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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15:33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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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293号



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按照当年实际下达数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1月30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通知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审核、批复省以下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年度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省份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30日财政部公布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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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汴政办[ 2012 ] 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开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96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改”),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三条 “既改”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且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
(二)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且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按照《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达不到节能65%标准的居住建筑;
(四)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但未实现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的居住建筑;
(五)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000平方米或小区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第四条 “既改”资金来源按照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既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改”项目奖励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及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既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既改”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及其有关社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既改”工作基本知识、基本政策、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对“既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既改”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章 建设单位工作程序

第七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由负责“既改”的建设单位按照本章规定程序逐步实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动员发动。采用张贴公告、印发宣传页、召开大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动员,必要时应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动员,要求产权所有人填写“既改申请表”存档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收集整理改造项目的原始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原工程设计审批合格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建造年代、计算书、变更资料、业主信息等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填写申报书、编写申报资料,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编写指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改造项目实施节能诊断(见附件三:既有建筑节能诊断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初步估算向业主收取应由业主承担的“既改”资金部分,并设立单独账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统一使用管理,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改造施工图纸设计(一般委托原建筑图纸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工程招标,同时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各中标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合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既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工作计划、管理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各中标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监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既改”项目各责任主体进行竣工自检自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经确认达到验收条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及申请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既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并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备案的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决算审核。
第二十四条 凡需要进行委托办理的事项均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章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屋面节能改造工艺流程及标准:
(一)基层清理应干净、平整,以利于将保温材料铺平、铺实,局部不平处用1:3水泥砂浆找平;
(二)保温材料铺贴应平整,下层不得悬空;
(三)抹水泥砂浆找平;
(四)防水层施工,卷材防水层及其变形缝、檐口、泛水、落水口、预埋件等处的细部做法,必须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外墙节能改造工艺流程及标准:
(一)基层处理:外墙附着粉尘、油污应冲洗打磨干净,有空鼓现象应将其凿除,用1:3水泥砂浆将墙面抹平;原饰面为外墙砖的,可先进行拉拔试验,如粘接强度不小于0.4MPa,可直接进行粘贴保温材料,否则应清理外墙砖再进行粘贴保温材料;
(二)放线;
(三)粘贴保温材料,每层及洞口处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采用A级防火保温材料;
(四)安装锚栓;
(五)一层抹面层施工,铺网格布,进行二层抹面施工,保证抹面层厚度在3-6mm,建筑物一楼抹面层厚度不应小于6mm;
(六)抹面层修整;
(七)饰面层施工。
第二十七条 外窗改造需入户进行,事先应与业主联系,确定测量及改造时间。其改造工艺流程及要求:
(一)测量;
(二)加工生产;
(三)如业主同意且条件允许,可直接加装一层外窗或直接更换原玻璃为中空玻璃,原玻璃能加工利用的可以利用;
(四)如需拆除旧窗,应先放线,在原位置安装窗框,并使用加长型膨胀螺栓;
(五)窗边缩尺、打发泡剂;
(六)安装窗扇。
第二十八条 外墙附属物的处理:
  (一)外墙附属物是指空调外机、防盗网、下水管、燃(煤)气出口管、电(网)线等相关器物;
(二)外墙附属物的处理应尽可能征求业主意见;空调外机和防盗网等部位,可用保温浆料处理,尽量不拆卸,但以不影响节能改造质量和效果为原则;
(三)如必须拆卸再安装的,应事先与业主联系,确定拆卸的时间;拆卸时应注意保护,安装时原则上原位安装,并使用加长螺栓,不得造成损坏,做到拆除安装工作不过夜。

第四章 供热采暖系统计量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室内采暖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系统节能改造标准:
(一)原垂直或水平单管系统应在每组散热器供回水管之间加设跨越管,改造成垂直双管系统;
(二)散热器如需进行更换,应保持整栋建筑散热器形式一致;
(三)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安装热计量表;
(四)实施改造前应对原供热系统的管道、过滤器、阀门和散热器等进行清理,保证温控阀和热量表安装前系统内无焊渣、锈皮及沙粒等杂物。
第三十条 室外管网系统节能改造标准:
(一)室外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对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及时更换;
(二)室外管网宜采用直埋管敷设;
(三)建筑物单元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四)各分环路总管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第三十一条 热源及热力站节能改造标准:
(一)循环水泵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二)热力站和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
(三)热力站应加装总计量表;
(四)热力站的一次供热管网和二次供热管网应加装热计量装置;
(五)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等应分项进行计量。

第五章 工程改造质量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既改”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应勘察建筑物的现状,并结合实际,依据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既改”项目图纸设计内容应包括建筑围护结构、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和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等项目。
“既改”项目图纸设计除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文件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空调板、女儿墙、封闭阳台栏板及外挑出部分等热桥部位;  
(二)如采用预制外保温系统,须提供立面规格分块及安装设计构造详图;  
(三)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应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重要部位应有详图。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文件和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中,应特别注重本章节以下条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材料及产品进场规定:
  (一)使用材料及产品应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或认证,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
(二)使用材料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材料进场应留足见证送样检测期,按规定进行见证送样;使用材料未取得合格见证送样检测报告,一律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四)选用的保温材料防火等级要达到B2级以上,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采用保温材料防火等级应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热桥部位的处理:节能改造中应注意对构造柱、圈梁、窗过梁、腰线、挑檐板、空调板、女儿墙等热桥部位进行外保温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保温与防水施工相互结合的方法,对缝隙部位采用聚氨酯密封剂填堵,易于施工部位采用同外围护结构相同的施工方案,不宜施工的部位可小面积使用保温浆料处理。
第三十六条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
(一)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且宽度不小于300mm,并与基层墙体全面积粘贴;
(二)凡门窗洞口上方无防火隔离带的,要紧挨窗洞口上方加设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两端均应大于门窗洞口300mm-500mm;
(三)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第三十七条 成品保护:
(一)施工前应将门窗及墙面遮挡保护好,以防玷污;
(二)滚涂完成后,应及时用木板将洞口保护好,防止碰撞损坏;
(三)拆、翻架子时,要严防碰撞墙面和污染涂层;
(四)油漆工在施工操作时严禁蹬踩已施工完毕的部位,还应注意切勿将油漆桶、涂料污染墙面;
(五)涂料干燥前,应防止雨淋、尘土玷污侵袭,如一旦发生,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改造后的既有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国家和《河南省“既改”项目验收手册》规定的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且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等条件和要求。

第六章 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十九条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
第四十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一般规定:
(一)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既改”工程特点和实际,加强对小区居民和参建有关各方人员安全文明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防范意识;
  (二)各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进退场计划、施工机具使用,主材及周转材料加工、堆放、运输计划,以及各工种施工队伍进退场调整计划。同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依照执行;
(三)施工及周转材料按施工进度计划分批进场,并依据材料性能分类堆放,标识清楚,做到分规格摆放整齐,稳固。材料堆放场设置合理消防措施,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所有施工人员均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临时存放的施工材料,须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
(四)施工现场应悬挂节能改造信息公示牌;
(五)施工现场应加强场容管理,做到整齐、干净、节约、安全,力求均衡生产;施工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以保持场容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第四十一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预防特殊措施:
(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辖区办事处及其社区、治安、建设和物业等单位组成安全稳定联合巡查小组,及时协调各种矛盾,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确保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施工环境稳定,确保“既改”项目顺利实施;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责任和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签定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作为赔偿损失的基本依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做好施工全过程各重点部位的影像资料拍摄、收集工作,作为划分各种损失责任的证据。如有损坏,依据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和损坏程度,进行妥善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协调施工单位与住户,解决临时用水及临时用电问题;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施工现场供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四十二条 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
(一)搭设脚手架应严格注意住户人身财产安全,脚手架和地面、室内接触部位应做好防护措施,不损坏或尽最大可能极少损坏住户财产及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等;
(二)拆除脚手架应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则,在拆除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以安全的方式拆卸和运出,禁止单人进行拆除较重杆件等危险性的作业,严禁向下抛掷,给住户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给地埋管线、草坪、路面等公共设施造成损失。
第四十三条 防火安全施工:
  (一)节能改造作业期间,特别是外墙粘贴保温材料施工时,应通知业主居住人员撤离住所,并组织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二)易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抹防护层,未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三)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采取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在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电气线路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采取妥当措施,减少扰民:
  (一)加强职工文明施工意识教育,提高职工文明施工观念。施工现场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清扫,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向楼下抛洒;砂土、渣土等易扬尘物必须定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放好后用苫布遮盖,避免二次污染;
(二)严格遵守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选用低噪声机械,禁止各种车辆在施工现场鸣笛;白天禁止施工人员大喊大叫,防止噪音扰民;
(三)提高工人社会公德意识,大小便到公用卫生间,严格禁止在楼顶、居民卫生间、楼前楼后等不适当的地方随意大小便。

第七章 验收备案

第四十五条 节能改造项目的资料是验收的基本依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改造全过程各项资料(包括文字、表格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四十六条 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检,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行工程决算,申报决算评审;
(二)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挨家挨户对工程进行验收,听取业主整改意见,同意竣工的签字同意;
(三)对需要整改的,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四)对业主发放“改造满意度调查表”,并备案存档。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附申请资料(见附件四:“既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资料要求)。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市级验收。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既改项目,对改造工程质量、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备案。
第四十九条 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省级验收和审查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改造程序、安全、质量和资金及其资料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见附件五:“既改”工作相关部门(机构)联系方式),确保项目改造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开支合理,按时竣工,符合标准,并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和《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G41/T089-2008)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既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既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改造时,应重点加强项目改造区域的协调管理,组成辖区办事处及其社区、治安、建设、物业等单位联合小组,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确保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施工环境稳定,确保“既改”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节能检测等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执行标准及规程:《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 和《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G41/T089-2008)。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既改”工作基本流程图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编
      写指南
     3.既有建筑节能诊断要求
     4.“既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资料要求
     5.“既改”工作相关部门(机构)联系方式

http://www.kaifeng.gov.cn/html/402881121df00045011df03165c30006/2012062710002827.html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其具体范围如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及司法实践,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以非法占有为主观要件,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表面上具有该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能作为该罪处罚。例:某公司一职员在该公司有集资款11万元,公司没能力返还,该职员将收回的7万元货款据为已有。公司报案后检察机关将此案作为职务侵占案件起诉。法院审理时合议庭认为该案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为该职员行为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的目的是与公司抵帐,公司确实欠他钱,他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的财务规定,但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该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1、国有企业中劳务人员侵占行为的定性
[案情]
某市铁路中心医院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林某毕业后被某市铁路分局录用为国家干部,任医院挂号员,从事就诊病人的费用收缴工作。林某利用从事收缴医药费的职务便利,私刻“铁路中心医院财务室现金收款专用章”和“铁路中心医院医疗服务中心财务室现金收款专用章”两枚,从财务人员手中骗领空白收费收据,在收缴医药费的过程中,采用实收少缴或不缴的手段,侵吞部分医药费累计人民币94万余元,后案发。
【问题】对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林某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看他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以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即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单位中具有一定合法职务,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的职务活动的人员,而不强调必须具备国家干部的身份。实践中,随着国企用人机制改革的深化,判断是否属于从事公务,不能再以其是否具备干部身份为标准,而主要是看其实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公务性质。因此,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担负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项职责的人员(如厂长、经理、董事等)以及具体负责某项工作对国有资产负有合理使用、保值、增值等职责的人员(如会计、出纳员等),应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那些一般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等,不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只要其从事的工作不具有职权内容,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林某虽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从实际所做的工作看,她是按照处方划价收取医药费,并按照规定于当日下班前上交到医院财务人员处,其工作仅限于经手或临时保管,不具有代表单位进行组织、领导、监管和管理的职能。因此,林某所从事的实质上是收取医药费并上缴财务的服务性劳务工作,而非管理医药费的公务性工作,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综上,林某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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