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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3:07:32  浏览:8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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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


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



(注: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若干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和自产自用产品征税办法的规定,以及对进口的地毯、农具和机动船舶改按调
整后的税率征税,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二、统一执行《若干规定》后,钢坯、钢材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和扣除税率,暂仍按原规定的办法办理。三、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按新税率执行后,对农业机具暂按应纳税额减征20%;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铸锻件,暂按应纳税额减
征50%;电子原器件仍暂按12%的税率征税,其他电子产品恢复按14%的规定税率征税。”)
一、增值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三、扣除税额,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和扣除税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四、扣除项目,是指为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扣除项目的金额,是指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
五、扣除项目的扣除税率如下:
(一)化学纤维、毛纺织品(不包括地毯毛纱)、其他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机器机械零部件,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二)其他扣除项目,一律按照14%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增值税计算办法》执行。
七、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对外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纳税。
八、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由委托方纳税。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是否纳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凭委托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的证明,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产品,其应纳税额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如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凡是已由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均准予扣除。
对属于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
工费的扣除税额)÷(1-增值税税率)
九、纳税人将已计入扣除税额的外购扣除项目转让、销售或用于生产非增值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其已计算扣除的税额,应按照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补缴。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产品转让、销售或用于生产非增值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委托加工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应扣税额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如果已按规定计入扣除税额,应计算补缴已扣除税额。
十、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产品),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的核算地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税率(%)│ 征 收 范 围
──────────────┼─────┼─────────────────────
1.化学纤维 │ 14 │ 指人造和合成的化学短纤维、化学纤维
│ │长丝。
──────────────┼─────┼────────────────────
2.纺织品 │ │
(1)毛纺织品 │ │
│ │ 指毛条、毛纱、毛线(包括纯毛纱、
│ │线,毛型纯化纤纱、线,毛或毛型化纤与
│ │其他纤维混纺纱、线)、以及用毛条、毛
│ │纱、毛线生产的机织品、针织品、纺织复
│ │制品和无纺织品,包括本色织品、色织
│ │品、印染品。
毛条 │ 14 │ 指纯毛毛条、毛型纯化纤毛条、毛或毛
│ │型化纤与其他纤维混纺毛条。
毛针织品、毛复制 │ │ 指用毛条、毛纱、毛线生产的毛针织品、
品、人造皮毛 │ 20 │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和用毛条、毛纱、毛线
│ │同棉纱、棉型化纤纱、麻纱、蚕丝或化学纤
│ │维交织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
其他毛纺织品 │ 23 │ 指毛纱、毛线和用毛条、毛纱、毛线生产
│ │的织品以及用毛条、毛纱、毛线同棉纱、棉
│ │型化纤纱、麻纱、蚕丝或化学纤维交织的织
│ │品,不包括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
(2)其他纺织品 │ 14 │ 指棉条、麻条、棉纱、棉型化纤纱、麻纱、
│ │蚕丝,以及用棉条、麻条、棉纱、棉型化纤
│ │纱、麻纱、蚕丝或化学纤维(不包括毛型化
│ │纤)生产的机织品、针织品、纺织复制品、
│ │无纺织品,包括本色织品、色织品、印染品。
──────────────┼─────┼─────────────────────
3.服装 │ │
(1)毛料服装 │ 20 │ 指用毛纺织品生产的服装,不包括针织
│ │服装。
(2)其他服装 │ 14 │ 指用其他纺织品、皮革生产的服装,不
│ │包括针织服装。
──────────────┼─────┼─────────────────────
4.地毯 │ 14 │ 指地毯、壁毯和挂毯。
──────────────┼─────┼─────────────────────
5.搪瓷制品 │ 20 │
──────────────┼─────┼─────────────────────
6.玻璃保温容器 │ │
(1)竹壳、塑料壳、 │ │
漏孔金属壳保温瓶 │ 14 │
(2)其他玻璃保温容器 │ 20 │ 指除列举的竹壳、塑料壳、漏孔金属壳
│ │保温瓶以外的其他各种玻璃保温容器
──────────────┼─────┼─────────────────────
7.药品 │ 14 │
──────────────┴─────┴─────────────────────
续表一
──────────────┬─────┬─────────────────────
8.日用机械 │ │
(1)机械手表、秒表 │ 43 │ 包括:成套零部件、整机芯。
(2)怀表 │ 14 │
(3)电子钟、表 │ 14 │
(4)机械钟 │ 20 │ 包括:成套零部件、整机芯。
(5)自行车 │ 20 │ 包括:成套零部件。
(6)缝纫机 │ 14 │
(7)照相机 │ 14 │
(8)日用机械零部件 │ 14 │
9.日用电器 │ │
(1)电冰箱 │ 14 │
(2)电风扇 │ 20 │ 包括:成套零部件。
(3)洗衣机 │ 14 │
(4)吸尘器 │ 14 │
(5)空调器 │ 14 │
(6)电热器具 │ 14 │
(7)灯泡 │ │
100瓦以下普通 │ │
白炽灯泡 │ 14 │
其他灯泡、灯管 │ 20 │
(8)其他日用电器 │ 14 │
(9)日用电器零部件 │ 14 │
10.电子产品 │ │
(1)电视机 │ 16 │ 包括:成套散件和成套部件。
(2)录像机 │ 16 │ 成套散件和成套部件。
(3)电子计算机 │ 16 │ 成套散件和成套部件。
(4)录音机、放音机 │ 16 │ 成套散件和成套部件。
(5)收音机、扩音机 │ 16 │ 成套散件和成套部件。
(6)唱机 │ 16 │ 成套散件和成套部件。
(7)电话机 │ 16 │ 成套散件和成套部件。
(8)电子游戏机 │ 16 │ 成套散件和成套部件。
(9)其他电子产品 │ 14 │
(10)电子产品零部件 │ 14 │ 包括:电子元器件。
11.机器机械 │ │
(1)机动船舶 │ 12 │
(2)农业机具 │ 12 │
(3)其他机器机械 │ 14 │
(4)机器机械零部件 │ 14 │
12.钢坯 │ 8 │
13.钢材 │ 14 │
──────────────┴─────┴─────────────────────

增值税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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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1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修订案
一、《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鞍山市、海城市及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台安县、岫岩县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
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三、《条例》第十四条一款修改为: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海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条例》第十四条五款修改为:海城市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由海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台安县、岫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五、《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千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和各项临时建设,在主要干道中心线两侧各70米以内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它地区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997年5月3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吉林省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吉林省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的通知

  吉政发〔2002〕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植树造林、绿化国土是生态环境建设的根本性措施。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再造秀美山川”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巩固发展十年绿化吉林大地成果,全面提高全省城乡绿化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18日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作出了关于批准《规划》的决定,把造林绿化的任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我省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贯彻落实好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保证如期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的重大意义

  “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的根本目的是适应生态省建设的发展需要,在十年绿化吉林大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发展层次,向造林绿化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整体提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达到高标准、高科技、高质量、高功能的目标,完成由绿化向美化这一质的跨越,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功能完备的生态体系,实现吉林山川秀美的宏愿。通过《规划》的全面实施,必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力地推进生态省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明确《规划》实施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具体要实现六个方面的奋斗目标:(一)林地、绿地面积进一步扩大。全省现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全部绿化改造起来,2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沙化严重的耕地基本退耕停牧、还林还草。完成造林60.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5%。

  (二)城乡绿化美化水平显著提高。城镇绿化向高标准的生态园林方向发展,基本形成城郊一体、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系统,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乡村绿化向城镇园林化方向迈进,基本形成村屯林围化、庭院花果化、道路林荫化的格局,村屯绿化覆盖率达到30%。

  (三)铁路、公路、江河高标准绿化。全省主要铁路、公路、江河两侧基本建成乔灌花草结合,带、网、片、点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绿色走廊和风景线。建设高标准绿色通道7106公里。

  (四)生态草建设稳步推进。中西部地区主要公路两侧3000米以内的“三化”草原基本治理,裸露的盐碱地全部绿化,建设生态草26.7万公顷。

  (五)东部长白山区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使森林资源得到休养生息,森林结构不断优化,林分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提高,实现良性循环。封山育林32.1万公顷,更新造林28.4万公顷。

  (六)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功能完备、布局合理。基本形成类型齐全、景观丰富、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新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146处,88万公顷。

  三、切实强化《规划》实施的对策措施

  “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的实施载体为八大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城乡绿化美化工程;绿色通道工程;生态草建设工程;标准化农田网络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现代化林木种苗建设工程。

  (一)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规划》作为重要职责,列为一把手工程,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加强督促检查,精心组织,真抓实干。为推动《规划》的实施,每五年对在实施《规划》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二)广泛发动全民全社会参与。全民全社会要把造林绿化作为应尽的义务,积极投身到绿化美化吉林大地活动中来。各行业部门,特别是担负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交通、铁路、水利和负责城镇绿化的城建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努力完成本行业、本部门的绿化美化任务。部队、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系统和群团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绿化美化活动。(三)进一步活化造林绿化管理机制。要依靠改革,完善政策,充分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及各行业、各部门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谁造谁有,谁投入,谁受益”的优惠政策,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非公有制成分,增加绿化美化的活力。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树随地走,谁造谁有,适当补偿”的原则,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四)不断增加绿化美化投入。要分类施策,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国家重点工程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配套为辅。省重点工程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国家为辅。各行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发展本部门的绿化美化事业。要继续广泛动员群众自觉自愿地投工投劳。在拓宽投入渠道的同时,各相关方面要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发挥应有的推动作用。(五)努力提高绿化美化的科技支撑力。要以科学技术为先导,加强林业科研推广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绿化美化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成果转化率和贡献率。要建立绿化美化科技成果推广激励机制,运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育种新技术,对影响绿化美化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科技攻关。要强化重点工程的质量管理,加大检查验收和监督力度,使工程建设投资与工程建设质量挂钩,保证建设成效。(六)切实巩固绿化美化成果。要坚持“保护就是发展”的观点,按照“三分造,七分管”的要求,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积极构建责权利统一的管护机制,使管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林地绿地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毁林毁草及滥占林地绿地等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治理,确保绿化美化成果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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