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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钟钰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34:14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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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专侦查系委培刑侦 钟钰发

内容摘要:近年来,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活动日渐突出,且有恶性发展的趋势,有的已向集团性、专业性、综合性和黑社会性方向发展。公交车扒窃分子车上地下到处行窃,暗扒明抢,连扒带伤、连扒带杀,往往与暴力性抢劫相连带转化。犯罪所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直接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危及群众安全感,已经成为影响南宁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对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的认识,有必要针对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进行预防与控制。

关键词:南宁市;公交车;扒窃;预防;控制
南宁市是我们广西的首府,享有生态宜居城市,文明城市等美誉,每年的东盟“两会一节”都在此地盛大召开,人流量很大,而社会治安的窗口之一的突现--扒窃,很大方面影响了社会的安全性,也给游客、其他市民等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也影响我们广西的治安总体的水平,因此,严格打击预防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能净化南宁市整体的社会治安秩序。
一、对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认识
(一)扒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扒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同的掩护方式,采取一定技术性手段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具有以下特征:扒窃犯罪的客体,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主要是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便于携带的物品)。 扒窃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扒窃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过失行为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所有或持有财物,基于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采取一定的掩护方法,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秘密窃取的行为。  
(二)关于扒窃犯罪的法律相关规定及分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扒窃”从传统盗窃罪项下的情节之一成为单独的罪状之一,由数额犯、情节犯变成行为犯,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行为犯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达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因此,笔者认为从修八立法原意上来看,“扒窃”是不以犯罪数额为限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并且行为已经完成,就构成盗窃罪。这也就意味着行为人即使没有扒到钱,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三)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特点
1、针对南宁市民被扒窃的情况分析
物主对物品依法享有所有权,一旦物品脱离了自己控制范围之内,那么物主很有可能丧失对该物的利益。因此,物主要对物享有物权,必须要尽可能的将其通过调查,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是被盗的主要原因。在乘车期间,物主为了表现自己的物质富足,或有十足的绅士风度而故意暴露财富。因此笔者在2011年10月8日对南宁市的几大高校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如下:

性别 类型 调查人数 被扒窃次数 被扒窃率
男性 117人 38次 32.48%
女性 204人 127次 62.25%
合计 321人 165次 51.40%

以上数据表明了男性被盗次数少于女性,从中有部分女性有过不止一次被盗的经历,社会危害大。高校中的学生年龄阶段较多有炫富的个性,特别些女生的钱包等物品没有特意看护的意识,尤其手机还弄条小绳子露在口袋、包的外面,给扒窃者制造许多机会。
2、南宁市公交车站、内常见的五种扒窃法
(1)结伙扒窃分散乘客注意力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夹门缝”和“分段式”。利用“夹门缝”进行扒窃的犯罪分子一般有3至5人。犯罪分子事先会在车站寻找上衣敞开或单肩背包的乘客作为目标。“分段式”多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犯罪分子一般由一人拉开乘客背包的拉链,但并不实施扒窃。如果乘客没有发觉,同伙就会在已被拉开拉链的背包中行窃,并将赃物传给另一同伙。
(2)刀片切割扒窃法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割窃法”。此类作案手法多发生在站间距离较长、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上。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坐在乘客座位侧面或后面,趁乘客打瞌睡和不注意时,使用锋利的刀片割开乘客衣袋或背包窃走财物。
(3)站立贴靠实施扒窃法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挤碰试探法”。一般情况下,扒手事先会在车站寻找目标,然后跟随乘客上车并紧跟乘客左右,一旦乘客放松警惕,手机和钱包便会不翼而飞。 另外,在实施扒窃前,扒手都会对乘客放有财物的口袋、背包及手机套,进行试探性的摸、碰、挤等,一旦乘客发觉便停止作案,但如果乘客警惕性较差,扒手就会大胆行窃。扒手穿着西装或夹克衫,手揣在衣袋里,但衣袋是穿底的,手可以从兜里伸出来神不知鬼不觉扒窃。
(4)利用上下车实施扒窃
这种扒窃手法称作“障眼法”。一般情况下,扒手事先会在公交站点寻找目标,然后利用乘客上下公交车时,伺机扒窃乘客腰间手机套中的手机及衣袋、背包中的财物。
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分子挤在公交车门口,既不上车也不下车。另外,犯罪分子还常常利用“障眼法”进行掩护,主要表现为手拿报纸、雨伞、塑料袋等挡住乘客的视线,或怀抱小孩作掩护。   
(5)“表演”实施扒窃法
有些犯罪团伙事先设计好一些简单的情节在乘客面前表演,以此吸引乘客注意力伺机作案。如有的扒窃团伙会由两名成员装作为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在公交车厢里推来推去,并压倒在被害人身上,此时,另外的犯罪分子便乘乱对乘客下手。
3、扒窃犯罪趋向职业化与暴力化
“扒手必须经过“师傅”们严格挑选和培训,“入道”有不成文的“训化门规”。早上练跑步白天练偷技、练胆量;晚上集中居住点赃,偷不够数就要挨打,不给饭吃,不准睡觉。经过“考试”合格之后,才能“上岗”。为了顺利完成任务和以防不测,还必须形成一个稳定的团伙组织。专业趋势明显,呈集团化、职业化、低龄化、智能化、暴力化,打破地域拉帮结派。”[1] 在扒窃犯罪分子中相当一部分人员,作案时都携带匕首、折刀等凶器,一旦被害人、群众或侦查员发现,他们先是语言威胁,当被抓捕或扭送时,即由暗偷转为明抢,孤注一掷,行凶伤人。
二、南宁市公交车扒窃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一)合理进行防扒知识宣传教育
利用节假日时间对社区、学校等地的人们进行如何防扒等知识,通过视频、海报、实地演练的方法去让更多人学习。曾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说过:“不要给扒窃者扒窃你的理由与机会”。“财富暴露,是将财物很张扬的暴露在他人视线范围内,引起他人想据为己有的心理。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个人把自我的包装视为自我形象的再树立,尤为明显的是女性的小提包里装的越来越鼓了,男性的腰包也更足了。这些均为引起扒手的视线的注意,据数据资料显示,因财富暴露被盗的几率为63•8%。”[2]笔者认为:教会大家主要使大家在各种场合都要有这种防扒意识,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只有群众们都能充分认识扒窃者的这些小手段,也就能从行为、思想上都重视了,扒窃者就没有下手的机会了。在电视一些法制节目、新闻媒体、报刊、公交车上都大力宣传这些防扒技巧。
(二)公交车站及车内安装摄像视频设备
根据笔者前面的初步调查,很多乘客在被扒窃时毫无知觉,旁人看到也不敢上前制止,惧怕扒窃者暴力报复。这样纵使很多扒窃者的肆无忌惮、疯狂作案。给反扒民警办案带来诸多不便,由于证据链的问题,最终使扒窃者逃脱法律的严惩。假如在车站、车内能清晰拍摄到乘客一举一动,为办案民警有针对性去捣毁整个扒窃团伙,关键视频也是七大证据当中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视听资料。于此能很好打击扒窃者的嚣张气焰,同时也震慑其他扒窃团伙,使我们南宁市的公交车行驶在安全、轻松的马路上,也给南宁市的治安增添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三)公交车上司机运用合理的方式去提醒乘客防扒
由于我们是乘客,换句话说,乘客投币开始就与公交车公司签下合同,在行驶的过程中,要对乘客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维护。提高司机的思想、道德认识也是一项重要工程。司机常年在公交车上,对一些固定的扒窃者的面貌都有所记忆,防扒经验还是较高。在车内有后视镜,能观察到很多扒窃者的行为举止,挤压、碰撞、来回串动等异常行为,司机应在第一时间运用一些刹车、播音提醒等方式去提醒乘客,同时也不给扒窃者留下机会。
(四)南宁市公交车应安装定位一键报警装置
由于乘坐公交车的人数越来越多,相伴扒窃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因此有必要在公交车上安装一键报警装置。笔者认为:在公交车司机能触及到的隐蔽地方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其有定位系统,能第一时间给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的信息,结合公交车固定路线及见站才下车的特点,在下站出布置警力将其逮捕归案。这样能大大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同时也能打击扒窃者的嚣张气焰,同时也能提高我们警察的形象。
(五)加强特殊时段公交车扒窃打击力度
一般上下班、节假日、发工资和春秋季节等为特殊时段,这些时段乘坐公交车的人数居多,人流量比平时绝对要多得多。这样无形中给扒窃者制造天然的下手机会。是扒窃者最好的时机,同时也暗示公安机关开始行动的号角吹响了。在一些市中心、大型超市、市场等地段科学的设下秘密力量,必要时还要进行“跟车押线”的形式去打击扒窃犯罪。与之形成“车上看,地上捕”的行动效果,为公交车保驾护航。让南宁市民乘坐放心车穿梭在我们首府大街小巷。
(六)建立南宁市公交车扒窃情报信息系统
如今我们南宁市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公交车扒窃情报信息系统,笔者认为:建立这个系统首先要与警综平台等内部系统进行资源共享,同时也要有一批专业分析研判的人员,对收集到的公交车扒窃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研判等,最后把此情报报告在一线进行侦查的反扒民警,这样能大大减轻一线民警的工作量,同时也能扫清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也应经常到公交车公司去对司机进行调查访问,也可以对市民进行调查访问等形式去收集到很多关于公交车扒窃的相关信息。“基层群众组织也应当将反扒工作当成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群众性的治安联防队,积极开展警民联防活动,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对于被判缓刑等的扒窃犯、沾染扒窃恶习的不良少年儿童以及刑满或解教扒窃人员等开展监督和帮教工作。”[3]我们要形成公交车反扒不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更应该是我们全体南宁市民为建立和谐南宁所贡献一份应有的力量,。
(七)建立与健全南宁市公交车反扒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在掌握扒窃犯罪特点、规律的基础上, 采取集中时间、集中领导、集中力量,有准备、有计划地开展打击公交车扒窃犯罪的专项斗争, 做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公开行动与秘密行动相结合、跟踪盯梢与守候控制相结合、打击现行犯罪与深挖余罪相结合。同时, 建立与健全“双向联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 从严、从快地打击公交车扒窃犯罪。专业反扒队要抽调经验丰富的队员为各派出所的反扒民警传授反扒知识与技能, 通过反扒技能培训提高各派出所打击公交车扒窃犯罪的能力。在专业反扒队发挥主要作用的同时, 派出所也要抽调一定的警力协助反扒工作的进行, 做到“密切协同、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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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一号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公布,
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登记机构

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条 办理手续需用的形式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申请文件和申请日的确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六条 文件的语言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七条 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申请表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八条 期限的计算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九条 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规定的期限不得请求延长。

第十条 共有

布图设计是2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创作者应当共同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一个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布图设计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出质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

第十一条 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

以书面形式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一份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申请表中另有声明外,以申请表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三条 申请表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布图设计的名称;

(四)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六)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七)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八)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

(九)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十)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十一)申请文件清单;

(十二)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十三)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复制件或者图样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至少放大到用该布图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的20倍以上;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提交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数据格式;

(二)复制件或者图样有多张纸件的,应当顺序编号并附具目录;

(三)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使用A4纸格式;如果大于A4纸的,应当折叠成A4纸格式;

(四)复制件或者图样可以附具简单的文字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涉及保密信息的申请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没有投入商业利用的,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的50%。含有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应当与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一致。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纸件应当置于在另一个保密文档袋中提交。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该保密信息。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样品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提交的4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不受损坏的专用器具中,并附具填写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

(二)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三)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器中至少存放十年。

第十七条 不予受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予保护的;

(四)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登记的;

(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第十八条 文件的补正和修改

除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的外,申请文件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补正。补正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的驳回

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外,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一)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二)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生效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布图设计的名称;

(三)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其首次商业利用的时间;

(四)布图设计的申请日及创作完成日;

(五)布图设计的颁证日期;

(六)布图设计的登记号;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更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公告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

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复审和撤销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的审查,以及负责对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复审的请求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二十五条 复审程序中文件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二十六条 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认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请求不符合条例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申请仍不符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通知原审查部门对该申请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应当写明复审决定的理由,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复审请求的撤回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第二十八条 复议请求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

(一)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

(二)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

(三)不允许恢复有关权利的请求的;

(四)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撤销程序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第三十条 撤销决定的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

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

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侵权纠纷案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二)请求人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与该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有关程序的中止和恢复

当事人因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附具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五章 费 用


第三十四条 应缴纳的费用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二)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请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复审请求费;

(四)非自愿许可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数额,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缴费手续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汇单上至少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布图设计登记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请求,但是该请求应当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六条 缴费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2个月内缴纳布图设计登记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或者复审的,应当在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非自愿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布图设计登记簿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布图设计登记簿,登记下列事项:

(一)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及其变更;

(二)布图设计的登记;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移和继承;

(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五)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六)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

(七)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终止;

(八)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恢复;

(九)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的非自愿许可。

第三十八条 布图设计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登载布图设计登记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布图设计登记簿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更正;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众查阅和复制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公众也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本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第四十条 失效案卷的处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的,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被声明放弃、撤销或者终止的,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的案卷,自该申请失效或者该专有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第四十一条 文件的邮寄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有关申请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一件信函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文件。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和集成电路样品的邮寄方式应当保证其在邮寄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

本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库〔2008〕299号




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

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管理协议与清算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协议及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内容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测评。

第七条综合考评各部分的分值为: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30分;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40分;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20分;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10分。

第八条综合考评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九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发放《XX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详见附件)的方式,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十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3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6分)

(二)信息反馈质量指标:考核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6分)

(三)管理协调水平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4分)

(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以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等;(10分)

(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考核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以及系统功能的先进性和升级换代能力。(4分)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所有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从每个代理银行代理的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100个作为问卷调查对象,代理预算单位数少于100个的全部选取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问卷调查的有关事项函告一级预算单位,并发放问卷调查表。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调查问卷。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应认真配合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做好问卷调查工作,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时发放和收集调查问卷,并将收集整理后的调查问卷于当年12月25日前集中送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的考评



第十五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是指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依据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对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的考评。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零余额账户管理和组织管理等内容,满分40分。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履行协议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做扣分处理。履行协议考评扣分按年度,扣完为止。

第十八条资金支付情况考评,满分1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下达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扣1—2分。

(二)未能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扣1—2分。

(三)未能按照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或预算单位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扣2—3分。

(四)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扣2—3分。

(五)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或反清算的,扣1—2分。

(六)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扣2—4分。

(七)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扣1—2分。

(八)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十九条信息反馈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1—2分。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的,扣05—1分。

(三)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准确传递和发送集中支付电子信息的,扣05—2分。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报表和对账的,扣05—2分。

(五)未能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扣1—2分。

(六)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对外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的,扣2—4分。

(七)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二十条零余额账户管理情况考评,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未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的,扣1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将零余额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有关情况报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备案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组织管理情况考评,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一)对在代理财政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处理不当,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一定影响的,扣1—2分。

(二)未能及时组织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造成效率低,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1—3分。

(三)未经代理财政业务知识岗前培训上岗,不能熟练操作业务影响工作的,扣05—1分。

(四)代理银行无故拒绝代理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扣1—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年度检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分别或联合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清算行、承办行进行现场业务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的综合考评,满分20分。

第二十三条现场业务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代理银行的内控制度执行和管理情况、业务流程操作情况等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事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办法第三章已明确考核事项的,按上述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其它事项,酌情扣分。

第二十四条现场业务检查前确定检查重点,进场检查前三天通知被查银行,被查银行应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资料,对检查人员提出的询问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代理银行存在有意隐瞒问题或有意妨碍检查人员工作的情况,则此项考评视为零分。



第五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考评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为10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反映代理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反映银行针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市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年度报告由签订代理协议的市(省)级分行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评分并汇总,计算得出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得分。



第六章 综合考评结果的计算和运用



第二十九条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分数加权计算求和的方法确定。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代理银行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分—80分(含80分)为良,80分—6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的考核方式。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定为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支付凭证办理支付业务,因为资金错划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年度内连续出现相关单位投诉5次以上(含5次),并经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核实确属代理银行责任的;

(三)检查中发现资金风险存在严重隐患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方法:以80分为基准分,综合考评得分为80分的代理银行,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付费标准为100%。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高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上浮1%,最高上浮10%;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低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下浮1%,最低下浮20%。

第三十三条综合考评结果为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了解评价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等工作提供参考,是市财政局选择确定代理银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优先签订下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暂缓续签委托代理协议,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两年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取消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不再续签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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