式的基础。
B、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把自己的产品、商标、店名等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授予该代理人特许权,允许该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该代理人可以代表特许人向他所负责地区内的加盟申请者授予特许权。在法律上,这个代理人的行为相当于特许人自身的行为。
C、发展特许经营:是指受许人在向特许人购买了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再建若干家分店的特许权。有了这个权利,当受许人的事业发展顺利时,就可以直接在该地区建立分店,而不必向特许人重新申请。
D、复合特许经营:这是指特许人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占特许权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该地区内可以独立经营,也可以再次授权给下一个加盟者经营特许业务。
E、分配特许经营:这是指特许人不仅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还授予受许人建立批发仓库或者配送中心,向其它受许人分配货物的权利。
2、按特许人与受许人的身份分类
A、制造商和批发商:制造商授权受许人在特定的区域使用它提供的某种原料进行生产成品并销售,受许人的工作就是用制造商提供的原料组织生产,然后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最终产品。
B、制造商和零售商:这种被称为第一代特许经营,美国的汽车制造业为了解决面临的销售窘境,首先开发了这种特许形式,建立了所谓的特许经销网。制造商(特许人)负责全部产品的生产,然后把产品分包给若干零售商(受许人)完成销售。
D、批发商与零售商:这个类型与上一个类型没什么区别,只不过制造商换成了批发商,但主要应用于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等行业。
E、零售商之间: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业是快餐业,比如肯德基、麦当劳等。
3、按特许的内容分类:
A、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向受许人转让某一特定品牌的制造权和经销权,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受许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做严格的规定。
B、经营模式特许: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常说的特许就是这种类型。要求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规定的 质量标准、经营方针进行生产或服务,受许人购买的不仅仅是商品的销售权,而是整个模式的经营权。
三、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变得日益迫切并初见成效。1997年11月14日,原国内贸易部颁布了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对国内特许经营进行的重新的规范。该办法规定作为特许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作为被特许人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国家其它部委还颁布了一些关于本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文件,但是这些规定都只是政策层面的指导性文件,真正对特许经营具有规范效力的法律文件是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商标法》、《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作为希望加盟到特许经营体系的投资者,或者准备采取特许经营的手段发展事业、占领市场的特许人,应当充分认识到特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是目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参与人员的信用水平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因此,无论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应该借助专业法律人士比如律师的帮助,应用相关法律,以保证自己从事的特许经营事业不出现法律上的漏洞。
考察特许人或者受许人及其经营情况和管理能力时,要用到规范主体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等,在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时,要用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时候,要用到《合同法》、《劳动法》等;考察竞争环境和策划竞争策略时,要用到《反不正当经营法》、《广告法》等等。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这是特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在一般交易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完全不同,由于我国专门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特许经营活动只能靠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条款来约束,上述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我国全部的商法,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想在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出现法律上的漏洞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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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
《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七 日

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和信访行为,有效处置咸阳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问题,确保市政府机关及周边地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处置省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委市政府机关信访秩序的意见》和《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公通字〔2009〕8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设在渭阳中路6号,即市政府机关门口西侧的咸阳市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凡在市政府机关门前及周边地区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举状纸,围堵和冲击市政府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和堵塞、阻断交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实施自残或在接待场所故意伤害、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等违反《信访案例》的行为者,经公安机关制止、信访人员劝解引导无效的情况下,视为非正常上访。
第三条 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由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以咸阳市公安局为主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全力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随发现、随控制、随带离”,坚持依法处置与教育稳控相结合,宽严相济,依法有序,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工作组织机构。
(一)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市信访局局长刘爱侠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候卫东
市应急办主任秦文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维护
市信访局副局长宋永超
成 员: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田亚那
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刘钦
秦都公安分局局长张骐
秦都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所长赵鹏利
(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两组一办”:
1、宣传引导组
组 长:市信访局副局长宋永超
副组长:市信访局来访接待科科长王凤娟
成 员:涉案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
2、现场处置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维护
副组长:秦都公安分局局长张骐
3、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设在咸阳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人员为:
主 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候卫东
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秦文华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主任科员孙晓宇
市信访局接待科副科长景宏博
秦都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所长赵鹏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处置领导小组是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组织协调机构,对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负总责,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实施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宣传引导组职责。宣传引导组由市信访局负责成立,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信访法律法规政策和引导群众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反映问题。
第七条 现场处置组职责。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依法处置工作,收集和固定非正常上访人员的违法证据,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人。
第八条 协调办职责。1、负责政府门前保卫和安全的全面协调和处置预案的启动请示。2、负责日常值班和非正常上访情况的登记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3、负责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应急办职责。1、负责通知涉访责任主体单位按时限要求到达处置现场开展工作。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职责。1、配合现场处置组做好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现场处置和安全保卫工作。2、负责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值班。3、负责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区域内的非正常上访情况的全程监控和有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做好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二条 市信访局职责。1、负责向上访群众宣讲《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滞留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教育引导工作。2、负责引导或强制劝离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的上访人员的初谈、分流或交办工作。3、负责处置办理日常信访值班和市政府门前来访情况日报、周报、月报及综合信息的起草报送工作。4、负责参加非正常上访处置人员签到工作和处置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5、负责对现场交办情况的跟踪督办等。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处置现场公安、武警力量的调配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秦都公安分局职责。1、负责市政府机关门前日常巡查,随时将在非上访区域的上访人员劝离并引导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反映问题。2、负责处置现场及信访接待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和依法处置工作。3、在现场处置组的指挥下负责向上访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上访人员围堵、冲击咸阳市政府机关。4、听从现场处置组的指挥,对不听劝阻,继续滞留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强制劝离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由市信访局进行接谈、分流和交办。5、负责收缴横幅、标语、传单等物品,对违法上访行为进行取证、定性、处置和移交。6、负责处理未经许可的摄像、拍照和采访等问题。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十五条 早发现、早处置。按照“随发现、随控制、随带离”的原则,由协调办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劝离进入市政府非正常上访区域的上访人员,防止上访人员聚集。对人数在50人以下的非正常上访,由协调办组织广场派出所负责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分门别类、归口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贯彻省委办公厅〈关于处置省委机关门前来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凡发生100人以上大型集访或半天内同时发生三批以上集访的,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出面协调、指挥、安排各职能部门配合“两组一办”开展工作。凡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有堵门、堵路等过激行为的集访,以及人数虽在50人以下但情绪激烈、行为违法或严重干扰机关正常秩序的集访,根据群众的上访诉求,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信访局主管副局长负责,出面协调、指挥、安排各职能部门配合“两组一办”开展工作。遇到重要或特殊情况,由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报请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出面协调、指挥、安排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到位时限。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涉访责任主体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非访事件发生后,必须按以下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并积极开展工作。在市政府机关大院内的部门、单位领导,接到通知10分钟以内到达现场;在市区的市级部门、单位和秦、渭两区政府领导接到通知30分钟以内到达现场;武功、兴平、乾县、礼泉、泾阳、三原等南部6县市政府领导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永寿、长武、彬县、淳化、旬邑等北部5县政府领导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未按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的按照咸纪发〔2004〕5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预警防范。协调办接到或发现来市政府较大规模集体上访信息后,要迅速了解和查明情况,及时向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处置程序。在处置人员到位后,按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指示执行:(一)由现场宣传引导组宣讲《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教育疏导。(二)在现场宣传引导组教育引导未果的情况下,由秦都公安分局现场执勤民警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向上访人员提出限时离场要求。(三)对经政策、法律教育宣传后,仍不离开禁访区域的上访人员,由现场处置组组织公安干警强行带离并交市级信访部门分流给涉案单位办理,对组织挑头煽动闹事及有过激行为的上访人员,依法妥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后续处理。对现场处置组强行带离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市级信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并进行统一交办。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迅速、安全、不返流”的要求,将分流人员带回当地进行教育稳控和解决合理诉求,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挑头煽动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2日起,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办理证券大宗交易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业务,原大宗交易系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

4、为了鼓励投资者利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

5、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请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

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

7、原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人工办理方式不变,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 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用户申请

第六条 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成为交易用户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经本所批准,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变更或撤销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第十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下列类型的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定价申报;

(三)双边报价;

(四)成交申报;

(五)其他申报。

第十一条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第十四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将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调整为:

(一) 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第四章 成交确认

第十六条 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如下:

对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对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七条 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二)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回转交易与跨系统交易安排

第十九条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二十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公司债券,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2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债券(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1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权益类证券,T+1日在协议平台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债券(除公司债券外),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协议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平台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用户应当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本所对协议平台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协议平台相关清算交收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宜,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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